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省财政局XX省教育委员会XX省民政局北京银行
京财文〔2009〕1555号
关于印发《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教委、民政局,北京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及有关规定,现印发《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省财政局
XX省教育委员会XX省民政局
北京银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XX省的承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由共同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并共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贷款。
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共同借款人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学生以外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指在试行期间考入京外普通高校、未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享受XX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以及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北京生源。
第四条
北京银行为承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五条
贷款金额及用途。每生每学年贷款不超过6000元,为1000元到6000元之间的千元整数,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毕业后两年为还款宽限期(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京外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顺延还款宽限期,但不调整贷款期限。
第七条
利息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本息计收。学生在校期间(按专业规定学制计算)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毕业后(包括宽限期内)的利息由共同借款人负担。提前还款,按照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计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共同借款人无不良行为记录。学生以外的共同借款人中须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其中对享受优抚待遇的烈士子女、孤儿、低保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重残人家庭优先资助。
第十条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学制确立最高授信额度,一次审批并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审核、发放的办法。每学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贷款,共同借款人之一需前往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停止贷款则需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学年度、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程序。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8月,具体时间以当年北京学生资助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受托人)须共同向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由民政部门发放的XX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XX省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证证明;
(2)重残人家庭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重残人”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3)学生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以及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本人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5)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的借款申请表(附件1)两份;(6)共同借款人为非法定监护人的须签署委托协议。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程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向共同借款人所在区县的北京银行支行提交《××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的申请材料。支行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同时通知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向借款学生出具合同回执(附件3),由借款学生交其就读的高校,由高校填写缴纳费用的开户行、账号等相关资料,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确认合同回执中学费、住宿费应交纳金额并加盖公章后在合同回执规定的时间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手续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同回执是借款合同项下重要凭证,合同回执的反馈将直接影响贷款发放。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回执应及时向支行移交,由支行办理汇款手续。
继续使用贷款的学生向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后续操作时间和程序适用本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程序。每年10月上旬,北京银行各支行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提供的资金账户。
各支行在贷款资金划拨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编制贷款汇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账务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同时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通知学生已经放贷及放贷金额。
第三章本息回收
第十四条
本金偿还。借款学生的贷款到期日为首次放款日的对月对日。还本期为放款日至贷款到期日。还款宽限期为借款学生毕业后两年。本金偿还方式,具体由借款学生与北京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个人负担利息的计收。借款学生从毕业后当年的8月1日起利息全额自付。第十六条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贷款到期日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起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支行应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资金测算工作,于每年的固定还款日进行本息扣收。借款人应提前将还款资金存入申请贷款时提交的学生账户中。
支行在扣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编制贷款扣收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结算单据一并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账务核对,核对无误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如需提前还款,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日前15日向北京银行支行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借款人所还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提前偿还部分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支行对提前还款进行扣收后,后续操作流程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支行应做好提前还款借款人的反馈工作。
第十八条
逾期本息。对于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学生账户,北京银行支行应对账户进行余额检查,如出现余额,及时扣收。
第十九条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计算。每年11月上旬,北京银行支行在掌握借款学生还款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贷款汇付汇总表,对当年(12月20日前)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分别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盖章后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核对无误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各支行将核实后的测算结果报送总行,总行审核后汇总并加盖公章,同各支行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材料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第四章贷前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需求额度测算。每年5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需求额度进行测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
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学生变更开户行。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共同到北京银行支行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同时,支行应将合同变更信息及时通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第二十二条
贷款催收。北京银行支行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与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联系制度。每年固定还款日前,支行应通过短信、电话、挂号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对未按时还本付息且贷款到期最后一年的借款人,支行统计汇总后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支行催收还款,每季度一次,所有贷款催收凭证交由支行留存。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以视情况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使用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台账管理。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北京银行支行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生源地贷款管理台账,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后及时核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中生源地贷款子系统的数据导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档案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北京银行支行应按要求分别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北京银行总行应分别做好督导、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控。财政、教育和银行联合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监控体系,由北京银行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落实,支行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操作,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每年12月,支行向总行报送贷款资产质量监控报告,总行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积极配合支行做好风险监控工作,主动了解并掌握借款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例如借款人的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变化等,对存在可能影响还贷因素的借款人予以关注,并及时通报支行。
第五章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财政贴息年限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制计算。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由中央财政负担。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北京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对于贷款工作开展较好、本息回收较理想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风险补偿金给予一定奖励。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北京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要求负责归集并按时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将对本息收回较好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奖励;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市财政局各分担50%。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组织管理。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北京银行组成生源地贷款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运行机制。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善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北京银行牵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开发使用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和北京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后30日施行。
第12页 共12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