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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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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 业务部分 1 第一章 术 语 1 第一节 代理国债业务 1 第二节 代销基金 1 第三节 人民币理财 2 第二章 个人理财类业务 4 第一节 理财类交易账户处理 4 第二节 国债业务处理 9 第三节 基金业务处理 29 第四节 人民币理财业务处理 38 第五节 专户理财业务处理 49 第六节 业务单证管理 49 第七节 业务报表管理 50 第三章 机构理财类业务 54 第一节 基本业务 54 第二节 机构凭证式国债业务 63 第三节 机构基金业务 73 第四节 机构理财业务 85 第五节 机构专户理财业务 90 第六节 业务单证管理 92 第七节 业务报表管理 92 附录 95 第一章 单证列表 95 第二章 交易代码表 97 第一节 公共交易 97 第二节 代理国债业务 98 第三节 代销基金业务 101 第四节 人民币理财业务 102 第三章 单证样式 104 业务部分 第一章 术 语 第一节 代理国债业务 第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二条 凭证式国债: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或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四条 固定利率债:国债的计息利率(即票面利率)是唯一的,并且在发行时已确定,该品种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 第五条 通胀指数债:国债的本金或利息根据某种物价变量定期进行调整的债券产品,该品种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 第六条 提前兑取开始日:投资者可以开始提前兑取某期国债的规定起始日期。 第七条 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投资者认购国债后,在该日期前提出提前兑取申请,不计利息,只还本金。 第八条 非交易过户:非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资产归并等。 第九条 非交易工作日:在付息日和到期日前N个法定工作日前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N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2天。) 第十条 业务截止日:代销机构因某期国债还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日期。业务截止日当日日间仍可办理上述业务。 第十一条 冻结: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冻结有效期最长为N个月(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6个月)。 第十二条 财产证明:应国债持有人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其持有国债资产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以未到期国债资产作为质押物,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节 代销基金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购或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十七条 分红方式:是指客户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分为现金与红利再投资红利两种。 第十八条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十九条 开放日:是指客户可以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操作的工作日。 第二十条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 基金TA账户:是指在登记中心或登记中心委托的其它的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信息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申购限额:是指客户申购基金份额时所允许的最高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 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连续赎回:指发生巨额赎回时,客户对于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选择依次在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进行赎回。 第二十六条 基金转换:是指客户就同一代理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认/申购费率:是指客户认/申购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认/申购基金净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认/申购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认/申购费率。 第二十九条 赎回费率:是指客户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赎回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赎回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赎回费率。 第三节 人民币理财 第三十条 预约: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认购: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认购起止期内至邮政储蓄网点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预约最终有效日:指为客户预定的理财产品额度保留的最终日期。即客户在预约期所预定购买的理财产品额度在认购期开始日至预约最终有效日(含)前均为有效,在预约最终有效日后,若客户仍未进行认购,则系统将取消预定的额度。 第三十三条 理财合同号:客户每认购一次理财产品,系统均为该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生成一个合同号,用以标记该合同号下该理财产品的交易信息及状态,客户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均凭该合同号办理。但财富日日升多次购买都产生一个理财产品合同号 第三十四条 提前赎回:用户提前终止委托合同,自愿承担一定的提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照提前赎回当日的产品净值返还全部/部分投资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 终止投资:特定的理财产品,允许客户在约定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办理取消对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终止投资是指客户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取消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并取得本金和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发行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运作,向客户计付收益及本金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延期:理财产品发行人延长理财产品的认购期间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分红: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客户可约定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现金分红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存入客户指定活期结算账户;红利再投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按分红日当日净值折成份额成存入客户理财账户。 