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三板挂牌业务指南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
引言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特别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服务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2012年7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基础上,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作为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立时间尚短,社会各界对市场的基本情况亟需加深了解。
本手册围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市场特点和功能三个方面,做了简洁明了的介绍,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企业家、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一新兴市场,提供了权威渠道。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
20一三年12月一三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一三〕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相同,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和公开转让股份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等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机构,于2012年8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组建,同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资本30亿元,20一三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由证监会直接管理。公司的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改进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为切实服务好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国务院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再次强调,要加快完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规模,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为公众公司
《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属性一致,同属公众公司范畴,在税收、外资等政策方面,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在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时,需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为公众公司,挂牌公司也需同上市公司一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但与上市公司不同的是,为降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挂牌公司仅需以电子化方式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且半年报不强制要求审计,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披露季报;在披露内容方面,强调适度披露原则,鼓励进行个性化披露。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作为继沪深交易所后第三家全国性公开证券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一层。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强与证监会有关部门及沪深交易所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推动挂牌公司直接申请到交易所上市工作,逐步推动落实“转板”机制;同时,对于符合挂牌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坚持开放的态度,尊重企业自愿和市场中介的自主选择,在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挂牌公平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为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提供便利条件。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试点期间“新三板”的凤凰涅槃
“新三板”是社会上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其实“新三板”这个名字早在2006年1月就已存在。“新三板”是相对“老三板”而言,所谓“老三板”指的是2001年7月为解决原STAQ系统、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遗留问题,而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后来还承接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职责。该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不同,为这些股票提供每周一次、三次、五次的集合竞价转让服务。
2006年1月,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动科技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原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允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协议式报价转让。
因为这两个市场层次的服务对象、交易方式、信息披露、融资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均存在根本性不同,为了将二者区分,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将原来的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老三板”,而将2006年开始的以中关村园区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新三板”。
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关于扩大中关村试点逐步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请示》,同意筹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上海张江、天津滨海和武汉东湖高新区。
20一三年1月16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对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全部承接,市场运作平台的运营管理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对“老三板”和试点期间“新三板”的法定延续,“新三板”作为社会各界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习惯性俗称,伴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运营,已用以专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但从挂牌公司性质、交易等关键制度、市场功能等维度看,相对试点期间的“新三板”,已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譬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范围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挂牌,之前小范围、区域性的试点已面向全国正式运行;市场运行平台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由依靠深交所开发运营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独立开发运营;挂牌公司准入和持续监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转为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统一监管;市场运行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试点办法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自此挂牌公司作为
公众公司,可以采用协议、做市、竞价等多种方式公开转让股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普通股票、优先股等融资工具,等等。
这与试点期间的“新三板”仅面向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等少数高新区,挂牌公司股份仅能以协议方式非公开转让,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等制度安排,具有
根本区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实现从小范围、非公开性质的证券公司代办市场,到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的涅槃。
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时代的“新三板”,内涵已发生质的改变。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特点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具有哪些异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和市场地位相同——同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监管体系相同——均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其挂牌企业与上市公司相比,“小而美”的特征十分明显。
企业规模不大、处于成长早期,但具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在一些细分行业占据领导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这类企业由于具有“轻资产”等特点,难以从银行类机构获得及时、充足的信贷资金支持,而沪深交易所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也让此类企业难以借力资本市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此类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使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从以往的成长后期和成熟期前移到创业前期和成长初期。企业可以更早登陆资本市场,进而带动社会资本
对创新体系的支持前移。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大大提升了资本市场容量,吸引各类金融资源聚集,真正实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创新驱动战略要求。
为加大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立足于企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了一系列有别于沪深交易所的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的制度规则。
如在挂牌准入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经主办券商推荐即可;在交易制度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股本规模较小、股权分散度较低的现实特点,以及未来股本扩张、公允定价等需求,提供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交易方式;为有效防范风险外溢,放大市场创新空间,设立了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相比具有哪些区别?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均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条款,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份可以采用协议、做市及竞价(后两种方式需满足一定条件)等方式,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公开转让,采用T+1规则进行交收,挂牌公司除了通过IPO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外,还拥有直接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通道便利。
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监管的私募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必须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的原则,即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200人,不得将股份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挂牌交易,且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T+5)。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具有哪些制度特点?
