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八章 管理资产业务
第一节 在评项目的联合贷款业务
一、关于联合贷款
(一)定义
联合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利用信用优势和信用建设成果,在贷款评审阶段或借款合同签订后,引导商业银行参与“两基一支”项目融资,开发银行负责融资安排和受托管理的商业银行贷款。
融资安排是指开发银行为满足项目用款需求,制定贷款方案,联合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
受托管理是指开发银行接受商业银行的委托,负责对联合贷款进行管理。
(二)分类
第一类为开发银行负责项目融资再安排的贷款,第二类为开发银行不负责项目融资再安排的贷款。融资再安排是指联合贷款到期后,开发银行可单独承担项目的全部融资,也可由商业银行继续发放新的贷款。
(三)对象和范围
开发银行组织联合贷款的合作对象为商业银行;联合贷款业务的范围为已签订贷款发放未结束项目、承诺待签合同或在评审项目。对于已签订贷款发放未结束项目、承诺待签合同项目中涉及联合贷款业务的,相关的组织、方案上报、方案审查、合同签订等内容请参阅《关于印发联合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及合作协议(框架文本)的通知》(开行发[2004]46号),或更新的文件规定。
(四)作用
l 解决(或有效缓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发放压力,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产规模;
l 增加国家开发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l 增强国家开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二、 应用
在评联合贷款项目的审查流程、方式按照本手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审查流程、方式执行。
(一)联合贷款项目方案的确定
贷款评审时,评审部门应根据评审项目年度用款需求及合同执行分行(含企业局、总行营业部)相应年度放款规模平衡情况,积极与相关商业银行落实联合贷款事宜,并将协商一致的结论,如商业银行提供联合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类别(即是否需要开发银行负责项目融资再安排)、发放安排及安排费费率、代理费费率等体现在评审报告中。
(二)评审报告中增加的内容
1、增加的共性内容
(1)摘要表
本手册摘要表中,已增加一栏“管理资产”,需填写拟定的联合贷款方案,如商业银行的名称、联合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类别、发放安排、安排费费率及代理费费率等。
(2)正文
在评审报告正文第二章“项目评审”第二节“资金风险——资金筹措及到位风险”最后增加一段关于联合贷款的相关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名称、联合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类别及发放安排以及意向的安排费、代理费费率等。
在评审报告正文第七章“结论及建议”关于项目扼要归纳内容之中增加联合贷款的相关内容。
(3)评审报告附件
需就联合贷款的内容与借款人及意向参与联合贷款的商业银行进行谈判,并须形成三方的会谈纪要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
2、非共性内容
(1)第一类联合贷款(需开发银行融资再安排)
第一类联合贷款对总投资、资金筹措及到位、还本付息、项目贡献度等的影响暂不体现,仍按全部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测算。
在评审报告正文“第二章”之“资金筹措及到位计划表”中,联合贷款方案中商业银行贷款不在“二、其他融资”中体现。
在评审报告中“资金风险评审”最后增加联合贷款的发放情况,并列表说明。参考表式如下:
联合贷款发放情况表
单位:万元
资 金 来 源
合 计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
需开发银行贷款
一、开发银行实际发放
二、联合贷款参加行发放
注:
“需开发银行贷款”是指不考虑联合贷款时,借款人在建设期间每年需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一、开发银行实际发放”是指运用联合贷款后,开发银行每年实际发放的贷款额;
“二、联合贷款参加行发放”是指在联合贷款期间,商业银行每年发放和回收贷款情况,发放贷款时“正号”表示,回收贷款“负号”表示,“合计栏”只填写正数合计值。
(2)第二类联合贷款(不需开发银行融资再安排)
将联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作为其他融资体现在总投资测算(主要影响建设期利息)、资金筹措及到位、还款资金评审(包括偿债覆盖率、还本付息表)中。
在评审报告正文中的“资金筹措及到位计划表”之“二、其他融资”中体现管理资产的内容,即在联合贷款商业银行后加注“(管理资产)”的标识。
此类联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不体现在“开发银行贷款”项下。
在评审摘要表“资金风险”中的“其他融资”中,加注“管理资产”的说明。
第二节 信托业务介绍
一、信托资产业务种类及有关要求
信托资产是指由我行牵头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开展信托业务而形成的,并且由我行进行管理的资产。信托资产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和信托债权资产。
(一)信托贷款业务
1、信托贷款业务定义
由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一定期限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我行贷款项目筹集社会资金,并将所筹资金以贷款的方式交付项目借款人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借款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2、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范围
我行开展信托贷款业务的范围限于我行正在评审阶段拟承诺的贷款项目、已承诺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简称承诺未贷)的贷款项目、或已经签订《借款合同》尚未放款以及贷款发放未完毕(简称合同未贷)的贷款项目。
如果信托贷款用于我行已经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项目,并因此延迟我行原《借款合同》中与信托贷款等额部分的贷款发放及回收计划,我行应与借款人协商,对原《借款合同》进行调整。
3、信托贷款额度
信托贷款的额度由我行、项目借款人和信托投资公司协商确定,一般应不少于1亿元。
4、信托贷款期限
信托贷款的期限由我行、项目借款人和信托投资公司协商确定,不少于1年。
5、信托贷款利率
信托贷款的利率原则上执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具体应根据市场资金供应情况,由我行、项目借款人和信托投资公司协商确定,一般应不高于我行对该项目的贷款利率。
6、对信托公司的要求
与我行合作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是已经在银监会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
(二)信托投资业务
1、信托投资定义
信托投资是由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手段为我行贷款项目筹集社会资金,并将所筹资金以资本金形式对该项目进行股权投入或购买该项目的有关权益,投资人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信托期限届满,由项目公司股东方进行回购或安排其他的赎回方式。
2、开展信托投资业务的范围
我行开展信托投资业务的范围限于经济效益较好,但目前资本金比例达不到我行要求的申请我行贷款的项目。
3、信托投资额度
信托投资的额度由我行、项目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协商确定,一般应不少于1亿元。
4、信托投资期限
信托投资的期限由我行、项目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协商确定,不少于1年。
5、信托投资收益率
信托投资的收益率由我行、项目公司法人和信托投资公司协商确定。
(三)信托债权业务
1、信托债权业务定义
信托债权资产是指我行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额度的信贷资产设定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并且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人转让该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项下受益权,我行按照约定,获得与所转让的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项下受益权相对应的现金流。
信托财产项下受益权是指在信托期间内对该项信贷资产的债权及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包括信贷资产本金和约定的收益。
2、开展信托债权业务的范围
我行选择信贷资产设立信托时,应根据我行具体经营目标确定所选信贷资产的行业范围、资产规模、资产种类、期限等
