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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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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梦无忧网 试管婴儿论坛 本文由lzhiming741227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 法律背景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通过《 务委员会第十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自1995年 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中 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总 则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项目的执业要求 三、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人员的审批 五、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服务 的内容和有关规定 六、《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八、法律责任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项目 的执业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单位和人员,需经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单位必须取得《 政部门批准。单位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证》 个人必须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可证》;个人必须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执业医师证书》 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节 母婴保健机构专项技术 服务 基本标准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 配备基本标准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 认真、亲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 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 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 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 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 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 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 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三、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一)、组织设置要求 (二)产前诊断业务范围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产前诊断 技术服务包括: 1、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 3、开展常见染色体病、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 查和诊断。 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 5、接受开展产前筛查、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 诊断的孕产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至国家级产前诊断机构做进 一步明确诊断。 6、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的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7、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50年。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50年。 (三)规章制度要求 (四)质量控制 (五)专业技术基本要求 (六)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 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 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 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 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 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 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 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 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 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 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 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 技术的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 格证书》 格证书》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新生儿疾病筛查 (一)筛查实验室 1、机构要求;2、人员要求;3、设备要求;4、房 、机构要求;2、人员要求;3、设备要求;4 屋要求 (二)听力筛查 1、机构设置;2、人员要求;3、房屋要求;4、 、人员要求;3 设备要求 (三)其他 1、血片采集;2、追访和管理技术;3、苯丙酮 、追访和管理技术;3 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 第四节、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机构及人 员的审批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 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 合国务院卫生行政规定的条件和技 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才能从事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 一、审批权限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 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除必须经省、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外,按 照谁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照谁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谁负责发放 相应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许可证。 相应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许可证。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 1、审批条件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开展产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 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 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6)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7)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2、审批程序 (1)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前医 学检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州(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初审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初审后,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申请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审批,报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 3、申请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 1、申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条件: ? (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 务,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泌尿外科、外科临床经 验或已多年从事婚检工作,有丰富经验;取得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医学遗传学知识及婚检工 作岗位培训合格证; (2)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应由县级以上医疗保 健机构从事妇产科和外科(外科只负责结扎)主 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负责手术全过程,在 其指导下,终止妊娠的具体操作人员应具备三年 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操作熟练。 (3)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应取得 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有8 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有8年以上 相关学科临床经验,取得过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 术培训合格证书;能根据辅助检查出具的 报告,综合分析判断,作出准确的诊断结 论。 ? (4)助产技术人员:取得助产士或妇产科 医士、护士以上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年以 上临床工作经验。 (5) 家庭接生员: ①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部分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 培训考核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接产10次以上。 培训考核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接产10次以上。 ③具有高压灭菌产包、脐带包、必备的用品和抢救药品。 ④能承担孕妇系统管理,能初步识别高危妊娠并能及时转诊。 ⑤认真执行“四消毒” ⑤认真执行“四消毒”新法接生,会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⑥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 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上报。 家庭接生员一般只限于交通不便、住院分娩有困难的边远地 区。 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 人员的年龄要求一般为,女性为55岁 人员的年龄要求一般为,女性为55岁 以下,男性为60岁以下,60岁以上具 以下,男性为60岁以下,60岁以上具 有高级技术服务的离退人员,如继续 回聘在持有《 回聘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 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的,仍可以申报。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五款 2、申报及考核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对申报《合格证》的人员,应组织学习 )医疗保健机构对申报《合格证》 《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经理论考核合格后, 母婴保健法》 才具备申报资格。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 前技术培训后方可申报。 (3)申报《合格证》 (3)申报《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填 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登记表”,家庭接生人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登记表” 由所属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填写“家庭接生员考核登记表” 由所属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填写“家庭接生员考核登记表”, 上报发证权限范围的考核组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后, 对申报《合格证》的人员发给“ 对申报《合格证》的人员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 核发证申报表”,对申报《接生员证》人员发给“ 核发证申报表”,对申报《接生员证》人员发给“家庭接 生员考核发证申报表” 生员考核发证申报表”各一式两份。 (4)申报表由本人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并附理论考核成 绩和单位审核意见(家庭接生员可由村卫生所或乡卫生院 代填,并附乡镇级卫生院意见),加盖公章,报考核组进 行考核。 3、申请登记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 务人员,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向审批 机关提出申请和填报《 机关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并提交 以下材料: ①《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④ 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 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姓名、姓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从事专业时间、婚检、助产、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⑤《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和《毕业证》复 医师资格证》 医师执业证书》 职称证》 毕业证》 印件各一份; ⑥ 培训合格证; ⑦、执业单位出具从事有关专业的时间和临床经验证明; ⑧、从事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提交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认可的《 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 证》; ⑨、每人交2 ⑨、每人交2张半寸免冠彩色照片; 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要注明“与原件一致” 要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和日期 4、人员考试 (1)理论考试:申请者参加由审批机关组织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理论考试,成绩合 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2)技术操作考核:专业技术操作考核由审批机关 组织考核小组(2 组织考核小组(2-3名专家)负责。 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有一项不合格不得发证。 5、审核发证 审批机关按照《 审批机关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 本标准》 本标准》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并考试合格 的,发给相关项目的《 的,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 格证书》 格证书》。 三、申请变更、期满重新办理及复核 ? 