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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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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二   B.买方责任:   1.及时给与卖方必要的发货指示。   2.在卖方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在已装货的车皮(货车或敞车)移交铁路局保管时起,或在A.3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自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负担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如曾租用油布,包括此项租费)。   4.负担因货物出口而征收的一切税捐。   5.买方对给与卖方发货指示或选择装货地点,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指示者,应自该期间终了时起,负担额外发生的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6.支付因领取A.9及A.10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   船边交货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FAS系指“船边交货”在此术语下,卖方在码头或驳船内将货交至船边即作为完成交货责任,自那时以后,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买方负担,必须注意的是,此术语不同于FOB,要由买方办理报关手续。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于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买方所指定的装货码头,按照该港惯常办法履行船边交货,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已在船边交货。   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除下述B.3及B.4条款规定外,负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上述费用,包括因办理船边交货手续而发生的费用。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运送该项货物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办理船边交货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7.自费提供通常的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在指定轮船的船边交货。   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   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或出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A.8条款所指凭证以外的有关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或在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提单及领事签证单据除外)。   B.买方责任:   1.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船边交货日期通知卖方。   2.自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或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船边有效地交货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及时抵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前截止载货,应负担一切由此由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自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起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对受领货物或选择装运港,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及时给与卖方详尽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间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支付因领取上述A.3、A.8、A.9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   船上交货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FOB系指船上交货,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指定的装船口岸将货物装上船。货物越过船舷后,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在约定装运港,依照该港惯行的办法,并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   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其他证件。   4.除下述B.3及B.4条款规定的情形外,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该项费用,包括任何出口所需的捐税、费用及其他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需负担的支出。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习惯,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交货而需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占数的需要)。   7.自费提供通常清洁单据,证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只。   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B.6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   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船提单及前条规定以外的的装运地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有关货物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自费租凭船只或预定所需舱位,并将有关船只的名称、装船泊位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2.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到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如对受领货物或选择装运港,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卖方详尽的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在A.9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因领取提单而负担的一切费用。   6.支付因领取A.8及A.9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   成本加运费   C&F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F系指成本加运费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成本和运费。但是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所增加的费用则自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常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项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负担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装船时所收取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船费用。   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自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为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除下述B.4条款规定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   6.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及货物发票。该项提单,须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限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上项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则须由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船,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如提单内容涉及租船契约,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   7.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对于该项货物的运送,如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8.负担一切因装船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需要)。   9.负担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该项捐税,包括因出口而须支付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须支付的费用。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1.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货地国家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3.2.202515:4015:40:5425.3.23时40分3时40分54秒3月. 2, 252 三月 20253:40:54 下午15:40:54 2025年3月2日星期日1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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