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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关于XX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发〔2012〕10号文件精神,更加有效地保护好我县的森林资源,强化生态立县意识,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就全县2012年度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和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林木。对年初已安排的木材生产计划,各林业站(分场)要及时进行梳理、清理,对年初已安排在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木材生产计划,一律予以取消采伐计划。
二、对本年度生产计划实行严格调控。省政府2012年下达我县集体部分年森林采伐计划为44.4298万立方米蓄积量,根据我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今年的主伐计划为22.9912万立方米。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情况下,必须凭林权证和书面申请报告(含迹地更新保证书),经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场各分场)签字盖章同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三、严禁办理大树移植出县的审批。根据湘林政〔2012〕3号和江发〔2012〕10文件精神,各林业站要停止办理大树移植出县的申报审批手续(包括房前屋后的林木),同时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非法移植活立木的打击力度,对滥采乱挖四旁树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渎职失职行为。伐调人员要切实按照《XX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进行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实行谁设计,谁负责工作责任制。严禁在保护区可视范围内设计伐区。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坚持凭证采伐制度。各林业站要及时将伐区调查作业设计资料上交森调队复核后,再移送林业分类经营办和资源林政股进行审核,符合《XX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和江发〔2012〕10号文件规定的,给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迟交或不交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局里将以慢作为或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禁无证经营加工和非法收购无证木材。森林公安和执法大队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加工和非法收购无证木材的打击力度,对无证经营加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收购无证木材的(特别是收购杂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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