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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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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 述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业务管理体系 2 第三章 承 保 2 第四章 核 保 3 第五章 理 赔 4 第六章 客户服务 4 第七章 单证及业务档案管理 4 第八章 附 则 5 第二部分 团体业务核保管理暂行规定 6 第一章 总 则 6 第二章 核保规则 6 第三章 大团体承保规则 10 第四章 在用条款各险种承保规则 11 第五章 附 则 12 附件一:团体人身保险告知书 13 附件二:团体人身保险 — 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 16 附件三:团体人身保险 — 生存调查报告书 18 附件四:客户健康体检表 19 附件五: 团体保险职业分类表 20 第三部分 团体业务理赔管理暂行规定 21 第一章 总 则 21 第二章 理赔管理 21 第三章 理赔权限 21 第四章 大团体理赔规则 22 第五章 理赔处理程序 22 第六章 附 则 25 附:团体保险承保相关单证 26 第一部分 概 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司团体业务的经营管理,确保业务质量和业务管理水平,促进团体业务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目前公司的团体业务包括团体年金(分红型)、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在目前我司尚未建立代理渠道的状况下,拟采取以业务员的直销为主的销售方式。团体保险具有市场需求大、责任期限长、业务规模大、同业竞争激烈、内部管理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各分支机构必须认真负责地抓好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总公司有关团险实务操作的要求开办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团体业务,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原则。 第二章 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团体业务应遵循“总公司和分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的团体业务进行管理,分公司除负责本公司团体业务的经营及管理外,还要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团体业务的管理、指导职能。 第五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在团体业务部设立团体业务管理岗位,并在业务管理框架内设立相应的核保、理赔、客户服务等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分公司可视辖内各分支机构情况决定是否在团体业务部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三章 承 保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团体业务保险条款开展业务。对于客户提出的特殊承保条件,如确需做出适当变更和调整的,应向总公司报批。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严禁使用个人险条款承保团体业务;在承保团体业务时不得向被保险人出具个人保单,只能出具保险凭证。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团体业务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单位中某一特殊人群投保的(如某一工种人员、某一职级人员等等)也可视为一投保团体。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承保的团体业务含死亡责任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经职代会、工会及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方式。 第十条 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承保团体业务时,不得使用手工出单的形式,如确需手工出单的,必须向总公司报批。 第四章 核 保 第十二条 团体业务核保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总公司规定的承保权限内,按照《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核保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负责对每一投保件进行审批处理。对于超权限的团体业务投保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办理报批。未经上级公司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做出承保决定。 第十三条 总公司根据分公司团体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授予相应的承保权限。各分公司在总公司授予的承保权限内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授予相应的团体业务承保权限。 第十四条 总公司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分支机构团体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凡承保质量或核保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将降低团体业务承保权限或暂停承保质量问题严重的险种。 第五章 理 赔 第十五条 团体业务理赔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总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按照《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寿险业务理赔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负责对每一理赔案件进行审批处理。