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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
日益突出,环境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显然,仅有民事手段
和行政处罚手段是不够的。理论与实务界也日益重视刑法在保护环境
中的作用。我国 1997 年修订的刑法完善了刑事法律对环境的保护,对
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足和应予以完
善的地方。本文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了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进步与不足,提出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并主
张在我国刑法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有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增加
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关键词】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严格责任危险犯
【正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社
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地
防治和解决,许多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来惩治危害环境
的行为,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十
分突出,如何运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进而使生
态免遭破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我国 1997 年 3 月颁布
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标志着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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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也还存
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有关环境犯罪规定的现状
(一)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进步性
结合我国 1997 年 3 月颁布的《刑法》 ,归纳我国刑法有关惩治环
境犯罪的相关规定,总结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 3 个方面。
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
在原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对有关环境犯罪的内容
加以整合、补充和修改,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立 "破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既体现了惩治环境犯罪规定的系统性和科
学性,又增强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对惩治环境犯罪也更有针
对性。
2.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扩大了环境刑事立法保护
的范围。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2 条的规定 , "环境"是指影响人
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依环
境的自然属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国刑法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
则,严格遵循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环境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污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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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前者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 3 个具体罪名。
后者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
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罪等 11 个罪名。 我国突出了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惩治
环境犯罪中的作用,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多种环境犯罪。
3.加大了环境犯罪刑罚力度。过去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在罪
与刑的关系上不相适应,处罚明显偏轻,主要原因是囿于传统的犯罪
分类标准及对防止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和维持生态平衡、
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例如,1979 年刑法仅有的 128 条盗伐、
滥伐林木罪最高处 3 年有期徒刑;129 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 130 条
非法狩猎罪最高处 2 年有期徒刑。 1997 年刑法借鉴国外刑法规定了 而
较为适中的刑罚,将这三种罪分别提高到 7 年和 3 年有期徒刑,其他
罪则最高刑可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
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观方面。如没有借鉴为西方
发达国家实践所证明的有效保护环境、 环境犯罪的一些先进做法: 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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