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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刍议
一、由"莫兆军事件"引发建立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思考
两年前的"莫兆军事件"曾在我国司法界引起强烈震动。2001 年
9 月, 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 4
人借款 1 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虽张辩
称借条是由李等人持刀威逼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莫兆军经过
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
效,遂判处被告应予还钱。同年 11 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
农药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查证老夫妇所述确实,莫兆军以涉嫌
玩忽职守罪被捕受审。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沿袭"死人为大"
陈旧习俗,各媒体充斥对莫兆军的谴责,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现代版》
等火药味十足的文章和标题随处可见。尽管如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
院却对莫兆军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今年夏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这一起令社会、尤其是司
法界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是这起案件让人们得到一些启示。
作为一名公证员,我自然联想起这些年来那些因采信虚假或不实
证据造成公证文书发生错误而被媒体曝光的事件,这些事件中的经办
公证员无一幸免,悉数卷入旋涡,并均以被处分、包括受刑事处分作
为结局。从"问题"的严重程度看,当属莫兆军为过:公证员采信虚
假证据,证件材料在形式上无疑义,也无人提出异议,但莫兆军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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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时,则有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此为一;其次,当事人提出李等
人"持刀威逼"的行为属刑事犯罪,按有些人的说法"莫兆军理应引
起重视" ,公证员则无此"麻木"问题;第三,莫兆军采信错误证据的
结果是造成两名当事人死亡,而公证文书尚未造成致人死亡这样严重
的后果。但处理的结果又为何如此的迥然不同,究其原因,法院对莫
兆军作出无罪判决,依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
证据规则明确民事诉讼活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方无法
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据此,莫兆军
在被告未就其主张的借据是受原告胁迫而写提出相应的证据的情况
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是符合民事法律证据规则要求的。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情形不属于追究 "出
错案责任的范围。因此,虽然事后证实莫兆军所作的判决结果与客观
事实不符,新闻媒体、检察机关甚至部分法官在事后提出了大量不无
道理的"应当" ,但这一切均不能成为莫兆军有罪的理由。反观公证,
我们发现公证竟然没有证据规则!由于没有证据规则可援引,更没有
免责规定可依照,公证员采信的证据如有问题,他难以自证其已尽责,
即使社会有认为他已尽责的意见和应当免责的呼声,也不足以与那些
"应当"的理由相抗衡,他得根据由公证文书造成的后果和那"应当"
呼声的强烈程度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的今 。
天,公证员无疑成了一种风险极高的职业,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因
为这种风险是公证员依自身谨慎、努力所无法克服。难怪有公证员作
出这样的"总结" 现在每多办一件公证,就是往自己身上多安装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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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定时炸弹。
当然,没有证据规则,远不只是公证员的职业风险问题。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下称《条例》 规定,公证得证明法律行为、 )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要实现这一任务,
必须有一定的程序作保障;而要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严格的证据
规则则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标准不确定,势必造
成公证员各自根据其知识、经验、能力甚至是性格来决定如何取证和
采证的局面,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当然得不到保证,公证文书也就无法
担当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而公证就 ,
失去存在的必要,我国年轻的公证制度生命危殆!这才是问题严重性
之所在。
二、我国公证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公证远未形成证据规则,有的只是少量、零星的关于
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1、我国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规定的内容。
我国有关公证证据的规定,分别见于《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
(下称《规则》 及司法部制定的具体公证业务程序细则、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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