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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玛克特商贸城商铺租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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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玛克特商贸城商铺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上海蕴森实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玛克特商贸城商铺之事宜,订立本协议书,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地点、租赁年限、起止时间及租赁经营范围 1.1     甲方的上海玛克特商贸城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 1.2     乙方承租该商贸城______号楼______号商铺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零售批发,该商铺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1.3     乙方承租甲方的商铺从事产品经营,且经营范围仅限于1.2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如乙方变更经营范围,须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作乙方违约。 1.4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收费标准 2.1     租金:每年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2     租金缴纳形式:按年度缴纳。 2.3     甲方免除乙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上网费用。 2.4     甲方免除乙方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房租费用。 2.5     电话费(含:市话费、长话费、声讯费等):按每月电信部门收费单计收。 2.6     ERP软件使用、维护以及升级费用:200元/年,先付后用。 2.7     如增加其它设施,经双方协商另订收费标准。 第三条:租金及其它收费方式 3.1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0元人民币作为商铺订金,用于支付开业之前的各项费用:2010年全年的房租、ERP软件费用、公司注册费用、商铺精装修费用(玛克特商贸城基本装修由上海蕴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以及其它按照规定应该缴纳的费用。开业之时由甲乙双方共同核算总费用,多退少补。 3.2    商铺租金均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办理,具体如下: (1)       乙方如果在2009年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需要缴纳2010年全年的租金(从定金中扣除)。 (2)       乙方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本协议之规定一次性向甲方缴纳2011年的房租,不得逾期。每逾期一天加收2011年总房租的5‰作为滞纳金,若逾期超过十天仍未付清上述款项,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采取任何措施,收回所出租的场所。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本协议之规定一次性向甲方缴纳2012年的房租,不得逾期。每逾期一天加收2012年总房租的5‰作为滞纳金,若逾期超过十天仍未付清上述款项,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以收回所出租的场所。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在协议期满之后不再续约,只需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缴纳剩余月份的租金即可。) 3.3     ERP软件费用:乙方在支付房租的时候,同时支付ERP软件费用(200元/年),若逾期超过10天未付,甲方有权禁止乙方使用ERP软件的方法,直至乙方付清为止。 3.4     电话费:乙方必须每月在电信部门规定日期内,付清电话费,若逾期超过10天未付,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电话,直至乙方将未付电话费(含电信部门规定的滞纳金)付清为止。 3.5     其它费用:乙方不得因任一违约行为而拒付、少付、迟付甲方的其它款项。倘若乙方就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对乙方任一违约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催告、提出的解决建议置之不理,甲方为减免乙方过错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采取防范控制措施而影响乙方经营活动,给乙方(包括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承诺 4.1   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贷款十万元人民币(银行信用贷款,按需要金额贷款)作为乙方公司的经营资金。 4.2   截止到协议期满时,如果乙方经营出现亏损,所有的亏损由甲方承担,即租赁结束后,甲方退还乙方投资款并原价回收所有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退还所有场地租金与物业费用,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甲方承担,直到补足乙方所有的现金亏损为止。 4.3   在租赁期内,甲方给与乙方十万元货物欠款额度供乙方使用(三年协议期内)。 4.4   在租赁期内,乙方经营产生的纯利润归乙方所有,按月结算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承诺 5.1   根据经营需要,乙方先期投资30000元资金连同十万元银行贷款和甲方给与的十万元欠款作为乙方公司的经营资金。如果出现运转资金不足时,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投资,追加投资的最高金额不会超过20000元。 5.2   乙方承诺按照上海市相应的规定在甲方指定的工业园区注册经营性实体。 5.3   乙方承诺从甲方的采购中心采购所有的销售产品。不得私自从其它途径采购产品。 5.4   乙方承诺不将公司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开支,同意甲方监督乙方公司资金使用途径。 5.5   乙方必须保证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营行为必须符合甲方的经营模式。 5.6   协议到期后,须甲方承担亏损的,乙方必须交接所有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出现短缺的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6.1   甲方负责上海玛克特商贸城的整体管理,并按约定提供各项服务及设施,包括水、电、照明、空调、电梯、消防设施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安装照明灯具和用电插座。 6.2   甲方负责按本合约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收取租金和其它应收费用。 6.3   甲方拥有因维修设备、清洁卫生、统筹管理、保安、防火及工商检查原因进入乙方承租范围内进行工作的权利。 6.4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及业主有权随时停止上海玛克特商贸城任何设施的作业进行维修。 6.5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赁给乙方的商铺,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5.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6.5.2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或从事与本合约规定范围以外业务。 6.5.3          擅自以乙方以外的他人名义经营,或授权他人在经营场所内代理产品。 6.5.4          擅自将经营场所部分或全部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6.5.5          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或其它严重问题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影响甲方声誉的。 6.5.6          乙方其它违反本合约行为,依照本合约规定和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7.1   乙方有权按照经营需要招聘工作人员。所招聘的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必须得到甲方确认并在甲方处报备,工作人员薪资计入经营成本,如出现经营亏损,工作人员薪资由乙方承担,不计入甲方的亏损补贴部分。 7.2   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及一切相关费用,自觉接受属地政府行政机关及甲方的管理,依法经营。 7.3   乙方在租赁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收费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文明经商、守法经营。 7.4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规定的经营时间,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不得无故停业,以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7.5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租赁范围内的使用权。 第八条:限制与禁止 8.1   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增设或损坏大楼内的一切设施。 8.2   乙方不得对甲方和其它经营者造成扰乱或干扰。 8.3   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用于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8.4   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使用电饭煲、电水煲、煤气炉、电炉、电烙铁等电器设备和炉灶具。 8.5   乙方不得随意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如果需要转让,必须书面向甲方申请,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8.6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承担本合约第九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约终止和违约责任 9.1 协议期满,如果乙方的经营产生盈利,并希望独立经营的,乙方需还清银行贷款以及其 它按照相关协议应该承担的款项。如果乙方的经营产生亏损,按第四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核算。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9.2 本合约租赁期限到期日即为终止日。如乙方续约,须在合约终止日前一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续约手续,否则视为不续约,乙方在本合约终止日前搬离本大楼。如乙方既不在规定时间内按甲方要求续约,又不准时搬离本大楼的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约规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不再续约,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9.3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约,视为甲方违约;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本合约,视为乙方违约。 9.4 如果甲方违约,对于协议中未履行的时间,甲方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向乙方作出赔偿。 乙方如果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一年内终止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终止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终止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的任何经营亏损,乙方自行处理债权债务问题。 9.5 权力的行使:甲方按照本合约规定形式向乙方发出收回经营场所的通知即已全面充分的行使了权力,无需实际进入经营场所。 9.6 支付令:如果乙方未按合约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所租赁经营场所的各项应付款即构成拖期支付,对拖期支付,甲方有权力根据有关法律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法律的争议和解决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合约中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了,须向甲方所在地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租赁期间,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约不能执行,或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约的生效 本合约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自乙方交付的租金到达甲方账户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约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上海蕴森实业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承租方(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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