需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 需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报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合格证》 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交回旧证, 并按法定的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合格证》 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1、机构 (1)申请变更: 《许可证》许可项目需变更的,需填写 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书 》、提交卫 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材料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期满重新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期满重新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 效期满继续开展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于有效期满前60 效期满继续开展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于有效期满前60 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填写《 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延续申请书》 许可延续申请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材料 ,办 理延续审批手续。 2、人员 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于每 三年进行一次复核,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 复核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 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五节 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 婴儿保健服务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 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 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 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 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3)、有关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 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2、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3、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管理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 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 育有关的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 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 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 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二、孕产期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 1.母婴保健指导; 2.孕妇、产妇保健; 2.孕妇、产妇保健; 3.胎儿保健; 3.胎儿保健; 4.新生儿保健。 4.新生儿保健。 (二)、管理要求 ? 1、孕妇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 前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 儿的; (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可疑 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 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 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婴儿保健 婴儿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 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 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 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 医疗保健服务。 2.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 2.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 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能保证婴儿及 时接受预防接种。 3.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 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 不得向孕产 妇和婴儿家庭宣传、 推荐母乳代用品。 4.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 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 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 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 备、资金和资料。 5.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 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 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六节《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 有关规定 一、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持有《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执业许可证 》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 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 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 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 证明》 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 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 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 学证明》。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 学证明》。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 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三)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三)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 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 1.《出生医学证明》 笔的; 2.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 出生医学证明》 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 4.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 出生医学证明》 用章的; 5. 《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出生医学证明》 (四)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 (四)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 证明》 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 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 出生医学证明》 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 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 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 出生医学证明》 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 发单位存档保留。 (五)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 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机 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六)《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 实行逐级申报订购 和发放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 出生医学证明》 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七)、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 (七)、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 学证明》 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 的,应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遗失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 出生医学证明》 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 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出生医学证明》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 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婴儿《出生医学证 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婴儿《 明》的发放 (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 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 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 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的机构保存。 第七节、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一、概述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 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 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 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二、鉴定组织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 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 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母 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 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诊断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 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三、鉴定程序 1、 公民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 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结果 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 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 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 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 鉴定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 鉴定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 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如鉴定有困难,可向上一 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如鉴定有困难,可向上一 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上级鉴定委员会接 到申请后3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省级为终极鉴定。如省级 到申请后3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省级为终极鉴定。如省级 技术鉴定有困难,可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确诊,出具检测报告,由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 定结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有下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1 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1、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采取其 它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 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 2、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超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母 、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超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医 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情况给予: 1、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 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胎儿性 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情况给予: 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以营利为 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撤销相应的母 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8日下午,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接到群众举报:荷塘区某诊所为患者刘某(女性,21岁) 实施无痛人流术,术后患者昏迷不醒,送至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卫生监督员接举报后立即赶往该诊所,通过现场检 查发现:该诊所的《医疗执业许可证》 查发现:该诊所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科目为西医内 科、妇科(限一般的妇科检查,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 目);诊所的妇检室内发现脚踏式吸引器1台,宫颈探针1 目);诊所的妇检室内发现脚踏式吸引器1台,宫颈探针1 个,卵圆钳1把,扩宫器4个,吸水器1根,输卵管通水管1 个,卵圆钳1把,扩宫器4个,吸水器1根,输卵管通水管1 根,金属鸭嘴器1个等医疗器械和一次性全麻包1 根,金属鸭嘴器1个等医疗器械和一次性全麻包1个, 未 用完的盐酸利多卡因4 用完的盐酸利多卡因4支;医师文某为患者书写的 病历和 手术记录。对诊所的2 手术记录。对诊所的2名医护人员和陪同患者就诊的周某 等进行了询问笔录及相关违法证据进行认定、登记保存。 同时到某市医院进行调查,对重症病房主任询问取证,在 该院病案室复印了该患者的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等。 童梦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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