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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Q&A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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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Q&A手册 经济部95年10月19日经商字第09502428980号公告,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本事项适用之行业别包含:零售业(食品、服饰品、家庭电器及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运动用品、百货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洗衣业、视听歌唱业、一般浴室(三温暖)、理发美发业、K书中心、游乐园业(仅营利性儿童游乐园,如:汤姆龙亲子堡等)等行业。 本事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但不包括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 前项所称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现金储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质之芯片卡。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 一、商品(服务)礼券之应记载事项 (一)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 (二)商品(服务)礼券之面额或使用之项目、次数。 (三)商品(服务)礼券发售编号。 (四)使用方式。 二、发行人之履约保证责任(发行人应依下列方式之一为之): □本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前开保证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出售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开履约保证内容应载于礼券正面明显处。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与○○公司(同业同级,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连带担保,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上列公司购买等值之商品(服务)。上列公司不得为任何异议或差别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 □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已存入发行人于○○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专用;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加入由○○商业同业公会办理之○○同业礼券联合连带保证协议,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议之公司购买等值之商品(服务)。 □其它经经济部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 三、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例如:电话‧‧‧‧;网址‧‧‧‧;全国性消费者服务专线:1950)。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 一、 不得记载使用期限。 二、 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 三、 不得记载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它费用。 四、 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记载发行人得片面解约之条款。 六、 不得记载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 七、 不得记载违反其它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 八、 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有关各行业商品(服务)礼券之中央主管机关一览表 行业别 行政院消保会前协调指定消保业务主管机关之项目 主管机关 公告信息 休闲农场、森林游乐区 赏鲸、钓虾(鱼) 行政院农委会 l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95年11月1日农辅字第0950051201号,公告订定「休闲农场商品兑换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5年11月1日施行。(如附录一) l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95年12月28日农林务字第0951750924号,公告订定「森林游乐区商品服务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5年12月28日施行。(如附录二) 瘦身美容业、餐饮业、化妆品业(含化妆品批发、零售业) 行政院卫生署 l 行政院卫生署95年12月29日卫署食字第0950409962号,公告订定「瘦身美容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6月1日起施行。(以缔约日期为准)。(如附录三) 运动场馆(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撞球、桌球、羽球、网球、游泳池、韵律中心、健身中心等)、从事职业运动竞赛或表演之运动服务业,如职业运动联盟。 