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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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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报告   一、什么是计价通则?   计价通则是一本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通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的准则。      二、执行时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2月26日正式批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明确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全省必须统一执行。                        摘自(粤建市[2010]15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 摘自【条文1.0.1】   1.一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行为,另一方面既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也规范定额计价行为。   2.通过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从而维护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2.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价编审、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工程尾款清算、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工程计价监管等活动。                         ——摘自【条文1.0.2】   同时进一步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摘自【条文1.0.3】   五、计价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摘自【条文1.0.4】   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2.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   六、通则特点   (一)体现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组织架构形成有机整体。   本通则首先对工程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末尾还增加工程计价的监管、附件与格式。具体表现为各章节、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本通则形成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二)总结工程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本通则的内容不仅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竣工结算的计价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涵盖了建设工程从概算价编制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使工程计价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丰富。   (三)加强建设工程工程计价管理,体现政府依法监管   本通则按照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招标人人为压价、投标人恶性低价竞争的不当计价行为予以规范;对建设工程各方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开展工程计价活动进行约束;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提出要求等,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不越位,对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不缺位。   (四)考虑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客观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通则按照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适宜放开的费用,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充分放开;对根据国情需要,不允许由市场竞争的费用,则加以限制。因此,本通则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等,规定为由投标人自主定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应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物价波动等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五)关注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工程计价更具操作性   针对建筑市场出现“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人为压价”、“恶性低价竞争”、“阴阳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结算难”、“拖欠工程款”等热点难点问题,本通则在相应各个计价环节上,都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使条文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创新要点   (一)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中的作用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府管理部门)   1.1 工程计价的解释(17.0.2);   1.2 全过程造价监督:   (1)概算价的备案(7.0.15);   (2)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受理与备案(8.0.11、8.0.12);   (3)投标价的合理性(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成本)(9.0.7);   (4)合同价的约定与调整(10.0.1);   (5)施工合同的备案(10.0.12);   (6)结算价的备案(14.0.14)。   1.3 工程计价纠纷的调解(16.1.2、16.2节);   1.4 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管(17.0.1、17.0.2、17.0.9)。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1 编制工程量清单(6.0.1);   2.2 编制概算价(7.0.1);   2.3 编审招标控制价(8.0.1);   2.4 编制投标价(9.0.1);   2.5 工程计量与支付(11.0.1、11.0.3、12章);   2.6 工程价款调整(13章);   2.7 编制、核对竣工结算(14.0.1);   2.8 办理最终清算款(15.2节);   2.9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3.6)。   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1 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6.0.1、7.0.1、8.0.1、9.0.1、14.0.1);   3.2 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17.0.8);   3.3 工程计量与支付(11.0.3、12章);   3.4 工程价款调整(13章);   3.5 最终清算款(15.2节)。   (二)丰富建设项目“五价”的真正内涵   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价格主线:   概算价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结算价   合同价要求必须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维护了施工合同的严肃性。   1.概算价(7章);   2.招标控制价(8章);   3.投标价(9章);   4.合同价(10章、12章);   5.结算价(14章)。   (三)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目前,我省既没有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也没有概算价的编制办法,造成大部分编制人要不依靠预算定额,要不凭过往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进行编制概算价,编制深度达不到要求,编制质量较差,引发概算价或高或低。随着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增多,投资额度不断剧增,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编制概算价质量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概算价的编制办法,提高概算价的编制深度,从源头上保证概算价的准确性,杜绝建设项目的“超概”现象。   编制主体(7.0.1);   编制依据(7.0.2);   修改与审批(7.0.9);   调整要求(7.0.12);   准确性和完整性(7.0.14)。   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四)规范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计价行为   自2000年1月1日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招标。但由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出台,大大淡化了标底,加之我省较早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大部分地级市都先后取消了标底,使得招标人无法界定投标人合理报价,也出现人为压价或哄抬标价的不良行为。由于早期社会流行低价中标法招标,而大部分投标人又未具备这一招标办法的正确报价意识,为追求工程中标,不分青黄皂白,一味低价,引发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这些都决定本通则必须制定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的条文,从而培植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   1.招标控制价(8.0.2、8.0.7、8.0.8~8.0.12);   2.投标价(9.0.2、9.0.7~9.0.10)。   (五)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发生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等情况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依据。我省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版)》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的规定,修订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明确了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本通则正是基于这一环境下,结合2009版标准施工合同的做法,制定了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条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1)合同价的约定,包括依据、时限、内容、形式等(10.0.2、10.0.4);   2)合同价的调整,包括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10.0.3、13章);   3)工程计量与支付,包括方式、数额及时间(11章、12章);   4)风险的内容、范围及其调整方法(3.2.14、13章);   5)索赔与现场签证(13.0.6、13.0.7);   6)结算价的编制、核对、支付及时间(14章);   7)质量保证金和金额、预扣方式及时间(15.1节);   8)最终清算款(15.2节);   9)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时间(16章)。   此外,还有招标工程的合同约定、合同类型(10.0.2、10.0.4)。   (六)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为倡导优质工程,铸造精品工程,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更快发展,近年来行业强烈呼吁我省应尽快制定优质优价计算办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有关精神,借鉴部分省市的做法,本通则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同步制定了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并做到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相互衔接,提出工程优质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但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树立起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权威性。   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3.2.8);   2.工程优质费在合同中的约定(10.0.9)。   从我省执行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来看,社会普遍反映存在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原则及违约责任、结算价的计量与支付、一审再审、拖延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本通则在这基础上,借助《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在竣工结算管理方面,制订了加强竣工结算管理的相关条文,建立健全竣工结算管理机制,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工程款的拖欠现象。   (七)完善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制度,杜绝拖欠工程款   1.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原则(14.0.1);   2.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当事人(14.0.7):   2.1 编制人:承包人:   2.2 核对人:发包人:   2.3 两者均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3.制定竣工结算的依据及竣工结算价的计价原则(14.0.2~14.0.6);   4.确立了竣工结算的编制与核对程序(14.0.8~14.0.11);   5.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14.0.13、14.0.15~14.0.17);   6.禁止拖延办理竣工结算:   6.1 承包人行为(不递交结算书)(14.0.8);   6.2 发包人行为(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不审不结)(14.0.9、14.0.12);   6.3 发、承包双方的行为 (14.0.10)。   7.竣工结算书的管理(14.0.14):   7.1 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7.2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8.支付(14.0.15~14.0.17):   8.1 方式;   8.2 时间。   (八)建立起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机制   1.设计阶段造价管理(7章);   2.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2.1 招标:招标控制价(8章);   2.2 投标:投标价(9章)。   3.合同履行期造价管理:   3.1 合同价约定(10章);   3.2 计量与支付(11章);   3.3 索赔与现场签证(13.0.6、13.0.7);   3.4 工程价款的调整(13章)。   4.竣工阶段结算管理:   4.1 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14.0.1);   4.2 竣工结算的计量与支付(14.0.8~14.0.11、14.0.15~14.0.17);   4.3 违约责任(14.0.8~14.0.10、14.0.15~14.0.17)。   5.工程清算期造价管理:   5.1 质量保证金扣留(15.1节);   5.2 最终清算款办理(15.2节)。   6.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6.1 解释机构(17.0.2);   6.2 解决办法(16.1.2);   6.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3.6)。   重要条文   3.基本规定   【重要条文】3.2.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作用和确定方法。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通则第6.0.9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重要条文】3.2.10安全文明施工费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扁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上述要求作出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予竞争。因此,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重要条文】3.2.14 风险费用   1.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计算。   2.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幅度应按照附件2的规定计算。   3.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建设工程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早期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施工中的工程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导致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自从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引发了原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大部分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现象。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和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建筑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筑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无限度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也不得转嫁任何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摊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对于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风险,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规定计算,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充分考虑这类风险进行自主定价。   【重要条文】3.3.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本通则第17.0.7条规定的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依据本通则第13.0.7条的规定,区分出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具体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的现场签证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本条规定了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要求在签证时,应列明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纠正了先施工后签证、虽签证但不明等不当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本条与本通则第13.0.7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签证人办理签证的责任和要求。   4.计价元素   【重要条文】4.2.5 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和设备、构配件和建(构)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涉及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编制概算价、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依下列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   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重要条文】 4.2.6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   【说明】本通则第4.2.5、4.2.6条规定了检验试验费的计收原则。   检验试验费的计收,是近年来困扰着我省建筑市场的热点问题。自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普遍加大对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力度,检验试验费的内涵和范围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补充、完善了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定义,同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将检验试验费划分出必须检验和自愿检验两类,规定其计收办法,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列入专项检测,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重要条文】4.2.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应按照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和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依照本通则第14.0.2条的有关依据,并考虑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办理,即实际结算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结算价乘以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该种情况下,物价涨落等调整合同价款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发包人采购供应材料和设备等属于发包人的费用,并将扣减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给发包人。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原则。   针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即“甲供料”工程,本条规定了这类工程结算要以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为定价基准,但应考虑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同时对这类工程的物价风险、退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甲供料”工程的结算管理,减少结算纠纷。   5.工程计价   【重要条文】5.1.3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说明】本条是对本通则第5.1.1条的补充。   当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本条规定了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这一规定,也是我省加大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具体体现。   【重要条文】6.0.9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工程量清单   【说明】6.0.9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的作用和编制责任。