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5561)自学考试大纲
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本大纲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专业学生自学《世界贸易组织法》而编纂的。
世界贸易组织是管理、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最高权威机构,是进行贸易谈判的殿堂,是解决成员间贸易纠纷的场所,是开展贸易政策讨论、制定贸易规则的讲坛。在世界经济贸易关系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掌握其规则已成为WTO成员的必须。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专门介绍WTO组织构成、运行机制、管理的各种多边贸易法规的课程。其内容纷乱庞杂,而且许多内容是直接取自WTO的明文规定或协议,是硬性规定。其内容的逻辑联系仅限于每个协议内部,,故而不太容易掌握。我国于2001年12月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以来,在遵守自己的各项承诺、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享受到了WTO规定的各项权利,使我国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世界贸易排行榜中已位列三甲。但我们不能不看到,我们在对WTO多边规则的认识上还不深入、不广泛,在运用各种规则上还不成熟,与各成员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WTO有关知识、规则的学习,特别是国际贸易专业的高校学生。
本课程在国际贸易专业中是一门应用性的课程,是必须掌握的专业课。是在学生学习了专业基础课《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专业技能课《国际贸易实务》等课后再学习的课程,与国际商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Ⅱ课程内容及考核目标
导 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理论、绝对成本论、比较成本论、要素比例说等的主要内容;熟悉贸易政策及国际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知识。
重点及难点:国际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贸易
重点内容:绝对、比较成本论和要素比例说的内容
一、比较优势理论
(一)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学说
1. 亚当·斯密与《国富论》
2. 绝对优势论
生产效率的提高可以增加社会财富,各国都按照其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去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彼此进行交换,将对所有参与国有利。
(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
1.大卫·李嘉图与《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2.“比较成本论”
分工各国应该集中力量生产利益较大或者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自由交换彼此获利。
(三)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比例说”
1. 俄林与《域际和国际贸易》;赫克歇尔—俄林学说(H-O理论;H-O模型;要素均等化理论等)
2. 要素比例说
商品价格差异是各国(地区)贸易的基础;而各国间商品的价格差取决于其成本的差异,而成本的差异又取决于各国(地区)间生产要素丰裕度的差异及不同产品间生产要素密集程度的差异。
二、科学技术和产品生命周期论
(一)沃侬(弗侬)(R·Vernon)
(二)“技术和产品生命同期”理论
认为产品有生命周期,即有其诞生、成长、消亡的过程。在其生命的不同阶段各国存在着不同的比较优势,从而成为各国贸易的基础。
第二节 对外贸易政策
重点内容: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
一、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贸易政策:
取消各种贸易的限制和壁垒,取消对本国贸易的特权和优惠,国内市场上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和自由竞争。
(二)保护贸易政策
在各种贸易中(有形商品和无形贸易中)实行“奖出限入”的政策和措施。
二、影响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因素
(一)本国的经济结构和竞争优势
(二)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本国与他国在经济方面的合作情况
(四)本国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
(五)本国与他国的政治关系
(六)本国与他国的宗教关系
(七)本国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对世界经济的依赖程度。
(八)本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状况。
(九)各国政府采取的经济贸易理论和沟通状况。
(十)各国的部门利益分配状况。
第三节 国际贸易壁垒
重点内容:关税的种类;征收关税的目的、方法;非关税壁垒的种类等要求能熟练掌握,其他知识应了解。
一、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是指有关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为管制进出口贸易而采取的各种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定义和作用
1.定义:关税是指有关国家或国家联盟海关根据其法律或条约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向(本国)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作用:
征收关税的目的: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本国民族产业;限制特定产品的进口和消费。
征收关税的作用:提高了进口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价格;抑制消费并扭曲资源配置;降低配置效率。
(二)关税的种类
1.依据关税的独立性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2.根据征收的目的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根据应税商品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4.依实施的情形分为一般关税和特别关税
(三)关税的征收方法:
1.从量税
2.从价税
3.混合税或复合税
4.选择税
(四)关税税则
又称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应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生产率一览表。
二、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NTBS)是指各国政府采取的除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商品或服务进出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一)进口配额制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三)进出口许可证制
(四)外汇管制
(五)进出口贸易权的国家垄断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七)进口押金制
(八)补贴措施
(九)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十)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十一)海关估价制度
(十二)原产地规则
(十三)反规避措施
(十四)当地含量与贸易平衡要求
三、国际贸易管制制度的协调
在世界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的前提下,国家间乃至世界各种组织对国际贸易的行为形成了多种的默契。提高了行动的一致性。
思考题:
1.阐述国际贸易产生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主要有哪几个,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2.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有哪几种?
