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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保未保人员补费参保申请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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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应保未保人员补费参保申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XX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制定了《XX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XX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XX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直接纳入人员 (一)申请。 由直接纳入人员原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有退休证的应提供退休证,向原单位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直接纳入审核表》)。 (二)受理。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具《受理回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在《直接纳入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及审批。 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成后,所属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五)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工作日内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 (六)资料移交。 在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同意直接纳入申请人的《直接纳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移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同意直接纳入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原所属单位或委托人) (七)核发待遇。 申请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申请人建立参保关系,并按照汕人 社〔2011〕320号第三点规定核发待遇。 二、缴费纳入人员 (一)缴费申请。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已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现参保单位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省驻汕单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未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参保现已停保人员),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原单位所属的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缴费纳入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缴费纳入审核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个人档案原件; (4)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申请人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送审单位)根据申请人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缴费纳入审核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 (二)受理。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1、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在《缴费纳入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资料、《受理回执》一并交还送审单位。 2、送审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缴费纳入审核表》的“申请人自愿缴费声明”栏目选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并签名后,由送审单位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其中现参保缴费的申请人由其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缴费纳入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开具《补缴通知单》。《缴费纳入审核表》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还送审单位。 (四)缴费。 送审单位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五)建立个人账户。 地税部门征收入库后,将征收数据及时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对有视同缴费权益的申请人,及时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六)申领待遇。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待遇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三、遗失档案人员 对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手续,但无法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审核: 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单位工作经历 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材料,向原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填写《遗失档案的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后,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核及缴费手续。 四、各经办部门办结业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业务材料整理归档。 附表: 1.《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2.《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3.受理回执 4.不予受理回执 5.《遗失档案的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附表下载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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