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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人才服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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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人才服务细则 一、内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细则 1、受理部门: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办理程序: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3)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3、所需资料: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示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二)办理企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办公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各类表格和范本可从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网址: 4、办理时限: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6、联系电话:82129051。 二、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细则 1、受理部门: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办理程序: (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上虞区商务局进行审批(办理细则见第四款); (3)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4)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 (5)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3、所需资料: (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文件或证件;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其他有关文件。 4、办理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管理工商窗口。 6、联系方式: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联系电话,82129051;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联系电话,88615225。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办理细则 1、受理部门:上虞区民政局 2、实施依据及条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3、实施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名称核准——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受理——审查——核准——取得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质监部门)——发证——备案。 5、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 (6)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11)从业中的涉外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12)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登记的,还应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帐户、税务登记和刻制印章,报民政部门备案。 6、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8、联系电话:82129040。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理细则 1、受理部门:上虞区商务局 2、办理程序: (1)市场监督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3)需要项目立项及相关土地建设前期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所需资料: (1)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 (2)新办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新设企业合同、章程及附件(实物投资清单、进口设备清单、无形资产作入股协议等,均为正本)或变更的相应条款清单; (4)公司董事会名单(注明委派方、拟在董事会中任职、原工作单位及任职); (5)合营各方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须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6)投资者营业执照及外方公证认证、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即为身份证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9)特殊项目所需的特别批文(前置批复); (10)其他有关材料(有关事项的评估报告、证明、说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以上文件除外方提供的以外(外方提供的应附中译文),均须用中文书写。 4、办理时限:即办。 5、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6、联系电话:82129029。 五、企业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细则 1、受理部门:上虞区经信局。企业可在网上申请备案,网址: 2、办理程序: 网上注册→企业名称→填写注册表完成注册→电话告知→开通→网上提交备案申请表 3、所需资料(领取备案通知书时应随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公章。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经信窗口。 6、联系电话:82129082。 六、外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办理细则 1、受理部门: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下的外资鼓励和允许类项目由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外资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上虞区发改局初审后,按照权限报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核准。 2、办理依据: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3、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①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③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④环境影响评价;⑤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⑥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附件: 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②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③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⑤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4、办理时限: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类项目10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发改窗口。 6、联系电话:82129070。 七、税务登记证办理细则 1、受理部门:上虞区财政(地税)局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21条。 2、办理条件: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也可从上虞区财政局网站网址下载,个体工商户免填)及有关表格。 (2)按照表内的项目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盖章。 (3)向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办理申请领证手续。 (4)经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审核同意后,领取税务登记证。 4、所需资料: 企事业单位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财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提供相应证明; (6)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7)公司章程及有关分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投资者身份证明的证件复印件(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企业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批准证书),如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核算须提供非独立证明及总公司缴税银行帐号;若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书及复印件;若是从事货物运输业的还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等车船所有权证件的复印件;若是外地来虞从事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人还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是改组改制的纳税人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银行缴税帐户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机动车行驶证等车船所有权证件的复印件(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提供); (6)填报《个体工商户年季度营业额申报核定表》及《定额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营业额申报核定需到所在地税分局办理)。 5、办理时限:即办。 6、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 7、联系电话:82117161。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 2、办理条件: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3、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 (2)按照表内的项目如实填写变更表并盖章; (3)经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审核同意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供);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或修改议案等,变更名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5)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变更注册资金时提供); (6)经营场所是自有房产的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是租用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若是向自然人租用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变更地址时提供); (7)《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5、办理时限:即办。 6、办理地点: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7、联系电话:82117161。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1、受理部门:上虞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 2、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3、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国税局办税大厅受理→国税税源管理科审批。 5、所需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含新开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表2份);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表2份); (2)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上虞区江扬路1号国税局办税大厅。 