为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围绕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对资本市场的需求特点,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及充分体现市场化和包容创新精神的业务规则体系。
1.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准入制度
(1)不设财务指标,关注企业规范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中介机构重点在于核查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完整性,督促其提高执业质量;对挂牌公司提倡信息披露为中心,强调要突出业务亮点、核心竞争力,并充分、客观揭示风险。
(2)尊重市场选择。运营机构不对企业价值做实质性判断,而是由主办券商着眼成长性自主遴选推荐企业,回归投资银行本质;投资者自主判断、自负盈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好制度安排,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了挂牌准入的6项基本条件,同时发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落实了“可把控、可识别、可举证”的工作原则。
2.“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普通股票、优先股、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多种融资工具。创新的融资制度安排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小额、快速的融资需求。
(2)有效贯彻公司自治原则,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发行股份数量、融资金额,且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3)实行一定条件下的发行核准豁免与储架发行制度。根据相关规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属于超过200人的发行,证监会也采取简便程序进行核准,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同时为简化挂牌公司涉及核准的发行程序,实施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储架发行制度。
3.灵活多元的交易制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及需要(做市及竞价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三种转让方式中自主选择。
4.责权利一致的主办券商制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市场化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起了主办券商制度,形成券商选择企业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以销售为目的推荐企业挂牌,以提升企业价值为目的提供持续的督导和服务。
首先,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是公司挂牌的重要条件,主办券商承担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深入了解公司情况并决定是否推荐公司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过检查主办券商工作底稿看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以此达到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目的;
其次,主办券商在推荐公司挂牌后,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对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再次,引导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合作关系,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使主办券商的信誉和利益与挂牌公司长期发展紧密联系,从而分享企业长期成长收益。
5.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由于挂牌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经营不稳定,业绩波动大,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试验田”,产品、制度等的创新,也要求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为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立了较高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以切实防范风险外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设计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挂牌公司。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促进企业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本市场服务,并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的“基因改造”。
1.直接融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安排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征。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或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优先股等多元产品进行融资。
2.股票公开转让
企业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前,股权缺乏公开流动的场所和途径,而挂牌后,股票交易方式除了协议转让外,还可选择能有效盘活市场流动性的做市转让和竞价方式,公司股份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自由流通。股份适度流动不仅方便投资人的进入和退出,还可以带来流动性溢价。
3.价值发现
普通公司的估值方式较为单一,通常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不能体现出企业发展潜力。资本市场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而非过往表现。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二级市场会充分挖掘出公司潜在价值,企业估值基准也会从挂牌前的净资产变为成长预期。实践中,很多企业一经挂牌就受到众多战略投资人的青睐,公司估值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4.并购重组
资本市场平台的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战略途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通常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增长潜力大,发展过程中主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情况时有发生。证监会已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减少了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企业自治,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借助市场平台进行产业整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乘法效应。
5.股权激励
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人才、资金两大瓶颈,而股权激励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挂牌公司以限定性股票、期权等多种方式灵活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股权激励方式,只要履行信息披露即可。这为公司吸引留住核心人才创造了条件。此外,由于挂牌公司股权有了公允的市场定价和顺畅的进出通道,这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保障。
6.规范治理
规范的公司治理是企业获取金融服务、对接外部资本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基业常青的根本保障。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将帮助公司建立起以“三会”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大大提升企业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风险防控能力。挂牌后,主办券商还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保障公司持续规范运营。
7.信用增进
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履行了充分、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信用增进效应十分明显。在获取直接融资的同时,可以向银行、小贷公司等申请信用贷款,也可参考二级市场价格向银行、证券公司等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与多家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相关银行均已开发针对挂牌公司的专属产品。
8.提升形象
挂牌公司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公众公司,在公众、客户、政府和媒体中的形象和认知度都明显提升,在市场拓展及获取地方政府支持方面都更为容易。同时,公司行为受到一定的监管和监督,间接促进了挂牌公司的规范治理,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形象。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于其他市场主体有何重要意义?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会
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投资者带来众多新的投资机遇,包括:
(1)挂牌公司中具有较强创新实力和较大成长空间企业占比高,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长期投资机会;
(2)挂牌公司行业分布广泛,投资者可以据此在行业层面进一步优化投资组合;
(3)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较为活跃,投资者可以获得高溢价退出或公司事件性利好带来的投资机会;
(4)市场分层管理及不同层次市场间估值水平差异带来的投资机会;
(5)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或转板上市带来的投资溢价机会。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推动证券公司回归投资银行本质、成为企业全方位解决方案提供商
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证券公司可通过全业务链整合,释放金融创新活力,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转型升级和差异化发展。
不同于上市保荐业务模式及盈利模式,单纯的推荐挂牌通道业务回报率较低,证券公司需从企业长远发展及持续增值服务业务中赚取回报。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必须以发展及营销的眼光,
站在投资者的立场去遴选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同时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发掘企业亮点,调动潜在战略投资者及证券公司内外部高净值客户参与挂牌公司经营活动积极性,帮助企业获得长远发展。
即证券公司必须充分整合通道业务、研究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多个业务条线资源,推出全业务链发展模式,积极承担持续督导职责,参与挂牌公司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做市转让等业务。这个过程,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后续的资源跟进与支持,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协作,对证券公司的研究、定价和销售能力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并使得证券公司摆脱同质化竞争,走向不同的专业化定位。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自身也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利用市场平台力量,进一步提升规范治理水平,通过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实现稳步扩张。
二、改制与券商推荐
一、企业改制
(一)改制概览
1.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是否必须是股份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一三〕49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必须为股份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变更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什么是改制?
