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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特约经销商合同.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916579 上传时间:2025-03-0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709.2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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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以下称为特约经销商) 法定名称: 法人代表: 负责人: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乙方(以下称为品牌运营商) 法定名称: 法人代表: 负责人: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丙方(以下称为四特公司) 法定名称: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和谐共赢的原则共同拟订本合同。甲方为乙、丙两方共同确定的本合同授权特约的经销商,乙方为丙方指定特约的品牌运营商。本合同内销售指实际回款。 一、 销售行政区域 本合同界定甲方的经销区域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地区/自治州) 区(县),具体销售区域为: 二、 销售终端 团购单位□A类酒店□B、C类酒店□KA卖场□中、小商超□ 精品形象店□A、B、C类零售店□ 其它: 三、 经销产品及价格体系 3.1为维护市场价格体系的稳定,保证特约经销商和其下游客户的利润空间,使其赚得丰厚的利润,加强对四特品牌的支持与拥护,特约经销商须按照品牌运营商的市场指导进行销售,具体标准为:零售和团购不得低于团购指导价进行销售,酒店和其它下游客户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进行销售。若特约经销商所辖区域内市场销售价格与上述要求不符时,需书面征得品牌运营商同意后才可执行。否则第一次处不按市场指导价销售低价部分10倍处罚外,另处罚3000元;第二次处不按市场指导价销售低价部分10倍处罚外,另处罚10000元,第三次直接取消特约经销商经销权并解除合同扣除全部返利、支持与奖励。 3.2品牌运营商根据市场变化,并征得四特公司同意后,可更改产品定价,但须书面通知特约经销商。对特约经销商在新价格生效之后汇出的货款(以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将按新价格供货。 3.3经销产品及价格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酒精度 市场统一批发价 月返利政策 团购 指导价 流通建议零售价 酒店建议零售价 内含配置 四、 销售目标 4.1在本合同期限内,特约经销商保证经销的产品销售额达到 万元人民币,年度计算以本年度 月 日至次年3月25日止。具体年度任务分解见下表:(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计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任务 五、 订单、发货、运输 5.1特约经销商销售的经销产品由品牌运营商负责提供。 5.2特约经销商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向品牌运营商提出下一月的要货计划(包括所定品种的规格、数量等,产品订单计划表见附件),要货计划应保证下月销售1.5倍的安全库存,即本月库存+要货计划=下月销售的1.5倍,然后把相应货款在本月15日前打入品牌运营商指定帐户,逾期品牌运营商本月将不再给特约经销商发货。品牌运营商在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发出货物,每次订货达 件以上运费由品牌运营商承担,订货 件以下或特约经销商退、换货所产生的运费由特约经销商承担。 5.3特约经销商如果要更改订单内容,必须在发货前书面(含传真)通知品牌运营商。若收到订单更改通知时产品已经发出,品牌运营商则不予更改。 5.4合同履行地在品牌运营商驻地,产品的交货地点在特约经销商指定仓库;特约经销商自提的除外,特约经销商自提交货地点在品牌运营商或品牌运营商指定的仓库。 5.5特约经销商接收产品后应向品牌运营商签收或出具收货凭证。若无签收或收货凭证,则以品牌运营商财务开票记载的数量为特约经销商的收货数量。 六、 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6.1特约经销商货款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 6.2品牌运营商在收到特约经销商订单及汇款凭证传真件,并确定订单货款足额到达品牌运营商指定帐户后,及时安排发货。 6.3特约经销商向品牌运营商支付货款一律由银行办理,不得向四特公司或品牌运营商工作人员以支付现金的方式结算货款,也不得借款、借物给四特公司或品牌运营商工作人员,否则造成损失由特约经销商承担全部责任。 6.4特约经销商若违反结算方式或够解除合同条件的,品牌运营商将在特约经销商违反之日起停止供货,并要求特约经销商在20日内无条件结清所欠账款,否则除取消特约经销商全部返利、折让、奖励外另收取日3‰的违约金和日5‰的滞纳金。 七、 退、换货 7.1若因产品出现品牌运营商认定的质量问题,如渗漏、杂质、变质等现象,品牌运营商将同意该有质量问题产品退回,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品牌运营商承担。 7.2特约经销商须对订单结果负责,原则上品牌运营商不予退货。如特殊情况下退、换货,按当时进货的优惠政策进行折算退换(订货会的货要结合订货会费用进行折算)。 八、 质量标准 品牌运营商所提供给特约经销商的产品、质量按四特公司相应的国标或企标执行。 九、 销售返利 本合同中给予特约经销商的返利形式为:月返利、年终返利。