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
工作指南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2008年
目 录
一、外国专家的定义 4
二、外国专家聘请工作 4
(一)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4
(二)文教类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5
(三)相关流程及证件办理材料要求 5
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 11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制度 11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年检制度 13
四、外国专家管理 15
(一)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 15
(二)聘用合同管理 16
(三)危机管理 20
(四)其他注意事项 20
五、外国专家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 21
(一)工资标准和换汇标准 22
(二)生活待遇 23
六、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 24
(一)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 24
(二)应注意的问题 25
七、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应消除的几类隐患 25
(一)政治和国家安全方面的隐患 26
(二)外教人身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隐患 27
(三)法律方面的隐患 27
(四)宗教方面的隐患 28
(五)个性怪僻及不良嗜好方面的隐患 28
(六)违规聘请的隐患 29
(七)“错位”聘请的隐患 30
八、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几点启示 31
(一)必须强化“外事无小事”的政策观念 33
(二)必须严格执行健康检查制度 34
(三)必须加强学校内部的日常管理 35
(四)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 35
(五)必须坚持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 35
(六)必须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36
(七)必须建立各个层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6
(八)中介活动必须规范 37
九、附件: 38
(一)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38
(二)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40
(三)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48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埋办法》的通知 60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66
(六)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2
(七)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75
(八)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 81
(九)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通知 84
(十)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92
(十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96
(十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2
(十三)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105
(十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109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11
(十六)公安部、外交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123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30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35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45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46
(二十一)新版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中英文) 152
一、外国专家的定义
“外国专家”按其工作领域主要分为经济技术类和文教类:
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指在应聘(邀)在我国政府、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文教类外国专家指应聘(邀)在我国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包括从事专业合作研究的外国专家和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
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受学历限制,也可享受外国专家待遇。
二、外国专家聘请工作
(一)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1、一般程序:首先聘请单位首先到省外国专家局(或省外专局委托的各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许可证后,将许可证和单位的邀请函寄给外国专家,外国专家携带本人护照及许可证和邀请函,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Z)签证,入境后,最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证。
2、便捷程序:因特殊情况,外国专家在境外来不及办理职业(Z)签证的,可先持旅游(L)或访问(F)签证入境,再前往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凭外国专家证及其他材料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证。
(二)文教类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1、具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首先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聘请批准同意书;
2、然后,到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3、接着,到省外办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4、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寄给外国专家,外国专家携本人护照及以上两证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Z)签证;
5、外国专家入境后前往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6、凭外国专家证及相关材料办理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三)相关流程及证件办理材料要求
1、聘请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
聘请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聘用申请报告(注明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聘任时间、待遇等)1份;
(2)待聘外国专家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中英文各1份;
(3)待聘外国专家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待聘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需在获取主管部门批复后办理)
1)申请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注明签证地);
(2)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原件;
(3)待聘外国专家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中英文各一份;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经中国在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在境外无法取得的,可待入境后补办);
(6)单位聘用合同或协议;
(7)待聘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
(8)《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 外国专家栏目下)。
2)省外国专家局受理阶段
(1)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凭证;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省外国专家局审批阶段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做出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批准阶段