第三十九条 约定追加投资:对于允许约定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客户可约定在理财产品规定的期间,按约定的金额进行追加投资,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日,当客户的储蓄账户可用余额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时,由系统于追加投资终止日自动从其个人结算账户扣除相应金额进行投资。 第四十条 主动追加投资: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间,客户追加认购该理财产品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理财产品成立日:即预期收益起始日,指理财产品认购结束,发行人开始对所募集资金进行运作的日期。 第四十二条 理财产品到期日:指根据约定,理财产品投资结束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收益支付日:指向客户支付收益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超额收益手续费:指根据约定,当理财产品的收益超过约定比例时,由发行人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最低投资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首次投资最低金额。 第四十六条 最高投资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累计最多可投资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倍增金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在客户认购时,超过最低投资额的部分,应为约定金额的整数倍,该约定金额为倍增金额。 第四十八条 产品总额度:指该产品总共预期募集的额度。 第四十九条 总额度:指某机构可销售某理财产品的总量。 第五十条 预约额度:指某机构可接受客户预约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五十一条 已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已接受客户预约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五十二条 可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在预约期内剩余的可接受客户预约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五十三条 已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已接受客户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五十四条 可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剩余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五十五条 专户理财:指我行以特定客户为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根据专户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 第五十六条 自有专户理财产品:指以我行自主的品牌发行的专户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邮储银行。 第五十七条 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指我行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代销的专户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其他有资格发行专户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第二章 个人理财类业务 第一节 理财类交易账户处理 第五十八条 理财类交易账户(原中间业务交易账户,下称为理财类交易账户)业务包括: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金账号变更、资金账号加办、客户资料查询/更改、密码挂失与重置、密码变更、按账号查询账户信息、按证件查询账号、交易明细查询、账户登记簿查询等业务。 第五十九条 理财类业务签约(交易码 602001) 一、 交易描述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理财类业务(如理财、基金、国债)前,需要先进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该交易体现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登记簿”中,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码 602037)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 操作流程 (一) 客户填写“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代1002)(一式两联),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连同有效身份证件交柜员; (二) 柜员需核对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与理财类交易账户户名是否一致。柜员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三) 客户预留理财类交易密码。其中理财类交易密码需输入两次,经校验一致后才接受密码; (四) 打印“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代1002),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客户联、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及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 三、 注意事项 (一) 一个客户只能对其持有的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 (二) 开户时尽量输入完整的客户信息。客户手机、客户小灵通、联系电话必须输入一个; (三) 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所使用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需与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所留的实名信息一致,否则签约失败; (四) 本交易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五) 本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办理。 第六十条 理财类业务解约(交易码 602005) 一、 交易描述 个人客户要对理财类业务解约时,网点终端柜员可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密码、理财类交易密码,提出解约申请。该交易体现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登记簿”中,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码 602037)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 操作流程 (一) 客户填写“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一式两联),将有效身份证件、邮政储蓄存折/卡交柜员; (二)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信息,客户输入密码; (三) 打印“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交客户签字确认后营业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客户联、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交还客户。 三、 注意事项 (一) 理财类业务解约前,必须保证该理财类交易账户下无未确认交易及余额; (二) 本交易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三) 客户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 第六十一条 个人结算账号变更(交易码 602047) 一、 交易描述 个人结算账号变更是指客户变更理财类交易账户对应的个人结算账户的交易。该交易不体现在交易列表中。 二、 操作流程 (一) 客户填写“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 (代1002)(一式两联),连同有效身份证件、新旧邮政储蓄存折/卡交柜员,柜员需核对新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与理财类交易账户户名是否一致。 (二)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信息,客户输入理财类交易密码、原储蓄账户密码、新储蓄账户密码; (三) 打印“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 (代1002),交客户签字确认后营业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客户联、有效身份证件、新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交还客户。 三、 注意事项 (一) 该交易要求理财类交易账户下不含任何待确认交易和在途资金。 (二) 本交易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三) 本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变更后的个人结算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与理财类交易账户的有效证件须一致。 第六十二条 资金账号加办(交易码 605100) 一、交易描述 资金账号加办是指为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但未加办过个人结算账户或加办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的客户,加办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资金账号的交易。 二、 操作流程 (一)、客户填写“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 (代1002)(一式两联),连同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交柜员,营业员需核对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与理财类交易账户户名是否一致; (二)、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信息,客户输入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储蓄账户密码; (三)、打印“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 (代1002),交客户签字确认后营业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客户联、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交还客户。 四、 注意事项 (一)、本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办理; (二)、本交易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六十三条 多对一加办关系变更(交易码 605101) 一、交易描述 多对一加办关系变更是指为拥有多个理财类交易账户绑定同一个人结算账户,且不能通过其他交易进行资产归并的客户,进行理财类交易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一一对应关系的加办交易。 二、 操作流程 (一)、客户持旧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有效身份证件、新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交柜员, (二)、营业员在“中间业务交易账号”处,根据系统回显信息,选择客户预进行加办关系变更的理财类交易账户,需核对此理财类交易账户与有效身份证件的户名是否一致; (三)、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信息,客户输入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新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密码; (四)、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 (代1004),交客户签字确认后营业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回执”(代1004)客户联、旧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新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回执单留存。 三、 注意事项 (一)、本交易仅有当客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绑定多个理财类交易账户,且不能进行资产归并时方可办理; (二)、本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客户有在途资金的情况下,不可跨省进行办理; (三)、本交易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四)、客户在进行此交易时,选择进行加办关系变更的理财类交类账户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需与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时所使用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相符; (五)、交易成功后,需对客户办理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交易回执单留存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本交易办理需支局长授权。 第六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客户资料查询/变更(交易码 602007) 一、 交易描述 个人投资者客户资料更改是指客户申请对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时预留的客户资料进行更改的行为。 二、 操作流程 (一) 客户填写“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一式两联)连同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交柜员。对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的,须附新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户籍部门的相关合法证明原件; (二)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客户输入密码。系统回显客户资料,柜员输入变更信息,本交易需经综合柜员授权; (三) 打印“理财类交易账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经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客户联及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对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的须留存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 注意事项 (一) 本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办理; (二) 个人结算账户卡/折账号、密码不能在此修改; (三) 客户资料的修改可以在邮政储蓄的营业时间操作。 第六十五条 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挂失/重置(交易码 602016) 一、 交易描述 当个人投资者忘记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时,要对该理财类交易账户的密码挂失/重置。该交易体现在“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登记簿”中,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 操作流程 (一) 本交易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 (二) 密码挂失时同时进行密码重置; (三) 客户填写“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挂失/重置申请书”(代1005)(一式两联)连同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有效身份证件交柜员; (四)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客户输入新的理财类交易密码,本交易需综合柜员授权; (五) 打印“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代1005)和“储蓄手续费收据”(一式两联),“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代1005)经客户签字确认,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代1005)客户联、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 三、 注意事项 本交易需综合柜员授权。 