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三章 職員、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及其職責
第4條 職員、記錄台人員和臨場委員
4. 1
職員包括裁判員及檢察員各一人,另有記錄台人員及臨場委員協助其工作。
除此之外,國際籃球總會授權各會員單位,在舉辦區域性或各國籃球協會主辦的國內比賽,可採用一位裁判員及二位檢查員的三人裁判執法。
4. 2
記錄台人員包括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及二十四秒計時員各一人。
4. 3
可設臨場委員一人,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其職責主要是比賽中監督管理記錄台職員的工作,以及協助裁判員和檢察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 4
一場比賽中的裁判員及檢察員,與參加比賽兩隊之間,不必過份強調有無任何關係。
4. 5
職員、記錄台人員或臨場委員應依據規則執行比賽,無權同意變更規則。
4. 6
裁判員和檢察員的制服應包括灰色上衣,黑色長褲,以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4. 7
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正式比賽,記錄台工作人員也應著制服。
第5條 裁判員:職責與權力
裁判員應:
5. 1
檢查及認可所有比賽器材。
5. 2
指定標準計時鐘、二十四秒計時器、碼表,同時認可記錄台工作人員。
5. 3
禁止任何球員佩戴可能造成傷害之物品。
5. 4
每一節和決勝期,裁判員應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5. 5
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比賽。
5. 6
當球隊經通知後,如拒絕出場比賽或阻撓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宣佈該隊棄權。
5. 7
在第二節、第四節及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或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時,應詳細審查並核對比賽記錄表,同時確定比賽分數。
5. 8
有必要時,或職員意見相左時,當與檢查員、臨委員,或與記錄台工作人員作任何會商之後,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判決。
5. 9
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第6條 職員:執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6. 1
無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外的一切違規事項,包括記錄台、球隊席區、以及緊鄰界線後方的區域,職員均有權處理之。
6. 2
此項權力始於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職員進入球場時開始生效,直到職員確認比賽時間終了,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名認可後,職員與這場比賽的關係正式結束。
6. 3
若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到開賽時間,或比賽時間結束之後,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有任何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臨場委員或裁判員應於記錄表上註明意外事件發生之事實,並儘速將書面報告遞交主辦當局,作適當處理。
若此項行為發生在比賽時間終了至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名的時間內,裁判員也應將此事件登記在記錄表上。
6. 4
若有球隊提出抗議,臨場委員或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的一小時內,向主辦單位報告事件發生的情況。
6. 5
第四節或決勝期終了的同時或之前,所發生的犯規,若需罰球時,則應給予額外時間執行之。完成罰球後如有決勝期,於時間終了信號發出之後,到罰球執行完畢期間若發生犯規,應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將依序執行罰則。
6. 6
任何一位職員無權否決或質問另一職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所宣佈的判決。
第7條 職員:宣判違規後的職責
7. 1
定義: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的違例或犯規就是規則上的違規。
7. 2 程序:
7. 2. 1
當違例或犯規發生時,職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錶,使成為死球。〈參閱“籃球裁判法第七章 手號與程序”〉
7. 2. 2
