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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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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 姚苏玲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07级1班 淮安 223300) 摘要: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承认片面共犯,无疑会导致客观归罪。 关键词:共犯;片面共犯;犯意联络;故意内容 所谓共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犯罪现象,它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与正犯相对应。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张明楷教授认为,共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来源于其整体性,整体性来自于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行为的相互配合、协调与补充取决于各共犯人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因此,所谓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赵秉志教授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只存在单方面一厢情愿的“共同”犯罪意图,没有双方的意思联络,没有形成真正的共同犯罪意思(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因而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曹子丹教授认为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及其形成的实质标志,在片面联系的前提下不可能形成共同的意志因素,而只能是几个因素的简单相加,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性,承认片面共犯,无疑会导致客观归罪。 笔者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成立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主观条件。对那些客观上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意思联络的案件,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一定义要求只有同时具备二者的情况才是共犯,而片面的共犯不具有这种特征。 (一) 片面的共犯没有共同的意思 共同的意思仅指有共同故意,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及“合意”。 其一,各犯罪人的故意内容是相同的,即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内容不同的人,即使他们同时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也不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孙某与甲、乙、丙三人一同外出,甲、乙、丙三人见路旁有一女孩正在玩耍,于是互使眼色,意图拐卖。当甲、乙、丙三人向女孩走去时,孙某站着未动。甲、乙、丙三人拐走女孩后,孙某继续前行。这时女孩母亲跑来,问孙某是否看见有人带女孩走,孙某向女孩母亲指了相反方向。公诉机关以孙某是共同犯罪为由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孙某没有共同的故意为由,认定孙某犯包庇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在此案中,孙某是典型的片面帮助犯,虽然他与甲、乙、丙都有故意犯罪的意思,但是该故意的内容却截然不同。甲、乙、丙三人具有的是拐卖儿童的故意,而孙某无论是从哪一个犯罪阶段上说,虽然对甲、乙、丙三人的拐卖行为持放任态度甚至某种程度上的支持,但对拐卖儿童行为本身却是没有犯意的,他向女孩母亲指了反方向,只能表明其包庇犯罪的意思。其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实施犯罪,而是在和其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不仅是共同的,而且还彼此知道其他共犯人的这一共同的故意内容。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虽然各有故意,纵使该故意内容是一致的,也不是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的共犯人都知道有人在与自己一起实施同一犯罪,这就排除了片面共犯存在的情形。共同犯罪的严重性来源于其整体性,整体性来自于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协调和补充,而这种配合、协调和补充取决于各共犯人在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片面的共犯中正是因为缺乏意思沟通而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在上例中,孙某知道自己在帮助甲、乙、丙三人,但是甲、乙、丙三人并不知道孙某的行为,因此,即使孙某与甲、乙、丙三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一致,他们在犯罪意思上却缺乏沟通。 (二) 片面的共犯没有共同的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即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它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原因作用;四是帮助行为,即为共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在理论上虽然有人认为共同实行犯和教唆犯也可能存在片面共同犯罪,但一般认为,共同实行犯只有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才能成立共同的实行行为,如果他人不知共同实行的情况,实际上不过是各人实行自己的犯罪。教唆犯在我国刑法中,只要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就可以成立教唆犯罪,因而不存在片面共同犯罪问题。组织犯在犯罪中起到策划、指挥的作用,要求有犯意的形成、行为的调度的统一规划,也不存在片面的共犯。在上述三种分工的情况下,理论上有关片面的共犯是否存在的争论不是很大,而只是对帮助犯(从犯)有没有片面的共犯在理论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分歧。 参考资料: 1.《刑法学》,张明楷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 2.《论共同犯罪》,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版。 3.《马克昌文集》,马克昌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4.《犯罪通论》,马克昌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三版第五次印刷。 5. 《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梁鸣鸿著。 简答: (1)片面共犯不具备的几个特征是什么? 答:①片面的共犯没有共同的意思②片面的共犯没有共同的行为 (2)根据笔者的阐述,思考片面共犯与共犯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含义不同。所谓共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共犯就是指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犯罪现象,它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与正犯相对应。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 ②实质特征不同。 ③主观要件不同 Discussion One-sided accomplice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 Faculty of Law 07 grades class 1 Huai'an 223300) Abstract: The one-sided accomplice said the situation is not consistent with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crim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conditions; it was not possible to set up common crime. One-sided recognition of an accomplice, it will undoubtedly lead to an objective Incrimination. Key words: an accomplice; one-sided accomplice; Crime meaning contact ;Deliberately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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