8、联系电话:82121571。 九、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申请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列入绍兴市“330海外人才计划”和省、国家“千人计划”,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A类),其他符合区委办〔2010〕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B类),凭证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2、受理部门:上虞区委人才办。 3、办理程序:海外高层次人才填写《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上级人才计划证明材料,报区委人才办审批。 4、需提供资料:申请表、列入绍兴市级及以上海外人才计划文件或证书、一寸免冠彩照1张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一份复印件。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干部三科(1215室)。 7、联系电话:82212727。 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启动资金办理细则 1、资助对象与标准: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创业创新类人才或从区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创业创新类人才(包括短期项目创新类人才)。 对入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C创业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落户我区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创业类人才,在分别参照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人才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配套资金。区外直接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不再参加省、绍兴市海外人才项目评审的,直接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启动资金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50%(企业注册资金追加时,启动资金资助可在总额范围内相应追加),按启动资金总额2:3:3:2的比例拨付,即:完成工商、税务注册并正常运行,拨付启动资金总额的20%;项目团队成员到位并购置相关设备,并完成首期拨付资金投资的,拨付启动资金总额的30%;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后(以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为准)并完成已拨付资金投资的,注册资本到位,拨付启动资金总额的30%;经营业务满6个月后,且完成已拨付资金投资的,再拨付启动资金总额20%。 对入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C创新类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对入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短期项目A、B、C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扶助资金。落户我区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创新类人才,在分别参照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人才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长期项目、短期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资助。区外直接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按长期项目、短期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创新启动资金五年内每年按20%比例拨付,主要用于创新项目科研投入。 2、受理部门:上虞区委人才办 3、办理程序:项目承担企业填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附表2)、《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表》(附表3)、引进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或两区初审后报区委人才办审核;《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经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地税)局审核后,征求地税、国税、经信、安监、环保、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由区财政(地税)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委人才办向区财政(地税)局出具《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表》,由区委人才办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4、提供资料:申请表、拨付表、协议书、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销售发票(由已发生销售的创业类人才提供)、劳动聘用合同、一年来银行工资发放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5、办理时限:区委人才办5个工作日,区财政(地税)局20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干部三科(1215室)。 7、联系电话:82212727。 十一、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办理细则 1、资助对象与标准:对引进年薪为3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经绍兴市认定为“海外工程师”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实行年薪资助,按企业支付给“海外工程师”年薪15%的标准,每年对企业给予一次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为5年。 2、受理部门:上虞区人力社保局 3、办理程序:每年3月底前,申请企业如实填写《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请表》(附表4),向上虞区人力社保局申报,经上虞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征求上虞区委人才办意见后,于5月底前统一报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后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于10月底前按申报渠道填报《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附表5)及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出入境证明复印件,经上虞区人力社保局核实后统一报绍兴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和绍兴市委人才办审核后于11月底前下发资助文件;列入资助文件名单的申请企业填写《引进“海外工程师”资助资金拨付表》(附表6),经上虞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上虞区委人才办审批,资助资金由区人社局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4、提供资料:申请表、执行情况表、拨付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海外工程师聘用合同、企业股权证明、海外工程师护照及有效签证、海外工程师年度工资收入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5、办理时限:区人力社保局、区委人才办各5个工作日,区财政(地税)局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舜江东路287号二楼专技 科(216室)。 7、联系电话:82206622。 十二、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费资助办理办法 1、申请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企业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按国家资助额1:1的标准给予企业匹配资助;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但不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属非专家组织推荐的专家引进项目每项给予企业资助2.5万元,属专家组织推荐的专家引进项目每项给予企业资助2万元。 2、受理部门:上虞区人力社保局 3、办理程序: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批准立项并实施一年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7),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符合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审批,其资助经费由区人社局划拨给用人单位。 4、需提供资料:申请表、立项批准材料、外国专家护照、《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享受国家资助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5、办结时限:区人力社保局、区委人才办各5个工作日,区财政(地税)局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舜江东路287号二楼专技科(216室)。 7、联系电话:82206622。 十三、海外高层次人才银行贷款贴息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与标准: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绍兴“330海外英才计划”创业类人才,或从区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以其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在我区创办企业,并办妥工商注册等手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科技信用担保基金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信用担保。创业企业贷款的,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 A、B、C类项目,分别给予两年内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银行贷款的全额贴息,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创业项目的贷款贴息分别参照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类项目享受。 2、受理部门:上虞区委人才办 3、办理程序:每年10月底前集中申请办理一次。海外人才所创办企业银行贷款满一年后,承办企业填写《海外高层次人才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8),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或两区初审后报区委人才办审批,贷款贴息资金由区委人才办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4、提供资料:申请表、列入绍兴市级及以上海外人才计划文件或证书、护照及有效签证、贷款合同、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清单(需加盖银行印章确认)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5、办理时限:区委人才办5个工作日,区财政(地税)局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干部三科(1215室)。 7、联系电话:82212727。 十四、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及标准:对新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创业类人才,提供200平方米内的三年免租研发办公用房或相当于2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租金补助;对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提供1500平方米内的中试厂房,第1年免收租金或租金全额补助,第2、第3年分别按租赁费用的50%、30%给予租金补助。 2、受理部门:上虞区委人才办 3、办理程序:每年10月底前集中申请办理一次。自租办公用房(厂房)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满一年后,填写《海外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申请表》(附表9),经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两区审核后,报区委人才办审批,补助经费由区委人才办拨付到企业。 