在罰中或投中之後,或球復活之後,職員不應鳴笛。
7. 2. 3
每次判決犯規或跳球後,職員應交換位置。
7. 2. 4
國際比賽中,若需以口頭表達,使判決更清楚時,應使用英語。
第8條 職員:受傷
若一位職員受傷或其他原因,十分鐘內無法繼續執行任務時,應立即恢復比賽,由另一職員單獨執法到比賽結束,除非另有合格的職員得以替補。留任的職員在與臨場委員諮商後,有權決定是否替換或一人執法。
第9條 記錄員及助理記錄員:職責
9. 1
記錄員應使用法定比賽記錄表:
‧ 開賽前登記每位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姓名及號碼。當發現球隊先發五人的陣容、替補員或球員的號碼不合乎規定時,應儘速通知較近的職員。
‧ 登記得分隨登表,記錄投中、罰中的分數。
‧ 登記每一位球員的侵人犯規及技術犯規,並在球員五次犯規時,應立刻通知職員。同樣的,登記每位教練的技術犯規,當教練
被取消資格必須被驅逐離場時,應立刻通知職員。
9. 2 記錄員應:
當一球隊請求暫停後,在暫停時機出現時通知職員,應登記暫停並通知職員告知該隊教練此節已無暫停可用。
‧ 球員每一次犯規時,舉示犯規次數牌,使兩隊教練均能清楚看見該球員的犯規次數。
‧ 當球隊在一節之內球員所犯侵人犯規、技術犯規等球隊犯規達四次,在球復活之後,將球隊犯規顯示器擺放在接近該隊球隊席區的記錄台上。
‧ 執行替補程序。
‧ 僅能在死球且停錶後,以及球復活之前謹慎發出信號。記錄員的信號不能中止計時鐘或中斷比賽,也不能使成死球。
9. 3
助理記錄員應負責操作計分板,同時協助記錄員工作。
若計分板與法定記錄表記載有出入,又記錄表無法再作更改時,應以記錄表為準,同時修正計分板。
9. 4
登記記錄表上之得分隨登時,可能會有下列嚴重的錯誤:
‧ 三分投中只登記二分。
‧ 二分投中卻登記成三分。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中發現,記錄員必須等待下一個死球時,以信號通知職員停止比賽,然後更正錯誤。若此種錯誤在計時鐘響起比賽結束後,裁判員檢視記錄表時發現錯誤,在職員於記錄表上簽名之前,裁判員必須加以更正。若因此項錯誤影響比賽結果,也應同時將結果加以更正。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結束,裁判員已於記錄表上簽名後,裁判員不得更改此項錯誤,應提出事件報告,遞交主辦單位。
第10條 計時員:職責
10. 1
計時鐘及碼表應交給計時員,同時計時員應:
‧ 記錄比賽或停止比賽時間。
‧ 於第一節、第三節至少三分鐘之前,通知職員或球隊比賽即將開始。
‧ 暫停時,計時員應啟動碼表,並於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發出信號。
‧ 在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時,計時員應以最大的自動的音量信號,指示比賽時間終了。若計時員的信號故障或聲音未被聽到時,應立即用其他方法通知職員。
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但是,投籃時或罰球時,球在空中,計時員之信號不得使球成死球。
10. 2
啟動比賽計時鐘,當:
‧ 跳球時,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撥到時。
‧ 罰球未中球成為活球,當球觸及場內一位球員時。
‧ 發界外球,當球觸及場內一位球員時。
10. 3
撥停比賽計時鐘,當:
‧ 每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終了時。
‧ 活球時職員鳴笛。
‧ 活球時,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時。
‧ 球隊在對隊投籃前已請求暫停,而球中籃時。
‧ 第四節和決勝期最後兩分鐘,球中籃之後。
第11條 二十四秒計時員:職責
二十四秒計時員應依下列規定操作二十四秒計時器:
11. 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時,應立即啟動二十四秒計時器或接續計時。
11. 2
撥停與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器,不必顯示數字的情況如下:
‧ 一職員宣判犯規、跳球或不是球出界的違例時,先前的控球隊獲得界外發球時。
‧ 投球中籃時。
‧ 投籃時球觸及籃圈。
‧ 比賽因控球隊的對隊發生事故而須停止時。
11. 3
當對手在場上獲得一活球的控球權時,必須立即重新設定二十四秒並接續計時。
若球僅被對手觸及,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二十四秒。
11. 4
由原控球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二十四秒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的情況如下:
‧ 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時。
‧ 雙方犯規
‧ 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時。
11. 5
撥停且不必操作,當一位球員獲得控球權(新的二十四秒)時,若任何一節比賽時間少於二十四秒,則不必操作及顯示二十四秒計時器。
第四章 球隊
第12條 球隊
12. 1
定義
12. 1. 1
當球隊的一員,身分合手主辦單位之規定,可以為該隊比賽,則具有比賽的資格,通常年齡限制也是考慮之因素。
