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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培养遵章守纪的作风,规范考勤和假期管理,提供劳逸结合的制度条件,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勤及假期管理是公司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员工管理和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人力资源处是公司考勤与假期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机关各处室、各分公司由综合员或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
四、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假期管理
一、假期种类: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等。
(一)法定节假日
1.政策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和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具体规定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且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放假规定的,少数民族员工可按其规定享受假日。
(3)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年休假
1.政策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令)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具体规定
(1)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长短享受不同期限的年休假。具体标准参见下表:
累计工作年限
不满1年的
满1年不满10年的
满10年不满20年的
满20年的
年休假天数
0天
5天
10天
15天
(2)年假为全薪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最小单位为1天,不足1天的休假假期均按1天计算。
(3)员工的年休假自然年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次安排,且最多只能分两次,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休假时间,且不进行经济补偿。
(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单位,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满年休假,但必须按照该员工日基保工资收入的300%(员工月基保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依据其人事档案核定或其提交的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年限证明资料核定累计工作年限,均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以进公司办理好入职时间核定工作年限。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统一以休假上年12月31日为准。
(6)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但在公司服务未满一年的新员工,当年可休年假天数按如下公式计算:可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公司将服务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7)享受了婚丧假、产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8)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和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均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当年已经休过的年休假天数,在下一年度的假期中扣除。
(9)年内已安排出国考察的人员,可享受年休假,但其假期减半。
(三)病假
1.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医院以上证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中层领导干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准假。
2.若因患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证明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领导请假,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病假期间工资按下表有关规定执行。
劳部发(94)479号、劳部发(95)236号、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细则第三十六条、桂政劳险字(90)28号
条
件
待
遇
项
目
六个月以内病、伤假期工资
六个月以上病、伤假期工资
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
不满五年
满五年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以上
不满五年
满五年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以上
工会会员待遇
60%
70%
80%
90%
100%
50%
55%
60%
65%
70%
非会员待遇
30%
35%
40%
45%
50%
25%
27.5%
30%
32.5%
35
优异待遇
100%
70%
临时工待遇
50%
超过三个月付本人工资三个月
①医疗期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③病假时间计算,每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一年,一年内职工病休累计超过六个月,从超过之日起,改发病伤救济费。
(四)婚假
1.婚假时间与适用条件:员工被公司正式聘用后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满23岁、女满21岁),可以享有以下全薪日历天婚假:
首次登记结婚的,婚假按下表执行:
女员工
婚假
男员工
婚假
不满23岁
3天
不满25岁
3天
23岁及以上
15天
25岁及以上
15天
非首次结婚的,可以享有3天婚假。
2.使用规则:婚假应在当年一次性休完。
员工在婚假期间享受全薪待遇。
3.婚假期间的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应连续计算。
(五)产假/陪产假
1.产假
(1)适用条件:女职工或者男职工的配偶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计划生育条件时,可享有此类条件相关假期。
(2)具体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若生育年龄超过24岁,可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须有相关证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为一次性休假,按日历日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低于本人月基保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2.陪产假
男职工配偶分娩,男职工可享受3天的陪产假。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可再增加7天陪产假。陪产假为带薪假期,应一次性休完,按日历日计算。
(六)哺乳假
子女周岁前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一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间为全薪。
(七)计划生育假
1.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可休息2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2.假期内享受全薪。
(八)丧假
1.丧假时间及使用条件
(1)因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可享有丧假3天。
(2)因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可享有丧假2天。
2.具体规定
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为全薪,超过时限按事假处理。
(九)事假
1.员工因私事离岗须事先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按事假对待。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并说明情况。
2. 事假期间,员工每天扣薪标准按员工月基保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相应扣减。
3.试用期人员,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除按以上规定扣减工资外,并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试用期。
4.使用规则
(1)员工因个人原因于法定工作日无法工作,需填写“请假审批单”,审批程序同年休假。
(2)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十)工伤假
1.工伤员工在接受工伤医疗12个月以内的,基本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工伤员工接受工伤医疗超过12个月或者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十一)探亲假
公司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探亲假制度,并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执行。
二、请假审批
1.员工请假批准权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领导批准。部门(机关各处室和各分公司,下同)领导请假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部门职工请假在5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5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2.员工请假必须于请假前三天填写《员工请假审批单》,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病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和计划生育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探亲假需提供配偶或父母户口本复印件,丧假和事假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员工请婚假、产假(护理假)必须经公司工会(或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3.员工请假审批单于次月2日前随考勤表一起送交人力资源处。
三、中层以上领导休假、病假、事假或离桂要按规定报告,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公司《关于实行公司领导人员外出管理制度的通知》(桂联建办〔2013〕20号)的具体规定。
四、关于休假天数的解释
日历天数:按日历计算的天数;
工作日天数:指每周实际工作天数;
自然年:指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三章 附则
一、本办法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调整而进行补充、修改。
二、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生效日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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