对于超权限的团体业务理赔案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审批。未经上级公司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做出理赔决定和进行理赔给付。 第十六条 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团体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授予相应的理赔权限。各分公司在总公司授予的理赔权限内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理赔业务经营情况授予相应的团体业务理赔权限。 第十七条 总公司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分支机构团体业务理赔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凡理赔案件质量或理赔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将降低团体业务理赔权限。 第六章 客户服务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的团体客户服务部门或岗位应建立健全有关的团体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负责保单的保全以及业务咨询、客户投诉、服务质量调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应按照承保条款的规定办理退保业务。对于确需通融退保的业务,须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总公司报备。 第二十条 团体业务的退保金须退还给投保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可以划转至投保人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司团体业务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应准确,及时,不得无故拖延和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七章 单证及业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种团体业务的重要单证、账卡,各分公司必须按照总公司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流水号必须铅印。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保管各种团体业务的单证、账卡,建立严格的登记保管、领用及销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团体业务档案的保管,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团体业务核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体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文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所辖机构当地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团体业务核保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核保职责,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团体业务核保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各分公司要设立相应的团体业务核保岗位,配备合格的核保人员。核保人员应具有必要的团险业务知识、医学知识和核保业务经验,经公司培训并取得核保资格,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核保人员进行投保审核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凡超过本规定承保限额及标准的投保件均应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逐级报批。 第二章 核保规则 第五条 核保文件 一、团险业务的核保文件是指投保单及被保险人清单,对投保含有长期(一年期以上)死亡责任险种的投保人,若人均保额超过3万元(不含3万元)须填写团体人身保险告知书及附页(附件一)。 二、对根据本规定要求作特殊告知或体检的被保险人应提供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附件二)、客户体检表(附件四)及体检报告。 三、特殊情况下,由核保人员要求投保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或由公司对投保单位进行调查并提交的调查报告也作为核保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承保对象 一、投保单位:团体业务所称的团体系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或是以参加大型社会活动或文体活动等而组建的团体,而不是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建的团体。 二、参保比例:法人投保的团体业务,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该团体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人数应不低于该团体全部人数的75%(含75%),投保单位须在投保单上注明参保比例。如果投保人为单位中一部分特殊人员投保(视为一投保团体),也可以接受其申请,但不接受单位内某一风险较高作业人群的单独投保。 三、参保成员: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单位成员。投保有死亡保障性质的险种应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书面、员工大会、职代会等形式),除“书面”形式外,以其它形式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应提供投保人声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承保限额 一、除团体年金类险种外,一般情况下,团体中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额、缴费方式和保险期限应一致。