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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工商教职员工业务交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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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豫章工商教職員工業務交接辦法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十七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壹、目的:為辦理本校各級人員移交作業事項,健全校務行政運作、有效傳承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依本校實際需要。 參、內容: 一、同仁移交分為組長(含)級以上及經管人員二種:       (一)組長(含)級以上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含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1.印信(指單位章)。                   2.人員名冊。                   3.移交截至交接日止之會計表報及財物等。                   4.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5.當年度工作計劃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6.經管之項目。                   7.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二)經管人員(含教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造具移交清冊:                   1.經辦、保管有價票券、帳表憑證。                   2.保管、持有財產、儀器設備、運輸工具、耗材。                   3.保管印信戳記(如印鑑證明、鑰鎖等)。                   4.保管重要檔案(如人事、財產資料等)。                   5.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前款之財產、儀器設備及運輸工具等,應由總務處庶務組負責確實點交。 二、組長級以上係指本校一、二級單位主管及科主任,經管人員係指直接經管某種 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三、一級主管交接時由校長派員監交,二級主管交接時由該單位一級主管監交,經 管人員交接時由該單位二級主管監交。 四、移交清單及清冊依附表格填製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確定無誤 後簽名蓋章,移交清冊除由移交人,接交人各存一份外,另一份則視移交人職 級而定,移交人如為一級主管則存人事室備查,如為二級主管則存所屬單位一 級主管備查,如為經管人員,則存所屬單位二級主管備查;所有職級之移交清   單則存一份於人事室備查。 五、辦理移交時應於職務交卸十日內辦妥。 六、辦理交接時,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交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 報主管及校長核定之。 七、逾期不辦理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列為考核事項。 八、同仁有傷病亡故或失蹤、潛逃、未辦妥離(調)職手續等情形時,其直接主管 應於知悉上述情事發生後十日內指定人員代辦移交等相關手續,惟所有責任仍 應由原經辦人負責。 肆、移交作業流程: 一級單位主管移交作業流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完成期限或使用表單 人事室 通知辦理移交 ↓ 監交人 (校長或人事主任) 業務移交 職務卸任十日內 移交清單 移交清冊 ↓ 人事室 移交清單及移交清冊送人事室備查 二級單位主管移交作業流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完成期限或使用表單 人事室 通知辦理移交 ↓ 監交人 (所屬一級單位主管) 業務移交 職務卸任十日內 移交清單 移交清冊 ↓ 一級單位主管 人事室 移交清單送人事室備查 移交清冊送一級單位備查 經管人員移交作業流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完成期限或使用表單 人事室 通知辦理移交 ↓ 監交人 (所屬二級單位主管) 業務移交 職務卸任十日內 移交清單 移交清冊 ↓ 二級單位主管 人事室 移交清單送人事室備查 移交清冊送二級單位備查 肆、附則: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豫章工商(兼)行政工作業務移交清單 單位 職稱 移交日期 交接清冊內容 一、組長(含科主任)級以上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提要: □印信(指單位章)。 □人員名冊。 □移交截至交接日止之會計表報及財物等。 □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當年度工作計劃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經管之項目。 □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二、經管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造具移交清冊: □經辦、保管有價票券、帳表憑證。 □保管、持有財產、儀器設備、運輸工具、耗材。 □保管印信戳記(如印鑑證明、鑰鎖等)。 □保管重要檔案(如人事、財產資料等)。 □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三、前款之財產、儀器設備及運輸工具等,應由總務處庶務組負責確實點交。 移交人簽章 接交人簽章 庶務組簽章 財產清冊□有□無 會計室簽章 監交人簽章 校長核示 注意事項 一、處室主任移交,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監交;組長、科主任移交,由所屬處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員監交;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監交。 二、移交清單及清冊依附表格填製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確定無誤後簽名蓋章,移交清冊除由移交人,接交人各存一份外,另一份則視移交人職級而定,移交人如為一級主管則存人事室備查,如為二級主管則存所屬單位一級主管備查,如為經管人員,則存所屬單位二級主管備查;所有職級之移交清單則存一份於人事室備查。 三、無特殊狀況,移交應親自辦理,未親自辦理者,接交人得不接受。 93.11.23製 一、 經管印信、戳記(如印鑑、鑰匙等)清冊 項 次 經管印信、戳記 備 註 二、 承辦業務清冊 項 次 承辦業務 備 註 三、經管檔案文件清冊 項 次 檔案文件 單位 數量 備 註 四、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項 次 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應完成日期 目前進度 備 註 五、經管有價票劵、帳表憑證等清冊 項 次 經管有價票劵、帳表憑證 備 註 六、經管財產設備清冊【依庶務組列印清冊移交】 移交人簽章: 接交人簽章: 庶務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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