12. 1. 2
當一位球員在比賽開始之前,名列記錄表上直到他被取消資格或五次犯滿,他是球隊的一員賦有比賽的權利。
12. 1. 3
比賽時間內,球隊的成員不是球員,就是替補員。
12. 1. 4
球隊有關人員賦有特殊的職務,方可坐在球隊席上,分別是:領隊、隊醫、物理治療師、統計員和翻譯。一位球員五次犯滿之後即成為球隊有關人員。
12. 2
規定
每一隊應包括:
‧ 每隊不可超過十位球員。
‧ 球隊須參加三場以上的比賽時,每隊不得超過十二位球員。
‧ 一位教練,球隊得視需要增設一位助理教練。
‧ 一位隊長,應為該隊之球員,賦有比賽的權利。
‧ 賦有特殊的職務的球隊有關人員,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第13條 球員及替補員
13. 1 定義
當球隊的一員在場內賦有比賽權利時,就是球員。當一位球員不在場內比賽,或雖在場內卻五次犯滿或取消資格,失去比賽權利時,則為替補員。
13. 2 規定
13. 2. 1
比賽時間內,每隊有五位球員在場內參加比賽,並得以替補。
13. 2. 2
替補員經職員招呼進場後,即成為球員,此時替換出場的球員則成為替補員。
13. 2. 3
球員所著服裝應包括:
‧ 球衣前後應同一實體顏色。
‧ 比賽時,所有球員(男性與女性)都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進短褲內。比賽時,可穿著連身球衣。
‧ T恤:除非有醫生證明許可,否則球衣內不可穿著任何形式的T恤,若要穿著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 短褲:前後應同一顏色,惟不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13. 2. 4
每一球員球衣前後,應有與球衣顏色對比的平面實體號碼。 號碼應清晰易見,同時:
‧ 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20公分。
‧ 前胸的號碼至少應高10公分。
‧ 筆畫的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
‧ 球員號碼應使用4至15號。
‧ 同隊的球員不得穿著重覆號碼的球衣。
球衣上的廣告,應徵求有關比賽當局的同意。球衣上的廣告不得妨礙球衣前後的號碼。
13. 2. 5
裁判員應禁止球員佩戴對其他球員造成傷害之物品。
‧ 下列物品球員禁止使用:
即使覆以(柔軟)護墊於其上,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任何堅硬物質製成,用以保護手指、手、腕、肘或前臂之護具。
會割傷或擦傷他人的物品(指甲一定要剪短)。
頭部裝飾品、帽子珠寶等。
‧ 下列物品球員准予使用:
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護具,其材質不會對其他球員造成傷害時。
包有護墊的護膝。
為保護受傷的鼻子,可使用堅硬材質的製品。
不會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5公分,限由不會產生擦傷的物質,單一顏色的布料,軟性塑膠或橡膠製成。
13. 2. 6
球員使用之所有裝備,必須適合籃球比賽之用。任何裝備如被認為可增加球員身高、跳起高度或取得非法利益時,均在禁止之列。
13. 2. 7
規則上所未明確規定的其他裝備,必須事先接受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認可。
13. 2. 8
球隊最少必須準備兩套球衣:
‧ 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必須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
‧ 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球隊(客隊),必須著深色球衣。
‧ 然而,若兩隊同意,可以互換球衣顏色。
13. 2. 9
凡國際籃球總會主辦的正式比賽,同隊的球員應:
‧ 全隊穿同色或同色系的球鞋。
‧ 全隊穿同色或同色系的球襪。
第14條 球員:受傷
14. 1
若球員受傷,職員可停止比賽。
14. 2
如在活球時發生球員受傷,職員應等比賽到一段落時,始可鳴笛宣布暫停。所謂告一段落,乃指控球隊投籃、失去控球權、持球停止進攻或成死球時。若為保護受傷球員起見,必要時職員可以立即停止比賽。
14. 3
受傷球員的替補:
‧ 如受傷球員不能立即(約十五秒)參加比賽,或接受治療,必須在一分鐘內被替換出場,如因傷勢無法在一分鐘內完成替補也應儘快換下。
‧ 然而,一位已接受治療,或在一分鐘以內恢復比賽能力的受傷球員,可以留在場上繼續比賽,但:應登記該隊一次暫停。
‧ 下列情況受傷球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補下場:若受傷球員的傷勢無法在一分鐘內繼續參加比賽或該隊已無剩餘的暫停。
例外:該隊因此而使比賽球員少於五人時例外。
14. 4
如受傷球員被賦予罰球時,則應由替補員執行。如受傷球員執行跳球時,則由替補球員代理。此替補球員必須在開錶狀態下比賽等到該隊下次替補機會時,才能再被替補。
14. 5
教練指定的先發球員受傷,裁判員確認其受傷屬實時,可允許其更換,此種情況,對隊如果願意,亦可更換一人。
14. 6
比賽中,職員應命令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傷口裂開的球員被替補離場。若流血已經停止,傷口完全包紮確實,則該受傷球員可以再上場參加比賽。
