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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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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精) 军转干考试 XX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 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关于印发〈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以及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军转干部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 第一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进XX市区(含XX县区、XX县区、九江开发区,下同)安置: 1、原籍属XX市区或从XX市区入伍(不含从外市考入九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2、配偶在XX市区工作(属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的正常工作手续)且在XX市区有常住户口的; 3、驻XX市区部队的随军配偶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XX市区或从XX市区入伍或离退休在XX市区定居的; 5、军转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XX市区,在XX市区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军转干部未婚的,其父母在XX市区有常住户口的(均需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及房产证);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XX市区或从XX市区入伍,或一方部队在XX市区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军队职工,不能认定为双军人); 军转干考试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XX市区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本人要求在市区安置的; 9、军转干部及其配偶一方具有高级职称的。 第三条军转干部的配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常住户口,非因随军、正规渠道办理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动的,不得作为进市区安置的理由。 非驻市区部队军转干部的配偶,其户口空挂(指工作、生活基础均不在XX市区的且军转干部的配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常住户口、非因随军、正规渠道办理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动的)XX市区的,如其配偶系外省、市籍的,原则上回干部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如其配偶系XX市所辖县(市)的,可回军转干部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亦可回配偶原籍或现工作地安置。调整进市区安置的,均应提供其配偶户口及房产证原件,并且在安置军转干部本人时不安排其随调配偶的工作,同时由其本人向军转办写出不予安排随调配偶工作的认可意见书。 第四条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本着分散派遣、均衡安置的原则,参照本办法 一、 二、三条之规定,由市委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原籍、入伍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础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条凡驻地在XX市范围内的部队干部就地转业时,其配偶一般不列入移交;个别需要回干部或配偶原籍异地安置的,方可列入移交安置范围。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 第六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原则上参照计划安置的条件执行,鉴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不需地方政府安置,在进市区的条件上予以适当倾斜照顾,以支持和鼓励军转干部走自主择业之路。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进XX市安置条件,且已在市区购房定居的,可以在市区安置,其随调配偶工作亦可在市区安置。如本人愿意,也可回原籍县(市)安置。若其随调配偶工作在县(市、区)的,在安置时不予考虑。 第八条外省、市籍不符合进XX市安置条件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如其在XX市区已购房定居的,可视情将军转干部列入管理服务范围,但不负责安置其配偶的工作。 其它有关问题 军转干考试 第九条凡在军转干部确定转业之后办理的随军、随调、随迁及就业手续的军转干部配偶,不予接收;凡从企业到事业、从事业到行政逆向调动不足一年并且缺少相关调动、调资、考核等手续的配偶随迁安置时,依调动前单位所有制性质对口安排。 第十条每年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军转办应严格把关。档案内资料必须符合实际,发现涂改一律退档,并取消当年分配资格;发现弄虚作假并经查实,一律退档,并在两年内不予接受。档案接回后,由军转办依据上述原则对本年度军转干部逐一分解,并于年度军转安置工作会议期间将任务下达有关县(市)。 第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一个月后即将档案退回并两年内不再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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