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需要的过程。实践中改制包括国有企业的改制、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企业股份制的改造等。
本手册所指改制,是特指企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为何要改制?
对于企业来说,改制主要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企业持续稳定经营。
(2)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5.改制有何成本?
公司股份改制成本主要来自于三方面:
(1)规范成本。
企业规范成本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维持其正常运行的成本,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行成本;规范历史经营中遗留问题的支出,如补缴出资、补缴欠税、不合规问题纠正及风险化解支出等。
(2)重组成本。
企业重组成本主要包括:为更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和资本运作,进行业务调整,资产置换、剥离、处置,股权调整,股权激励等操作所支出的税费。
(3)中介机构费用。
中介机构费用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如需)等。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及挂牌的补贴政策,可以覆盖部分改制成本。
6.哪些类型的企业适宜改制?
适宜改制的企业主要包括:
(1)需要规范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的企业。
(2)需要扩充股东人数的企业。
(3)已有一定业务规模,需要持续发展、扩大业务规模的企业。
(4)具有创新业务模式,需要提升品牌、提高估值水平的企业。
(5)拟进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融资,即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
(二)改制目标、原则
1.企业改制的目标是什么?
企业改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1)确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的发展。
(4)梳理与规范企业历史瑕疵问题,消除风险隐患,按照挂牌上市要求,夯实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基础。
(5)合法合规地将企业的类型变更为股份制公司。
2.企业改制应坚持什么原则?
企业改制应坚持以下三个主要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改制的内容和程序都要合法合规。
(2)稳定性原则。企业改制要保持企业在改制前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科学性原则。企业改制要着重于企业组织制度的科学改造,建立先进的产权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改制流程
1.改制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改制分为准备阶段、操作阶段和收尾阶段。
(1)准备阶段。
改制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步骤:
①选聘中介。
企业选定并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需)等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②前期调查。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发现企业在历史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判断企业经营的持续性、独立性,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法律、财务、税务风险,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影响改制目标实现的其他问题。
③制定改制方案。
各中介机构根据前期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召开协调会,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充分沟通,在此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④落实方案、做好规范。
证券公司牵头协调企业及各个中介机构改制工作的节奏,落实改制方案,推动解决前期调查发现的问题,总体把握企业是否达到改制的目标和原则要求;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2)具体操作阶段。
改制具体操作阶段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①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聘请中介机构,启动股份制改造工作。如果有限公司
没有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需要就启动股份制改造提交工作报告。
②公司办理变更名称预核准。
③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④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⑤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改制方案,就整体折股方案、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变更公司类型等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会应当提前一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⑥签订发起人协议,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⑦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需要)。
⑧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司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⑨召开职工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和职工董事(如需要)。
⑩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股份改制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等。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
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经理;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等。公司准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申报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收尾阶段。
改制收尾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修改完善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资产权属变更,相关证照、银行账户名称变更;制作股份公司公章,通知客户、债权债务人等公司改制更名事宜。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流程图如下:
2.大股东与高管要作何准备?
在企业改制准备阶段,大股东与高管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从思想和态度上要非常重视改制工作,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和协调,同时利用改制着力培育或引进专业人才(如董秘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2)大股东应该与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如有)充分协商沟通,探讨企业改制的方式,设计改制的总体方案,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股本规模以及业务范围等。
(3)企业如果拟引入投资者的,需要物色、洽谈投资人。
(4)企业如果拟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拟定股权激励方案,与激励对象进行初步沟通。
(5)探讨遴选合适的中介机构。
3.如何选择改制的中介机构?