省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公章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
(1)给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上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3、省外办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可与《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同时办理。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注明签证地);
(2)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原件;
(3)待聘外国专家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中英文各一份;
(4)待聘外国专家最近一次来华入境签证记录复印件(若无来华入境签证记录,需提供聘用单位担保书);
(5)待聘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同);
(6)聘用单位聘书、合同复印件或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聘用证明”。
4、受聘外国专家入境后需办理手续
(1)入境后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证;
(2)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3)受聘单位为外国专家办理医疗保险。
5、外国专家证办理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等);
(2)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原件;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副联;
(4)受聘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同);
(5)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6)出入境检疫部门体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7)《外国专家证》申请表1式两份(下载: 外国专家栏目下);
(8)两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9)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复印件
6、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长期居留证
(1)聘用单位介绍信;
(2)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原件;
(4)《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5)外国专家有效护照(随行家属同);
(6)出入境检疫部门体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7)临时居住证。
7、延期外国专家证办理
(1)聘用单位申请延期报告(需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延期理由、延期期限等);
(2)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原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证复印件;
(4)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5)有效外国专家证,若原外国专家证失效,需填写《外国专家证》申请表1式两份,两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6)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复印件
(7)如已延期2次,需提供1张2寸照片;如有特案,特殊处理。
8、未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仅限经济技术类)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等);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 外国专家栏目下);
(3)待聘外国专家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中英文各一份;
(4)待聘外国专家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5)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受聘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及签证复印件(随行家属同);
(7)出入境检疫部门体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8)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9)两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10)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复印件。
9、已在境内任职的外国专家转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等);
(2)按外国专家类别填写经济技术类或文教类《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 外国专家栏目下);
(3)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和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原单位出具的解聘书或推荐信);
(4)受聘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证复印件(随行家属同);
(5)待聘外国专家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中英文各一份;
(6)待聘外国专家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7)经济技术类聘用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文教类聘用单位须提供聘请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件。
(8)出入境检疫部门体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9)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10)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复印件。
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制度
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以下简称“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就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实际,依法对国内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其中条件具备者颁发资格证书。
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推动科教文卫领域引进国外人才和加强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主要对中方聘请单位进行条件审查,为合格单位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并在政策、管理、渠道上提供指导。这项措施对扩大对外交流,实行依法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家外国专家外专发〔2004〕139号文件规定,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见附件三、附件四)
该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实施。经济技术领域单位暂不实施。
1、申请条件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认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 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 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 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具体而言,聘请单位应具备“1234”条件:“1”个机构(主要指为了聘请外国专家专门成立的由校-系-领导负责,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构成的“三级常设机构”。中学和有关行业可适当减少管理层次),“2”个制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中英文)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3”大要件(合法机构资质、稳定外教渠道、充足经费保障(每个外教每年费用大约为15万元左右));“4”个环节〔工作(办公条件)——生活(住宿条件)——待遇(工资、医疗水平)——安保(设施或能力)〕。
2、申请材料
(1)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http:// 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2) 法人资格证书;