具体经销产品的返利政策如下: 9.1本合同所有返利、奖励、支持政策及相关折让等政策不兑现金以等额货物形式冲抵,等额货物可享受月返利政策。 9.2合同期内大型促销活动不计算月返利的,以甲方当期的促销活动方案告知为准;需特约经销商拿出月返利开展促销活动的,特约经销商要同意执行并积极配合品牌运营商开展,否则品牌运营商可直接在特约经销商下游客户处开展促销活动,且不计特约经销商月返利。 9.3为了让特约经销商任意时间进货得到保障,在品牌运营商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时,特约经销商库存非参与促销活动产品均可按当期活动政策给予补差。 9.4月返利:月返利详见经销产品及价格表,特约经销商进货时可直接按月返利政策折扣后价格开票进货。 9.5年终返利: 特约经销商完成年销售任务,年终返利按实际完成任务额×实际完成任务比例对应的系数计算,完成任务比例对应系数如下: 完成任务比例 80%≤比例<90% 90%≤比例<100% 100%≤比例 对应的系数 1% 2% 3% 年终返利在 年6月25日前予以兑现。 十、特约经销商的基本标准 10.1特约经销商基本标准: 投入项目 专职销售人员 送货车辆 仓储面积 投入明细 执行时间 10.2建立直控有效终端,开发建设团购单位系统____个,完成时间_ ;开发建设A类酒店_ _个,完成时间_ ;开发建设精品形象店_ _个,完成时间_ ;以上直控有效终端共计_ _个,具体单位或客户明细见附件。 10.3保证市场终端覆盖率: 主推东方韵系列产品覆盖率达_ _%,完成时间_ ; 1898系列产品覆盖率达_ _%,完成时间_ ; 四特老窖系列产品覆盖率达_ _%,完成时间_ ; 其它产品覆盖率达_ _%,完成时间_ 。 10.4品牌运营商工作人员在特约经销商下游客户处分销出具的订单(含单品铺货订单),特约经销商需在接到订单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送到。 10.5特约经销商达到上述基本标准每月可享受 的奖励。 十一、窜货管理 11.1特约经销商及其下线销售商超出合同约定特约范围的产品销售行为,即视为窜货,品牌运营商有权根据《窜货行为处罚标准》对特约经销商进行处罚。若因特约经销商制定产品的市场价高于品牌运营商指导的市场统一批发价而造成的被窜货,品牌运营商将不予以保护。 11.2特约经销商如果出现一次恶性窜货行为,品牌运营商和四特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负任何责任。捏造窜货假象、中伤其它市场的行为,也视为恶性窜货。 11.3窜货行为处罚标准: 类别 窜货数量 赔偿标准 一类 窜货20件以下 处罚金3000元—10000元 二类 窜货20—100件 处罚金10000元—30000元 三类 窜货100—500件 处罚金30000元—100000元 四类 窜货500件以上 处罚金10万以上直至取消经销权 说明 1. 凡窜货的特约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四特公司和品牌运营商查处,如消极怠慢,导致处理不到位,将按对应类别的下一级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2. 多次窜货或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停止发货,直至取消经销权; 3. 窜货的特约经销商除按以上窜货行为违约金标准赔偿外,并责令其把所窜的货物全部购回; 4. 窜货案例复杂、数量及金额巨大的,交由四特公司维权打假办查处,并按四特公司其它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11.4为确保本合同正常履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特约经销商须向品牌运营商交纳 万元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履行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完毕后的首次发货前交齐,合同履行保证金交纳期间不计息。如果特约经销商发生窜货行为,品牌运营商将按《窜货行为处罚标准》对特约经销商进行处罚,罚款直接在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扣除;特约经销商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一星期内补足合同履行保证金额。 十二、 考核制度 12.1为了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各特约经销商,充分调动各特约经销商的积极性,实现正常的优胜劣汰,保证各特约经销商市场运作能力的不断提高,特制定以下定性及定量考核指标。 12.2定性指标考核特约经销商配合合作能力及终端控制能力,具体考核评分标准为: 因素 类别 主要考核指标及权重 考核标准 分值 考核分数 备注 配 合 合 作 能 力 (50%) 执行品牌运营商促销、市场等相关政策制度的力度(20分) A、 能积极、主动不折不扣执行品牌运营商各项政策制度; B、 经品牌运营商业务人员督促被动执行各项政策制度; C、 完全或基本不能执行品牌运营商各项政策制度。 A:13-20 B:5-12 C:0-5 主动获取假、窜货信息及对打击假、窜货工作态度(10分) A、 对市场出现的假、窜货信息反应迅速,积极参与公司打假、窜货行动; B、 对市场出现的假、窜货信息反应较缓慢,被动参与公司打假、窜货行为; C、 参与窜货或对假、窜货情况及打击假、窜货行动漠不关心。 A:8-10 B:5-7 C:0-3 与品牌运营商对账及时性、准确性(10分) A、 服从品牌运营商安排进行及时对账,往来账准确率较高; B、 对账间隔期较长,往来账差异较多; C、 从不与品牌运营商对账,无法确认往来账目。 A:10 B:5 C:0 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及时率(10分) A、 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及时率在90%以上; B、 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及时率在80%-90%(含90%); C、 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及时率在80%以下(含80%)。 