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申请—现场踏勘—局务会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1、申请预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章节
办事时限3-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申请—查验申请资料—现场踏勘—股室会签—局务会审核—上报政府审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3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立项批复或项目登记备案表
3、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
4、项目用地地形图;
5、城市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6、涉及林业、环保、消防等部门的需取得有关单位证明。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
1000平方米以内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开发国有、集体荒地审批
申请—查验申请资料—现场踏勘—相关股室审查会签—局务会议审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开发协议—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批准文件—现场放线定界—竣工验收
《玉门市荒地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6月)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报告》(酒政发〔2007〕187号)
《土地管理法》第40条
1、开发用地申请和所在乡镇审查意见;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论证资料;
4、农、林、水、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5、《国有(集体)土地开发整治申报表》;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开发协议;
7、开发用地位置图;
8、开发用地规划图
20个工作日;
国有土地出让金每亩100-16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变更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程序: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2、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程序: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3、变更土地登记办事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校—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1、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法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费作证;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受让申请;
5、转让者及受让者的《土地登记申请书》;
6、如转让者及为单位,应提交各自的法人身分证明书及复印件;如为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如不是整宗地转让 还应提交《地籍调查表》。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
1000平方米以内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地址、名称变更登记
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法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
5、变更申请;
6、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1000平方米以内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房改房、商品房过户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校—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3、玉门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报表原件∕玉门市房屋上市交易成本监审表原件(物价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发票,复印件(地税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地税局)
6、销售转让房地产纳税审核单,复印件(地税局)
7、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原件、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城建局一楼,房产交易所)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个人:土地分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收取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地产开发分户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审校—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从开发商处领取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
3、购房合同∕协议(必须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发票原件(地税局)∕玉门市搬迁职工住房补贴补偿补助审批表(要求:必须对原件,留复印件)
5、房产证复印件(三张分别复印于A4的纸上)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
土地分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收取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土地抵押登记
审校—注册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出让金、测绘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
5、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如法人亲自来不提交)
6、单位法人身份证明书
7、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个人抵押不提交)
8、单位抵押登记申请(必需有法人签字、盖章,从我局领取统一固定格式)
9、银行法人委托书、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如法人亲自来不提交)
10、银行法人身份证明书
11、银行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银行同意抵押证明(必需有法人签字、盖章,从我局领取统一固定格式)
13、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14、 评估报告书(原件)
15、 地上附着物清单、抵押物清单(要求双方盖章)
16、 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从我局领取固定表格,应填完整,附图准确,并加盖双方公章,个人加盖私章)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15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
1000平方米以内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校—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玉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如是挂牌出让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出让金、测绘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3、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
4、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如法人亲自来不提交)
5、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
6、单位、企业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个人不提交)
7、《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表由我局进行地籍调查后提供)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
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个人:土地分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收取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校—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 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
2、 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如法人亲自来不提交)
3、 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
4、 单位、企业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个人不提交)
5、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6、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受让申请
7、 如不是整宗地转让还应提交《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表由我局进行地籍调查后提供)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发票原件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
1000平方米以内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个人:土地分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收取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宅基地转让变更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校—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要求: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A4的纸上,甲方必须亲自到场签字);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乙方户口本复印件(要求:对原件);
4、村委会同意买卖证明;
5、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日内办理完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
个人每证5元。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登记
申请及资料—矿管股初审—现场勘查—会审—评估确认采矿权出让期限及采矿权价款—上报酒泉市局备案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甘肃省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矿产储量评审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方案;
7、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占用储量登记表;
10、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
2、登记管理机关自作出受理决定后15内,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0.1平方公里每年征收100元,不足0.1平方公里的按0.1平方公里征收。)
玉门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公开审批内容(承诺件)
审批内容
办事程序
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延续
申请及资料—矿管股初审—评估确认采矿权出让期限及采矿权价款—上报酒泉市局备案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甘肃省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矿产储量评审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申请延续采矿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或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
9、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资料(如发票复印件);
10、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的证明资料;
11、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
2、作出受理决定后15内,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0.1平方公里每年征收100元,不足0.1平方公里的按0.1平方公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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