3、投资人预期收益率的约定
根据市场情况,与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有关方协商,约定给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率。
二、信托资产业务的管理
(一)有关合同协议
1、我行、信托投资公司、项目借款人(或项目公司)经过谈判,协商一致,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分别签订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1)在信托贷款业务中,由我行、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由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借款人签订信托《借款合同》,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在信托投资业务中,由我行、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信托投资协议》,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3)在债权资产信托业务中,由我行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资产信托合同》,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
在上述信托资产业务的法律文件中,应明确规模、利率、期限、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的分配方式、信托公司信托报酬及相关的信托费用、担保事项及担保费用、资产管理费率等;
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法律诉讼等。
2、信托投资公司应与我行签订信托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协议)》,或在相关的信托资产合同的条款中约定,委托我行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并约定应支付我行的管理费用。
项目借款人或项目公司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由我行负责信托资产项目现金流的管理,包括信托贷款或投资资金的发放以及信托资产本金及利息(收益)的回收。
3、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选择我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 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我行。
如果选择我行作为托管行,信托投资公司应与我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在相关的信托资产合同条款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在我行开立信托资金监管账户;所有信托资金都应先进入该监管账户,再由我行根据合同约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资金划转程序进行分配。
三、信托资产业务的担保
(一)信托资产业务是否设置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由我行、信托投资公司及有关方协商确定。
(二)对我行已经贷委会审议并通过的项目,若需我行担保的,我行可选择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1、我行承诺后续贷款支持
即对于我行承诺未贷或合同未贷的贷款项目,我行承诺在信托贷款或信托投资到期时,在我行原贷款承诺额度内,向项目借款人或项目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偿还该笔信托贷款或回购该项信托投资。
2、我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三)若信托贷款或信托投资的对象是我行评审未承诺的项目,且需我行进行担保的,则应上报我行贷委会,通过贷款审查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信托资产业务的相关费用
(一)信托资产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其他信托费用,以及我行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和担保费;收费方式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
(二)具体费率由我行、信托投资公司及有关方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信托资产的规模等情况协商确定。
五、 职责分工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编制并下达全行年度信托资产业务的指导计划;负责审批涉及由我行提供担保、或在效应上等同于我行提供担保的信托资产业务。
(二)信贷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全行信托资产业务;负责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
(三)法律事务局负责制订信托资产业务协议、合同等框架文本,负责审查实施部门提报的协议文本及相关的合同文本。
(四)财会局负责制定信托资产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负责对分行提报的信托资产业务的实施方案出具会计核算方面的意见。
(五)评审一局负责制订信托资产业务的指导意见及操作办法等文件;指导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和企业局)开展信托资产业务;
(六)评审一局负责与三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业务合作,制订信托资产业务的实施方案;负责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分行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七)分行负责与省级信托投资公司之间进行业务合作,制订信托资产业务的实施方案;负责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组织信托资产业务的具体实施。
六、信托资产业务基本程序
(一)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指导计划,选择具体项目,组织信托资产业务的实施。
(二)合作方为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由分行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商、谈判,设计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评审一局备案。
分行根据实施方案,与信托投资公司拟订相关的协议文本、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
分行将协议文本、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上报法律事务局审查;
如果实施方案中涉及我行提供担保,或效应上等同于我行提供担保的,分行应同时将实施方案上报综合计划局审批;
经审查、审批同意后,分行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组织实施;
分行在协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文本、合同文本、实施方案报综合计划局、信贷管理局、评审一局备案。
(三)合作方为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由评审一局负责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商、谈判,设计具体的实施方案。
评审一局拟订相关的协议文本、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
评审一局将协议文本、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报法律事务局审查;
如果实施方案中涉及我行提供担保,或效应上等同于我行提供担保的,评审一局应同时将实施方案报综合计划局审批;
经审查、审批同意后,由行长授权评审一局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将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送有关分行,由其组织实施;
评审一局在协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文本、合同文本、实施方案报综合计划局、信贷管理局备案。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附带担保的债权资产信托业务,目前尚存在终止确认不确定的问题,分行暂不开展此类业务,待有关问题明确后,由评审一局另行下发补充意见。
(二) 在信托资产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到本指导意见未涉及或未明确的问题,由评审一局另行制订补充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