第六十六条 理财类交易账户解挂失(交易码 602031) 一、 交易描述 理财类交易账户解挂失是解除原密码挂失的交易。该交易体现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挂失登记簿”中原挂失交易记录的“挂失结果”栏,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 操作流程 (一) 客户填写“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代1005)(一式两联),连同原“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代1005)、有效身份证件交柜员; (二)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客户输入密码; (三) 打印“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代1005),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新“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代1005)客户联连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 三、 注意事项 解挂失交易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六十七条 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重置(交易码 602020) 一、 交易描述 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重置是指客户对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挂失7日后,申请重新设置新的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的交易。该交易体现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挂失登记簿”中原挂失交易记录的“挂失结果”栏,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 操作流程 (一) 客户将原“理财类交易账户挂失/解挂失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交柜员; (二)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 (三) 密码挂失重置由综合柜员授权; (四) 客户输入(须输入两遍经校验一致后才接受输入)新的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 (五) 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代1004)(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回执” (代1004)客户联连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 三、 注意事项 密码重置交易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六十八条 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变更(交易码 602018) 一、 交易描述 个人投资者对其理财类交易账户的密码修改。该交易体现在“中业务员交易账户特殊登记簿”中,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 操作流程 (一) 客户口头申请密码更改,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柜员; (二)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 (三) 客户输入原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和新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须输入两遍经校验一致后才接受输入); (四) 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代1004)(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理财类交易回执”(代1004)客户联、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 三、 注意事项 密码变更交易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六十九条 理财类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理财类交易账户信息查询包括查询账户信息(交易码 602042)和交易明细查询(交易码 602044)。 一、 按账号查询理财类交易账户信息分为客户查询和内部查询。客户查询凭客户身份证件或个人结算账户卡/折,连同理财类交易密码办理,内部查询需综合柜员授权。 二、 交易明细查询分为客户查询和内部查询。客户查询凭邮政储蓄存折/卡和理财类交易账户密码,并提供交易时间段,查询信息可打印。内部查询是内部操作人员根据业务种类、客户的理财类交易账号、交易时间段、交易类型、交易结果、柜员号等条件组合,实现各业务交易明细查询,此交易需综合柜员授权,查询信息可打印。 第七十条 理财类交易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码 602037) 理财类交易账户登记簿包括:签约登记簿、解约登记簿、挂失交易登记簿(密码挂失)、特殊交易登记簿(密码更改);本交易需综合柜员授权。 以上登记簿可查询可打印。 第七十一条 理财类交易密码 理财类交易密码是客户办理业务的有效验证。理财类交易密码为6位。客户当日累计输错3次密码后理财类交易将被临时锁定,当日不能做任何交易,次日自动解锁定。客户累计输错15次密码后理财类交易将被永久锁定,客户只能密码重置。 第二节 国债业务处理 第七十二条 国债业务处理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凭证式国债(新)业务处理和凭证式国债(老)业务处理三部分。 第七十三条 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新)均实现了全国集中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内额度管理的操作及规定为: 一、 额度申请(交易码:605303) (一) 额度申请是指各级机构在国债发行前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逐级向上级机构申请本期销售额度的交易; (二) 网点由普通柜员操作,综合柜员授权;县(市)由业务操作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省中心由业务操作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 (三) 申请额度须为最小限额N元(N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100元)的整数倍; (四) 申请额度的系统操作界面单位显示为万元。(若申请额度为200000,则在操作界面申请额度金额处输入20即可。) 二、 额度分配(交易码:605300) (一) 额度分配是指国债发行前上级机构将本中心的销售额度对下一级机构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交易; (二) 额度分配由各级业务管理员操作,省及以下机构的额度分配为计划销售额度,对实际销售无约束; (三) 申请额度须为最小限额N元(N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100元)的整数倍; (四) 申请额度的系统操作界面单位显示为万元。(若申请额度为200000,则在操作界面申请额度金额处输入20即可。)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 第七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分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 基本业务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预购/认购、提前兑取、取消交易、重打单据等。特殊业务包括:冻结/解冻结、财产证明、非交易过户、语音系统查询密码遗失、查询等。 第七十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交易码:603101) 一、 交易描述 (一) 投资者在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之后,持相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开立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并建立其与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对应关系的交易; (二) 该交易体现在当日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开销户登记簿”中。 