行政院体委会 l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96年2月13日体委设字第09600036512号,公告订定「体育场馆业发行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8月15日起施行。(如附录四) 电信业 行动电话或呼叫器等通讯产品。 (由交通部移入)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95年11月6日通传营字第09505113030号,预告订定「电信商品(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如附录五) 旅馆业及观光旅馆业、民宿、渡假村、观光游乐业(如小人国主题游园、剑湖山世界、月眉世界、台湾民俗村、海洋世界等) 停车场、交通运输业 1. 浮潜场、水上摩托车、热汽球、滑翔翼等轻航空器及其余观光休闲活动。 2. 沙滩越野车。 交通部 l 交通部95年11月16日交路字第0950010849号,公告订定「观光游乐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观光旅馆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旅馆业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民宿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六) l 交通部95年11月24日交路字第0950011456号,公告订定「路外停车场回数票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七) 电影院、图书礼券(含出版公司、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或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出版品 行政院新闻局 l 行政院新闻局95年11月14日新影三字第0950521575Z号,公告订定「电影片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八) l 行政院新闻局95年12月8日新版四字第0950421218Z号,公告订定「图书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九) 按摩业 内政部 l 内政部96年1月8日台内社字第0950202915号,公告订定「按摩业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十) 烟酒零售业 烟酒 财政部 l 财政部95年10月30日台财库字第09503518160号,公告订定「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十一) 零售业(食品、服饰品、家庭电器及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运动用品、百货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洗衣业、视听歌唱业、一般浴室(三温暖)、理发美发业、k书中心、游乐园业(仅营利性儿童游乐园,如:汤姆龙亲子堡等) 经济部 l 经济部95年10月19日经商字第09502428980号,公告订定「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自96年4月1日施行。(如附录十二)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22问 1. 消费者购买并使用礼券之注意事项为何? 解答: (2) 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服务)礼券前,应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务之特性。 (3) 购买礼券应视需要购买适量之额度。 (4) 所购买之礼券应尽量于短期内使用,并于用罄前保存购入凭证。 (5)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也应实时经由申诉管道进行申诉,以确保自身的消费权益。 2. 何谓商品(服务)礼券?市面上销售的商品礼券有哪些类型?是否所有先付款后消费的递延性商品(服务)均属之?(姜志俊律师答复) 案例: 王太太是标准的家庭主妇,某日下午与邻居好友们邀约逛百货公司时,发现百货公司正在举办礼券的促销活动,凡购买十万元礼券即可享有八折之优惠,从来没有买过礼券的王太太虽然心动,但不了解买这种先付款礼券有没有保障?更想知道礼券对于不常到百货公司消费的她是否适合? 解答:   所谓商品(服务)礼券,系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换言之,商品(服务)礼券是由发行人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其内容为记载或圈存一定的金额、项目或次数,消费者于价购该等礼券后,以提示、交付、或刷卡、接触式、或非接触式感应等方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提供等同于礼券上所载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商品或服务。   商品(服务)礼券系因应预售、预付型交易而兴起,对业者具有预收资金、刺激回笼消费之好处,对消费者亦有折扣利益、使用方便等诱因,且自用或送礼皆宜,因而各行各业先后推出各种类型的商品(服务)礼券,不但百货公司率先发行,其它如餐饮店、服饰店、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零售业,甚至洗衣业、视听歌唱业、理发美容业、浴室三温暖、K书中心等,亦竞相发行,不遑相让。不过各行各业所发行的商品(服务)礼券,不论其尺寸、颜色、材质如何,为因应消费者所需,大体可分为纸券型、卡片型与芯片型三种型式。   商品(服务)礼券虽系预售、预付型的交易模式,但是并非所有「先付款后消费」的递延商品或服务都属于商品(服务)礼券的范围,例如,多用途现金储值的悠游卡,具有搭乘公车、捷运、停车等多功能,并不在经济部公告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适用范围。   