根据客户需要,也可接受单位以被保险人工龄、职位、工种或作业风险程度或其它分级方法而划分保额档次,同一档次被保险人的保额应一致。若以被保险人作业风险程度划分保额,则被保险人作业风险的高低应与保额高低成反比。 二、除年金类险种外,从事我司核保规程的职业分类表中特案或拒保职业者(附件五)或下列行业的高风险团体应视投保团体的规模、管理水平及劳动保护条件来确定是否承保: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打捞、海上捕鱼、航空执勤、高空作业等高危行业或工种。该部分人员的人均保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具体承保时可以个案逐单上报总公司。 三、保额限制 1、除年金类险种外,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的团体人身保险累计总保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或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收入的10-15倍。特殊原因需超过保额上限者应上报总公司审批。 2、除年金类险种外,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的团体人身保险累计总保额超过20万元者(不含20万元),一般应做到: (1)由被保险人填写《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由核保人员视情况提出生存调查(附件三)或体检要求。 (2)体检标准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3)核保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供的所有核保材料,提出核保意见。 (4)严格按照授权逐级报批。对于团体保险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被保险人,要将个人事项告知书等核保材料、核保意见及所定费率、总经理或分管总经理意见一并传真总公司审批。 3、未成年被保险人(不满18周岁)在18周岁签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超过10万元,其他地区不超过5万元),如被保险人累计身故保额超过以上规定,则对超过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费率确定 一、对于按职业分类确定费率的险种,通常按该团体中人数超过20%的人群的最高职业类别来确定该团体的适用费率。对全部被保险人中保险金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者按适用费率计算总保费。或者按各保额档次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职业类别分别核定适用费率并计算各档保费后计算该团体的总保费。对职业分类表中没有包括在内的职业,由业务员以文字形式描述具体工作状态,核保部门据以比照类似的职业确定其职业类别。职业加费标准按总公司相关文件执行。职业类别确定执行《嘉禾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 二、对于团体投保中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额超过20万元且有特殊告知事项者,要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单独核保,单独厘订费率,不能简单按照团体中其它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20万元)的适用费率。 三、对投保团体中某些特殊人群,如高风险职业人群,应单独厘定费率。 第九条 体检规则和标准 一、鉴于团险保费计算及出单的特殊性,特别是一年期寿险,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体检。根据被保险人的告知情况,对次健体尽量采取责任除外或剔除个别高风险被保险人的方式处理。需作加费处理的次健体,其加费标准按总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二、团体中被保险人保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者,核保部门可根据被保险人告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投保申请,决定是否需要作相应的体检。 三、被保险人保额在20万元以上者,按下表项目进行体检: 被保险人 年龄 保额 16-30岁 31-40岁 41岁-45岁 46岁-50岁 >50岁 21-30万元 …… …… 普通体检、血尿常规、EKG 普通体检、血尿常规、EKG、胸透、HBsAg 普通体检、血尿常规、EKG、胸透、HBsAg、肝肾功能 31-49万元 …… 普通体检、血尿常规、EKG、胸透 普通体检、EKG、胸透、血尿常规、HBsAg 普通体检、EKG、胸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HBsAg 普通体检、EKG、胸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二对半、血脂、血糖 >=50万元 普通体检、EKG、胸透、血尿常规 普通体检、EKG、胸透、血尿常规、HBsAg 普通体检、EKG、胸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二对半 普通体检、EKG、胸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二对半、血脂、血糖 普通体检、EKG、胸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二对半、血脂、血糖 、腹部B超 备注: 1、表格内保额是指身故或全残保额; 2、普通体检项目指体检表规定项目; 3、体检HBsAg阳性者,需加作肝功能检查; 4、尿糖阳性者,需加作血糖检查; 5、本表不包括核保部门根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要求加作的体检项目。 四、体检规则 1、体检应在公司签定协议责权明确的体检特约医院进行,体检特约医院必须是县(市、区)级以上公立医院。 2、被保险人体检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本公司的体检报告书由业务员陪同前往,体检报告书应贴有被保险人本人的照片。