二、 操作流程 (一) 投资者填写“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并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营业员(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留档; (二) 营业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投资者输入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 (三) 营业员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一式两联)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一式两联)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后加盖名章和日戳,将交易回执、开户申请书投资者联及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证件交还投资者; (四) 该交易由普通柜员操作,无需授权。 三、 注意事项 (一) 客户个人结算账户、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以及办理签约理财类交易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 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后,投资者即可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预购/认购交易; (三)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立次日,客户可通过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系统(010-66005000)进行查询,查询密码为开户证件号码后6位。 第七十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销户(交易码:603102) 一、 交易描述 (一) 客户申请对其已开立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进行销户的交易; (二) 该交易体现在当日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开销户登记簿”中。 二、 操作流程 (一) 投资者填写“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并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营业员(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为办理理财交易签约时所提供的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留档; (二) 营业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投资者输入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 (三) 营业员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代1004)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 (一式两联)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后,加盖名章和日戳,将理财类交易回执、销户申请书投资者联及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证件交还投资者; (四) 该交易由普通柜员操作,无需授权。 三、 注意事项 (一)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连续N年(N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5年。)无余额,系统将自动进行销户; (二) 投资者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状态正常方可办理储蓄国债托管账户销户; (三) 办理销户时该储蓄国债账户应无未兑取的国债,且不含任何待确认交易。 第七十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预购/认购(交易码:603103) 一、 交易描述 (一) 预购/认购发行期内(含节假日)(8:30-17:00),投资人凭已办理签约及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到我行网点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交易; (二) 该交易体现在当日的“储蓄国债(电子式)预购/认购登记簿”中,交易结果查看次日对应“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统计日报表”。 二、 操作流程 (一) 投资者口头申请办理国债预购/认购业务,并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营业员,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档; (二) 营业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投资者输入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 (三) 营业员打印“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一式两联)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后,加盖名章和日戳,将认购确认书投资者联、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证件交还投资者。 三、 注意事项 (一) 客户预购/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已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办理,要求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储蓄国债托管账户账户状态均正常; (二) 客户当期国债预购/认购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其资金结算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且购买金额必须是N元(N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100元)的整数倍,系统内可销售额度不足时将提示:“还剩**额度,是否购买”; (三) 预购期以总行当期国债发行通知及参数设置为准,券种信息以财政部、人民银行当期国债发行文件及系统内参数设置为准; (四) 客户发起预购/认购交易确认成功后,其个人结算账户上的相应金额将实时进行扣款,预购交易可在预购期内进行取消,认购交易可在认购当日日终前进行取消; (五) 发行首日,系统自动将预购期内未取消的预购交易确认为认购,不可取消,当日日终扣款;认购交易在认购交易发生时实时扣款。 第七十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交易码:603104) 一、 交易描述 (一)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凭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到我行网点提前兑取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交易; (二) 该交易体现在当日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登记簿”中,交易结果查看次日“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统计日报表”、“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付报表”。 