本案例的王太太是否购买百货公司礼券,可考虑10万元礼券享有八折之优惠折扣数,到百货公司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需要性,或于年节时作为送礼之用,再决定是否购买。至于礼券的消费或履约保障,经济部业已公告「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来规范礼券发行人的义务与责任,无论票券名称为何,只要符合礼券定义者,皆有本规定之适用,对使用礼券消费的民众来说,自然已有所保障。 3. 公部门或大型企业所属的员工福利社,年节发行赠送员工的福利券,是否适用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 (姜志俊律师答复) 案例:   李先生于某大型企业担任科长一职,该企业每逢年节均赠送员工公司内部福利社的福利券数千元不等,但因业务繁忙,每当李先生欲使用礼券时,往往发现都已经超过期限而无法使用,让公司发放的福利券因而形同废纸,他可向福利社主张使用过期福利券的权利吗? 解答:   商品(服务)礼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对价性,消费者系出钱购买一定面额的商品(服务)礼券,然后再持商品(服务)礼券向发行人请求交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的商品或服务,而不同于「白吃的午餐」。因此,经济部公告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特别规定,商品(服务)礼券「不包括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   此外,商品(服务)礼券是由发行人对外公开发行销售,任何人(不限于特定机关或企业的员工)均可基于自用或他用(如送礼)的需要,向发行人的销售部门自行价购,这与公家机关或私营企业所属员工福利社,于年节发行赠送员工的福利券不同。换言之,特定机关或企业内部的员工福利社,于年节所发行赠送员工的福利券,其性质并非经济部公告的商品(服务)礼券,此观日本于平成14年6月12日修正公布之「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第三条亦将「专为员工所发行之自家型预付式证票」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益臻明确。   本案例之李先生持有的福利券,系由其任职的企业于年节所发给内部员工的福利,并非李先生出钱购买而得,即非属经济部公告的商品(服务)礼券,应无「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适用。惟因福利券原为企业赠送员工的福利,员工应于福利券上所载使用期限之前,前往员工福利社使用该福利券,但员工因业务繁忙而无暇消费使用,亦常发生,为落实企业的福利美意,使员工确实能够享受福利的实现,建议发给福利券的公部门或大型企业,类推适用商品(服务)礼券「不得记载使用期限」的规定,以嘉惠员工。 4. 百货公司或商场以「买5,000送500」的方式,赠送折价优惠券,此类折价优惠券,是否应建立履约保证机制?(姜志俊律师答复) 案例: 当百货公司有促销活动时,常会推出「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即赠送回馈金的优惠券」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二个月前陈小姐为了500元优惠券,而凑足了当日消费5000元的门坎;但当陈小姐兴致勃勃拿着该优惠券再度消费时,却因为优惠券已经过期而无法使用,此时陈小姐才发现这张500元优惠券背面写着「有效期限一个月,逾期无效」的字样,陈小姐可以主张其权益吗? 解答:   商品(服务)礼券之发行人,应就其所发行之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建立履约保证责任机制,履约保证之方式有金融机构出具履约保证文件、同业连带互保、金融机构信托专户、同业礼券联合连带保证协议及其它经经济部 (或其它行业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等五种,发行人必须就上述五种方式择一而行。   经济部公告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特别规定,商品(服务)礼券「不包括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百货公司或商场以「买5000元送500元」的方式,所赠送给消费者的折价优惠券,究其性质,消费者并未支付任何礼券的对价,属于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 5. 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有哪些类型?多数发行人限制此礼券的使用是否合理?(姜志俊律师答复) 案例:   现在于便利商店消费满一定金额即赠送个性商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赠品中随附的「系列商品第2件8折」折价券,不外乎对消费者是一种优惠,只是这类的折价券上,通常都会标示「单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折价券」或「有效期限至OO年OO月底止」等字样,这种限制使用对消费者是否公平? 补充说明:例如信用卡超商缴款单据背后的折扣券、或小叮当磁铁里的折扣券 解答:   发行人无偿发行的抵用券或折扣券、折价券,尚不属经济部公告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所称的商品(服务)礼券。从而,对商品(服务)礼券规范的应记载事项或不得记载事项,对该抵用券或折扣券、折价券即无适用的余地。详言之,抵用券、折扣券或折价券的发行人,不但可以不建立履约保证机制,亦可记载使用期限。   本案例,于便利商店消费满一定金额而赠送的个性化商品,赠品中随附的「系列商品第2件8折」折价券,是发行人无偿发行的证券,系消费者无偿取得的折价券,其上所标注「单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抵价券」,或「有效期限至○○年○○月底止」等字样,不受上开不得记载事项的拘束,即业者所作的标注是有效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折价券上的标注文字使用,以免自身权益因疏忽而消失。 