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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当年净利润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增加值。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在考核认定时剔除客观因素。
(二)分类指标设两项,由企业选择提出,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应密切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突出体现克服企业管理“短板”和适应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工业企业选择的分类指标中,必须含有一项节能指标。分类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变更。分类指标选择见附件2。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七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的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企业提出,省国资委审定。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比考核。定比考核基期值确定原则为:利润总额和增加值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上年良好值的50%之和;分类指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初核;
(三)省国资委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机构复核;
(四)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省国资委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式样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考核期内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100%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选择提出,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任期考核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原则同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预算,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由于清产核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程序同年度考核。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达到年度考核全部基期值和任期考核全部目标值的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年薪制、年度考核结果在D级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绩效薪酬, 计算公式为:基本薪酬×综合考核得分÷100;年度考核结果在 C级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薪酬。
第二十二条 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该任期结束的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三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直至免职(解聘)。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1-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对在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给予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亏损严重、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决定,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国家、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企业,依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予以奖罚。奖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二)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四)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计分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增加值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低于基期值,则低于基期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4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4分,最多加4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4分,最多扣4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基期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4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40分。
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2分,最多加2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2分,最多扣20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50分。分类指标设两项,每个指标基本分为2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0%。具体计分办法依据分类指标性质确定。
3、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目标值,则未能完成目标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小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以内(含3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6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以上(含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7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2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10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以内(含3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9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8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以上(含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7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为负增长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由6项指标构成,即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
六项指标权重分别为:企业资产总额20%、营业(销售)收入20%、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20%、职工平均人数10%、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10%。各项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总额难度系数方程:Y1=0.8017×X10.02568
2、营业收入难度系数方程:Y2=0.9255×X20.0172
3、利润总额难度系数方程:Y3=0.9059×X30.02196
4、净资产收益率难度系数方程:Y4=1.0373×X40.01981
5、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方程:Y5=0.9409×X50.02115
6、离退休员工占比难度系数方程:Y6=1.1700×X60.02822
经营难度系数Y=( Y1 +Y2+ Y3+ Y4)×20%+(Y5+Y6)×10%。
注: X1、X2、X3、X4、X5、X6为相应指标的实际值。
附件2:
分类指标的选择
一、分类指标选择的原则
(一)兼顾行业和企业特点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的原则。
(三)规范和可量化的原则。
(四)同基本指标钩稽嵌套的原则。
二、建议使用的分类指标
(一)财务类指标
1、盈利能力指标。
(1)总资产报酬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单位产品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5)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率;
(6)GOP(饭店经营毛利率);
(7)企业整体扭亏幅度;
(8)人均利税率;
(9)投资回报率。
2、营运指标。
(1)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
(2)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增加率(现金流量);
(3)四项流动资产占销售收入比率(应收账款加存货占销售收入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4)回款率(回款额/销售收入);
(5)产品销售率;
(6)不良资产比率(不良资产处置率);
(7)资产负债率。
3、规模实力及发展能力指标。
(1)资本增长率(资本积累率);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营业额增长率等);
(3)进出口总额;
(4)合同额(新增合同额);
(5)市场占有率;
(6)出口创汇增长率;
(7)全员劳动生产率;
(8)资产更新率;
(9)新产品产值率;
(10)科技投入占营业收入比率(技术投入比率、科技开发投入额);
(11)技术改造投入;
(12)投资增长率。
4、社会贡献指标。
(1)社会贡献率;
(2)职工工资增长率;
(二)非财务类指标
1、专利数量指标。
2、储量指标。
3、实物量和技术性指标。
(1)发电量;
(2)售电量;
(3)运输周转量;
(4)货物吞吐量;
(5)军品项目计划完成率。
5、安全性指标。
(1)煤炭行业百万吨死亡率;
(2)供电可靠率。
6、节能减排指标
(1)万元GDP综合能耗;
(2)综合能源消费量;
(3)单位产品能耗。
附件3:
编号: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
责任书(样式)
(2008—201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制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
业绩责任书(样式)
(2008—2010年)
甲 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乙 方:【企业名称】
负责人:
第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甲方作为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对【企业名称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建立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以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乙方作为甲方所监管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依法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
第二条 考核期
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期从公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考核内容
3.1甲方对乙方2008-2010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3.1.1 基本指标及权重
(1)【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2)【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3.1.2 分类指标及权重
(1)【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2)【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如乙方所在企业为非甲方全资拥有的,即由甲方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增加一款】
3.2 如乙方所在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通过的业绩考核指标与本责任书第3.1条所确定的考核指标不一致时,乙方须向甲方报告并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该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按照本责任书第6.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如果该项决议在本责任书签订后1个月之后作出,则甲方对乙方的业绩考核仍然按照本责任书第3.1条确定指标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
4.1 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对乙方进行奖惩。
4.2 乙方应根据《考核办法》及甲方的要求提交必要的材料及文件。乙方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上述材料及文件的,则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明确递交的具体时间,延期须征得甲方同意。
4.3 乙方应于考核期结束后4个月内向甲方上报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财务指标和统计指标),甲方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确认。乙方所提交考核指标为财务指标的,应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所提交指标为统计指标的,则由甲方审查并确认。
第五条 各方权责
5.1 甲方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享有对乙方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并具有依照相关程序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的权利。
5.2 甲方将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维护乙方所在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5.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勤勉地履行企业管理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从事任何损害企业、职工和国有资产利益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提交《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所涉及的相关考核资料和文件。
5.4 乙方享有依法自主经营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取得报酬及奖励的权利。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意见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
第六条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责任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6.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责任书规定与之相抵触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双方确定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变更本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直至解除。
6.3 乙方根据上款提出变更或者解除责任书,应提交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全体被考核人员共同以书面一致意见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责任书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责任书。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责任书之前,本责任书同样有效。
6.4 责任书部分条款的修改或变更不影响本责任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6.5 考核期满,责任书履行完毕,本责任书自行终止;考核期内,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责任书,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责任书的终止或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因上述原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延期绩效年薪、经济赔偿责任等。
第七条 生 效
7.1 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7.2 考核期内,乙方二分之一内的人员发生变动,不影响责任书效力,本责任书对乙方变动人员的后继者也具有约束力。若乙方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离职或离任,继任者可与甲方协商继续执行、变更或解除本责任书。
第八条 附 则
8.1 考核期内若《考核办法》发生变化,则本责任书相关内容按新的办法执行。本责任书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文件,作为本责任书的附件。责任书附件作为本责任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责任书中所称“乙方”即为乙方个体或全体;责任书标题和编号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责任书的解释。
8.3 责任书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主要负责人 乙方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授 权 人【姓名】【姓名】【姓名】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事宜:
兹授权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责任书及其补充文件的签署、修改、补充、递交等执行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至责任书终止,或者因授权人离职、解职或被免职以及其他原因解除《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之日止。
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业绩考核△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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