体检完毕后,被保险人和业务员应在体检报告书上签名,并注明业务员所属的业务部名称,签名应与投保单上的签名一致。 3、有既往病史的被保险人,应根据需要进行体检或作出补充说明。如有病历资料或近期的体检报告应一并提供,以便核保部门参考。 4、由特约医院出据的体检报告,有效期限为二个月,B超、X光片及心电图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5、被保险人应避免在感冒、劳累、熬夜或应酬后体检。女性被保险人应于月经结束三天后体检,以避免化验时出现误差。 6、依照公司指定的体检项目体检者(包括同意承保,延期承保或拒保者)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7、下述体检费用由保户或投保单位承担: (1)经核定为标准体而投保人决定撤消投保申请者; (2)经体检确定为非标准体,由于需要加收保险费或附加特别约定而投保人决定撤消投保申请者; (3)因不实告知、代替体检或擅自修改体检结果而被本公司拒保者; (4)未经公司核保部门书面同意所作的体检项目; (5)公司核保部门事先通知应由客户自费的体检项目。 第十条 承保权限 一、承保团体总保额和团体中被保险人人均保额及个人累计保额应按照授权逐级上报,超过分公司被授予的相应团体寿险承保权限时,由分公司将承保材料、承保团体情况及分公司总经理或分管总经理意见一并上报总公司审批。 二、授权标准:分公司承保团险业务,身故或全残人均保额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或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个人累计保额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者,上报总公司审批。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所辖分支机构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各分支机构授权标准。 第三章 大团体承保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大团体”是指一张保单承保团体总人数在200人(不包括200人)以上的团体。其承保规则不包括年金类险种。 第十二条 若投保单位为大团体,一般情况下,由投保单位提供投保人声明及团体人身保险告知书即可。若团体中被保险人个人累计保额超过50万元者,由被保险人填写《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提交核保部门。 第十三条 对大团体中个别累计超过50万元的高保额被保险人,由各分支机构主管领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根据投保团体情况和《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决定是否需要作生存调查或体检。 第十四条 大团体中50万元以上高保额且有特殊事项告知的被保险人,其总数不超过团体总人数的8%(含8%)时,无需单独厘定费率。超过8%以上的大团体,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五条 若投保大团体中次健体比例在8%以下(含8%),可按大团体承保;超过8%时,按本规定第九条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保大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团体寿险累计保额超过50万元,但未超过100万元且团体人均保额不超过10万元时,可由分公司总经理或分管总经理审批承保;个人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或团体人均保额超过10万元时,需上报总公司审批。各分公司可对所辖分支机构针对大团体业务制定相应的授权标准。 第四章 在用条款各险种承保规则 第十七条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团体中每一被保险人承保保额下限可与被保险人约定,但对低于8人的小团体,每一被保险人的承保保额下限为5000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的承保保额上限为50万元或以总公司所授予的相应承保权限为限,具体执行中以低者为准。特殊原因需突破上限,须向总公司报批。 第十八条 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一、每一被保险人的承保保额上、下限分别为条款约定的5万和1万元。特殊原因需突破上、下限者可向总公司报批。 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第十九条 团体年金保险 承保数额不限。 第二十条 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一、本险种为附加险,须和养老年金类、寿险类或意外伤害类保险一同投保。 二、投保年龄:16—65周岁(含16周岁和65周岁)。 三、若在职人员人数等于或少于八人,则必须全部投保;若在职人员人数多于八人,则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成员必须投保。 四、每人最低投保金额1万元,最高投保金额10万元,但不能超过团体养老年金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金额的5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及辖内分支机构业务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度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总公司报备。若确需对本规定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必须向总公司报批。 附件一:团体人身保险告知书 一、健康告知: 除本告知书附页中注明的人员及特别告知事项外,投保人兹就本保险合同项下其他所有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其它事项声明如下: 1、均能正常劳动工作。 