6. 消费者将有余额之储值卡办理退款,业者可否要求扣除储值卡制作成本费后将余额退还?(张嘉麟消保官答复) 案例:   刘小姐一年前花了100元申办住家楼下洗衣店的洗衣储值卡一张,但因为下星期即将搬家,所以刘小姐将该储值卡拿到洗衣店退还与退款,而洗衣店业者却只愿意退还储值卡的余额而不愿退还100元申办费用,刘小姐非常气愤,打算向主管机关进行申诉,业者主张扣除卡片制作成本是否合理? 解答: 储值卡空卡本身系作为承载软件之媒介,为储值金之载体,储值卡发行人所收取100元费用,性质上系属使用储值卡之保证金,而非买卖价金。准此而论,当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储值卡之付款机制时,除非储值卡系因持卡人不当使用致故障或毁损,否则储值卡发行人应将100元保证金返还消费者,始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之意旨。在实务上,储值卡发行人虽认为所收取100元费用系储值卡空卡商品之买卖价金,仍无解于该费用系属使用储值卡之保证金。 在本案之情形,刘小姐花了100元申办住家楼下洗衣店的洗衣储值卡一张,嗣后刘小姐将该储值卡拿到洗衣店退还与退款,而洗衣店业者却只愿意退还储值卡的余额而不愿退还100元申办费用,有关储值卡本身之性质属性,是否属保证金,似应依据不同之情况而定,但基于消费者保护立场,倘业者对于储值卡本身之性质无明确表示,则参照消保法第11条第2项有疑义时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原则,则应认仍须退还100元。 7. 礼券可否因行业性质而限制使用季节、地点、范围?此项记载有无违反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陈荣隆教授答复) 案例: 小花在百货公司购买耶诞年节礼物,幸运地抽中五星级饭店的下午茶悠闲餐饮享用券,仔细看享用券的使用方法,却发现其限定消费者只能于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使用此券,且应于使用前一星期先行预约,对于从事保险业务的上班族小花来说,一是上班时间,再来是无法先行确定一星期后的行程。因此,向消费者咨询专线询问,业者这种限制合理吗? 解答: 依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第四点规定: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所以礼券上如果记载了时间及预约之限制,则已经违反了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此项记载并无任何效力。但由于此下午茶享用券为小花在百货公司消费所幸运抽中的,并未支付任何礼券的对价,属于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故不受此规定之限制,业者自可根据其营业性质而限制使用季节、地点、范围等限制于礼券上,并未违反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 8. 商品礼券采取于金融机构信托专户内之履约保证时,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得以确保?(张嘉麟消保官答复) 案例: 张小姐担任某大型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为了准备年终的员工红利,需大量采购百货公司的礼券;在评估各家业者礼券优惠及使用方式时,也同时发现各家贩售礼券的业者采取的履约保证机制都不尽相同,张小姐不甚了解这当中的差异,遂打电话向主管机关请教。 解答: 经济部公告之「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第2点第3款规定:「发行人之履约保证责任(发行人应依下列方式之一为之):……□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已存入发行人于○○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专用;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 礼券发行人若选择以信托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须与金融机构缔结信托契约,约定由发行人于该金融机构处开立信托专户,将发行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存入该信托专户内。以发行人为委托人,金融机构为受托人,发行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则属信托财产,由受托之金融机构取得名义上之所有权,发行人对该笔财产仅存实质上之所有权。 信托专户内之款项仅供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发行人除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义务外,不得任意处分该笔财产。成为受托人之金融机构,则须依其与发行人所缔结信托契约之内容,忠实的管理信托财产,将该笔款项专款专用,只有当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给付义务后,金融机构始得按消费者使用之额度拨出于发行人。   职是之故,在本案之情形,商品礼券采取于金融机构信托专户内之履约保证时,由于信托专户内之款项仅供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专款专用),消费者之权益得以确保。 9. 消费者购买礼券,如果相关购入凭证遗失(例如发票、收据),而市面上发现仿冒品流通时,业者可否要求消费者提出购入凭证始得使用? (陈荣隆教授答复) 案例: 金大中在网络上看到网友们纷纷联合集资以优惠价格团购礼券,立即参与购入。