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抵押担保合同
合 同 号:【18/XXXXX/G/0100】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6】年【7】月【6】日
抵押人:
1. 名称:【】
2. 身份证住所:【】
3. 通讯地址:【】
4. 身份证号码:【】
5. 电话号码:【】
抵押人:
1. 名称:【】
2. 身份证住所:【】
3. 通讯地址:【】
4. 身份证号码:【】
5. 电话号码:【】
抵押权人:
1. 名称:
2. 注册地址:
3. 法定代表人:【 】
4. 电话号码:【】
承租人:
1. 名称:【】
2. 注册地址:【】
3. 法定代表人:【】
4. 电话号码:【】
鉴于:
1、承租人与抵押权人于 【2016】 年 【7】月 【6】 日签订了《回租租赁合同》(合同号:【18/XXXXX/R/0100】)(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 抵押财产
1.1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 (以下称“抵押物”) 。
1.2 现有的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财产的范围在本合同6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确定。
1.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2.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共计人民币¥【】元、留购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2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应付租金、留购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用等。
2.3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抵押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 保险
3.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全部或部分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价值的【30】%,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须的其他义务。
3.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3.4 如发生保险事故,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 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用于质押;
(3) 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4.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抵押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共有人、使用权人、其他抵押权人、债权人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不会致使抵押行为无效、效力待定或本合同无效。
4.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和批准。
4.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5. 抵押人的义务
5.1 如抵押物出现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抵押人应立即(24小时内)告知抵押权人,并提供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新的担保,并重新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
5.2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5.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5.4 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同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如需)。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取得的有关登记文件送交抵押权人。
5.5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提供等值抵押物以供更换: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5.6 在承租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主动排除现有或可能发生的阻碍,并承诺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8 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5.9 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出具不可撤销的,处分抵押物的,全权委托书便于抵押权人实现债权。
6. 抵押权的实现
6.1抵押权人可以选择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1)抵押权人可直接以抵押人的名义将抵押物折价转让给抵押权人,或者以抵押人名义拍卖、变卖抵押物;抵押人应无条件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2)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
6.2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及拍卖费等);
(2)违约金;
(3)赔偿金;
(4)滞纳金;
(5)留购款;
(6)应付租金;
(7)其他合理及约定费用。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范围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抵押权人另行追索。
6.3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有义务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2)抵押人故意毁损或明显低于市场公平价格处分抵押物的;
(3)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 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7. 违约责任
7.1 抵押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出租、抵押、拍卖、遗赠等);
(2)抵押人故意毁损或明显低于市场公平价格处分抵押物;
(3)违反本合同第4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4)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抵押人的义务;
(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7.2 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3)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百分之 【40】 的违约金;
(4)要求抵押人赔偿经济损失;
(5)依法请求撤销抵押人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
(6)以法律手段追究抵押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8. 通知
8.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8.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8.3 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9.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和律师费等。
10. 仲裁解决争议的相关约定
1. 双方确认本合同记载的通讯方式为接受仲裁文书的合法有效通讯方式。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通讯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仲裁文书经按本合同双方确认的或书面通知变更的通讯方式进行送达视为已送达;
2. 双方一致同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争议,仲裁员由该会主任指定;
3. 双方一致同意由仲裁庭书面审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并同意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质证,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开庭审理;
4.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该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上述期限内提交;
5.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提前5天将开庭通知寄送给各方;
6. 除非仲裁庭作出延期决定,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
7. 仲裁地及开庭地点在深圳;
8. 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
9. 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
11. 其他条款
11.1 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1.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壹份,抵押登记机关存档壹份。
11.4 本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物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 抵押权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2016】年【7】月 【6】 日 签署日:【2016】年 【7】月【6】 日
抵押物清单
【2016】年【7】月 【6】 日
抵 押 人
名 称
【】
主合同编号:
【18/XXXXX/R/0100】
抵押合同编号:
【18/XXXXX/G/0100】
名称
单位
面积
数量
地点
【】
【套】
【】m2
【1】
【】
【】
【套】
【】m2
【1】
【】
【】
【套】
【】m2
【1】
【】
【】
【套】
【】m2
【1】
【】
抵押人:【】 抵押权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签字或盖章) (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署日:【2016】年 【7】月【6】 日 签署日:【2016】年 【7】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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