第15條 隊長:職責與權力
15. 1
隊長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可以與職員溝通以獲得必要之訊息。詢問時態度應謙和有禮,且僅能在死球停錶時為之。
15. 2
隊長因正當原因離場時,教練應將接任隊長的球員及球衣號碼通知職員。
15. 3
隊長可以執行教練的職責。
15. 4
規則未指定跳球員和罰球員的情況下,隊長應指派該隊的跳球員及罰球員。
15. 5
若在比賽終了時,該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利益時,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對球賽結果有所異議要求抗議。他應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上簽署。
第16條 教練:職責與權力
16. 1
當比賽進行時,教練或助理教練為球隊與記錄台職員連繫的唯一代表。必要時,得以在死球停錶時,向記錄台查詢有關統計數據訊息。教練與記錄台工作人員連繫時,態度應保持冷靜有禮,且不得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16. 2
教練必須在球賽預定開始至少前二十分鐘,向記錄員提出該隊出 賽球員名單,其中姓名和號碼須一致,同時具有比賽資格。再者也要登錄隊長、教練、助理教練的姓名。
16. 3
兩隊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至少前十分鐘,在法定記錄表上簽名,以確認教練及球員的姓名與號碼無誤,同時並應指出該五位先發球員的名單,“A”隊教練應先行提出。
16. 4
若教練在比賽前二十分鐘提供給記錄員的名單中,有替補球員的姓名,雖然遲到亦可上場比賽。
16. 5
僅允許教練及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16. 6
僅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其中一人在比賽進行中站立,不得兩人同時站立。因任何原因接任教練職責的人,亦適用此原則。
16. 7
當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替補時,替補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並應準備可立即出場比賽。
16. 8
若有助理教練,其姓名應在比賽開始前登記在法定記錄表上(不須簽字),若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助理教練應負起教練所有的職責與權力。
16. 9
若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又未在法定記錄表上登記助理教練(或助理教練亦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時,隊長可執行教練的職責。若隊長因正當理由離場時,可以繼續執行教練的職責。若因被判奪權犯規必須離場,或因受傷無法執行教練的職責時,接任隊長的球員亦可擔任教練。
第五章 比賽通則
第17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17. 1
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
17. 2
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鐘。
17. 3
中場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
17. 4
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繼續一次或多次五分鐘的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17. 5
所有的決勝期,應繼續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第18條 比賽開始
18. 1
所有比賽,秩序冊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有權選擇進攻球籃及 球隊席區。
主隊至少應在比賽前二十分鐘,知會裁判其選擇與決定,。
18. 2
第一、三節之前,球隊有權在進攻敵籃半場熱身。
18. 3
第三節兩隊應互換球籃。
18. 4
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時,球賽不得開始。
18. 5
中圈跳球,當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比賽正式開始。
第19條 球的狀態
比賽時,球能成為活球或死球。
19. 1
遇下列情形,即成活球,當:
‧ 跳球時,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
‧ 罰球時,職員將球交給主罰球員。
‧ 發界外球時,一球員持球站立於界外準備發球。
19. 2
遇下列情形,即成死球,當:
‧ 任何投球或罰球中籃後。
‧ 活球時,一位職員鳴笛。
‧ 罰球時,球顯然不能中籃,而罰球之後又有: ─ 罰球
─ 附帶其他罰則〈罰球及/或界外發球〉
