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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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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倍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2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拒不改正的,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未依法办理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四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3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加工和使用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采购、加工和使用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照“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裁量标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有明确的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发生2次或2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3次或3次以上,且产生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和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产生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由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后果严重的,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或者使用,未产生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或者使用并因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且经警告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经警告不改正,并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经警告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罚款。 6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警告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警告不改正且产生危害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及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且经警告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经警告不改正且产生危害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经警告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经警告不改正且产生危害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2)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 违反:《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违反:《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4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违反:《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7 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8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9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其制品 10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1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2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反:《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4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未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未依法办理的。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轻微 责令改正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处罚后仍未采取整改措施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经处罚后仍未采取整改措施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5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6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违反:《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7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反:《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8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违反:《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9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 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0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或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的。 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依据:《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轻微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2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并按制度执行,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能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产品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并按制度执行,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轻微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4 贮藏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能保持清洁或存放有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原料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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