建议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改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需);如果企业拟改制成股份公司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建议同时聘请主办券商作为改制的财务顾问。
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果企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时拟使用改制的审计报告(即以改制基准日作为申请挂牌的财务报表基准日),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主办券商名录信息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xneeqxx或xneeq.cc)查询,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信息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xcsrc.govx)查询。
(2)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能力和经验。
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的质量有重大影响。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的执业经验、业务能力、敬业精神、时间保障,以及对企业经营模式的理解能力,疑难问题的处理经验等。
(3)不要只考察费用水平。
中介机构费用由企业和中介机构自由协商确定,它会影响企业改制的成本。企业应当在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中介机构的声誉及执业质量三者之间寻找平衡,而不应当一味追求低成本。企业在开展改制工作之初就应当周密考虑,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及项目团队,切忌抱着“试试看”、“不行就换”等思想。
4.拟挂牌企业整体变更改制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拟挂牌企业整体变更改制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1)准备拟改制挂牌企业的历史沿革资料,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
企业应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安排专人准备以下与历史沿革相关的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打印企业注册登记的全套资料,整理自企业成立以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整理历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整理历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时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如有),整理历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企业及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合规性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适格性。
企业及中介机构应将历次股权变更工商记录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如有)及公司财务资料进行比较,询问财务人员,分析股东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准备财务资料,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会计核算。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①企业会计人员应当整理企业报告期及期初的全部财务资料,整理企业出资、投资、长期资产购置、长期债务、并购重组等业务入账及后续会计核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纳税报表及凭证等。
②企业会计人员应当盘点、清查公司财物,进行账实核对,往来账项核对。在盘点、核对的基础上,企业应对盘盈盘亏、废旧毁损财物、坏账等进行财务处理,追回企业被违规占用的资金、资产。
③企业会计人员与中介机构财务人员共同分析报告期内企业财务基础是否健全,期初数据是否真实,报告期会计处理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完整。如果存在因会计基础薄弱(如账表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多套账等)导致财务数据失实的情形,企业应当考虑进行账务整改,形成一套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资料。
④企业会计人员应当整理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资料,梳理对外投资关系,协调整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的财务资料。纳入合并报表子公司的财务规范要求适用拟挂牌母公司的标准。
⑤企业会计人员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梳理企业报告期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存在的关联交易,分析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存在的必要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⑥企业会计人员应协调企业业务人员整理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初步分析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综合研发支出、生产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分析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3)准备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整理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如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文件、批复文件、登记备案文件,并结合财务资料梳理企业对外投资关系;协调子公司打印工商登记资料,梳理子公司的历史沿革,了解其设立、变更的规范性,出资的真实性等情况。
(4)整理拟改制挂牌企业关联方的相关资料,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企业应在律师的指导下,认定拟改制挂牌企业的关联方,整理关联方的相关资料,梳理出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关注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了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拟改制挂牌企业构成同业竞争,了解同业竞争形成的原因、存在的必要性、对拟挂牌企业未来经营能力的影响,初步探讨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方案。
(5)梳理企业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企业应在律师的指导下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各类业务的流程,整理企业各项业务资质,供、产、销环节应有的批文证照,产品认证证书,环保、消防的评估、验收等资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分析企业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整理公司法务资料,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律师的指导下,整理企业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整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分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8)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人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与董事、监事、高管沟通,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人选,准备这些人员的简历资料。
(9)中介机构初步调查,拟定改制方案。
主办券商牵头各中介机构对以上内容及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汇总拟改制挂牌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讨论,拟定公司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拟定公司业务调整,股权、资产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改制挂牌整体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初步确定改制基准日。
(10)落实改制方案,协同做好改制前规范工作。
主办券商牵头,各中介机构协同拟挂牌企业落实改制挂牌方案,逐项解决初步调查汇总的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新问题,总体把握改制挂牌方案落实的质量和时间进度,判断是否符合挂牌的基本要求。
5.拟挂牌企业整体变更改制操作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拟挂牌企业经过改制准备阶段的工作,历史遗留问题经规范符合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条件,已经具备实现改制目标的基础时,才可以进行改制操作阶段的工作。改制操作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
(1)召开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确定股份制改造的基准日,确定审计、评估(如需)、验资等中介机构。
(2)到有限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拟成立股份公司名称预核准手续,该名称预核准有效期为六个月。
(3)企业完成以改制基准日为会计报表日的会计核算、封账工作。
(4)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如需)到企业现场进行改制审计、资产评估(如需)工作。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与企业、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如需)进行沟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6)评估机构对企业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初稿,与企业、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7)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如有),就公司改制事宜作出决议。
(8)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指导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申办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
(9)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设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或指定专人负责筹备事宜,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0)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
(11)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如需要)。
(12)召开创立大会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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