‧ 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信號響起時。
‧ 活球時,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
‧ 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被雙方任何一位球員合法觸及之後:
─ 一職員鳴笛。
─ 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
─ 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
19. 3
遇下列情形不成死球,投中有效,當:
‧ 投籃時,球已在空中,一職員鳴笛或計時鐘或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
‧ 罰球時,球已在空中,一職員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 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尚未離手,對手向其犯規,而他仍能完投籃動作,且此動作確於犯規發生前即已開始。
‧
第20條 球員與職員的位置
20. 1
球員的位置,根據其所觸及的地面而判定。
當球員躍起在空中時,依其起跳點為準,這包括界線、中線、三分線、罰球線或劃定罰球區域的線。
20. 2
職員位置的判定與球員同。
當球觸及職員,就如同觸及職員所站的地面。
第21條 跳球
21. 1. 1
球場任一圓圈內,職員將球在不同隊的兩位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
21. 1. 2
當雙方有一位或一位以上之球員,各以一手或雙手緊按球體,如不用粗暴動作不能獲球時,即宣佈爭球。
21. 2 規定
21. 2. 1
每一節或決勝期開始時,由兩隊任何一位球員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21. 2. 2
宣判爭球或雙方犯規以跳球恢復比賽時,應在事件發生最近圓圈,由相關之兩球員跳球。
若有超過兩名以上球員涉及該爭球,則由職員指定身高相近的兩位球員跳球。
21. 2 .3
除了上述規則21.2.1或21.2.2規定外,任何以跳球恢復比賽的情況,包括一個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時,應由兩隊任何一位跳球員在最近圓圈內跳球。
兩相對跳球的球員,必須是在導致跳球原因發生時在場上比賽的球員。
21. 2. 4
若無法決定最近圓圈時,則在中圈執行跳球。
21. 3 程序
21. 3. 1
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21. 3. 2
職員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的高度。
21. 3. 3
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21. 3. 4
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21. 3. 5
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兩次,在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非跳球員八人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21. 3. 6
其他球員在球未經拍撥前,身體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入圓圈〈圓柱體〉內。
21. 3. 7
球未經兩位跳球員中的一人或二人拍撥,或未經任一跳球員拍撥而落地時,應重新跳球。
21. 3. 8
若對隊一球員想進佔兩位對手之間的位置時,該同隊兩球員不得沿圓圈外佔據並列位置,應讓出中間位置給對手。
21. 3. 9
若指定跳球員受傷、五次犯規或奪權犯規必須離場無法跳球時,應由替補球員跳球。若無球員可以替補時,隊長應指定一位跳球員
違反規則第21.3.1,21.3.3,21.3.4,21.3.5及21.3.6之規定即為違例。
第22條 籃球的打法
22. 1
籃球是只能用手來進行的比賽。
22. 2
帶球跑,故意用腳或腿的任何部分踢球、擋球或以拳擊球均屬違例。
22. 3
腳或腿部無意中接觸到球或被球碰觸,不應視作違例。
第23條 球的控制
23. 1
球員掌握或運著一個活球,或持活球位於發球點上,即球員控制球。
23. 2
球隊一員控制著活球,或球於隊友間相互傳遞,即球隊控制球。
23. 3
球隊繼續控制球,直到一位對手獲得球,或球成死球,或投籃或罰球時,球離開投籃球員之手為止。
第24條 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
24. 1
在職員的判斷下,球員的投籃動作由正常使球離手的動作開始,向對方球籃投球、灌籃或撥球,直到球離手為止。
投籃時,球是否離開投籃者的手並不重要。投籃球員的手可能被對手拉住以致無法出手,但他仍舊試圖投籃。
球員所踏出合法的步數與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兩者並無關聯。
24. 2
就一位跳投者而言,投籃動作持續至投籃企圖之完成(球離開投籃者的手),到投籃者兩腳落到地面為止。
無論如何,當球離手之後,球隊控制球即結束。
24. 3
