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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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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南 上 海 开 发 中 心 二零零九 年 七月 第一章 总体概述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我国国内信用证分为三种: (一)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后起算(不含装运日),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术语的定义 (一)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二)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三)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四)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五)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六)议付是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七)受益人是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 第二章 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受益人 (卖方) 开证申请人 (买方) 购销合同 1签约 1签约 承运人 5发货 11提货 9 交单/付款通知 8付款 7寄单索款 10 收款通知 4 通知信用证 2 申请开证 6 交单/委托收款 受益人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 通知行 申请人开户行 开证行 3开出信用证 二、延期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受益人 (卖方) 开证申请人 (买方) 购销合同 1签约 1签约 承运人 5发货 10提货 4 通知信用证 6 交单/委托收款 10 收款通知 12 付款通知 9 交付单据 2 申请开证 申请人开户行 开证行 8确认付款 11到期付款 受益人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 通知行 7寄单索款 3开出信用证 (二)基本流程简述: 1.签约――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订明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支付货款,并确定延期付款的具体期限。 2.申请开证--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人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开出合同中规定的信用证。 3.开出信用证――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书作成信用证,委托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核符信用证密押后,通知受益人。 5.发货――受益人依据信用证要求按时、按量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 6.交单/委托收款--受益人发货后其开户行交付单据和信用证,委托开户行向开证行收款。 7.寄单索款――受益人开户行作为委托收款行向开证行交付单据索要货款。 8.确认付款--开证行收到委托收款行交来的单据后,经核对,认为单证相符,向委托收款行发送到期付款确认书。 9.交付单据――开证行发送付款确认书后,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及时提领货物。 10.提货――申请人收到单据后,向承运人提交提货凭证,提领货物。 11.到期付款--开证行依据受理单据时发送的付款确认书中载明的承诺,于确认书中载明的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支付货款。 12.付款通知--开证行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发送付款通知,以便申请人作帐务处理。 13.收款通知――委托收款行收到开证行支付的款项后,转入受益人存款户,将收帐通知书发送给受益人。 三、议付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受益人 (卖方) 开证申请人 (买方) 购销合同 1签约 1签约 承运人 5发货 10提货 7议付货款/ 收帐通知 6 交单议付 4 通知信用证 13 付款通知 10 交付单据 2 申请开证 9确认付款 12到期付款 受益人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 通知行 申请人开户行 开证行 8寄单索款 3开出信用证 (二)基本流程简述: 1.签约――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订明使用议付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同时应将受益人开户行作为议付行规定在合同中,以便开证时在信用证中注明。 2.申请开证--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人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开出合同中规定的信用证。 3.开出信用证--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书作成信用证,委托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 4.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传送的信用证,核符信用证密押后,通知给受益人。 5.