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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
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法的精神;德、法整合
论文摘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和
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
和伦理,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因此,道
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
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
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
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
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
地涵摄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
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
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
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
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提供了形上基础
和理论依据。
一、自由意志:法的出发点和主体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
和精神实质,用意志自由将道德、法律、伦理统摄为一个有机整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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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过程。
1.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
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
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
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
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
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 [1]法的不 ,
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
同规定。
2.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黑格尔反对把意志和思维视为人
的两种官能,他指出, "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
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2]意志并不是 "
一种与思维相异的独特的官能,而是一种能把自己转变成定在的特殊
的思维方式。 意志与思维的区别仅仅在于实践态度和理论态度的区别。
体现理论态度的思维是指在观念中扬弃对象中与主体对立的内容,将
对象的感性的东西除去,使之普遍化。而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则以思
维为起点,它规定自己,从自我自身开始设定差别。意志对主体自身
设定的规定和差别首先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最初在思维中出现,理论
的东西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意志包含着思维。同样,思维也必须
以意志为基础和前提,因为"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
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 [3]因此,意志与思维并不是分离 "
的,自由意志是思维的自身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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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 1)主观性 (
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
身中纯反思的要素。 [4]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 "
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
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
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 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 (
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
一种内容和对象。 [5]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 "
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
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
性。 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 (
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
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
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
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
真正的无限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
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
与自己的同一。 [6] "
4.自由意志并非任性。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
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
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
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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