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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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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 录 一、政策背景及制度 1 1.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1 2.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 3.试点地区是如何确定的,现在有哪些试点地区? 2 4.人民银行与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种人民币结算合作机制? 2 5.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作用在试点后有什么变化? 3 6.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能否用于跨境贸易结算? 3 二、银行相关政策 4 7.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4 8.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5 9.银行如何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选择? 6 10.境内银行如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6 11.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如何确定? 8 12.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如何确定? 8 13.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如何进行平盘? 8 14.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不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8 15.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9 16.境内代理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划转能否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9 17.如何理解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时的贸易真实性审核? 9 18.银行如何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9 19.境内结算银行能否为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10 20.边贸地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10 21.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出人民币时,金融机构按何标准做大额交易报告? 11 22.可否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11 23.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的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 11 24.境外承包工程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而不进入境内的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11 25.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人民币存款、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的利率如何确定? 11 26.境内银行开展贸易融资等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有无规模管理?其利率如何确定? 12 27.境内银行是否可以开展对海外项目的人民币项目融资? 12 28.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12 三、 企业相关政策 13 29.试点地区企业是否都可以在跨境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 13 30.出口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13 32.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13 33.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14 33.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14 34.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15 35.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15 36.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15 37.试点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16 38.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能方便地获得人民币贸易融资吗? 16 39.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16 40.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16 41.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17 42.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17 43.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7 44.试点企业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18 45.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18 4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18 47.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 18 48.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19 49.企业如何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0 50.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20 51.企业是否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20 52.企业能否以人民币进行对内/对外投资等资本项目项下业务? 20 53.服务贸易项下人民币支付是否需要审查税务凭证? 20 54.企业是否可开立多个账户,在多个银行办理业务? 21 55.企业如何选择主报告行? 21 56.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21 57.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21 58.对先结算后进/出口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22 四、监督检查 22 59.人民银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22 60.人民银行对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定的企业银行有哪些处罚措施? 23 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工作知识问答 一、政策背景及制度 1.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时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确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7月3日人民银行印发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17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办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 3.试点地区是如何确定的,现在有哪些试点地区? 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6月扩大试点,增加山东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4.人民银行与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种人民币结算合作机制? 为做好内地与港澳之间通过清算渠道进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对港澳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于2009年6月29 日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2009年12月14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朱民与澳门金管局主席丁连星签署了补充监管合作备忘录。 5.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作用在试点后有什么变化? 港澳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业务涉及存款、兑换、汇款、银行卡、人民币支票、人民币债券等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 6.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能否用于跨境贸易结算? 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 二、银行相关政策 7.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开户并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的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主要规定包括: (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8.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境内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需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9.银行如何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选择? 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10.境内银行如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全国性银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一点接入。济南分行辖内(山东省)地方性及区域性银行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点接入,外资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所在地人民银行一点接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内银行接入流程如下: 一是网络接入。银行应接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城市金融网。未接入的银行请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09〕94号)相关规定申请接入。 二是申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银行在完成相关的业务及内部系统准备后,通过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将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通知银行领取RCPMIS的接口报文规范。 三是银行通过取得的系统接口规范进行系统开发。四是申请系统接入与测试。银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系统测试申请,得到确认后,携《系统测试用户申请表》领取测试系统账户及密码信封,填写银行用户系统管理员身份信息登记表,并通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领取测试IP地址等环境参数。 五是申请系统正式上线。银行系统内部测试完成后,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系统正式上线申请。银行在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上海总部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系统的验收后,携《系统生产用户申请表》领取生产系统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并通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领取生产IP地址等环境参数。 六是银行分支机构接入系统规定。银行(含全国性银行)接入系统后,可为其需要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分支机构办理网络联接与用户设定,并书面报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 11.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如何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向境外参加银行出售人民币资金,也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人民币购售日终净额是境内代理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当日向所有境外参加银行售出人民币资金和从所有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轧差后的金额,该金额按年度累计后双向不得超出人民银行所确定的人民币购售规模。 12.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如何确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是指该境内代理银行全行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 13.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如何进行平盘? 跨境贸易结算项下人民币购售交易头寸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的人民币头寸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14.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不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 15.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因贸易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划。 16.