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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
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
目 录
第一部分 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7
1.基本审核要素 7
2.通用审核规范 8
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9
3.1支票转账 9
3.2普通转账 10
3.3借记业务 11
3.4代理转汇 11
3.5通用账务调整 12
3.5.1冲正 12
3.5.2补记 12
3.5.3冲正补记 13
3.5.4红字记账 13
3.5.5表外冲正 13
3.5.6表外补记 14
3.5.7蓝字反方 14
3.6再贷款 15
3.6.1再贷款发放 15
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5
3.6.3再贷款展期 16
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6
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7
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7
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7
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7
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8
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18
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19
3.6.10再贷款核销 19
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19
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0
3.7再贴现 20
3.7.1再贴现发放 20
3.7.2再贴现还款 21
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2
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2
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2
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2
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3
3.9同城票据交换 23
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3
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4
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5
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5
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6
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6
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7
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7
3.11表外业务 28
3.12支付往账 28
3.13准备金管理 29
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29
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0
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1
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1
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2
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2
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3
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3
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4
3.15特种存款 34
3.15.1特种存款办理 34
3.15.2特种存款支取 35
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5
3.16开销户处理 36
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7
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7
第二部分 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38
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38
1.1业务描述 38
1.2业务操作 39
1.2.1往账补录 39
1.2.2确认录入 39
1.2.3补录认证 39
1.3特殊处理 40
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1
2.1业务描述 41
2.2业务操作 41
2.2.1来账处理 41
2.2.2来账主管审核 42
2.3业务处理 43
2.3.1一般支付来账处理 43
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3
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4
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5
2.3.5特殊处理 46
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47
3.1业务描述 47
3.2业务操作 47
3.2.1发出查询处理 47
3.2.2接收查复处理 47
3.2.3接收查询处理 48
3.2.4发出查复处理 48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ACS业务处理中心负责依据本规范处理业务,确保业务处理及时、准确、合规。
人民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负责辖内业务的受理,全面审核凭证及附件,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一部分 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第一部分包括基本审核要素、通用审核规范、具体业务审核规范、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共五个章节。
1.基本审核要素
(1)凭证日期、支票出票日期、信(电)汇委托日期;
(2)户名、账号;
(3)大、小写金额;
(4)开户银行名称;
(5)汇出、汇入地点;
(6)汇出、汇入行名称;
(7)利率、准备金率、合同利率、合同编号;
(8)起始日期、终止日期、贷款日期、到期日期、报表日期、停息挂账日期、展期日期;
(9)调整标志、调整日期、调整金额、调整说明、账务调整种类、原业务流水号、原业务日期(含原账务日期/错误日期)、错误值、调整值;
(10)交存种类、交存比例、收付标志;
(11)商业汇票号码、形式、种类、交易方式、赎回开放日;
(12)票据种类、票据张数、票据号码;
(13)起始号码、终止号码、份数;
(14)业务种类(含明细业务种类)、凭证种类;
(15)备注、摘要、附加信息及用途;
(16)附件张数;
(17)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账户注销理由;
(18)支付密码;
(19)印章(含开户单位公章/业务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审批部门公章/个人名章/附件章等);
(20)主管审批及签字。
2.通用审核规范
(1)所用凭证必须为ACS专用凭证或符合要求的票据;
(2)业务种类、凭证种类应正确勾选;
(3)凭证要素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超出填写范围;
(4)凭证日期、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和账号不得更改;其他要素如有更改,更正时应在错误文字或数字正中划一条单红线,保证原字迹清晰可辨,并在其上方书写正确文字或数字(不得超出填写范围),更改处应由更正人签章;
(5)小写金额前应有人民币符号“¥”;