(3)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中英文)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4) 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2)省外国专家局就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异议后,省外国专家局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省外国专家局(或委派市外国专家局)联合公安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目的是看是否具备聘请条件(如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硬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合作人员等软件),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有无安全隐患等,当面检查学校管理水平、外事工作水平,是否作好有关聘请准备工作;
(4)核查结束后,参与核查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并报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在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后,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年检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市外国专家局每年年底将在国家和省外国专家的统一部署下,对本地区所有获得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进行年检。
1、年检内容
(1)聘请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况;
(2)聘请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以及经费落实情况;
(3)是否按规定为外国文教专家及外教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相关手续;
(4)聘请单位的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5)对外国专家合同规定(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工作标准)以及合同附件等执行情况;
(6)对涉及安全、政治、宗教等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7)主要聘请成果、经验和问题。
2、年检方式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以单位自查为主,并填写年检报表和撰写自查书面报告(用A4纸打印),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主管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3、年检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外国专家管理
(一)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
在外国专家到职时,除口头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外,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请其签收有关书面材料。给予工作、生活方面的指引,提供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法,告知发生何事应何处理等。
如果合同规定由外国专家自行在国外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聘请单位应在专家到职时,查验相应的保单并记录相关联系办法,以备不时之需。聘请单位应及时为有需要的专家取得完税证明及兑换外汇所需的证明。
1、制度管理
外国专家工作制度是指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核办法、假日等方面做出的详细的责任和义务,由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共同协商,由外国专家参照执行。
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是指聘请单位根据管理外国专家所应遵循的原则、责任、权限、方法等做出的具体规定,便于在今后工作中有章可循(特别是及时处理外国专家的要求、投诉、争议、事故等)。
在制定上述两个工作制度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详列今后可能会发生争议的问题,制订的条例中要明确权利与义务;(2)要重视人文关怀,明确奖惩制度,有利于激发外国专家工作热情;(3)要注意文化差异,有利于相互沟通,相互尊重;(4)要尽量发挥外国专家的管理能力,坚持自我管理为主。
2、岗前培训
无论外国专家来自哪里,也不论经过哪种渠道,无论他/她是高级专家,还是一般教师,凡是拟在中国境内的经济、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领域从事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均应对其进行上岗前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2)中国人学外语的基本教学方法;(3)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4)聘请单位周边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
(二)聘用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的含义
聘用合同管理,是指外国专家局、聘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聘请单位、受聘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聘用合同争议,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聘用合同得以实施。
除政府间协议、校际交流等专门协议外,专家无论来自何种渠道,聘请单位都应使用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同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和生活待遇。如果对合同的条文出现不同的理解,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非标准合同不受理)或向当地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2、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订立聘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所谓程序,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反复协商的过程。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一旦完成,聘用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形式,就是要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义务和权利的证明书。当事人双方所做的承诺,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兑现,不是白纸黑字,发生纠纷时没有依据就说不清。
订立聘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双方都要重合同、守信用,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聘用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查所属单位拟聘请的外国人是否具备应聘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
外国专家局、聘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中,第一位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保护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4、标准聘用合同的制定
(1)制定标准聘用合同
标准聘用合同是应国家有关法制部门要求制订的,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并征求有关聘用单位、国内外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后定稿的。
推行外国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和法规使合同的签订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聘用单位不一定要使用标准聘用合同,但签订非标准聘用合同出现的风险由双方负担。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专家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非标准合同发生的争议。对于缺乏合同经验的聘请单位来说,使用标准聘用合同不失为明智的做法。
(2)标准聘用合同的特点
标准聘用合同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规范性:标准聘用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具有规范性:①合同一式两份,分中英对应文本;②两份为同一编号;③复印无效。当事人使用标准聘用合同,就把自己的签约行为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
