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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补充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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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答: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人员?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九)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哪些图案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什么?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四)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答: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答: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承诺生效的地点有何规定? 答: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八)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九)订立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答: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十)在哪些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答: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十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应当怎样执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十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哪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答: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十三)在哪些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答: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四)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在哪些情况下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答: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答: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七)什么是赠与合同? 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十八)在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 答: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九)什么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十)什么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十一)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十二)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应采用何种形式? 答: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十三)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十四)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答: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十五)建设工程承包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十六)货物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何规定? 答: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七)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答: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十八)技术转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十九)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让与人和受让人履约有哪些要求? 答: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十)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答: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三十一)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履约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十二)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履约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十三)什么是保管合同? 答;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三十四)什么是仓储合同? 答: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三十五)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包括哪些事项? 答: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十六)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此权利? 答: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三十七)什么是委托合同? 答: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三十八)在委托合同中,对于“转委托”有哪些规定? 答: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十九)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哪些关系? 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十)什么是行纪合同? 答: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十一)什么是居间合同? 答: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什么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答: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三)消费者协会履行哪些职能? 答: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四)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六)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原生产商品企业已经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八)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九)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出现哪些情况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答: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十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负哪些责任?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负哪些责任?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经营者出现哪些情况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答: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四)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多长时间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答:十五日内。 (十五)经营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十五日内。 (十六)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可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含哪些内容? 答: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哪些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答: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多长时间予以回复? 答:三十日内。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答: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七)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检查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哪些措施? 答: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九)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哪些措施? 答: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十一)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哪些情况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哪些情况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注: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答: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是多少? 答: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1.章程草案; 2.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5.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有何规定? 答: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九)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经营方针和计划;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的财务制度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十一)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多长时间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答:六个月。 (十二)商业银行在变更哪些事项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十三)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多少时,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五)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十六)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什么样的制度? 答: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十七)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保证人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答: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十八)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哪些事项? 答: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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