(6)利率或要素栏中预先印刷有百分号的,不应重复填写;
(7)如有附件,应在凭证上填写附件张数;
(8)使用同一附件办理多笔业务时,应待有附件的业务处理成功后,记下业务流水号,并在后续办理的业务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标注“附件见流水号XXXX”,附件张数应为空;若未标注共用附件的,应由会计主管审签;
(9)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或汇总金额)应核对一致;
(10)应在凭证上指定位置加盖相应的印章,印章应清晰、完整,不得覆盖金额、用途等填写(打印)的凭证要素;
(1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签的业务,会计主管应在凭证指定位置签字,未指定位置的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签字,不得以个人名章代替手签;
(12)附件上应加盖相关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13)总行涉密业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必要时,业务处理中心应与承办营业网点进行沟通。
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3.1支票转账
业务概述:支票转账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支票(包括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和进账单办理的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包括本营业网点转账、跨营业网点转账。
使用凭证: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
(1)凭证影像应含支票正、反面,凭证名称为“XX支票(正面)”、“XX支票(反面)”;
(2)支票正面应加盖出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要素如有更改,更正时应在错误文字或数字正中划一条单红线,保证原字迹清晰可辨,并在其上方书写正确文字或数字,更正处应由更正人签章;
(4)出票日期应为大写并在有效期之内(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5)应填写用途;
(6)使用普通支票发起的支票转账业务,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7)如有背书,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应连续有效。
进账单
(1)凭证影像应为进账单第二联,凭证名称为“进账单”;
(2)出票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收款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张数、金额应与主件支票内容相符。
3.2普通转账
业务概述:普通转账业务是指营业网点使用转账凭证或开户单位使用信汇凭证办理ACS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或划拨业务。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信汇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转账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涉及暂收暂付账户等有关重大会计事项的转账业务,无论有无附件均应由会计主管审签;
(3)一般普通转账业务使用转账凭证无附件的,应由会计主管审签;
(4)使用同一附件办理多笔业务时,应按照通用审核规范第(8)款办理。
附件
(1)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2)国库利息支出业务,附件应为加盖国库部门(或代理国库行)公章(或业务公章)以及个人名章的“XX国库利息清单”,营业部门根据国库部门移交的计息积数计算利息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
信汇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信汇凭证,凭证名称为“信汇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汇款人银行预留印鉴;
(3)汇出、汇入地点要素栏中预先印刷的“省”、“市”、“县”,不用者应划掉;
(4)应填写附加信息及用途。
附件
(1)本营业网点的普通转账业务,应以信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第二联的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2)跨营业网点的普通转账业务,应以信汇凭证第三、四联作为第二联的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3.3借记业务
业务概述:借记业务是指跨营业网点的,由收款营业网点发起的需他营业网点付款的系统内转账业务。包括上划损益、上划发行基金等。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若是上划损益、发行基金业务,附件应为会计财务部门、发行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
3.4代理转汇
业务概述:代理转汇业务是一种应急业务,是在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无法进行资金汇划处理时,通过人民银行将资金划转至其他金融机构客户的汇划业务。本业务属于限制性业务,需经总行批准后发起。
使用凭证:代理转汇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代理转汇凭证,凭证名称为“代理转汇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
(3)应填写附加信息及用途。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3.5通用账务调整
业务概述:通用账务调整是除再贷款、特种存款、计息资产、计息负债、重要空白凭证等之外的业务发生差错时,需要进行相应账务调整的一类特殊业务。(注:为加强风险防控,同一笔业务在ACS中只能办理一次账务调整)
使用凭证:账务调整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账务调整凭证,凭证名称为“账务调整凭证”;
(2)业务种类应勾选且唯一;
(3)会计主管应在主管审批栏签字。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3.5.1冲正
业务概述:对本年已经记账成功属金额错误的表内账务进行冲销。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原账务日期、借贷方账户户名及账号、借贷方金额项不能为空;
(2)借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贷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第二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2补记
业务概述:对本年漏记的表内账务进行补充记载,包括对本年错记的表内业务冲正以后,补记正确的表内业务。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项应为空、原账务日期、借贷方账户户名及账号、借贷方金额项不能为空,且原账务日期应小于当前账务日期;
(2)借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贷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第二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
3.5.3冲正补记
业务概述:对本年记账串户的账务进行更正处理。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原账务日期、冲正补记方账户户名、账号、金额项不能为空,且冲正方与补记方借贷方向、金额均应一致;凭证上填写的原业务流水号应为错误账务的流水号,原账务日期应为本年错账日期,冲正账户户名、账号、金额应与原错账业务一致,冲正方与补记方借贷方向、金额均一致;
(2)冲正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补记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冲正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第二栏补记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4红字记账
业务概述:用于冲减收入、支出等涉及损益账户的账务处理。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的原业务流水号和原账务日期可为空,账户的借贷方向相同,金额相同,两个账户不能同为损益账户;