可靠性:标准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规范要求,避免意思表达不确切,违反法律规定,便于合同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解决。
完备性:标准聘用合同条款完备,当事人可避免自己签订的合同缺款少项。当然,双方当事人如有特殊要求,可用附件形式加以确定。
适用性:标准聘用合同汲取了聘请外国专家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基本上可以满足一般聘用单位的需要。
(3)合同附件
1)签订合同附件的必要性。标准合同只是原则性的法律文件,它所体现的只是签约双方的共性(共同要求),它所给出的一系列基本要素,是全国统一的。然而聘用单位之间和外国专家之间情况千差万别,只有合同附件才能体现个性,即签约双方的特殊条件和特殊要求,它所明确的是一些更具体或特殊的条款,不签订合同附件与不签订标准合同一样也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漏洞。
2)附件所包括的内容。合同附件内容要尽可能地细致。
比如要明确每周工作量、请假扣工资、加班的报酬以及计算方式等问题;是否承担家属的国际旅费,回国的行李托运费标准问题;房间里配备的基本设施、电话费如何处理等等。不然,遇到特殊情况纠缠不清,工作会陷于被动。合同越细致,争议越少。
3)没有附件的合同为不完整的文本。从以慎重的态度确保双方合法权益角度上讲,没有附件的合同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内容上都是一份不完整的文本。所以,要慎之又慎,切莫遗漏。
一个好的合同至少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1)试用期:时限以及报酬计算方法;
2)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是否购买,费用如何支付;
3)加班报酬计算方法:是以小时还是以课时计算;
4)违反职业操守如何处理;
5)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相关程序、解约提前预通知时限;
6)住房押金(提供住房的);
7)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费用及体检费用的支付;
8)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换汇的安排;
9)工资支付方式、发薪日和发薪方法的规定、病(事)假时工资的扣除方式;
10)违约金的约定。
特别注意:建议聘请单位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协议)必须在被聘用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
(三)危机管理
1、对外国专家行为失当的警告
如外国专家有较严重的行为失当或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应同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警告和要求,并要求其签收书面警告信。否则,如果日后以外国专家的过错或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外国专家可能会认为学校没有给予正式的和足够的警告为由,引致纠纷。
2、发生纠纷时的处理
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处理,对协商结果应做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如协商无效,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调解,调解结果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三方签字。
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不服调解,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由聘请单位报当地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专家的延聘与换聘
外国专家在一个聘用单位的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不再续聘。外国专家在有接收单位的前提下,可到别的单位就职。但是,原聘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出具推荐信。换聘后应重新办理有关证件。如果外国专家在新的聘用单位表现出的行为与推荐信所介绍的情况有很大差距,当地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将在年检时对出具不属实推荐信的单位给予批评。
现实中不排除个别外国专家存在品行不端、资质不佳、有意违约、违法违纪等情况,聘请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反映,以便知照各有关部门和聘请单位,使其无法在另一个单位继续受聘。
2、专家的兼职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越来越多,层面越来越宽,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聘请专家也就越来越难。一个单位聘请,另一些单位想借用,这种一方聘请,多方受益的方式称之为资源共享。考虑到人才市场秩序的稳定,避免利益纠纷,在借用别的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时,必须征得原聘请单位同意,并达成谅解,签署协议。
3、在确定外国专家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及时了解我国的外交政策,尽量不聘请来自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
(2)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拟聘专家的情况,把握不准的可咨询政府相关部门;
(3)为避免招到不负责任、不讲诚信的人员,如聘请已在国内的人员,聘请前要了解其是否已正常履行完前一个合同,并要求其提供上一个工作单位的推荐信。同时,注意其工作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期限,及时续签,避免逾期逗留;
(4)及时做好身体检查,聘请年龄较大人员时应格外慎重。
五、外国专家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
目前外国专家享受的待遇是“三免”加工资,具体是指享有免费住房、医疗和工作用车这三项基本待遇,另外按专家类别由聘用单位按月发给工资。各聘请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专家商洽。
其中“免费住房”是指聘请单位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厨房、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免费住房;如不能直接提供免费住房,应提供适当的住房补贴;住房地点尽量安排在治安状况良好的区域。“免费交通”是指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免费医疗”是指在本单位或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给予报销;或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可按比例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工资标准和换汇标准
2000年2月3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做了最新规定,其中月工资标准为三档参考线:
第一类: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2200-3300人民币/月。这类属于外籍教师和一般工作人员层次。
第二类:高等学校的助教、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3300-4600人民币/月。这类属于外国专家中的一般层次人员。
第三类: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国家的高级讲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4600-6000人民币/月。这类属于外国专家高层次人员。
文件同时规定,对文教专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标准为2200元人民币。对我国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突破6000元的高线。
工资中的30%可兑换成外汇。
计划内单位聘请的专家换汇,由聘请单位使用外汇三联单办理;计划外单位聘请的专家换汇,由专家本人凭《外国专家证》办理。
(二)生活待遇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在1996年10月14日联合颁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见附件十一)中,对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病假事假、工作和生活条件等等待遇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除工资标准在2000年有调整外,办公、住房、医疗、交通、节假日等待遇目前仍在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国专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2、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享受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可按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两天圣诞节、三天宰牲(古尔邦)节、一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
5、实行带薪年休假(一年享受四周);在教育机构工作并且合同为一年的,享受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须在两年以后;