拿到礼券后立即前往店内消费,却被店员告知其手中的礼券为仿冒品,并指出与真正礼券差异的地方;因为金大中网购取得礼券时,并无发票或收据等相关购买凭证,他除了向卖家要求退款,对网络平台业者及礼券发行业者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解答: 由于金大中是在网络平台和网友们集资购得礼券,其所购得之礼券真伪,礼券发行业者并无法掌控,所以如果金大中所购得之礼券并非真品,并不能向礼券发行业者主张任何权益。再者,网络平台业者仅提供一交易管道给买方与卖方交易之用,对于产品品质亦无法提供任何担保责任,所以金大中也无法向网络平台业者主张任何权益。是以金大中仅能向网络上的卖方要求退款,提出要求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由此案例可知网络交易陷阱颇多,而保障却微乎其微,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除考量买卖之方便性外,亦不得轻忽交易之安全性。 10. 礼券超过券面所载使用期限时,消费者如何主张权利?(陈荣隆教授答复) 案例: 去年尾牙,老王很开心地收到公司赠送家电卖场发行的礼券。最近,刚好家中大整修,更换了许多家电用具,这时想到之前收到公司送的礼券尚未使用,心想真是刚好!谁知在消费时,服务人员却告知:「礼券已超过有效期限,并印有『逾期无效』字样,所以不能使用。」请问业者只要在礼券上记载『逾期无效』,就可拒绝消费者使用吗? 解答: 依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第一点规定:不得记载使用期限。是以虽然该礼券上有注明期限,并印有『逾期无效』字样,并不影响消费者使用之权益,是以老王仍可持该礼券在该家电卖场消费,不受礼券上期限之限制,业者不得拒绝消费者使用。其实礼券是用现金向业者买的,出示礼券就等同于出示现金一样,自不应该有规定期限之限制,对于业者来说,等于是未销售商品前就先预收款项,更不应对消费者刁难,以免失公允。 11. 业者得否规定礼券破损即不得使用?(钟熏娴律师答复) 案例: 李小明习惯将所持有的礼券统一收纳起来,谁知道前几天发生了台风,疯狂豪大雨淹没了整个屋内,在整理清扫屋内时,赫然发现那一迭礼券也全「泡汤了」!真是令李小明哭笑不得!毁损的礼券是否可以申请补发或另有其它方法可以补救? 解答: 一般市面上常见之礼券,其性质多属于民法第719条所规定之无记名证券,而无记名证券关于毁损之相关规定系规定于民法第724条:「无记名证券因毁损或变形不适于流通,而其重要内容及识别符号仍可辨识者,持有人得请求发行人,换给新无记名证券。」欲适用本条,必须符合二要件:(1)须礼券因毁损或变形而不适于流通。若虽毁损或变形而仍适于流通,或因灭失而不适于流通,均不在此限;(2)须礼券之重要内容及识别符号尚可辨认。重要内容,例如给付之种类、品质、数量等;识别符号,如礼券之编码等。 在本案例中,小明该迭「泡汤」的礼券,到底可否继续使用或者申请业者补发,必须视情形而定。如果礼券虽然有些破损,但是大部分字迹均清楚可见,纵使外观有些微破损,该礼券仍可继续使用;若礼券虽有破损,字迹亦模糊不清,但是礼券的发行人或礼券之编码等重要内容仍可辨识者,小明即可依民法第724条之规定,持原礼券向礼券之发行人申请换发。 但若小明该迭「泡汤」礼券,内容已因泡水导致难以或无法辨认其真伪者,因无法落实文义证券之流通性,依照民法第724条之反面规定,礼券之发行人因无法辨识该礼券是否确为其发行,即得拒绝小明换发礼券之请求。 12. 消费者购买礼券及储值卡如发生发行之厂商无预警歇业时,如何才能确保自身权益?(陈荣隆教授答复) 案例: 喜爱游泳及SPA的王小姐,从广告中看到附近有家规模颇大「有氧SPA生活馆」即将开幕,打出「储值5000元送1000元」的促销广告,让王小姐心动不已,但又担心万一花大钱买储值卡用不完,厂商却倒闭了无法确保权益而犹豫,请问消费者购买礼券如遇到业者倒闭,该怎么办? 解答: 依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之规定,礼券发行人负有履约保证责任,所谓履约保证责任共有五种,发行人可择一为之并应将履约保证内容载于礼券正面明显处,包括: 一、 本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前开保证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出售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至少1年)。 二、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与○○公司(同业同级,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连带担保,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上列公司购买等值之商品(服务)。上列公司不得为任何异议或差别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 三、 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已存入发行人于○○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专用;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 四、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加入由○○商业同业公会办理之○○同业礼券联合连带保证协议,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议之公司购买等值之商品(服务)。 五、 其它经经济部(或其它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 只要消费者所购买之礼券有履约保证机制,消费者即可依据礼券面载履约方式请求金融机构退钱或至其它业者购买商品(服务)。 13. 消费者购买礼券及储值卡如原发行之厂商变更经营权时,其所购礼券有无保障?(钟熏娴律师答复) 案例: 林妈妈前阵子趁着巷口面包店周年庆,以八折优惠价购买价值2000元的购物礼券。没想到今天拿着礼券前往该店家消费时,店员说之前面包店的相关业务一律与他们无关,当然也不接受林妈妈以先前面包店礼券消费,林妈妈手上未使用完的礼券竟成了废纸,她该怎么办? 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解答: 面包店本身之设立未有变更,仅系内部经营权之变更,并不会影响面包店原先对外所为之一切交易行为。