A:8-10 B:5-7 C:0-3 终 端 控 制 能 力 (50%) 二批、商超、酒店终端开发或维护率(20分) A、 终端维护、客户开发符合品牌运营商要求; B、 终端维护80%以上,客户开发处于维持状态; C、 终端维护低于80%(含),客户开发零。 A:13-20 B:5-12 C:0-5 竞品调查及市场掌控度(10分) A、 对于辖区内主要竞品的调查率80%以上,对市场动态价格资讯、消费导向等情况十分清楚;能给品牌运营商提供有效市场信息; B、 对于辖区内主要竞品的调查率70%以上,对市场动态价格资讯、消费导向等情况有所了解; C、 对于辖区内主要竞品的调查率60%以上,对市场动态价格资讯、消费导向等情况了解不多。 A:8-10 B:5-7 C:0-3 市场敏锐度及分析能力(10分) A、 对市场信息掌握较前沿,具有规划性; B、 对市场动态信息掌握较及时,常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C、 对市场数据敏感度不高,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A:10 B:5 C:0 市场价格体系维护及掌控能力(10分) A、 能有力控制维护市场价格体系,符合品牌运营商在当地整体价格战略; B、 能基本控制维护市场价格体系,大致与品牌运营商要求一致; C、 价格体系混乱,无法与竞品抗衡。 A:8-10 B:5-7 C:0-3 12.3定量指标考核特约经销商销售任务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核心产品销售任务完成率及核心产品销售增长率,具体考核评分标准为: 项目 主要考核指标及权重 考核标准 考核分数 备注 销售任务完成率 单项考核满分为100分,以经销商年度销售任务指标为基数。完成率=实际销售额/计划销售额×100%。所得分值乘以25%折算为标准得分。 A、90%<任务完成率≤100%:每差1%,扣0.8分。 B、80%<任务完成率≤90%:每差1%(不含90%-100%区间)、扣1.3分 C、70%<任务完成率≤80%:每差1%(不含80%-90%区间),扣1.9分 D、任务完成率≤70% 直接为0分 圆满完成任务指标为100分 A、120%≥任务完成率>100%:每增1%,加0.6分 B、140%≥任务完成率>120%:每增1%(不含120%-100%)区间,加0.8分 C、150%≥任务完成率>140%:每增1%(不含140%-120%区间),加1.2分 D、任务完成率>150%:加40分。 核心产品销售任务完成率 单项考核满分为100分,以经销商年度核心产品销售任务指标为基数。完成率=实际核心产品销售额/计划核心产品销售额×100%。所得分值乘以25%折算为标准得分。 A、90%<任务完成率≤100%:每差1%,扣0.8分。 B、80%<任务完成率≤90%:每差1%(不含90%-100%区间)、扣1.3分 C、70%<任务完成率≤80%:每差1%(不含80%-90%区间),扣1.9分 D、任务完成率≤70% 直接为0分 圆满完成任务指标为100分 A、120%≥任务完成率>100%:每增1%,加0.6分 B、140%≥任务完成率>120%:每增1%(不含120%-100%)区间,加0.8分 C、150%≥任务完成率>140%:每增1%(不含140%-120%区间),加1.2分 D、任务完成率>150%:加40分。 销售额增长率 单项考核满分为100分,以经销商上期销售额为基数。增长率=(本期实际销售额)-上期实际销售额)/上期实际销售额×100%。所得分值乘以25%折算为标准得分。 达到经销商上期销售额为100分。 超过经销商上期销售额加分,以经销商上期销售额为基准 A、5%≥增长率>0 每增1%,加202分。 B、10%≥增长率>5% 每增1%(不含0-5%区间),加2.6分。 C、15%≥增长率>10% 每增1%(不含0-5%区间),加3.3分。 D、增长率>15% 加40分。 低于经销商上期销售额加分,以经销商上期销售额为基准,负数为降低率 A、3%≥降低率>0 每增1%,减4分。 B、6%≥降低率>3% 每增1%(不含0-3%区间),减6分。 C、10%≥降低率>6% 每增1%(不含6%-3%区间),减10分。 D、降低率>10% 直接为0分。 核心产品销售额增长率 单项考核满分为100分,以经销商上期核心产品销售额为基数。增长率=(本期实际核心产品销售额-上期实际核心产品销售额)/上期实际核心产品销售额×100%。所得分值乘以25%折算为标准得分。 达到经销商上期销售额为100分。 超过经销商上期销售额加分,以经销商上期销售额为基准 A、5%≥增长率>0 每增1%,加2.2分。 B、10%≥增长率>5% 每增1%(不含0-5%区间),加2.6分。 C、15%≥增长率>10% 每增1%(不含0-5%区间),加3.3分。 D、增长率>15% 加40分。 低于经销商上期销售额加分,以经销商上期销售额为基准,负数为降低率 A、3%≥降低率>0 每增1%,减4分。 B、6%≥降低率>3% 每增1%(不含0-3%区间),减6分。 C、10%≥降低率>6% 每增1%(不含6%-3%区间),减10分。 D、降低率>10% 直接为0分。 12.4以上两项考核指标品牌运营商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特约经销商进行考核评分,特约经销商确认愿意接受考核结果,四特公司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达不到公司要求的特约经销商进行全面整顿,包括取消特约经销商的经销资格或解除本合同等。 十三、特约经销商的权利与义务 13.1在授权特约和销售渠道内享有代理产品的经销权。 13.2享有四特公司和品牌运营商提供的相关培训及参加相应级别会议的权利和四特公司提供的产品及售后方面的服务支持。 13.3下一年的经销商选择中,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13.4对四特公司的各项销售政策在执行前提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13.5在合同期内未违反合同约定,可享受合同内约定的各种返利、支持及奖励。 