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工程量清单的权力。本通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规定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处理。   【重要条文】6.0.11 招标人不得将编制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属于风险范围内的除外),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政府指导和约束市场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人不得转嫁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风险。   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许多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招投标市场出现了许多由投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也滋生了工程结算的许多纠纷。因此,本条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承担的合理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风险,也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15.工程尾款   【重要条文】15.2.6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本通则第14.0.17条的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明】本条规定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最终清算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   发包人收到最终清算款核对结果后,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最终清算款,就是拖欠工程款,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本条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最终清算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依法作出规定。   16.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重要条文】16.1.3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第28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作为处理工程计价纠纷的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书的约束力。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有什么作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何,本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第28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调解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重要条文】16.2.12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并自调解书发出之日起履行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 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签署后,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将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举行调解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结果的管理要求。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成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怎样对待,如何履行,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并自调解书发出之日起履行。本条还规定了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备案的要求。   17.工程计价监管   【重要条文】17.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承担。   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具备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2名造价工程师是注册在本单位的)的建设单位;   3.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既可以单方也可以双方共同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若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说明】本条规定了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资格人的条件。    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条件。根据我省转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通知的要求,本条规定了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资格人的条件,特别对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定为应具备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2名造价工程师是注册在本单位的)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7.0.5 同一工程各阶段的工程计价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但不得单独接受一方的委托后,又同时接受另一方的委托   3.2 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17.0.8);   17.0.8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方能生效:   1.编制人是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编制人是本单位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经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文件的生效条件。   【重要条文】17.0.10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省的计价标准和计价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的条件。   18.附件与格式   【重要条文】18.1.1 建设工程计价采用统一标准格式。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通则基础上补充、完善的格式,应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重要条文】18.1.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必须符合本通则“18.3.1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采用“18.3.1-6综合单价分析表(三)”格式时,应增补“18.3.1-7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表”格式。   【重要条文】18.1.4 招标人应按照本通则“18.3.3招标控制价”标准格式,填制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招标控制价发生调整时,应对调整的原因做出详尽的说明,并重新公布。   【重要条文】18.1.7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符合规定的格式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计算。   热点问题:“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   应对条文 :7.0.9、7.0.14、7.0.15、8.0.7   【重要条文】7.0.9 概算价应控制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的,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概算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审批原则。   概算价的控制、审批,应遵循国家、省有关规定。如果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以至于因概算价变化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使经济效益达不到预定收益目标值时,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   说明7.0.9   【重要条文】7.0.14 概算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概算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原则。   为避免建设项目超过概算价,应防止建设单位有意抬高或压低概算价,给审批部门以错误信息,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如实编制概算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概算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本条对概算价的编制质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概算价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的控制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责任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说明7.0.14   【重要条文】7.0.15 建设项目概算价经批准部门批准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备查事项。   为加强对概算价的管理,本条建立了概算价备查制度,规定建设项目概算价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的15日内,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说明7.0.15   【重要条文】8.0.7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必须将其报原概算价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拒绝。   【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说明8.0.7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价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概算价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价。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价。因此本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规范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计价行为   1.招标控制价(8.0.2、8.0.7、8.0.8~8.0.12);   2.投标价(9.0.2、9.0.7~9.0.10)。   热点问题:人为压价   应对条文:8.0.10、8.0.11、8.0.12   【重要条文】8.0.10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原则。   【重要条文】8.0.11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通则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及时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重新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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