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 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 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 6 月 2 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
2、持小型微型 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关于扶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 号)和关 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1532 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 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 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 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
3、运营,聚集 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 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 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 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 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 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 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 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 基地成立时间 3 年以上。 (三) 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 80 家以上, 从业人员 1500 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