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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法律的更高价值追求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也为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法律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实现
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和谐要求必需公正,公正未必都能和谐。由于社
会矛盾的复杂多样性,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单纯
的公正执法并不能实现和谐。应当以《决定》的精神为准则,在公正
执法大前提下,更要注重以人为本,化解矛盾,促进人的心理和谐,
用灵活的执法活动弥补法律自身的缺陷,为构建和谐社会自觉做出贡
献。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律价值
※※※※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
题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决定》开宗明义第一句话: 社会和谐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的重要保证。 这清楚地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 "
已经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
新,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化认识。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充分显示了以胡锦
涛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非凡的执政能力,是我们党推进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开始了新的战略追求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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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也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目标。
法律价值,是人们通过积极、能动的法律实践所追求的效果;它
是主观评价与客观现实的统一,是法律实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
法律效果的统一。一般意义上讲,法律通过体现公正实现社会的秩序
与正义的目标。 1】 【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
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
盾。特别是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
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
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许多
新的问题,机制的变革、利益的重组、思想的活跃,因而各种矛盾和
纠纷增多也是难以避免的。越是处于这样特殊的时期,越需要社会的
和谐,才能保证党的各项中心工作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
法律作为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意志的最高体现,其价值的最高体现必
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早在 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提出了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出: 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 "
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
2005 年 2 月 19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进行了
清晰的概括: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 "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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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胡锦涛同志关于和谐社会特征的概括,为我们探讨构建社会主义 。
和谐社会的机制,提供了基本的轮廓和方向。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利益、
规范权利义务、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安定有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
手段,无疑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强有力保证。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个目标,
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要素中,公平
正义是社会和谐之本,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性要素。我们当前所说
的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分歧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着完善、
公正、高效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科学制度与机制的社会。法律作为调
整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整合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可以起到分
清是非、弘扬正义、教育多数、维护秩序、保持稳定,最终实现和维
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公平正义意味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
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
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正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目标。 2】 决定》第四 【《
部分在阐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时特别指出: 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 "
和谐的法治基础。"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 "
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
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
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 "
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建设公正、
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与执法制度,发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职
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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