发货――受益人依据信用证要求按时、按量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受益人在发货的同时取得运输单据。 6.交单议付--受益人取得运输单据后,连同其他单据和信用证交给其开户行-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行,办理议付。议付行有权利决定议付与否。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有权向被指定的议付行要求议付,也可以不要求议付,只委托该行办理收款。 7.议付货款/收款通知--议付行决定议付后,将实付议付款项转入受益人帐户,并相应发送收款通知书给受益人。 8.寄单索款――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要求其确认并于到期日付款。 9.确认付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单据后,经核对,认为单证相符,向议付行发送到期付款确认书。 10.交付单据――开证行发送付款确认书后,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及时提领货物。 11.提货――申请人收到单据后,向承运人提交提货凭证,提领货物。 12.到期付款--开证行依据受理单据时发送的付款确认书中载明的承诺,于确认书中载明的到期日,向议付行支付货款。 13.付款通知――开证行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发送付款通知,以便申请人作帐务处理。 第三章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 国内信用证开立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缮制国内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信息发送通知行的行为 一、受理开证申请 (一)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附式一)。 2.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式二)。 3.买卖合同正本。如买卖双方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向本行提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4.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必须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书及评价保证人保证能力所需的资料,担保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 5.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 开证行信贷经营部门接到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已有良好的信誉往来 2.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合同注明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3.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能力 4.申请人应向银行出具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必须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所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5.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信用等级收取开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能提供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等。但交存100%保证金的不受上述限制。 (1)微小企业:按开证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2)小企业客户: aaa、aa+、aa、aa-级客户按不低于开证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a+、a级客户按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交存保证金。 a-级客户按不低于开证金额的60%交存保证金。 b级(含)以下客户按开证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3)其他客户: AAA、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可免交保证金。 AA级非总行级重点客户按不低于开证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A级客户按不低于开证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 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开证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 BB级(含)以下客户及未评级客户按开证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三)审查开证申请 1.对开证申请人的条件、贸易背景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信贷调查报告。开证申请书中所列开证条款前后均应吻合,不得自相矛盾,不得将模糊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 2.