3.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4.什么是关税壁垒?关税主要有哪些种?征收关税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5.什么是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有哪些做法?
第一章 从1947GATT到WTO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GATT产生的背景,主要历史成绩与不足,掌握WTO成立的意义。
重点与难点:GATT的历史局限性和WTO成立的意义。
主要内容:
第一节 1947GATT
重点内容:GATT1947的特点和发展
一、1947GATT
1947GATT的签订
1947年4至10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把《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第四章抽出来加以完善由2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关税与贸易部协定》,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临时等效。
其主要特点:
1.是临时的多边行政协定
2.各参加方称为“缔约方”(或缔约国)
3.仅适用货物贸易规则
二、1947GATT的发展
GATT自1948年正式生效到WTO的建立期间共进行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前6轮主要谈判内容是关税减让。后两轮谈判所涉及的议题开始广泛起来,特别是第八轮贸易谈判,亦称乌拉圭回合谈判,从1986年9月15日开始到1994年4月15日正式结束,谈判取得多方面的成就。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果。
第二节 WTO
重点内容:WTO的宗旨、职能;WTO的内容,成立的意义。
一、WTO的建立
1995年1月1日起WTO正式建立
二、WTO的宗旨和职能
(一)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作出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避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贡献;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效率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其目标的实现。
(二)WTO的职能
1.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动作,促进WTO的目标的实现,并对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动作提供框架;
2.为各成员处理与WTO各协定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为贸易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
3.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产生的贸易争端;
4.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查有关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
5.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合作,促进全球经济政策的协调。
三、WTO的一般含义
(一)管理和协调国际贸易秩序的国际组织
(二)多边贸易体制或制度
(三)解决成员间贸易纠纷和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
四、WTO成立的意义
(一)解决了“祖父条款”的消极作用
(二)解决了GATT的法律地位问题,WTO具有法人地们并享有普遍的外交豁免权。
(三)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调整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
思考题:
1.GATT何时建立?有何局限性?
2.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
3.WTO的职能是什么?
4.WTO建立的宗旨如何?
5.WTO成立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章 WTO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WTO多边规则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用范围、适用规则;了解其例外和特殊规定。
重点及难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含义、适用规则。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重点内容 :最惠国待遇的内容、特点。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一)定义: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二)在WTO中的应用
一般最惠国待遇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一成员对源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源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特点
(一)相互性和多边性
(二)自动性
(三)同一性
(四)普遍性
三、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
(二)区域经济安排的例外
(三)边境贸易的例外
(四)安全和一般的例外
(五)其他例外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重点内容:国民待遇的含义、表现和适用。
一、定义
国民待遇,通常是指一国保证另一国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等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属于非歧视待遇原则;都体现了平等的原则;某种意义上国民待遇是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一部分。
二、国民待遇的具体表现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
2.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1)在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不得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等事务。
(二)服务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政府措施。
(三)知识产权领域
1.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且以不违反《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为前提。
2.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应该包括各成员所采取的全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法律、法规、政策或具体做法等。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
第一是在政府采购方面;
第二是在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特殊补贴方面;
第三是在电影片的放映数量方面。各成员要求本国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的最低比例以每年或相当时期内每一影院的放映时间为计算基础。各成员有权利对外国电影片的进口和放映采取合理的限制措施。
(二)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
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的范畴,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主要有:
1.条件或资格限制方面的例外
2.政府采购的例外
(三)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权利,对于协定未规定的权利,可不适用国民待遇。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重点内容:透明度原则的含义、表现。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在WTO中,透明度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就WTO本身的透明度而言,WTO应对所有成员公开其运作程序,并公开其有关法律规则;二是就各成员政策的透明度而言,是指各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其参加的对其国际经贸政策有影响的国际协定及其变化情况等,并将这些信息通知WTO.