(2)损益类账户(红字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蓝字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红字账户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蓝字账户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5表外冲正
业务概述:对本年已经记账成功属金额错误的表外业务进行冲销。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原账务日期项不能为空、冲正的账户必须是表外账户、记账方向应勾选收或付;
(2)冲正的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写在凭证的第三栏;
(3)第三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6表外补记
业务概述:对本年漏记的表外业务进行补充记载,包括对本年错记的表外业务冲正以后,补记正确的表外业务。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应为空、原账务日期不能为空、补记的账户应是表外账户,记账方向应勾选收或付;
(2)补记的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写在凭证的第三栏;
(3)第三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
3.5.7蓝字反方
业务概述:对跨年的表内账务进行账务调整。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的原业务流水号应与原业务一致,原账务日期必须跨年;
(2)借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贷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第二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
通用账务调整凭证填写规范明细表
业务种类
原业务流水号
原账务日期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借/贷
收/付
冲正
√
√
红字
红字
空
上借下贷
空
补记
可以为空
√
蓝字
蓝字
空
上借下贷
空
冲正补记
√
√
红字
蓝字
空
借贷方向相同
空
红字记账
可以为空
可以为空
红字
蓝字
空
借贷方向相同
空
表外冲正
√
√
空
空
红字
空
收/付
表外补记
空
√
空
空
蓝字
空
收/付
蓝字反方
√
√
跨年
蓝字
蓝字
空
上借下贷
空
注:“√”为凭证必填要素。
3.6再贷款
3.6.1再贷款发放
业务概述:再贷款发放是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使用凭证:再贷款发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发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发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和人民银行审批部门公章(县支行无货币信贷部门的,加盖单位公章),人民银行审批人、经办人应签章;
(3)凭证填写要素应与贷款合同内容一致(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等);
(4)应填写贷款用途。
附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合同,凭证名称为“附件”;
(2)附件内容应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贷款方名称、借款方名称等;
(3)合同要素若需要更改,合同签订双方应签章确认。
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业务概述:常备借贷便利(SLF)是人民银行以抵押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工具。
使用凭证:再贷款发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发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发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和人民银行审批部门公章,人民银行审批人、经办人应签章;
(3)凭证填写要素应与贷款合同内容一致(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等);
(4)应填写贷款用途。
附件
(1)凭证影像应为常备借贷便利合同,凭证名称为“附件”;
(2)附件内容应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贷款方名称、借款方名称等;
(3)合同要素若需要更改,合同签订双方应签章确认。
3.6.3再贷款展期
业务概述:将再贷款到期日延长,准许金融机构延期偿还再贷款(再贷款展期时不产生会计账务)。
使用凭证:再贷款展期处理单(营业网点自制)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展期处理单,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展期处理单”;
(2)再贷款展期处理单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再贷款展期合同编号、展期起始日期、展期终止日期、展期利率、展期金额;
(3)会计主管应审签。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展期合同(或再贷款展期通知书),凭证名称为“附件”。
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业务概述:金融机构根据再贷款合同,归还再贷款本金。
使用凭证:再贷款还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还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还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
(3)应填写备注。
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业务概述:根据再贷款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包括有权部门的审批),在金融机构再贷款到期(遇节假日顺延)时,人民银行主动从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或过渡户)扣款,归还再贷款。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业务概述:金融机构主动向人民银行归还因头寸不足或再贷款转逾期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使用凭证:再贷款还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还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还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
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业务概述:人民银行从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款,归还因头寸不足或再贷款转逾期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付款人应为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或过渡户),收款人应为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账户;待表内账务记账成功后,系统自动销记该金融机构的表外欠息户。
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业务概述:根据有权部门(会计财务、货币信贷)的政策文件,对再贷款产生的欠息进行核销。
使用凭证:表外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表外凭证,凭证名称为“表外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核销有关政策文件(会计财务、货币信贷的批文)、核销清单等,凭证名称为“附件”。
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业务概述:根据有权单位(会计财务、货币信贷或银监、财政部门)的通知,从停息挂账日起不再计收再贷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使用凭证:再贷款停息挂账申请单(营业网点自制)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停息挂账申请单,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停息挂账处理单”;