2、均未曾罹患或正患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 癌症,肿瘤,囊肿或息肉;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以上),心肌梗塞,冠心病、心绞痛、心肌病变,心内膜炎,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血管瘤,心脏瓣膜疾病〔狭窄、关闭不全、畸形〕,心律不齐;肝炎,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肝肿大,肝硬化,肝功能异常,消化道溃疡或出血,胰腺炎,胆囊炎,胆石症及黄疸;肺结核,哮喘,支气管扩张症,矽肺,肺气肿;癫痫、精神病、精神异常、脑中风(脑出血、脑栓塞),脑瘤,脑动脉血管瘤,脑动、静脉畸形,多发性硬化症,脊髓病变,肌肉萎缩症,重症肌无力,短暂性脑缺血,帕金森氏症;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肾囊肿,尿毒症,性病;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型贫血、溶血性贫血等),血友病,白血病,紫癜,脾脏疾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脑下垂体亢进或低下,肢端肥大症,肾上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脊柱或脊椎疾病,风湿病,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或视神经病变,艾滋病或艾滋病带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原性疾病等。 3、均未曾或正接受任何外科手术或住院治疗。 4、均无行动或智能障碍、失明、聋哑、跛行、小儿麻痹后遗症、脊柱、胸廓、四肢、五官、手指、足趾缺损或畸形;言语、咀嚼、视力、听力、嗅觉、四肢及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 5、所列明的女性被保险人目前均未怀孕,均无乳房肿块、疼痛、血性溢乳、阴道不规则流血。 6、均无使用镇静安眠剂、迷幻剂、违禁药物、强力胶、毒品,或酒精中毒、药物中毒情事。 7、均无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航空机具、热气球、滑翔、跳水、跳伞、悬崖登攀、蹦极跳、武术空手道、搏击、马术、狩猎、特技表演及车辆竞赛等危险活动的爱好或行为。 二、职业告知(请告知所有被保险人的岗位构成大致情况): 岗位: 人数: 岗位: 人数: 岗位: 人数: 岗位: 人数: 岗位: 人数: 岗位: 人数: 三、投保人声明: 1、投保人向贵公司申请投保上述保险,对“投保须知”、本保险合同条款、费率、责任免除事项、退保规定、保险费垫缴规定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 2、投保人在投保单、团体人身保险告知书及附页、被保险人清单中所填的各项内容均属事实,均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如有隐瞒情事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3、即使投保人已预缴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仍未生效。贵公司对本保险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贵公司同意承保开始,并以贵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团体人身保险告知书附页 单位名称: 投保单号码: 序 号 被保险人 特别告知事项 备注 第 页 共 页 注:1、请将贵单位所有被保险人中健康状况及其它事项与《团体人身保险声明 书》中各声明事项不符的人员及具体情况在本表中列明,如有疾病诊治 情况,在特别告知事项栏中详细说明病名、诊治日期、就诊医院、治疗 结果(如接受过手术者,请说明手术名称)、目前状况。 2、 请在序号栏中列明被保险人在《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清单》中相应的 序号。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团体人身保险 — 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 投保单位: 投保单号: 被保险人姓名: 证件号:□□□□□□□□□□□□□□□□□□ 性别: 男□ 女□ 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离婚□ 鳏寡□ 分居□ 住址: 住宅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 职业代码: □□□□□□□ 职业类别: 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告知(如只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需填写带“*”号的告知项) 1*、不能正常工作、学习。 是□ 否□ 2*、目前及既往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如只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仅需考虑带“*”号项)。 是□ 否□ (1*)癌症 ,肿瘤,肿块、囊肿或息肉; (2)皮肤及淋巴系统疾病; (3*)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以上),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疾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肌病,心内膜炎,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血管瘤,心脏瓣膜疾病〔狭窄、关闭不全、畸形〕,窦性心动过缓或过速,心律不齐等心血管系统疾病; (4)肝炎,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脂肪肝,肝肿大,肝硬化,肝功能异常,肝内结石,消化道炎症、溃疡或出血,反复性消化不良,胰腺炎,胆囊炎,结肠炎,胆囊结石,疝、痔、憩室及中毒、黄疸等消化系统疾病; (5)肺结核,哮喘(气喘),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矽肺,肺气肿,肺炎,胸膜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6*)癫痫、神经精神异常、脑部疾病,脑中风(脑出血、脑栓塞),脑瘤,脑动脉血管瘤,脑动、静脉畸形, 多发性硬化症,脊髓病变,肌肉萎缩症,重症肌无力,短暂性脑缺血,帕金森氏症等神经系统疾病; (7)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肾囊肿,尿毒症,泌尿系结石,性病,膀胱前列腺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8)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型贫血、溶血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血友病,白血病,紫癜, 脾脏疾病等血液系统疾病; (9)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脑下垂体亢进或低下,肢端肥大症,肾上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10)脊柱或脊椎疾病,风湿病,痛风,神经炎,坐骨神经痛,肌肉、骨骼、关节疾病等运动系统疾病; (11)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或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出血或剥离,鼻中隔偏曲等五官疾病; (12*)艾滋病或艾滋病带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原性疾病等自体免疫系统疾病。 