二、透明度原则的表现
透明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关于“贸易措施的公开”;二是关于“贸易措施的通知”的规定。
三、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一)实施
1.公布
(1)公布的时间: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公布方应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45至60天),以便其他成员发表意见。
(2)公布的语言:以有关成员的本国语言公布即可。
(3)公布的方式:无专门要求,只要其他成员和贸易商能够获悉这些信息即可。
2.通知
3.设立咨询点
4.反向通知
四、例外规定
第四节 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的原则
重点内容:发展中成员所享受的特别优惠待遇。
一、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原则的含义
所谓“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是指在WTO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贸易壁垒的减让方面,发展中成员可以不必像发达国家成员那样必须基于互惠而承担更多的义务或作出对等的减让。
二、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待遇在WTO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一)允许发展中成员承担更少的义务
(二)允许发展中成员在遵守WTO规则方面有更长的过渡期
(三)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多的优惠
(四)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多的援助
(五)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不必遵守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六)各国在执行该原则时在受惠对象和受惠产品方面有选择权
三、给予发展中成员更优惠待遇的例外和限制
思考题:
1.WTO多边贸易协定主要包括了哪些共同原则?它们的含义、适用范围是什么?
2.WTO各主要原则的特点是什么?有什么例外规定?
第三章 WTO的运行机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WTO的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及职能,掌握WTO的宗旨及法律地位、决策机制;了解WTO的运作机制有关程序。
重点及难点:WTO的宗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及职能、决策机制。
主要内容:
第一节 WTO的法律体系及其接受、生效和修改
重点内容:WTO法律体系框架、法律文本、WTO协定的法律效力、WTO的法律地位。
一、WTO法律体系
(一)WTO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基本框架由《建立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构成。其中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又称“多边贸易协定”,是各成员都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协定,对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定》,是由三个单行协定组成的,哪一方签字哪一方受约束。
(二)WTO法律体系的补充
1.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
2.WTO各机构制定的程序性规则
3.1947GATT及其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
4.其他条约或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决定中与WTO规定事项相关联的部分
二、WTO协定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一)WTO协定的法律性质
WTO协定是条约。
(二)WTO协定的法律效力
1.效力
“多边贸易协定”对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附件四中的协定及其法律文件(又称“诸边贸易协定”)仅对接受这些协定的成员有约束力。
2.生效
对于WTO成立前接受协定的成员而言,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时生效;对于WTO成立后接受该协定的成员而言,协定于WTO接到其接受通知后第30天生效。
3.保留或撤销
4.退出
退出自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满时生效。
三、WTO协定的修改
(一)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建议
(二)部长级会议表决是否将修改建议提交各成员接受
(三)修正案的接受和生效
1.对关键条款的修改,必须经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
2.对非关键条款的修改分为多种情况: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二分之一等多数接受后生效。
四、WTO协定的文本
文本有三个,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各一个。
第二节 WTO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
重点内容:WTO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的副部级以上代表组成,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执行WTO的职能和为此所采取的必要行动。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能:
(一)立法权
(二)对WTO协定及其附件的法定解释权
(三)最高决策权
(四)对成员义务的豁免权
(五)批准有关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WTO的权力
(六)机构设置权
(七)人事权
二、总理事会
常设性机构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其权力和职能:
(一)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部长级会议的职能和协定赋予的其他职能。
(二)负责部长级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行使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
(四)行使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
(五)指导各专门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工作,并审批其制定的程序规则。
(六)审批WTO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并制定财务规则。各成员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交纳其所分摊的份额。
(七)有权知悉根据诸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机构的运作情况。
(八)负责协调同与WTO事务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专门理事会
专门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有权经总理事会批准后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还可行使各自相应协定和总理事会以及各成员所赋予的职能。
四、争端解决机构
其职责是负责解决有关贸易争端。
五、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其职能主要是通过定期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等进行集体鉴定和评估。
六、总干事与秘书处
(一)总干事
多边贸易体制的“监护人”、实现各成员共同利益的“引导人”、各成员之间矛盾“调停人”、WTO的经营者、谈判家。
(二)秘书处
秘书处是一个在总干事领导下的机构。
七、委员会
(一)根据WTO协定设立的委员会
(二)其他委员会
八、临时机构
九、WTO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WTO的决策机制
重点内容:WTO的决策方法。
一、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是WTO作决策时必须首先遵循的做法,只有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才能寻求其他方法。
二、投票表决
每一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以多数通过。
(一)关于协定的解释
应由成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二)关于成员的义务豁免
1.对WTO协定规定义务的豁免
有关成员请示豁免可投票经四分之三成员同意作出豁免决定。
(三)关于协定及其附件的修改
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即可。
(四)关于争端解决的决定
如果成员不是一致反对通过,就视为一致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反向一致”。
(五)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全体投票,百分之百同意通过。
第四节 WTO的成员资格
重点内容:WTO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WTO的程序。
一、创始成员
具备两个条件:(1)在WTO协定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已经成为1947GATT缔约方;(2)接受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分别在1994GATT后附有承诺和减让表,在GATS后附有具体承诺表。
二、加入成员
1.提出申请
2.WTO受理
3.工作组对申请方的对外贸易制度进行审议
4.双边与多边谈判
5.工作组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
6.部长级会议表决
7.申请方递交接受文件
8.生效
三、创始成员与加入成员的区别
四、中国的入世问题
五、单独关税区
对外贸易关系以及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区
(一)单独关税区的定义
(二)单独关税区成为1947GATT缔约方或加入WTO的前提条件
六、退出
第五节 WTO的保障机制(省略)
第六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省略)
第七节 WTO的监督机制
重点内容:WTO进行监督的方法。
一、机构监督
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有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DSB等
二、成员监督
一是自我监督;二是对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WTO行使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
思考题:
1.WTO的法律文件框架如何?