(2)停息挂账申请单日期应等于当前账务日期;
(3)停息挂账日期应小于或等于停息挂账账务(申请)日期;
(4)再贷款停息挂账申请单应包括再贷款卡片编号、合同金额、未归还金额、合同编号、合同利率、停息挂账日及账号等信息;
(5)会计主管应审签。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停息挂账的依据资料,凭证名称为“附件”。
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业务概述:再贷款业务发生金额错误、利率错误、账号错误、日期错误及其他错误时,对再贷款产生的账务、卡片进行调整。
使用凭证:再贷款业务调整申请单(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业务调整申请单,凭证名称为“再贷款业务调整申请单”;
(2)调整种类应勾选且唯一;
(3)应蓝字填写原业务流水号、错误日期、错误值、调整值;
(4)应填写调整说明;
(5)会计主管应在审批栏内签字。
附件
(1)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2)涉及政策性调整时,附件应含相关政策依据(会计财务、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批文或核销清单);
(3)账务调整种类选择“利率错误”时,附件应含相关调整说明或依据。
3.6.10再贷款核销
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业务概述:相关部门通过支付系统、同城提入、柜台及跨营业网点转账划款至营业网点暂收账户,由营业网点按照货币信贷部门制定的再贷款核销通知,首先将核销资金贷记暂收账户后,再填制转账凭证冲减再贷款本金。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附件
再贷款核销本金清单可作为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业务概述:根据货币信贷部门出具的再贷款转入待核销通知,将再贷款本金转入指定的待核销账户。
再贷款核销账户只能在待核销科目下开设对应的普通资产户,此账户应不设置卡片,不设置计息参数。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备注栏内应注明:根据XXX号文件,转待核销。
附件
货币信贷部门的相关文件可作为再贷款转待核销的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注:再贷款账户如果没有卡片,用普通转账业务办理再贷款核销本金、再贷款转待核销业务;如果再贷款账户有卡片,必须用再贷款相关业务办理。
3.7再贴现
3.7.1再贴现发放
业务概述:再贴现发放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ACS支持金融机构打包办理再贴现业务,打包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可与金融机构约定本包中的一张汇票号码为该笔再贴现业务卡片中的汇票号码,归还时以此号码销记该笔再贴现业务卡片。打包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要分别打包,打包办理的再贴现业务到期日应相同,到期整包归还。同时一包再贴现业务应附一张清单,且清单中汇票合计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再贴现金额。
使用凭证:再贴现办理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贴现办理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贴现办理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再贴现办理单位预留印鉴和审批部门公章(县支行无货币信贷部门的,加盖单位公章),人民银行审批人、经办人应签章;
(3)凭证要素填写应与再贴现票据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商业汇票号码、再贴现到期日、金额、再贴现利率等);
(4)汇票种类、汇票形式、交易类型应勾选且唯一;
(5)再贴现到期日应小于或等于商业汇票到期日;
(6)使用同一清单作附件办理多笔再贴现业务时,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标注“附件张数同流水号XXXX”,附件张数应为空;
(7)买断式再贴现业务,凭证上的赎回开放日期应为空;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未上传货币信贷部门批准提前赎回文件依据的,凭证上的赎回开放日期应为空。
附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贴现票据清单、合同,凭证名称为“附件”;
(2)再贴现票据清单上应包括商业汇票号码、再贴现利率、金额、再贴现到期日期等,并加盖制单部门公章;若未上传合同,清单上还应加盖货币信贷部门公章;
(3)回购式再贴现业务,凭证上填写赎回开放日期的,附件还应含货币信贷部门批准提前赎回的文件。
3.7.2再贴现还款
业务概述:再贴现还款指金融机构主动归还再贴现款项。
使用凭证:再贴现还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贴现还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贴现还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再贴现办理单位预留印鉴。
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业务概述:再贴现主动扣收指人民银行主动扣收金融机构存款,用于归还其再贴现款项。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业务概述:再贴现转逾期贷款业务指人民银行对再贴现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转为逾期贷款。
使用凭证: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3.8现金及发行基金
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业务概述: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通过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使用凭证:现金支票/普通支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支票正面影像,凭证名称为“XX支票(正面)”;
(2)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要素如有更改,更正时应在错误文字或数字正中划一条单红线,保证原字迹清晰可辨,并在其上方书写正确文字或数字,更改处应由更正人签章;
(3)应填写用途;
(4)支票正面应加盖出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5)支票出票日期应在有效期之内(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附件
(1)凭证影像应为支票反面影像,凭证名称为“附件”;
(2)支票反面应有收款人签章;
(3)支票反面如有日期应为当前账务日期。
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业务概述:营业网点根据发行库提交的现金交款单、发行基金入库凭证,编制现金收入凭证,办理现金入库业务。
使用凭证:现金收入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现金收入凭证,凭证名称为“现金收入凭证”;
(2)应填写摘要。
附件
凭证影像应含现金交款单和发行基金入库凭证,凭证名称为“附件”。
3.9同城票据交换
业务概述: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指人民银行组织或参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退回票据。
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业务概述:支票持票人使用支票(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和进账单办理同城转账业务。
使用凭证: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
(1)凭证影像应为支票正、反面影像,凭证名称分别为“XX支票(正面)”、“XX支票(反面)”;
(2)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3)支票正面应加盖出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4)出票日期应在有效期之内(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5)如背书,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应连续有效;
(6)应填写用途。
进账单
(1)凭证影像应为进账单第二联,凭证名称为“进账单”;
