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化创意园研究报告
一、初期的关于文化创意园区的调查报告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概念
文化创意产业园是一系列与文化关联的、产业规模集聚的特定 地理区域,是一具有鲜明文化形象并对外界产生一定吸引力的集 生产、交易、休闲、居住为一体的多功能园区。园区内形成了一 个包括生产——发行——消费产供销一体的文化产业链。
(二)国内文化创意产业
1、按区位依附划分为4种类型:
(1)以旧厂房和仓库为区位依附。城市中被废弃的旧厂房 和仓库,因其宽敞明亮的空间及廉价的租金,或面临闲置空间再 改造的境遇,往往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又一滋生之地。北京798 工厂的老厂房、上海近些年成长起来的创意产业园区绝大部分也 是由旧厂房和仓库改造而成。
(2 )以大学为区位依托。大学作为技术的发生器,可以不断 开发新的科技;同时它又是各类人才的聚集地,不但培养人才也吸引着各领域最优秀的人才。如上海长宁区天山路时尚产业园依 托的是东华大学和上海市服装研究所。
(3)以开发区为区位依附。这类文化创意产业园主要是以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区位依附。高新技术产业区都有着大量的信息 产业,最适宜发展文化与科技结合的文化产业园。属于此类型的 有位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位于上 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等等。
(4)以传统特色文化社区、艺术家村为区位依附。属于这种 类型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托一些传统的文化区域,在这 些区域文化底蕴深厚,文化氛围浓郁,利于开发特色文化产业产 业园区。如四川德阳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北京高碑店传统民俗文 化创意产业园等等。第二种是依托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一些艺术家 村,有些是属于创作型的园区,如位于深圳特区郊边龙岗区布吉 镇的大芬油画村等。
2、按文化创意产业
区性质划分为5种类型:
(1)产业型。一是独立型的。园区内,产业集群发展相对比 较成熟,有很强的原创能力,产业链相对完整,形成了规模效应。 如深圳大芬村,以绘画艺术为主。二是依托型的。依托高校发展, 也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条。如上海虹漕南路创意产业园,同济大 学周边的现代设计产业园区等等。
(2 )混合型。这种类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往往依托科技园 区,并结合园区内的优势产业同步发展文化产业,但园区内并未 形成文化产业链条。如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香港数码港 等。
(3 )艺术型。这种类型的园区也是创作型园区,原创能力 强,但艺术产业化程度还较弱。目前国内最有名的艺术园区有北 京大山子艺术园区、青岛达尼画家村等。
(4)休闲娱乐型。这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主要满足当地居 民及外来游客的文化消费需求。最有代表性的是上海的新天地、 北京长安街文化演艺集聚区等。
(5 )地方特色型。如北京高碑店传统民俗文化创意产业园、 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区等。
(三)国际上通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类型的划分 1、单一企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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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主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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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业复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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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中央政策
1、《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关键摘要
重点任务:
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 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各种资源合理 配置和产业分工。对符合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若干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 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 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 色的文化产业群。
政策措施:
(1)降低准入门槛。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 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 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 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2)加大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 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 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 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 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 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3)落实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 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 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 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4)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 融支持力度。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 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有条件的文化 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 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 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5)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央 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 购。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 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2、《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的关键摘 要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 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建立差别 化定价机制、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 服务的考评体系,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
《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推动符合 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 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 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 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 市场。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 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
《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 配套机制。一是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中央和地方财 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 款贴息和保费补贴。三是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四 是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 指导目录》。五是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 务平台。六是加强政策落实的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 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五)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地方政策 1、《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关键摘要 创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的符合标准:
园区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6 万平方米,且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 大于85%(其他建筑面积可视为用于园区配套设施用房)。申报认 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 米;
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主导发展1—2项我市文化创 意产业八大重点发展行业,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50家以上相关文 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且实现文创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90% 以上。上一年度园区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 绩显著;
园区内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 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 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能为文创企业开展 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
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文创企业 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 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
园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近年来在招商引资、引智 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引进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物。
扶持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将采取“市区共建、属地管 理”的原则,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指导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发展;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名胜区为产业园区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要研究制订相应的认定管理办法,形成逐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承担加快推动我市文创产业发 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 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服 务平台体系,不断提升交流合作、宣传推广、产业融资、产权保护、 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推动园区从企业集聚向产业集聚转 变,成为杭州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文创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 化创意产业中心的主平台。
市文创办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文创产业总体考核范畴。
经认定后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将
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房租补贴、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人才培养、重点项目(活动)等 园区建设项目。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市)或开发区、名胜区要给予 相应的配套扶持(扶持比例按市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当年当地用于园 区的房租减免、税收优惠等视作配套资助)。
2、《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关键摘要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财政政策:
(1)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认定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 园区的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专项用于园区建设。
(2)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凡被认定为国家、 省级示范基地的,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3)鼓励园区内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特别是加大创意品牌推 介力度和商标保护,对企业因申报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所发生 的费用,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企业因申报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专利专项资金给 予一定的补贴。