以本案例而言,林妈妈所买的礼券系面包店之礼券,其后虽然经营权易主,但只要该面包店依然以同一名称、同一实体存在,接手之负责人仍有义务兑现之前面包店经营团队所发行之礼券。因此,在本案例中,林妈妈手上未使用的礼券,仍然可以要求该面包店兑现礼券之内容。 但应注意者,若是面包店不仅仅更换经营团队,而是整个结束经营者,由其它人在同一地点新开一家面包店者,此时之情况即与上述情形不同,因新面包店与旧面包店在法律上为不同的实体。因此,新面包店并无义务承继旧面包店之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之下,消费者仅得向旧面包店主张权利义务,不得持礼券向新面包店主张兑现礼券之内容。 14. 一次未完全消费之礼券,消费者可否要求退还现金?(张嘉麟消保官答复) 案例: 小玲拿着公司中秋节发送的1000元礼券打算到百货公司买盒月饼犒赏家人的胃,当她拿着礼券到收银台结帐时,店员说这月饼礼盒价值800元,使用1000元礼券无法找零,问她要不要再买200元产品?小玲应该再买其它不需要的产品、还是争取店家找还现金或是有其它补救办法呢? 解答:   经济部公告之「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第2点规定:「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本项规定系基于公平原则与不当得利禁止之考量。本项规定之目的,并非在于要求礼券发行人必须找给礼券持有人现金,而使礼券持有人以低额消费换取现金。礼券发行人若以等值之礼券找零并非不许。   准此而论,一次未完全消费之礼券,依前开不得记载事项第2点规定,消费者虽不得要求业者退还现金。惟倘业者有发行等值之礼券,消费者自得请求业者将「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以等值礼券代替现金退还消费者。从而,在本案之情形,倘百货公司有发行票面金额100元之礼券,小玲得要求百货公司就其「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退还100元礼券2张,以资作为补救办法。 15. 总公司发行的礼券是否通用于所有的连锁店或加盟店?关系企业? (钟熏娴律师答复) 案例: 喜欢喝咖啡的小张向某咖啡连锁店购买礼券,不但享有折扣优惠,还能免去携带现金的麻烦。某天当他到外县市出差时拿着礼券到该连锁咖啡店消费时,店员却说该礼券只能在直营店使用,让小张直呼上当了,打算回去找总公司理论。 解答: 在本案例中,小张所持有之礼券上,倘非表彰仅系单一咖啡店发行者,小张即可于该咖啡连锁店的任何分店使用该礼券,该咖啡连锁店之任何分店不得以本身非直营店为理由,拒绝小张使用礼券的权利。 再者,依「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第4点规定:「不得记载有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以小张向咖啡连锁店购买礼券之目的而言,无非系希望可以于该咖啡连锁店之任一分店使用礼券消费,且一般咖啡连锁店之外观无论其为直营店、加盟店均属相同,于外观上根本无法区分;再者,消费者不管至何店消费,其交易之对象均为该咖啡连锁店,而非所谓之直营店或加盟店,故纵使礼券上有记载「本礼券只能于直营店使用」,该礼券依前开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此记载亦应属于不合理限制,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关于定型化契约条款效力之规定,业者违反中央机关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约条款者,该条款无效,故小张得向该咖啡连锁店主张礼券上关于「本礼券只能于直营店使用」之记载无效,而请求该咖啡连锁店之任一分店依礼券之内容给付商品。 16. 礼券如果失窃,消费者该如何处理?是否可向发行人挂失或要求申请补发?(钟熏娴律师答复) 案例: 阿金在购物网站以在线刷卡方式购买了三温暖套装礼券,收到挂号邮寄的礼券后,随意放置在桌上,过了几天想到时,却遍寻不着,于是打电话向该购物网站查询是否可补发,网站业者回复礼券一经寄出,概不补发。如果还是找不到,阿金是否该自认倒霉? 解答: 一般市面上常见之礼券,其性质多属于民法第719条所规定之无记名证券,而无记名证券之遗失、被盗或灭失,依民法第725条第1项规定:「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但同法第728条则设有例外:「无利息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证券外,不适用第720条第1项但书及第725条之规定。」 礼券性质上多属于无利息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盖此类性质之证券,性质上为金钱之代用,强调其流通性而大量发行,与一般之无记名证券有别,在法律上更应强化其流通机能,因此应适用民法第728条之规定。换言之,依照现行民法之规定,礼券如因遗失、被窃或灭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窃盗人请求返还或赔偿外,别无其它救济方法,亦无法依除权判决取得救济。 因此,在本案例中,阿金所遗失之礼券依照民法第728条之规定,因排除了民法第725条规定之适用,除非业者同意换发,否则不得对于业者要求挂失或请求补发。 17. 购买礼券或使用礼券时,是否可索取统一发票或相关凭证? (张嘉麟消保官答复) 案例: 惠婷上个月到量贩店购买礼券,欲索取统一发票相关购买凭证时,业务员告知持礼券消费的时候才会有发票;一周后,惠婷持公司赠送的生日礼券到百货公司购物,结帐时拿出礼券付款的时候,柜台收银员却告知持礼券消费没有发票;惠婷深感不解,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解答: 礼券之使用十分普遍,举凡百货公司、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塑身美容、化妆品、书局、健康饮食、火锅店、面包店、咖啡店、大卖场、连锁便利超商、超市等各种行业,均有发行礼券之情形。 发行礼券之目的除促销商品或服务外,对于发行人而言,消费者预先支付价金购买礼券,企业经营者即事先取得资金,实质上有募集资金之作用。 