2.WTO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哪些?其职能是什么?
3.WTO的决策方法是什么?
4.WTO由哪些成员组成?
5.WTO职能的监督方法。
第四章 WTO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和掌握WTO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法。
重点和难点:海关估价、技术性贸易壁垒、植物卫生检疫规则、原产地规则、农产品贸易规则、保障措施。
主要内容:
第一节 1994GATT
重点内容:WTO关税减让谈判的方法;减让表的修改;国家贸易企业的定义等。
1994GATT将1947GATT作了某些修改,主要表现在:第一,1947GATT中的临时适用议定书被取消;第二,以谅解的方式对1947GATT某些条款作了修改;第三,某些术语被修改譬如:“缔约方”改为“成员”,“执行秘书”改为“总干事”,“缔约方全体”为“WTO”等。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国民待遇条款
三、透明度条款
四、关税减让条款
1994GATT中有关关税减让条款主要有三个,即第2条“减让表”、第27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及第28条附加“关税谈判”。
(一)关税谈判
各成员应在WTO的主持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旨在大幅度降低关税与进出口其他税费总水平的谈判,尤其是降低那些阻碍进口的高关税。
谈判可以降低关税水平,或固定现有关税水平,或规定新时期或多项产品的平均关税不超过规定水平等,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对产品方式
2.“线性程序(Linear procedure)”方式
3.“协调公式”方式
这种方式又称“瑞士公式”。该公式是Z=AX/(A+X),这里,X代表起点关税,A代表一种系数,该系数根据各方的贸易发展水平等测算而来,各不相同;Z代表根据公式测算出来的削减后的关税水平。
4.综合方式
(1)平均削减
(2)零关税承诺
(3)削平高关税
(4)扩大关税约束的范围
(二)减让表的修改
未经有关成员根据既定程序作出决定,是不能修改的。
减让表的修改或撤销:
(1)一般情况下的修改或撤销
在每3年的第一天,或者WTO全体成员投票经三分之二同意确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一成员可以修改或撤销其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
(2)特定情况下的修改或撤销
在特殊情况下,WTO可以随时准许一成员谈判,以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
(3)修改或撤销减让权利的保留
成员在3年期限或WTO规定的其他期限届满前,可通知WTO以保留其在下一期限内对有关减让表进行修改或撤销的权利。
五、数量限制条款
数量限制措施泛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直接限制某些商品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的措施。
六、国际收支条款
七、国家贸易企业条款(原来的名称为“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扩大)
(一)“国家贸易企业”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所谓“国家贸易企业”,是指各成员建立或维持的在商品的购买或销售方面被授予排他的或特殊的权利或权益的政府或非政府企业或购销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通过其购买或销售行为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
其法律特征为:
1.国家贸易企业是那些在商品购销方面被授予特权的企业或机构
2.国家贸易企业行使这些权利和权力的方式表现为对特定商品的购买和销售,并且这种购买或销售行为能够影响进出口的水平和方向。
3.国家贸易企业进口的产品是被用于转售目的或被用于生产供销售的货物。
(二)对国家贸易企业的规制
各成员有义务确保并不得阻止其国家贸易企业非歧视地从事有关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活动。
各成员应确保其国家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将这些企业所购买或销售的产品通知WTO,在其他成员请示后,将其国家贸易企业对进口产品的加价或转售价格通知WTO.