二、 操作流程 (一) 投资者口头申请办理提前兑取,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营业员,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留档; (二) 营业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投资者输入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 (三) 营业员打印“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确认书”(一式两联)与“手续费收据”(一式两联)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后,加盖名章和日戳,将提兑确认书、手续费收据投资者联及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证件交还投资者; (四) 该交易由普通柜员操作,提兑金额超过N元(N为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5万元)需由综合柜员授权。 三、 注意事项 (一) 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业务,提前兑取开始日前和提前兑取禁止期内不能办理。提前兑取开始日与禁止期信息参见“日期与交易禁止关系表”,该表分为代销与包销两种; (二) 可提前兑取金额为该券种当前可用余额,已办理财产证明、冻结、止付等交易的金额不可提前兑取; (三) 系统将自动计算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并从中扣取手续费。手续费直接从投资者的国债兑取本息款中扣除,不产生现金交易。不同类型国债的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1. 定期付息下固定期限固定利率: 付息日应计利息=持有总面值金额*票面年利率/每年付息次数 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债券面额*(票面年利率/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从上一付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 提前兑取扣除利息=债券面额*(票面年利率/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利息扣除天数。 2. 定期付息下通胀指数利率: 执行利率=利率基数+通胀指数+利率基数*通胀指数。如通胀指数≤0,则按固定利率计算。 付息日应计利息=持有总面值金额*执行利率/每年付息次数 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债券面额*(执行利率/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从上一付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 提前兑取扣除利息=债券面额*(执行利率/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利息扣除天数。 3. 利随本清下固定利率: 到期一次付息额=持有总面值金额*票面年利率*期限 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持有总面值金额*(票面年利率/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从起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 提前兑取扣除利息=债券面额*(票面年利率/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利息扣除天数。 第七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交易(交易码:603107) 一、 交易描述 (一) 客户在原交易网点对已成功的预购/认购和提前兑取交易进行取消的交易。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不可再被取消; (二) 在成功办理预购/认购或提前兑取交易后,又办理资金账号变更交易的客户,不可进行取消交易。 (三) 该交易体现在当日的“储蓄国债交易取消登记簿”中,交易结果可查看次日的“取消交易汇总日报表”。 二、 操作流程 (一) 投资者口头申请办理取消交易业务,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原交易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营业员; (二) 营业员根据已打印交易回执(无法提供原交易回执的,认购交易流水由营业员查询明细清单,提前兑取交易流水由营业员向总行申请查询)输入相关信息,投资者输入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 (三) 营业员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一式两联)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后,加盖名章和日戳,将交易回执投资者联、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证件交还投资者; (四) 取消交易由普通柜员操作,需综合柜员授权。 三、 注意事项 (一) 储蓄国债(电子式)可取消交易为认购、预购、提前兑取交易,且只能是整笔取消; (二) 预购取消只可在预购期内办理; (三) 取消交易只能在原交易网点办理,被取消交易为该账户当日所做的交易,被取消交易不可再取消。 第八十条 冻结/解冻结(交易码:605306) 一、 交易描述 (一) 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进行冻结的交易。冻结期限为N个月(N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6个月),逾期自动解冻结,如需延长冻结,需重新办理手续;人工解冻结需司法部门出示的解除冻结的文件; (二) 该交易体现在当日的“冻结/解冻结登记簿”中,交易结果可查看次日的“特殊交易汇总日报表”。 二、 操作流程 (一) 冻结 1. 两名司法部门人员将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介绍信和司法冻结文件交营业员; 2. 营业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 3. 营业员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一式两联)交申请方签字,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名章和日戳; 4. 营业员将司法部门冻结文件的冻结机构留存联留档(无留存联的冻结文件将其复印留档)后,将交易回执客户联、证件和司法冻结文件交还司法部门; 5. 该交易需支行长(支局长)授权。 (二) 人工解冻结 1. 两名司法部门人员将有效身份证件和司法解冻结文件及原冻结交易回执交营业员; 2. 营业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信息; 3. 营业员打印“理财类交易回执”(一式两联)交申请方签字确认,审核无误后,加盖名章和日戳; 4. 营业员将司法机关解冻结文件中解冻结机构留存联留档(无留存联的解冻结文件将其复印留档)后,将交易回执客户联、证件和司法解冻结文件交还司法部门; 5. 该交易需支行长(支局长)授权。 三、 注意事项 (一) 冻结分为全额冻结和部分冻结,凭证式国债需全额冻结,储蓄国债(电子式)可进行部分冻结; (二) 已冻结的券种到期前一日日终,系统自动将该券种的到期本息划入对应的客户邮储个人结算账户中,同时对该笔资金进行止付; (三) 冻结的金额不可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财产证明等交易; (四) 冻结账户不得销户或再冻结,只能为冻结账户办理解冻结。 第八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财产证明(交易码:605305) 一、 交易描述 根据客户提出的申请为其在邮储银行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产品提供时点证明或时段证明的交易。 (一) 时点证明:证明客户某一时点持有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余额、期限,时点证明不对账户进行止付; (二) 时段证明:证明客户某一时段持有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余额、期限。在证明时段内对账户相应证明金额进行止付,证明时段截止日期(包含截止日)后系统自动解止付。 二、 操作流程 (一) 投资者口头申请办理财产证明,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营业员; (二) 营业员审核无误后,向储蓄柜台提出使用存款证明书要求,储蓄柜台将当前下一个可用重要空白凭证号码在储蓄系统内进行作废处理后,将此号码作为“中国邮政储蓄人民币存款证明书”凭证号交国债系统营业员; (三) 国债系统营业员收到存款证明书凭证号后,进行财产证明交易,输入相关信息,财产证明单号处输入存款证明书凭证号,投资者输入理财类业务交易密码; (四) 营业员打印“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复印一份)、“理财类交易回执”(一式两联)和“手续费收据”(一式两联)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审核无误后,加盖名章和日戳,将存款证明书、交易回执和手续费收据的投资者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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