(4)鼓励开发运营商和企业在园区建立各种技术、专业、交流平 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立项并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建设资金到位前提下,可向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 资金申请项目资助。对于发挥作用较好、成绩显著的园区平台,经认 定后,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 项指标进行综合业绩考核。考核优秀的推荐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先进 单位,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 家或省级文化产业基地等。
(6)积极争取国家、省和海内外社会各界对园区文化创新建设的 大力支持。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全面落实 地方配套资金。(自筹)
文化创意产业建设的土地政策:
(1)积极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利用 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 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园区,经市 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 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 租金或土地收益。
(2)对利用依法取得的商业服务用途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兴办文 化创意产业,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园区,其土地用途 和使用权人可不作改变,建设时经市、区县(市)政府批准可暂缓实 行有偿使用。
(3)对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不涉及 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土地 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和 使用人适度、合理地利用工业遗存、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内的建筑,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4)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 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涉及经营性项目用地 的,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园区内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省级有 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进 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 年度结转抵扣。
(4)鼓励园区内企业自主研发,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 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当年实际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研究开 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5)鼓励园区大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园区内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6)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其中符 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入驻企业人才的政策:
(1)鼓励园区内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及创意培训机构 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对完成所要求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或毕业(结业) 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补贴。
(2)对园区引进高层次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通 过特事特办的方式,加快引进,并按相关规定解决住房、户籍、子女 上学等问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安家补助费,努力消除引进人才的 后顾之忧。
3、《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关键摘要 资金来源、用途和扶持方式:
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主要扶持市级文化 创意机构和在杭州市税务部门登记、税收缴入市级国库的文化创意单 位产业发展。对财政体制直接与省结算的区、县(市)的文化创意产 业项目可以“以奖代拨”为主要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扶持方式。资金主要扶持方式为奖励、资助和贴息。
资金扶持的方式和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杭州市文化创
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金融机构、风云人物、先进个人、 先进街道(乡镇)等的奖励,具体按相关文件操作。
(2)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按项目投资 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 持的重点项目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公 益性项目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 力确定,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3)贴息: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当年人民银行 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 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具体贴息标准 是:
对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对准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对经营性文化创意项目的贴息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 的50%。
(4)配套: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区、县(市)委宣传 部、文创办和财政局应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风景名胜区 和各市级开发区上报的项目,由各文创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 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
市级项目按扶持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 县(市)项目按市级企业扶持标准的25%安排市财政资金,其它区
(含风景名胜区、各市级开发区)级项目按市级扶持标准的50%安 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分别按75%和50%的比例安排配套 资金。市财政下达资金后,各区、县(市)财政应及时足额将配套资 金拨付至企业。对未承诺并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文 创办、市财政局有权不予受理。
(5)重点企业和重点项
:对纳入“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
企业(集团)培育库”的重点文创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 经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助,最高 不超过250万元。对由杭州市范围以外引进至杭州落户的大型文化 创意企业申报的项目,可按照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标准给予扶持。 部分对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点项目,其扶 持方式和额度可由市文创委另行议定。
(6)其它:申请资助或贴息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 式。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要超 过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创委分年核准。
资金扶持的办法、程序: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
对重点项目、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和专项项目实施不同的办法。
(1)重点项目。被市委、市政府、市文创委列为当年度重点
扶持的项目,在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内单列。扶持额度和 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相关规定和程序的,经市文创 委研究后拨付。
(2)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
审批制度,经过公开征集、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 查等程序并经市文创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文创办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后拨付。
(3)专项项目。按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度
安排,由各项目承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专项上报,经市委宣传部、市 文创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后拨付。
部分项目也可采用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资金审批:
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创委领导下,由 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创办每年编制 预算计划,报市文创委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时间安排。重点项目在年初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预算中明 确;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公开征集项目一般每年1 次,在当年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当年完成审批及资金拨 付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资金预算。
资金拨付。市文创委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后,由市委宣传部、 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拨付扶持款。 除重点项目、专项项目及奖励项目一般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 性拨付外,其它项目先拨付扶持额的50%,其余50%部分待项目考 核合格后再拨付。符合国库直接拨付条件的资金,一般实行国库直接
拨付。部分申报时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经审计考核后,可一次性拨付 扶持资金。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 实施意见》的关键摘要
鼓励金融机构与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文化 创意产业融资战略合作机制。已签订合作协议并为我市文化创意企业 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在科学合 理地界定信贷风险、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应加大文化创意产业信 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文化创意企业的特点,设计内部 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 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落实具体部门、设立专业团队,建立符合 文化创意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我市重点 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和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
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文 化创意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的文 化创意企业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对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收入的 文化创意企业,以“收入贷”、“订单贷”、“仓单贷”、“融资性 保函”等方式提供融资服务;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 创意企业,开展互保、联保和批量贷款,降低信贷风险;对融资规模 较大、项目融资需求较多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发放银团贷款,降低 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有开展并购融资需求的文化创意企业, 发放并购贷款,促进产业链整合。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贷款,经评审立项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贴息补助。
引导和培育一批发展成熟、规模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主板上市 和一批成长性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 业板上市;支持已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开展再 融资。
充分发挥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促进文化 创意企业资金投资多元化。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符 合条件的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基金组建,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投 资等方式,促进我市优秀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 民间资本参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充分发挥杭州市创业引导基 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按照《杭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执行。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关键摘要