八、反倾销条款
九、补贴与反补贴条款
十、紧急保障条款
十一、争端解决条款
十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条款
(一)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
1.关税同盟
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在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所有的贸易或至少对原产于这些产品的所有贸易,实质性地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章;同盟成员实质性地适用相同的关税和其他商业规章。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产自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二)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规制
1.关于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目的
2.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规制
(1)对于贸易壁垒的规定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得对WTO其他成员与其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提高壁垒。
(2)关于透明度的规定
任何成员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此而签订临时协定时,应该及时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应向其提供有关要建立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以及拟签订的临时协定的资料。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其参加方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其运行情况。
十三、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条款
十四、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
第二节 非关税壁垒的规制与削减
重点内容:海关估价的方法及要求;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进、出口方的义务;许可证的种类;TBT的规则;SPS规则;TRIMs规则。
一、海关估价制度
(一)海关估价的基本纪律
各成员不得随意变更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或货币的折合方法。
(二)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
1.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按成交价格估价法
2.进口产品成交价格的调整
3.按成交价格估价的适用条件
(1)买方对进口产品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
(三)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1.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1)按相同货物(identical goods)成交价格估价法。
(2)按相似货物(similar goods)成交价格估价法
(3)按转售价格估价法
(4)推算价格估价法
(5)其他合理的估价方法
第六种估价方法也称“回顾法”。
2.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适用
(四)对海关估价的司法监督
(五)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原产地确认制度
(一)《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宗旨
(二)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三)《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于非特惠性的原产地规则
2.不适用于特惠性原产地规则
(四)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1.原产地规则应该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知的,并具有连贯性,且应以一致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2.原产地规则应该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否定性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性标准。
3.原产地规则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地用以实现贸易目标,并不应对国好坏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扰乱性的影响。
4.将原产地规则同等地适用于所有非特惠性贸易政策。
(五)各成员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应遵守的纪律
1.过渡期间的纪律
(1)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a.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称“税号改变标准”,是指在一种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下,根据有关产品是否适用独立的税号来确定其原产地。
b.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根据占据最终产品价值一定百分比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或劳务等的原产地来确定最终产品的原产地。
第一种是“增值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增值部分在其价值中所占比例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第二种是“结构成份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构成部分在其价值中占最大比例者的原产地为产品的原产地。
c.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明确定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
所谓“制造与加工工序标准”,是指根据产品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2)原产地规则立法方面的纪律
a.协定明确规定各成员不得将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手段。
b.原产地规则不能随意附加过严的要求或先决条件。
c.在原产地规则的管理方面,各成员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d.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技术方面,协定规定,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依据。
(3)对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要求
(4)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各成员应尽快但不迟于提出评定请求后150天公布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评定意见。
2.过渡期后的纪律
三、装运前检验制度
(一)产生背景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的适用范围
(三)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成员的义务
1.非歧视要求
2.检验地要求
3.检验标准要求
4.透明度要求
5.保护商业秘密要求
6.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7.避免不必要延迟的要求
8.价格审核方面的要求
9.申诉程序的要求
(四)出口成员的义务
1.非歧视的义务
2.透明度的义务
3.技术援助的义务
(五)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争端的解决—独立审查程序
(六)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
四、数量限制措施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一)数量限制措施的普遍取消
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措施。
2.各成员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措施只能是关税措施或税费措施,并尽可能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二)取消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
1.在防止或缓解必需品匮乏方面的例外。
2.在实施国际贸易标准和条例方面的例外。
3.在贯彻国内措施方面的例外。
4.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例外。
5.在保障措施方面的例外。
(三)数量限制措施的非歧视实施
1.非歧视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含义
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其产品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
2.非歧视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程序
(1)进口许可限制时应公布实施限制的的信息。
(2)配额限制时,进口方应公告具体情况。
(3)自动出口限制时,应把配额的分配情况予以公告。
3.非歧视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
(四)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一般原则
(1)确保实施进口行政制度的行政程序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
(2)透明度原则
(3)简化程序要求
(4)不得因轻微的文件错误而拒绝批准许可证或拒绝产品进口
(5)不得在外汇供给方面实行歧视
(6)安全例外
2.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经营的法律要求,应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行为。
(2)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一工作日提交。
(3)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对表格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应在收到后立即批准。
3.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贸易效果要求
(2)透明度要求
(3)实施要求
4.对各成员实施进口许可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也即该协定适用于针对所有产品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1.非歧视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4.协调原则
5.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六、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一)《动植物检疫协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关系
(二)《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适用范围
该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休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病害、或虫害的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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