3、最近二年内有无接受各类健康检查。 有□ 无□ 若有,则检查结果有无异常或被建议接受其它检查。 有□ 无□ 4、既往有无接受过住院或手术治疗。 有□ 无□ 5、最近半年内有无接受过医师的诊察、治疗。 有□ 无□ 若有,对其结果医师是否建议进一步检查、治疗、用药、住院或手术。 有□ 无□ 6、最近六个月内有无下列不明原因的症状: 有□ 无□ (1)长期咳嗽、咳痰、声音嘶哑、痰中带血、咯血; (2)胸闷、胸痛、心慌、气喘、气短、呼吸困难; (3)恶心、反酸、呕吐、呕血、腹泻、便血、黑便; (4)尿频、尿急、尿痛、腰酸、外生殖器溃疡; (5)皮下出血、鼻出血、刷牙出血;不明原因的贫血、苍白、虚弱; (6)头痛、头晕、意识障碍、癫痫发作; (7)多饮、多食、多尿、消瘦或发胖(半年内体重增加或减少5公斤以上); (8)四肢关节红肿热痛、活动障碍; (9)全身特别是乳房或附近部分发生肿块或肿胀。 7*、 身体残疾情况; 有□ 无□ (1)有无失明、聋哑、跛行、小儿麻痹后遗症; (2)有无行动或智能障碍; (3)有无脊柱、胸廓、四肢、五官、手指、足趾缺损或畸形; (4)有无言语、咀嚼、视力、听力、嗅觉、四肢及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 8*、 被保险人为女性时,请说明: 有□ 无□ (1)目前有无怀孕,若有,怀孕 周; (2)有无曾患子宫、卵巢、乳房或其它妇科疾病; (3)目前有无乳房肿块、疼痛、血性溢乳、阴道不规则流血、白带异常、下腹痛等异常; (4)有无异常妊娠、剖腹生产、异常出血或接受下腹部手术、放射性治疗。 9*、 有无使用镇静安眠剂、迷幻剂、违禁药物、吸食强力胶、毒品,或有酒精中毒、药物中毒情事。有□ 无□ 10*、目前有无吸烟或饮酒习惯 有□ 无□ 如有,每天吸烟 支、约有 年历史;每周饮酒数量 ,饮酒种类 ,约有 年历史。 11*、有无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航空机具、热气球、滑翔、跳水、跳伞、悬崖登攀、蹦极跳、武术、 空手道、搏击、 马术、狩猎、特技表演及车辆竞赛等危险活动的爱好或行为。 有□ 无□ 12*、有无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执照。 有□ 无□ 13、目前有无已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或正在申请投保本保险之外的人身保险(若有,请说明)。 有□ 无□ 14*、最近两年内有无曾被保险公司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或申请投保其它人身保险而未被承保、延期或附加条件承保。 有□ 无□ 15*、有无曾申请人身保险金的索赔。 有□ 无□ 16、被保险人的双亲、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中有无曾罹患心脏病、中风、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肾病、病毒性肝炎、甲状腺疾病、风湿性疾病、血友病、高脂血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或有自杀行为。 有□ 无□ 被保险人财务状况告知(申请投保各类人身保险,均必须填写) 17、工作性质: 职务: 从事该行业时间: 进入现单位时间: 18、每年固定收入约 元, 主要来源:工薪□ 个体□ 私营企业□ 其它□(请说明) 19、每年奖金数或分红数约 元 20、有无兼职(若有,请说明工作性质,职务及工作时间段) 有□ 无□ 21、有无其它收入来源(若有,请说明来源及年收入金额): 有□ 无□ 22、有无负债(若有,请说明) 有□ 无□ 被保险人说明栏 上述告知各项若答复为“是”或“有”时,请注明编号并详细说明。 对本事项告知单及告知内容,本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如有诊察治疗记录,请告知诊治原因、日期、医院名称。 年 月 日因 疾病在 医院治疗(或做 手术) 年 月 日因 疾病在 医院治疗(或做 手术) 年 月 日因 疾病在 医院治疗(或做 手术) 诊治结果及目前状况: 被保险人声明 本事项告知所做各项回答确实无误,并以此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任何 隐瞒情事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签发生效,贵公司可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投保人签名(签章): 被保险人签名: 填写日期: 附件三:团体人身保险 — 生存调查报告书 件 别 新契约件□ 交查件□ 抽样件□ 普通件□ 高额保件□ 次标准体件□ 险 种: 份 数: 被保险人: 性别: 年 龄: 身份证号: 住 所: 电 话: 邮编: 投保单位: 被保人职务: 年收入: 受益人: 与被保险人关系: 投保目的: 投 保 事 项 1.高保额 是□ 否□ 2.多家公司投保 是□ 否□ 3.残疾人员投保 是□ 否□ 4.不实告知 是□ 否□ 5.顶替体检 是□ 否□ 6.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是□ 否□ 7.同意指定受益人 是□ 否□ 8.曾被保险公司延期、拒保 是□ 否□ 情况说明: 投保动机: 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家族病史: 有无残疾、畸形: 体态: 面色: 行动及言语表达能力: 现怀孕 (女性填写)是□ 否□ 怀孕已 月 财 务 状 况 收入来源:工资□ 经商□ 投资□ 其它□(请说明) 年收入: 万元,资产 万元 家庭环境与收入情况 相符□ 不符□ 工作环境与收入情况 相符□ 不符□ 情况说明: 职 业 与 环 境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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