(1)设立原则
公益性。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保本原则使用,以实现 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2)支持对象
在西湖区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 办法》,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 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在西湖区注册纳税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 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等产 业领域。
(3)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由区政府设立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 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筹集。
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4)基金的管理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牵头,区财政局、科技局、 发改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杭州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将引导基 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债权型引导基金的管理。由杭州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参 股设立“杭州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区科技局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债券募集资 金的投放企业选择及额度确定。首期通过1000万元引导基金投入, 要求引导募集资金总量5000万元。
股权型引导基金的管理。
杭州市西湖财务开发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股权型引导基 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 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 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引导方式:跟进投资。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5)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成长期中小企业,引导 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跟进投资项目须在西湖区注册纳税,且原则上限于成长期中小企 业。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 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 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 管委会备案。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 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 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 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市级引 导基金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也可与市级引导基金按1:1的比例 同步跟进(市和区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30%)。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 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 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 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 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 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6、《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 化创意产业的实施意见》的关键摘要
(1)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 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的,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 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 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 收益。
(2)已成功转型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工业厂房,临时改变使用功 能期满5年后,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市文化创意产业 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重新申请延期年限可适当延长。
(3)利用工业遗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允许通过优化规划方案并按 规定程序适当调整该保护区内局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确保工业遗产 保护区范围内出让地块建筑容积率和建筑总量不受影响。
(4)鼓励对工业厂房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作为文化创意 产业园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依据《杭州市区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 号)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5)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符合《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 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杭文产办〔2007〕3号、杭财教〔2007〕 699号)相关规定,优先享受文化创意产业及园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6)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条 件,整合周边其他房地资源,创建创意楼宇,拓展发展空间。
(7)加强整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框 架下,按照合理布局、平衡总量、控制时序原则,加强对利用工业厂 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规划,统筹城市和产业协调发展,防止盲 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工业厂房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创 意产业:
一)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以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 二)新批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后使用未满三年的。
三)不符合城区业态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的。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不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 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 219号)的。
五)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 符合消防、交通、环境、卫生、文物保护、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 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8)严格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 房的使用功能。确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需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 记审批:
一)申请单位在所在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进行登记申请,提交项 目开发可行性报告书(含业态规划、功能设置、建筑结构安全、消防 安全、文物保护、景观效果等);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 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 (市)自行组织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报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备 案〕。
二)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 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园文局、市公安消防局 等部门及所在区政府,成立联合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审议。 三)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提交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后, 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批复和登记管理,并报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用途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其入驻企业不得办理工商、税务 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9、规范改造标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发展文 化创意产业项目,应严格控制改造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保证 原有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
已列入《杭州市区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的旧工业厂房,改造时应 严格遵守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业遗存等相关保护规定;造成破坏 的,追究相应责任。
10、建立退出机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 业厂房,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 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给予补偿。
11、促进产业集聚。根据《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2009— 2015年)》(市委办发〔2009〕92号)“一主多副”或“两主多副” 的业态空间布局要求,充分利用旧工业厂房自身特点和比较优势,重 点培育若干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推动文化创意 产业由企业集聚向产业集聚转变。
12、强化项目运作。引导和扶持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 投资开发企业逐步向园区管理运营商转变,通过成立项目运营公司, 建立规范化、市场化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确保项目前期改造、招 商引资及管理营销的有序高效。鼓励国内外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资金 采取“公益+商务”模式,共同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文化创 意产业。
13、实施评价考核。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 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进行评价考核;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项目的评价考核;国家、省级开发区项目由管委 会自行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备案。
项目评价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 资总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 亩均产出值)、建筑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产业集聚功能、园区 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情况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出具项目评价 考核书面意见,其中评价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在享受产业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并给予奖励;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市文化创意产 业办公室出具限期整改处理意见。评价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后仍 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产业优惠扶持政策,取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 能的延期申请资格。
7、《杭州市区工业(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的关键摘要
二、杭州工业遗产名单曾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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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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