對於一位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所發生犯規的認定,依據職員的判斷,該犯規必須發生在企圖投籃球員手臂及/或身體連續動作開始之後。
連續動作即:
‧ 開始於球置於單手或雙手上,接著正常的向上作投籃動作。
‧ 得包括球員企圖投籃時手臂及/或身體的動作。
‧ 若有全然新的動作則連續動作結束。
若以上述連續動作為依據,此球員視為正在投籃動作中。
第25條 得分:中籃與計分法
25. 1 定義
25. 1. 1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通過球籃,稱為中籃。
25. 1. 2
球最小的一部分在籃圈之內,同時在籃圈平面以下時,該球視為停留在籃內。
25. 2 規定
25. 2. 1
中籃係指向敵籃進攻投射入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
‧ 罰球中籃算一分。
‧ 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二分。
‧ 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三分。
25. 2. 2
若一位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該隊的本籃,得分算,並登錄在對隊隊長名下。
25. 2. 3
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該隊的本籃,則屬違例,得分不計。
25. 2. 4
若一位球員使球由籃圈下方穿入,則屬違例。
第26條 發球入界
26. 1 一般原則
26. 1. 1
無論何時,球投中及罰中得分不算的情形下,接著應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球入界。
26. 1. 2
對於技術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以及奪權犯規罰球之後的罰球,不論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罰中與否,接下來均在記錄台對面中場外發球入界。
在中場發球入界的球員,應該一腳踩在中線延伸線的各一邊,得以將球傳進場內的任何位置。
26. 1. 3
控制活球的一隊隊員或發界外球的一隊侵人犯規,接下來由非犯規的球隊在違規發生處最近之界外發球入界。
26. 1. 4
職員可將球拋或反彈給發界外球的球員,但應注意下列現象:
‧ 職員與發球員之距離,不得超過三或四公尺。
‧ 發球員應站在由職員指示的正確位置上發球入界。
‧ 獲得控球權之球隊,不得因而獲得利益。
26. 2
投球中籃或最後一次罰球中籃後:
26. 2. 1
應由得分隊的對隊任一球員,在中籃處端線後方發球入界。
本條文亦適用於暫停後及任何終止比賽後,當一位職員將球遞交給發球員時。
26. 2. 2
發球員可橫向及/或向後移位,球亦可傳給界線外或界線內的球員。但當界外第一位球員持球起,即開始計算五秒。
26. 2. 3
球中籃後,得分隊的球員不得觸球。
但出於自然或無意的觸及,得予通融,若於職員最初警告之後仍舊延誤比賽,就是技術犯規。
26. 3
違規或暫停比賽後,恢復比賽的發球入界
26. 3. 1
發球入界的球員,應站在職員所指定的界外,即違規發生的最近處。或球賽停止的地方發球入界,籃板正後方除外。
26. 3. 2
職員應將球遞交、傳或置於發球點給發球的球員。
26. 4 規定
26. 4. 1
球員發球入界時,不得:
‧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 當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踩進場內
‧ 球離手之前,超過五秒。
‧ 球離手後,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使球先觸及界外。
‧ 直接使球中籃。
‧ 發界外球的球員,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超過一公尺以上,,當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超越職員所指定的一個方向。
因狀況需要,允許球員面向界線作垂直向後的移動。
26. 4. 2
其他球員:
‧ 球體未越過界線前,其他球員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 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二公尺時,對方的任何球員與發球員 不得少於一公尺的距離。
違反規則第26.4即為違例
26. 5 罰則:
由對隊在原發球違例處發球入界。
第27條 請求暫停
27. 1 定義
球隊的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即為請求暫停。
27. 2 規定
27. 2. 1 球隊請求暫停時,應給予一分鐘的時間。
27. 2. 2 暫停時機開始,當:
‧ 計時鐘撥停球成死球,職員向記錄台工作人員報告犯規或違例,聯繫完畢之後。
‧ 對隊投籃得分,在球中籃之前或之後,該隊已請求暫停。
27. 2. 3
暫停時機結束,當:
‧ 一位職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時。
‧ 一位職員持球或未持球進入罰球圈執行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時。
