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锡林郭勒盟广播电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锡林郭勒盟广播电视局
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的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4、《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10、《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11、《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1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
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颁 布
机 关
颁 布
时 间
施 行
时 间
行政执法职权种类
实施机关
备注
共同执
行机关
配合协
助机关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3.10.5
1993.10.5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信息产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811
1997.9.1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
3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0.11.5
2000.11.5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
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4.2.3
1994.2.3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5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3.9.15
2004.1.1
行政处罚
6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
2004.7.6
2004.8.10
行政处罚
7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7.6
2004.8.10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8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7.6
2004.8.10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
2004.6.15
2004.8.20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0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8.10
2004.9.10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1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6.15
2004.9.20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2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7.6
2004.10.11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3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
2004.6.15
2004.10.23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4
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传输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2004.11.2
2004.11.15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76项)
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取缔 没收设备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取缔 没收设备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取缔 没收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制作、播放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节目载体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5、制作、播放载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节目载体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6、制作、播放载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节目载体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7、制作、播放载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节目载体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8、制作、播放载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节目载体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9、制作、播放载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节目载体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通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通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11、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12、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13、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14、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15、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6、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1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8、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19、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20、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21、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22、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2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24、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罚款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25、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29、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30、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31、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32、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33、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的;
34、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35、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36、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 没收设备 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7、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38、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设施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1千元至3万元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和维修服务。
39、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或者其他单位超范围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40、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41、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42、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43、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44、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宣传,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5、广播电台、电视台超比例播放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46、广播电台、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47、播放广播电视广告不尊重大众习惯的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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