境内代理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划转能否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它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涉及到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以通过行内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17.如何理解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时的贸易真实性审核? 根据这一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相应的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但试点企业贸易结算项下人民币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结算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贸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18.银行如何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并按照督促指导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 19.境内结算银行能否为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20.边贸地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银行会将现存的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统一导入RCPMIS,境内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所有为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信息及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 21.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出人民币时,金融机构按何标准做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2.可否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23.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的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 24.境外承包工程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而不进入境内的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25.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人民币存款、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的利率如何确定?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26.境内银行开展贸易融资等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有无规模管理?其利率如何确定? 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不实施额度或规模管理,银行可根据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不需要人民银行审批。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应按照现行的利率管理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可以考虑特殊处理。 27.境内银行是否可以开展对海外项目的人民币项目融资? 目前,对海外人民币项目融资进行个案试点,银行需要将融资项目报送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只规范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不受其限制。 28.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三、 企业相关政策 29.试点地区企业是否都可以在跨境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企业,可采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才可以在出口货物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但不涉及退税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 30.出口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出口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32.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3.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一)《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 (五)《税务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3.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附表2-1)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2),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34.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35.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36.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37.试点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附表3),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38.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能方便地获得人民币贸易融资吗?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39.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附表3)和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对账单,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40.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山东省预收预付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41.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42.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43.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经人民银行等六部委确认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4.试点企业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45.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4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47.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在此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是,如果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交易不涉及退税,各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如能协调一致,也可以考虑采用人民币结算。 关于特殊经济区内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处理,鉴于目前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尚未就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相关的跨境货物贸易物流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在此期间,境内结算银行可凭纸质“进出境备案清单”为该区域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的业务信息中填报相应的备案清单号(报关单号栏)。 48.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目前,新增加试点地区可以参照上海、广东的做法处理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具体来说,处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首先,外币报关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收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出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其次,外币报关进口、人民币付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付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进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 对于2009年12月31日以后以外币形式报关的进口,外汇局不再要求核销。对于以外币报关的出口,因为使用了出口收汇核销单,需由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协商,协商一致后由外汇局做不收汇核销处理。 49.企业如何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50.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51.企业是否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52.企业能否以人民币进行对内/对外投资等资本项目项下业务? 对于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业务暂以个案试点的方式办理,即,对于一些与跨境贸易关联度较高的大型或重点项目,可由各试点地区分支行个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进行试点。 53.服务贸易项下人民币支付是否需要审查税务凭证? 在明确的规定出台以前,银行可参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要求提报税务凭证的,银行应要求提报并审查。 54.企业是否可开立多个账户,在多个银行办理业务? 企业可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法规中没有限制性规定,但企业应选择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信息主报告行。 55.企业如何选择主报告行? 所谓主报告银行,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56.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对于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入,在入账的同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不实行“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也就没有资金使用的额度限制。 57.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企业持相关单证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58.对先结算后进/出口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5)企业持相关单证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四、监督检查 59.人民银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对银行履行人民币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义务的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负责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相关业务信息和备案资料的,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60.人民银行对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定的企业银行有哪些处罚措施?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相关业务信息和备案资料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企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如存在以虚假交易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附表1: 企业信息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编号: 基 本 信 息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海关编号 税务登记号码 经济类型及代码 行业属性及代码 投资国别或地区 主报告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编号 联 系 方 式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备注: 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报告银行留存,一份由主报告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2、本表编号由当地人民银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表2-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公章或财务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金额合计: 元 其中: 一般贸易项下: 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服务贸易项下: 元 其他经常项目项下: 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其中实际收款比例: % 其他贸易项下: 元 如需报关,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预收货款项下: 元 预收货款占合同比例: %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 贸易从属费用: 元 人民币报关时 已报关: 元 出口日期: 未报关: 元 预计 天后报关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表2-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公章或财务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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