‧ 一球員持球在發球點發界外球時。
27. 2. 4
前三節比賽每隊允許請求一次暫停,第四節允許請求二次暫停,每一決勝期可請求一次暫停。
27. 2. 5
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名下,除非該暫停是在未發生犯規的情況下,對隊投球中籃。
27. 2. 6
球隊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職員前,請求撤銷。
27. 2. 7
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地,坐在球員席上。原坐在球員席區的有關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場內。
27. 3 程序
27. 3. 1
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以專用的手號,明確地提出“暫停”請求。
27. 3. 2
記錄員必須在暫停時機開始時,儘速發出信號,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
若請求暫停的對隊投球中籃,計時員應儘速撥停計時鐘,響起信號。
27. 3. 3
當職員鳴笛,並舉出暫停手號表示時,暫停時間開始。
27. 3. 4
當職員鳴笛,召喚球隊回球場比賽時,暫停時間結束。
27. 4 限制
單一罰則罰球間、罰球後,不得請求暫停,直到比賽開錶後,下一次球成死球發生時,才可暫停。
例外:
‧ 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行下一次犯規的罰則前,可以請求暫停。
‧ 最後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罰球,球成活球之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請求暫停。
最後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罰球,球成活球之前違例發生,其罰則是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若因多次犯規造成多個罰球罰則時,每次都應依序處理。
27. 4. 2
每場比賽第四節或決勝期最後二分鐘,球中籃得分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
27. 4. 3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一節或決勝期使用。
第28條 球員替補
28. 1 規定
28. 1. 1
球員替補時機,球隊可替補球員。
28. 1. 2
球員替補時機開始,當:
‧ 球成死球或停錶,職員向記錄台報告犯規或違例聯繫完畢時。
‧ 每場比賽第四節或決勝期最後二分鐘,請求替補的對隊投球中籃得分時。
球員替補時機結束,當:
‧ 職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 職員持球或未持球執行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 球員持球在界線外準備發球入界時。
28. 1. 3
當球員成為替補員,替補員成為球員時,不得在同一次替補過程中再替補入場和出場,直到比賽進行計時鐘啟動後,下一次替補時機為止。
例外:
‧ 若計時鐘啟動前,該隊球員少於五人時。
‧ 球員已經合法替補坐於球員席上,因錯誤而更正而須返回球場時。
28. 2 程序:
28. 2. 1
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必須親自向記錄員明確請求“球員替補”,並以通用的手號表示之。在替補時機開始之前,他應坐在替補員席/座椅上。
28. 2. 2
當球員替補的時機開始時,記錄員應儘快鳴笛通知職員,有球隊請求替補。
28. 2. 3
替補員須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職員出示球員替補手號後始可進場。
28. 2. 4
被替補下場的球員,不必向職員或記錄員報告,他可以直接回到球員席上。
28. 2. 5
球員替補應儘快完成,一位球員五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在三十秒之內完成替補。若職員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一次。
28. 2. 6
若暫停時請求球員替補,進場比賽前,替補員應向記錄員報告。
28. 2. 7
只有在記錄員鳴笛之前,才可取消該次替補。
28. 3
不得替補的情況:
28. 3. 1
違例之後,該隊不是發界外球的球隊。
除非:
‧ 發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替補時。
‧ 其中一隊被判犯規時。
‧ 其中一隊請求暫停時。
‧ 一位職員停止比賽時。
28. 3. 2
在單一罰則多次罰球中不得替補,直到比賽進行啟動比賽計時鐘後,下一個死球為止。
除非:
執行罰球中間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最後一次罰球球成活球之前宣判犯規,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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