开证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开证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等内容进行审查: (1)购销合同中有关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包装、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单据要求应体现在开证申请书中 (2)开证申请书注明所开信用证种类应与购销合同规定一致 (3)注明开证申请人全称、帐号、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及邮政码 (4)注明受益人全称、帐号及开户行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 (5)受益人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6)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必须与购销合同号一致 (7)信用证申请书金额不大于购销合同金额。同一合同项下分次开立多笔信用证的,每次开证时应在合同正本上注明开证金额,累计开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8)运输条款 注明货物运输的具体方式,如海运、陆运、内河运输、空运或铁路运输等。 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 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应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9)货物描述 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与合同规定一致,但不应以随附购销合同作为货物描述 (10)单据条款 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如要求除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时,还必须注明对出单人的要求。 (11)其它条款 审查无误,按信贷业务审批授权权限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及时将有关资料交会计结算部门。审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对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材料,开证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进行全面审核,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签章 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必须签章,且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 (2)开立方式 申请书上必须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3)有效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受益人开户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5)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次日起15天为交单期 (6)信用证金额 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货物单价和数量计算的总金额不得大于信用证开证金额 (7)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不含装运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议付信用证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只能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议付。 (8)其它条款 4.签盖回单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无误后,在开证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公章,连同购销合同正本退申请人,第二联连同购销合同副本会计结算部门留存作开证依据,第三联退信贷部门留存作开证存查。如有不妥应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四)CP贷款额度维护 信用证开证需占开证申请人的额度,当信用证有浮动比例时,额度以就高原则维护,即额度=开证金额*(1+浮动比例)。额度授信审批及系统处理手续由信贷经营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请详见国内信用证办法和规程)。 (五)申请人交存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保函 1.国内信用证保证金支持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缴存;保证金可按比例缴存,也可全额缴存;系统支持一笔保证金开一笔信用证;也支持一笔保证金开多笔信用证。 2.一笔保证金对应一笔信用证的,开证的同时,保证金自动全额冻结;一笔保证金对应多笔信用证的,保证金按开证金额的比例自动部分冻结,定期保证金的冻结明细可用“1693定期存款特殊事物查询”交易查询,活期保证金用“1193活期存款特殊事物查询”交易查询。 3.符合开证权限的机构都可开立国内信用证,系统不支持跨二级分行的保证金冻结、解冻和扣划。 4.开证申请时,有浮动比例的,保证金应按照信用证开征金额*(1+浮动比例)进行冻结和解冻 5.国内信用证到期,保证金的支取: (1)付款单位存款余额足够的情况下:国内信用证付款时,扣收存款户信用证金额的同时保证金不自动解冻,需执行了注销交易后保证金才解冻,并需手工划至存款户。 (2)付款单位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 1)开证时缴存的是活期保证金时: 无论是一笔保证金对应一笔信用证还是一笔保证金对应多笔信用证的,系统处理如下:一次性付款的,先扣收存款户,再扣收保证金(保证金自动解冻并划至存款户),余额还不足则形成信用证垫款;分期付款的,第一次付款的金额超过保证金的,保证金全额解冻、付款,不足部分形成垫款,第一次付款的金额没有超过保证金的,保证金部分解冻、付款,余额续冻,第二次付款时以此类同,直至保证金余额为零。 