经查,经济部公告之「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针对商品(服务)礼券所为之定义,系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准此以观,「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未规定礼券发行人究应于消费者购买礼券时或使用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因此在实务上,有些礼券发行人系于消费者购买礼券时即开立统一发票(例如:商品礼券),而若干礼券发行人则于消费者持礼券消费时始开立统一发票(例如:现金礼券)。无论如何,礼券发行人必须于消费者购买礼券时或使用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若礼券发行人于消费者持礼券消费时始开立统一发票,则应于消费者购买礼券时先开立购买凭证或收据等证明文件交由消费者收受,以保障消费者之权益。 在本案之情形,惠婷到量贩店购买礼券时,欲索取统一发票,业务员虽告知持礼券消费的时候才会有发票,量贩店仍应先开立购买凭证或收据等证明文件交由消费者收受。此外,惠婷持公司赠送的生日礼券到百货公司购物,结帐时拿出礼券付款的时候,柜台银收员却告知持礼券消费没有统一发票。此乃因惠婷任职之公司向百货公司购买礼券时,百货公司已经开立统一发票予公司,所以惠婷持公司赠送的生日礼券到百货公司购物,百货公司不再另外开立统一发票(但部分百货公司系采开立消费金额为零之统一发票交与消费者)。惟倘惠婷于百货公司消费之金额超过生日礼券之票面金额,百货公司就超过礼券票面金额之部分,仍应开立统一发票。 18. 礼券及储值卡是否可以转售?(黄宏全教授答复) 案例: 小江在公司尾牙餐会上抽中百货公司购物礼券3万元,因为金额太高了,而且考虑到自己不常去该家百货公司消费,遂将其中2万元,在拍卖网站上拍卖。某天与同事聊起此事,正巧公司财务部同仁听到,于是提醒小江此举可能有税法上的问题而遭税务机关盯上,小江一听便很紧张地取消拍卖,小江这种转售礼券的行为应该注意那些事情? 解答: 一、「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事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系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芯片卡或其它类似性质之证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它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于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但不包括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 前项所称芯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现金储值卡(例如:悠游卡)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质之芯片卡。 二、案例中小江抽中礼券而欲在拍卖网站上转售之行为,有关税务问题: (一)如小江是:1.有所得(卖价比原先买价高); 2.有进货、销货行为; 3.并非销售个人日用品(如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车等),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之营业人,依财政部94年5月4日公布之「网络交易课征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大原则仍回归现行税法,针对网络拍卖的部份,维持与现行营业人透过实体通路(例如:商店)销售货物相同课税原则,即月营业额超过6万元就必须缴交营业税,若低于20万元则以1%税率计税,高于20万元以5%计税,而营利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则须报缴营所税。个人卖二手商品不论金额大小,均免征个人综合所得税。 (二)如要销售的礼券来源系因中奖或受赠,则不论金额大小,尚非营利行为,应可免征个人综合所得税,不发生税法上应课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 至于小江将所持有的百货公司礼券透过网络销售,若是以取得的成本价出售或甚至赔本卖出,由于没有利润,所以没有课征所得税的问题;但如果是以高于取得成本的价格出售,这中间的利差就是营利所得,应依规定申报所得税。至于营业税的部分,只有平均每月销售礼券达到6万元以上,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 小江如果无法提供成本证明(例如:别人赠送的礼券),可以按网拍礼券销售额的6﹪计算营利所得,申报所得税;至于营业税部分,只要每个月的网拍销售额都在6万元以下,则没有登记或课税的问题。 19. 消费者向非发行礼券之业者购买礼券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才足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黄宏全教授答复) 案例: 阿珊在网络上购买温泉会馆的泡汤券,业者为了刺激买气,同时附赠两张下午茶餐券;但是阿珊却发现餐券上标示「本券限于咖啡屋使用」;难道业者免费赠送的无面额礼券,就不必受到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中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相关规范吗? 解答: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内容包括应记载计三点及不得记载事项计八点,消费者购买礼券时应注意。定型化契约之重点有:1、业者发行礼券时,应记载系提供「向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与同业相互连带担保」、「存入金融机构之信托专户」、「加入同业公会之联合连带保证协议」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等5种履约保证择一为之。2、不得记载使用期限、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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