7、根据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30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30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8、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厨房、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提供公费医疗;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交通补贴。
六、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
处理外国专家事务,指的是处理日常工作以外发生的问题、纠纷或突发事件。遇到问题,应及时按隶属关系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以便得到正确的指示和处理方法见。
(一)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不论是日常管理还是对个案的处理,都要以弄清事实为前提,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尤其重要。不能无原则地偏袒中方或外方,
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理出条理、找出症结,才有可能找到处理问题相应的依据,并用切实可行的方法处理问题。
2、依法行政原则
弄清了事实以后,还要注意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当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内事外事都要依法办事。
3、属地管理原则
外国专家事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纠纷、人身安全、刑事案件、意外事故、非法传教、重病急救、死亡处理等等,多是发生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事情,一般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外专管理部门、外事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可达到快捷、高效的结果。
4、及时报告原则
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外专管理部门、外事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应注意的问题
1、报喜不报忧
有的部门和单位出了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不得当,造成不良的对外影响。
2、处理程序不对
有的先斩后奏,处理完事才报告,以致于处理方式不当也难纠正。
3、有始无终
有的单位出事后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但处理完的结果却不报告。凡此种种,都应避免。
七、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应消除的几类隐患
在我国做了入世承诺后,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对外服务贸易活动已完全按照WTO规则在一个新的国际背景下全面展开。毋庸置疑,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内外国文教专家特别是外语教师供不应求的问题还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从理论上讲,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个获得学士学位、工作两年以上,特别是以英语为母语的外籍专业人员,只要他本人申请,就有可能在中国谋得一个教师职位。
面对这种大的国际背景和现实的人才市场格局,国内聘请单位如何在掌握好各项聘请外国专家的“硬”指标的前提下保护好自身乃至国家的利益,的确是一个需要加倍关注的问题。
我们的工作人员要尽快熟悉入世规则,加强依法办事意识,始终注意绷紧避免隐患这根“弦”,最大限度地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是我们在管理实践中悟出的道理。
根据近几年我们所接触的案例和处理情况,可以把隐患概括为如下几类:
(一)政治和国家安全方面的隐患
比如在我国某几个省曾出现外国专家(教师)进行反华活动的政治事件。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合法身份在大学课堂内外散发各种宣传品,向学生宣扬西方民主,攻击我国现行社会制度,污蔑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我政治、经济、科技情报,对我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这样一系列问题我们的态度和对策是:
(l)在安全意识方面,我们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到对外交流中政治和国家安全方面隐患存在的客观性和危害性,把好准入质量关,在重视业务能力的同时,在聘请前要仔细考察聘请对象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背景,尽量避免反华分子踏上我们教书育人的神圣讲坛;
(2)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可以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对隐患加以防范,并在纪律和行为规范方面加以限制;
(4)在管理工作中,要挑选责任心强、懂外事的干部做外专工作;
(5)在管理系统上,要注意与上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6)在日常工作中,既要注意掌握外教的工作和生活动态,更要注意加强对广大师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国家安全意识、隐患防范意识和自身免疫力。
(二)外教人身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隐患
这样的例子很多,例如某职业技术学院聘的外国专家在驾车接亲戚回单位的路上,因车速过快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死一伤;又如某地区一位工作不错的外教在一个喜庆的日子里因饮酒过量,昏睡后未熄灭冰箱上燃烧的蜡烛,结果燃着冰箱覆盖物和旁边的沙发,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导致外教不幸窒息而亡。诸如此类的意外事故和导致外教人身伤亡的案例几乎每年都有。我们提醒聘请单位,应要求聘请对象具有所在国(或国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为其购买中国国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外,在健康方面,因聘请单位不了解真实情况被动支付昂贵医药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京某单位聘用的一个外籍专家,工作过程中发现其20年前膝盖曾有内伤,经医院检查现已到非作手术不可的地
步,估计需开支人民币3一5万。聘请单位当初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故不得不支付这笔费用。因此聘请任何专家都要要求聘请对象提供所在国正规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等必要法律文件,不然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漏洞,都会给单位或国家造成损失。
(三)法律方面的隐患
这方面的对策是要求聘请对象具有法律意识。聘请单位也要及时向被聘人员介绍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在合同上明确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宗教方面的隐患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外国专家的身份收集学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伺机从有思想包袱和悲观失望的学生中间发展教徒,有的甚至在教职员工中秘密发展教徒,并为他们举行“洗礼”。甚至某个持《就业证》的外国基督徒,为了便于传教想把自己所持的《外国人就业证》换成《外国专家证》。可见外籍人员中非法传教的隐患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的对策是:明确要求所有聘请对象做到在中国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都不许传教,并从法律法规上提醒他们:
(l)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外国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我国社会秩序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也明确指出: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因此,国内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和管理部门一旦发现非法传教事件,一要记录在案,二要及时报告,三要严肃处理,四要通报全国,以为警示。
(五)个性怪僻及不良嗜好方面的隐患
这些问题虽难把握,但是一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还是可以汲取的。聘请单位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签订合同加以制约的方法)进行“亡羊补牢”。具体方法是:在签订合同附件时规定好几周、几月或半年的试用期,明确如果是因为脾气暴躁等怪僻个性问题难以与同事共处工作,将予以辞退。例如一高校花重金聘请了国外一名牌大学教授担任该校英语学科带头人来华任特聘
教授,原签3年合同,才履行一年半,校方发现所聘专家对校方乃至中国看不惯,不友好,虽然上课效果尚可,但作为特聘教授一篇文章也没写,该履行的义务也没履行。于是学校决定不再继续聘用该专家。但是由于合同上没有注明有关条款,加之其他一些因素,不仅解聘未果,还闹得沸沸扬扬,经济上蒙受了不少损失。与此相反,另一高校汲取了上述高校的教训,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