2)开证时缴存的是定期保证金时: 无论是一笔保证金对应一笔信用证还是一笔保证金对应多笔信用证的,系统处理如下:无论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定期保证金都只能部分提取一次,否则开证申请人需保证活期存款户有足够支付信用证的余额 6.收取开证保证金的会计分录: 借:XX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户 或:XX科目――开证申请人户 贷:单位保证金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XX存款人户 7.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即保证金缴存一定比例,其余的部份为抵、质押的): 收入:担保物----开证申请人户 8.申请人提供保函的(即保证金缴存一定比例,其余的部份为保函的): 收入:收到保函----开证申请人户 二、开立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开立方式有电开和信开两种: 电开信用证(即为建行系统范围内的),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将信用证文本信息发送通知行;开证行打印信用证副本,并加盖业务用公章,复印信用证副本,复印件银行留存,原件交开证申请人。 信开信用证(即跨行的:如工行等),由开证行打印信用证文本,加盖业务用公章,并由经办人签章后,复印二份,一份开证行留存备查,一份交开证申请人,正本寄送通知行。 (一)功能简介 国内信用证开立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缮制国内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信息发送通知行的行为。本交易为账务性交易,交易代码为“4790-1),该交易为录入、复核、授权交易,授权为分行参数控制。 (二)系统操作 1.录入 (1)功能:录入、查询、更正、删除和复核五种,开证选录入 (2)开证日期:默认为营业日的当天 (3)申请书编号:为申请书右上角印刷编号 (4)信用证编号:复核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信用证的编号长度为16位,其编排规则:省行号(3位)+本他行标志(1位)+年份(2位)+顺序号(10位) (5)开立方式:有电开和信开两种,建行系统内选择电开,跨行的(如工行、中行等)选择信开 (6)额度编号:为客户经理CP里维护的额度编号,输入额度编号后,系统自动反显保证金册号、笔号、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比率、保证金的帐号、保证金户名,反显的内容必须与额度维护一致,与实际缴存的保证金一致。 (7)业务别:有即期国内信用证和远期国内信用证两种,应与CP额度维护相一致 (8)开证申请人帐号:输入申请人的活期存款帐号,系统自动反显开证申请人名称等内容,反显的基本信息与信用证申请书应基本一致;反差太大,可要求申请人更改 (9)受益人帐号:输入受益人活期存款帐号,系统自动反显受益人名称等内容,反显的基本信息与信用证申请书应基本一致;反差太大,可要求申请人更改 (10)开证金额:输入开证申请人申请的金额,保证金按此金额比例计算冻结 (11)收费方式:为现金和转帐两种,选择现金,则联动现金尾箱,选择转帐,则从申请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12)收费标准:有按基准价格和自定义两种,选择按基准价格(此参数由分行自行设置)的,系统自动按设置的参数计算,选择自定义的,则按每个行的实际情况来定(如标准为0.15%分管行长审批同意优惠收取0.1%的手续费),手工计算输入手续费金额。 (13)有效期:不能超过自开证日后6个月,节假日顺延 (14)交单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15)最迟装运日期:应不大于信用证“交单期” (16)通知行行号:为银行9位数的机构号,输入错误或不知道行号可联动机构行号模糊查询 (17)付款方式: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业务别为“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系统默认为“即期付款”,业务别为“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可选“延期付款”或“议付”,系统默认为“延期付款”,可修改。 (18)议付行行号:议付的信用证,议付行行号与通知行行号可以不一致 (18)是否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选“否”,分期付款的选“是”,延期和议付的信用证,运输单据日后几天付款的选择由客户自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期信用证不管选择是否分期付款,天数都为空(因即期信用证单证相符,见单即付) (19)其他内容根据客户所填的信用证申请书输入,其中“其他条款及其他单据的补充”字数限定为98个汉字,“货物描述及其他条款”的字数限定为190个汉字 2.复核 功能:选复核 复核员对关键数据输入复核,其他信息浏览复核后,经会计主管授权发送成功,CCBS系统自动产生密押。 (三)帐务处理 1.CCBS系统联动收取开证手续费、自动生成表外帐号,登记表外帐。电子汇划费及工本费在打印信用证时联动1116交易,进行手工输入扣费,收费项目选择“其他”—-“人民币非基本结算类服务收费”---“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开立”,收费方式选择“柜员输入”,邮电费以对公电汇标准收取,工本费为10元。 2.会计分录 (1)收取开证保证金、开证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及工本费时: 借:XX活期存款――开证申请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收入户 (2)按开证金额登记科目表外帐: 收入:开出信用证---开出XX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户 开立的国内信用证有浮动比例的,表外金额=开证金额*(1+浮动比例) (四)输出打印 复核成功实时打印信用证及记帐凭证:信用证副本、信用证背面、业务手续费凭证、表外收入凭证。打印出错以0077交易重新认证打印,重新认证需授权。如开证申请人的活期存款帐为集中收费的,业务收费凭证不打印。 (五)信用证背批 1.