4、需提供资料:申请表、列入绍兴市级及以上海外人才计划文件或证书、护照及有效签证、企业工商登记执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5、办结时限:区委人才办5个工作日,区财政(地税)局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干部三科(1215室)。 7、联系电话:82212727。 十五、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设备投入补助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及奖励标准:对新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绍兴“330海外英才计划”创业类人才,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研发设备投入额2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2、受理部门:上虞区经信局 3、办理程序:每年10月底前集中申请办理一次。承办企业注册满一年后,填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设备投入补助申请表》(附表10),经区经信局审批后,补助经费由区经信局划拨给企业,补助情况汇总后由区经信局反馈给区委人才办。 4、需提供资料:申请表、列入绍兴市级及以上海外人才计划文件或证书、护照及有效签证、企业工商登记执照、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5、办结时限: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行政中心1号楼一楼行政许可科(1133室)。 7、联系电话:82212915。 十六、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科研经费补助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和补助标准:对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创业类人才,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创办企业所建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资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成果明显的,给予30万元补助。 2、受理部门:上虞区科技局 3、办理程序:每年3月底前集中申请办理一次。承办企业填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科研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1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或两区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审批,科研补助经费由区科技局划拨给企业,补助情况汇总后由区科技局反馈给区委人才办。 4、需提供资料: 申请表、列入绍兴市级及以上海外人才计划文件或证书、护照及有效签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销售发票或研发机构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2份复印件。 5、办结时限: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行政中心3号楼三楼综合计划科(3233室)。 7、联系电话:82198996。 十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融资支持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及补助标准。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两年及以上,可在第三年按该投资额70%抵扣该投资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体企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其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受理部门:上虞区财政局 3、办理程序: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两年后,或实体企业投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发生损失后(投资损失需经国家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填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融资支持申请表》(附表12),经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确认后,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两区审核,情况属实的报财政(地税)局审批后进行抵扣。 4、需提供资料: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及有关分配协议、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或实体企业纳税证明、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5、办结时限:区财政局10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体育场路5号财政(地税)局4号楼三楼税政科(4319室)。 7、联系电话:82022054。 十八、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补助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和标准:从2009年7月14日起,初次引进到我区工作且签约聘用工作时间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重点培养人才,省级以上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领军人才,取得《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的海外人才,在到我区工作头五年内,给予人才个人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取得《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A类)的海外人才,工作满五年时,再给予5万元安家补助;引进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才,上年度实际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到我区工作头五年内,给予人才个人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在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每年给予1万元的生活费补助;企业引进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地(市)级特级专家、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卫生系统引进全日制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或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副高级职称并能填补区内空白医学学科建设的学科带头人,在到我区工作头五年内,给予人才个人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卫生系统引进在我区注册执业的高层次卫技人才、与我区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并签约一年以上的高层次卫技人才、短期支援我区医疗卫生工作在三个月以上(需正常上班)的高层次卫技人才,适当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政策,并按实际工作时间享受补助。 2、受理部门:上虞区人力社保局 3、办理程序:每年10月底前集中申请办理一次。对新引进在我区工作满一年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补助申请表》(附表13,卫技人才统一由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符合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审批,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给予人才个人。以后每年申请结算一次至补助期满止。 4、需提供资料:申请表、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上年度工资收入清单、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及有关荣誉证书(引进的上年度实际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还需提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5、办结时限:区人力社保局、区委人才办各5个工作日,区财政(地税)局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舜江东路287号二楼专技科(216室)。 7、联系电话:82206622。 十九、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税收奖励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及奖励标准:对新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六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 2、受理部门:上虞区委人才办 3、办理程序:每年3月底前集中申请办理一次,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区首次创办企业,登记注册后对地方财政产生贡献的,填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附表14),经区委人才办审批后,奖励经费由区委人才办划拨给企业。 4、需提供资料:申请表、列入绍兴市级及以上海外人才计划文件或证书、护照及有效签证、企业工商登记执照、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税收缴纳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 5、办结时限: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各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干部三科(1215室)。 7、联系电话:82212727。 二十、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办理细则 1、补助对象及标准:从2009年7月14日起,初次引进到我区工作且签约聘用工作时间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才,省级及以上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领军人才,地(市)级特级专家、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B类)的海外人才,硕士、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才,上年度实际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奖励。取得《上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A类)的海外人才,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2、受理部门:上虞区人力社保局 3、办理程序:每年3月底集中申请办理一次。高层次人才在虞工作满一年后,填写《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表15),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区委人才办审批,奖励经费由区人社局划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给予人才个人。 4、提供资料: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上年度工资收入清单、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引进的上年度实际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还需提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5、办理时限: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各5个工作日,区财政(地税)局7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上虞区舜江东路287号二楼专技科(216室)。 7、联系电话:82206622。 二十一、优秀人才奖励申请办理细则 1、申请对象和奖励标准:对新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新评为国家级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新评为省部级特级专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评为卫生系统省部级专家或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给予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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