13.6有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期内完成铺市要求,并执行品牌运营商出台的各项活动及促销政策。 13.7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四特酒产品形象,做好市场理货工作。 13.8有义务努力提高“四特酒”品牌形象,打好市场基础,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 13.9有责任和义务每月准时参加品牌运营商组织的学习等其它活动和会议,并在活动会议期间按照品牌运营商的要求和规章制度进行工作(期间产生的费用自理)。 13.10不经营假冒伪劣及侵权产品,将四特酒作为主营产品,不经销其它企业的白酒。 13.11做好终端客情、奖品兑现、产品陈列、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等基础工作。 13.12维护产品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销售产品。 十四、品牌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 14.1向特约经销商提供合格的经销产品,保证货源、及时供应。 14.2协助并指导特约经销商进行四特酒产品的市场推广。 14.3管理特约经销商经销区域内的市场窜货问题。 14.4提供特约经销商相关的市场服务,包括提供适量的促销、宣传品。 14.5在销售旺季,优先考虑给特约经销商供货。 14.6有监督考核特约经销商运作市场的权利。 14.7为提高特约经销商的经销水平每月组织一次营销、财务或管理等相关学习会。 14.8有责任积极配合特约经销商开拓市场和开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十五、四特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5.1提供合法生产、品质优良的产品。 15.2设计价格体系时测算并保证特约经销商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15.3协助特约经销商维护特约市场价格稳定。 15.4打击假冒及侵权产品并查处窜货,维护市场秩序。 15.5对特约经销商和品牌运营商的市场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15.6向特约经销商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或合作单位所需要的关于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证件。 15.7中央电视台等媒介投放广告、举办大型品牌策划活动以及事件行销积累品牌资产 、提升品牌形象,为市场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十六、其它补充 十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八、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 18.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四特公司和品牌运营商有权解除合同: 1、在本合同期间经销同类产品(其他品牌的白酒); 2、特约经销商违法经营,损害了四特酒消费者利益的; 3、特约经销商不在指定区域销售,窜货到别的区域的; 4、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事实; 5、本合同签订后特约经销商又从其它渠道购进四特系列酒销售的; 6、解除本合同时,向特约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到达特约经销商之日起生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特公司和品牌运营商有权变更合同: 1、特约经销商因资金不足导致市场断货; 2、特约经销商连续两个阶段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年度销售计划,品牌运营商有权停止向特约经销商提供经销产品的一部分,并另选他人在该区域经销相应产品; 3、变更本合同时,向特约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到达特约经销商之日起生效。 十九、其它事项 19.1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19.2三方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9.3品牌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协助特约经销商做市场营销,但不为特约经销商送货、收款等,因此若特约经销商和品牌运营商工作人员有任何经济纠纷,四特公司、品牌运营商和其工作人员均不负责。 19.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若附件有修改,以最新修改附件为准,但需书面通知特约经销商。 19.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特约经销商和品牌运营商以前签订的其它合同或协议均自动失效。 19.6合同发生纠纷时,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品牌运营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四特公司可不出席,但可进行调解。 19.7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经确认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约经销商(名称/盖章): 品牌运营商(名称/盖章): 四特公司(名称/盖章): 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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