系统在开证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作背批。 2.开证金额自动登记在首笔,并在打印时印制。 3.背批内容:日期为开证日期,业务编号为信用证编号,增减金额为空,议付或付款金额为空,信用证余额为信用证开证金额,如开立的信用证有浮动比例的,信用证余额=开证金额*(1+浮动比例)备注为开立,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为录入操作员签章。 (六)登记簿 系统在开证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执行的情况为“开立”。可用“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4790-H”交易查询 (七)送交信用证副本 开证行在信用证副本上加盖业务用公章,副本的复印件留存,原件及时交开证申请人备查,并要求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第二联签收,签收内容可为:签收人姓名,证件种类及号码,注明收到第几号信用证一份。 (八)其他的功能项 1.查询 (1)可查询未发送的录入信息(按开证申请书编号查),只限于当天的交易 (2)已经发送的信息可在“国内信用证基本信息查询4790-K”中按信用证编号查询 (3)只可查询本机构的操作信息 2.更正 (1)对录入有误的信息可进行更正处理,但须由原录入员更正,所有更正信息必须重新复核、授权。 (2)对已复核经授权已发送的信息不可更正 3.删除 (1)对已录入尚未复核的信用证可进行删除处理,但须由原录入员删除 (2)已发送信息不可删除 三、电开国内信用证的退回和重发 “国内信用证开立事务退回”与“国内信用证开立事务重发”交易代码分别为“4790-F”与“4790-G”,退回与重发只能用于国内信用证开立,不适用修改和内部调整。 (一)由于将收报行的行号误输发送成功,可请收报行通过“国内信用证开立事务报文退回”交易将报文退回(但需在收报行事务报文未打印的前提下,已打印的不能退回)。 1.收报行打印开证事务报文,收报行即生成表外帐务。 2.如收报行已打印事务报文,因打印即生成帐务,所以不能退回报文,开证行只能通过发注销通知,收到回复后,启“国内信用证注销4790-9”交易协议注销(即非正常注销),重新开立信用证。 3.如收报行未打印事务报文,可退回开立信用证事务报文,开证行可经内部调整交易,输入新的收报行行号,经复核,授权发送。 新的收报行收到报文打印后产生表外帐务。未打印仍然可以退回,操作同上。 (二)由于收报的通知行或议付行误退回的,开证行重发退回的事务报文即可。(操作请祥见第十一章国内信用证开立事务的退回和重发)。 (三)信用证开立报文退回和重发,开证行均不产生帐务,开证行重发信用证后没有打印输出,通知行或议付行收到重发的信用证打印输出同开立信用证 四、信开国内信用证 录入、复核的内容及其他功能项同电开信用证,但开立方式不同,选择信开,打印输出同电开信用证。 五、注意事项 (一)开证行对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时应比照单位存款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系统中生成的表外帐为客户明细账,按照每一笔业务设立。表外明细账对应同一表外总账科目。即期为911030,远期为911040,信用证有浮动比例的,以就高原则缴存。 (二)如开证申请人需分期付款或一笔保证金对应多笔信用证的,建议缴存活期保证金,开证申请人坚持缴存定期保证金的,必须与开证申请人说明,定期保证金只能部分提取一次,第二次付款时,活期存款户必须保证有足够余额。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或保函等,应填制“担保物”、“收到保函”等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同时登记相关登记簿。 (四)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到信用证资料在不同部门间传送的,应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具体交接手续可参照现行业务资料交接做法处理 (五)“国内信用证开立事务报文退回”和“国内信用证开立事务重发”两个交易只能于信用证开立事务误发时起用 (六)“开证申请人帐号”和“费用扣划账号”,可以与开证行不在同一个机构,但必须在同一个二级分行范围内 (七)申请书上所涉及的四个日期受以下公式控制:有效期〈=交单期〈=其他条款中:单据必须自运输单据签发日起几天内提交〈=最迟装运日;有效期最长为开证日起对年对月对日的6个月 (八)使用0077重打信用证必须B或A级授权,柜员可以输入交易流水号进行重打信用证 (九)信用证有浮动比例的,表外帐的登记和信用证背批都以就高原则记录,与CP维护相一致 (十)无论开立的国内信用证是否有浮动比例,开证手续费都按开证金额的比例收取(不含浮动比例) (十一)如果受益人的议付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开证申请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书的其他条款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国内信用证的修改 国内信用证修改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对已开出信用证要素进行修改,缮制国内信用证修改书,并将信用证修改信息发送通知行的行为 一、受理修改申请 (一)开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式三联 2.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3.因合同内容变动对信用证条款申请修改的,还应提供合同修改件正本 (二)审核修改材料 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对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查: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必须签章,且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 2.修改内容: (1)受益人名称、开证人名称不得更换,因重组等原因导致的受益人或开证人更名(客户编号不变)、并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除外 (2)开证日期、开立方式、额度编号、通知行行号不得修改 (3)业务别:“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不得改为“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因开立国内信用证时业务别与CP额度维护一致) (4)付款方式:即期付款不得改为延期付款或议付,但延期付款可改为议付 (5)除以上四条,其他内容都能修改 3.修改申请书上列明的信用证号码、原信用证金额、合同号、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存原信用证副本所列相符 4.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 5.有效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付款期修改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信用证做多次修改,多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受益人认可的最终一次修改为准 8.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 (三)签盖回单 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在修改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退开证申请人,第二联会计结算部门留存作开立信用证修改书依据,第三联退信贷部门留存存查。 (四)增、减额修改的处理 1.开证行信贷部门对申请信用证增、减额修改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或退还开证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增额修改的,追加保证金的缴存同开证时保证金的缴存,减额修改的,保证金部分解冻,但解冻的部分需要手工划回存款户。 2.增额修改,先修改CP贷款额度,总额度=原开证金额+增加的金额;如浮动比例上调修改的,总额度=原开证金额*(1+新的浮动比例);如同时进行增额修改和上调浮动比例的,总额度=(原开证金额+增加的金额)*(1+新的浮动比例)。 3.减额修改,先修改CP贷款额度,总额度=原开证金额-减少的金额,如浮动比例下调修改的,总额度=原开证金额*(1+新的浮动比例);如同时进行减额修改和下调浮动比例的,总额度=(原开证金额-减少的金额)*(1+新的浮动比例)。减额修改,CP贷款额度也可不作处理。 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缮制信用证修改书(附式),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电开或信开方式及处理手续应与原信用证开证时相同。(已收到委托收款或议付的信用证不得修改) (一)功能简介 国内信用证修改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对已开出信用证要素进行修改,缮制国内信用证修改书,并将信用证修改信息发送通知行的行为,本交易为帐务性交易,交易贷码为“4790-2”,该交易为录入、复核、授权交易,授权为分行参数控制。 (二)系统操作 1.录入 录入员根据修改申请书,在“国内信用证修改4790-2”交易中录入信用证修改书有关信息:修改申请书编号输入申请书右上角的印刷号,其他输入项的要求同开立信用证。 2.复核 复核员对关键数据进行输入复核,其他信息浏览复核后,经会计主管授权发送成功,CCBS系统自动产生密押。 (三)帐务处理 1.CCBS系统联动收取修改手续费、增减额修改的联动记表外帐。电子汇划费及工本费在打印信用证修改书时联动1116交易,收费项目选择“其他”—-“人民币非基本结算类服务收费”---“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修改”,收费方式选择“柜员输入”,邮电费以对公电汇标准收取,工本费为10元。 2.会计分录 收取修改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及工本费时: 借:XX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国内信用证修改手续费收入户 3.如系增、减额修改的,按增加额或减少额登记科目帐: 收入(付出):开出信用证――开出XX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户 4.如系增额修改的,增加保证金冻结金额,如系减额修改的,原冻结的保证金部份解冻 (四)输出打印 复核成功,实时打印信用证修改书、信用证背面、业务手续费凭证、表外收入或付出凭证。打印出错以0077交易重新认证打印,重新打印需授权。如开证申请人的活期存款帐为集中收费的,业务收费凭证不打印。 (五)信用证背批 1.系统在开证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作背批。 2.背批内容:日期为开证日期,业务编号为原信用证编号,增减金额为空,议付或付款金额为空,信用证余额为信用证开证金额,备注为修改,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为录入操作员签章 3.如系增减额修改的,系统在修改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打印背批。系统根据修改金额自动登记,并结计信用证余额。 背批内容:日期为信用证修改日期,业务编号为原信用证编号,增减金额为信用证修改书的增减金额,议付或付款金额为空,信用证余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信用证修改书的增减金额,备注为修改,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为录入操作员签章。 (六)登记簿 系统在修改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 执行的情况为修改,并自动登记修改次数。可用“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4790-H”交易查询 (七)送交信用证修改书副本 开证行在信用证修改书上加盖业务用公章,修改书副本的复印件银行留存,修改书副本原件及时交开证申请人备查,并要求申请人在修改申请书第二联签收,签收同开证。 (八)其他功能项 功能项下的查询、更正、删除同开证。 三、信开国内信用证修改书 录入、复核的内容及其他功能项同电开信用证,但开立方式不同,选择信开,打印输出同电开信用证。 四、注意事项 (一)对因增减额修改而追加或退还开证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并经审批部门同意。比照“信用证的开立”进行核算。增额为收入表外,减额为付出表外。 (二)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受相应修改内容的约束 (三)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 (四)信用证业务别中,“开出即期信用证”不能改为“开出远期信用证” (五)开证日期、开立方式、额度编号和通知行行号不得修改 (六)付款方式中,即期付款不得改为延期付款或议付,但延期付款可改为议付 (七)受益人交单时应提供拒绝或接受修改的通知。对同一份修改书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作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提交单据已经根据修改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则可视为接受修改,而无需提供拒绝或接受修改的通知。 通知行应将收到的任何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及时转告开证行。 第五章 国内信用证的内部调整 国内信用证内部调整是指开证行根据原开证申请书对已开出信用证要素进行调整,缮制内部调整国内信用证副本,并将内部调整后的信用证信息发送通知行的行为 一、国内信用证内部调整 (一)功能简介 本交易为非帐务性交易,只限于在国内信用证开立时使用,一般在国内信用证开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非客户原因),经与通知行或议付行联系(国内信用证未移交客户的情况下),起用此交易进行内部调整(不包括金额和浮动比例)。 (二)系统操作 1.录入 录入员根据开证申请书,在“国内信用证内部调整”中录入正确的信用证有关信息,输入的各项内容同开立信用证。 2.复核 复核员对关键数据进行输入复核,其他内容浏览复核后,经会计主管授权发送成功, (三)帐务处理 内部调整后的通知行是原通知行的,此交易为非帐务性交易,开证行和通知行都无帐务产生,但误发退回的信用证经内部调整后,发送至新的通知行时,开证行不产生帐务,新的通知行打印开立报文,(信用证正本、信用证通知书、表外凭证、业务手续费凭证)则生成帐务,帐务同开立信用证。 新的通知行打印报文后产生的帐务 会计分录: 借:XX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国内信用证通知手续费收入户 如为议付的国内信用证自动生成表外帐 收入:收到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收到户 (四)输出打出 复核成功实时打印信用证副本、信用证背面,信用证编号仍为同一信用证编号号,原国内信用证自动作废,录入员在原信用证上加盖作废章。 (五)信用证背批 1.开证行将内部调整的信用证发送成功后,系统联动背批打印 背批内容:日期为开证日期,业务编号为信用证编号,增减金额为空,议付或付款金额为空,信用证余额为信用证开证金额,备注为内部调整,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为录入操作员签章。 2.通知行或议付行,在接收内部调整的国内信用证时,如原信用证正本已打印的,内部调整不打印背批;如原信用证正本未打印的,内部调整打印背批,背批内容同开立信用证。 背批内容:日期为开证日期,业务编号为信用证编号,增减金额为空,议付或付款金额为空,信用证余额为信用证开证金额,备注为开立,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为录入操作员签章。 (六)登记簿 系统在内部调整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执行情况为内部调整。可用“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4790-H”交易查询 (七)送交经内部调整后的信用证副本 开证行在经内部调后的国内信用证副本上加盖业务用公章,副本的复印件银行留存,副本的原件及时交开证申请人备查,并要求申请人在信用证申请书第二联签收。 (八)其他功能项 功能项下的查询、更正、删除同开立信用证。 二、注意事项 (一)此交易只限于金额及浮动比例以外的内部调整,且只能在开立信用证时进行(即修改或收到委托收款的信用证不能进行内部调整)。 (二)要经通知行或议付行确认,国内信用证尚未移交客户的情况下 (三)同一国内信用证编号的信用证,以内部调整后的信用证为最终有效的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内部调整发送的报文不能使用退回、重发交易 (五)国内信用证内部调整发送成功后,系统不产生新的密押,但误发退回的信用证经内部调整,发送至新的通知行时,则CCBS系统自动产生新的密押。 第六章 国内信用证的通知 国内信用证通知是指通知行或议付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对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做出处理,即对审查无误或审查存疑的,及时通知受益人。 一、系统操作 通知行或议付行对于各种来证的接收如下: (一)通知行收到国内信用证正本: 1.首先在“国内信用证事务报文查询4790-J”交易中查询国内信用证的事务编号,相对应的事务编号可用快捷键“Ctrl+E”查询该事务的详细信息(具体操作请详见国内信用证事务)。 2.再启“国内信用证正本/修改书打印4790-A”交易,输入事务编号,打印信用证正本并联动“国内信用证背批打印4790-C”交易打印信用证背面,打印出错,可在此交易中进行重打,重打需要授权(具体操作请详见第十章信用证的打印)。 3.打印成功后启“人工编核押4315”交易手工核押,凭证号码为信用证的编号(全部的号码)。 4.通知行打印国内信用证的通知书,启打印交易“国内信用证通知书”(4790-B),仍使用信用证的事务编号,输入核押结果后提交输出打印,打印出错可在此交易中进行重打,重打需授权。 (二)通知行收到内部调整的国内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内部调整的国内信用证正本时,操作同上,打印事务报文即可,如原信用证正本已打印的,不产生帐务;如原信用证正本未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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