(2)出票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张数、金额应与支票相符。
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业务概述:开户单位使用支票(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与进账单或者信(电)汇凭证办理的同城转账业务。
使用凭证: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ACS专用);信(电)汇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普通支票/清分机支票/转账支票
(1)凭证影像应为支票正、反面影像,凭证名称分别选择“XX支票(正面)”、“XX支票(反面)”;
(2)支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3)支票正面应加盖出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4)出票日期应在有效期之内(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5)如背书,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应连续有效;
(6)应填写用途。
进账单
(1)凭证影像应为进账单第二联,凭证名称为“进账单”;
(2)出票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张数、金额应与支票相符。
信(电)汇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信(电)汇凭证,凭证名称为“信(电)汇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汇款人银行预留印鉴;
(3)汇出、汇入地点要素栏中预先印刷的“省”、“市”、“县”,不用者应划掉;
(4)应填写附加信息及用途。
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业务概述:人民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支票(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向他行付款的同城转账业务。
使用凭证: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影像应为支票正、反面影像,凭证名称分别为“XX支票(正面)”、“XX支票(反面)”;
(2)支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3)支票正面应加盖出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4)出票日期应在有效期之内(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5)如背书,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应连续有效;
(6)应填写用途。
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业务概述:人民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进账单/信(电)汇凭证,收款人为本营业网点账户的同城转账业务。
使用凭证:进账单(ACS专用)/信(电)汇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进账单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进账单第二联,凭证名称为“进账单”;
(2)内容应与金融机构进账单内容一致。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金融机构原始进账单,凭证名称为“附件”。
信(电)汇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信(电)汇凭证第三联,凭证名称为“信(电)汇凭证”;
(2)内容应与金融机构信(电)汇凭证内容一致;
(3)应填写附加信息及用途。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金融机构原始信(电)汇凭证,凭证名称为“附件”。
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业务概述:提出贷方票据(进账单/信(电)汇凭证)被退回的同城转账业务。
使用凭证:进账单(ACS专用)/信(电)汇凭证(ACS专用)+退票理由书(自制)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影像应含进账单/信(电)汇凭证,作为原提出票据,凭证名称为“进账单”/“信(电)汇凭证”;
(2)凭证影像还应含退票理由书,凭证名称为“退票理由书”。
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业务概述:人民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借(贷)方票据,作退票处理的同城转账业务。
使用凭证:自制退票理由书、原始凭证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影像应含退票理由书,凭证名称为“退票理由书”;
(2)凭证影像还应含原始凭证,凭证名称为“原始凭证”;
(3)退票理由书(自制)退票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同。
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业务概述: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是人民银行对同城票据交换参与者各场次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资金最终结算。
使用凭证: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凭证名称为“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
(2)借贷标记应勾选且唯一;
(3)其中一张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应填写附件张数。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单或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凭证名称为“附件”。
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业务概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ACS业务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主要指对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等支票的管理。
使用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处理单(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处理单,凭证名称为“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处理单”;
(2)应填写重空实物的起始号码及终止号码,不允许跳号;
(3)凭证种类代码、业务种类代码应勾选且唯一;
(4)业务种类代码勾选“10冲正”或“11补记”时,冲正/补记明细业务种类代码应勾选且唯一;
(5)业务种类代码勾选“10冲正”或“11补记”时,应填写原账务日期;
(6)业务种类代码勾选“1入库”时,凭证上关联账户户名、账号应为空;如勾选其余业务种类代码,应填写关联账户户名、账号。
附件
根据办理重空业务的种类,凭证影像应为相关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调拨、领用、出售单,凭证名称为“附件”。
3.11表外业务
业务概述:表外业务主要用于确定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表外业务包括:应收未收利息、发行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待结算凭证款项、再贴现票据、托管债券、押入债券、押出债券、央行票据、质押品期权合约货币互换、换出货币、换入货币、发出托收、定期代收、代理买卖债券、有价证券及收款单、已兑付国家债券、国债质押、待保管有价值品、重要空白凭证(无登记簿)等。
使用凭证:表外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表外凭证,凭证名称为“表外凭证”;
(2)应填写摘要;
(3)使用同一附件办理多笔业务时,应按照通用审核规范第(8)款办理。
附件
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凭证影像应为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统计表、发行基金出入库/调拨/销毁凭证、抵押品清单等,凭证名称为“附件”。
3.12支付往账
业务概述:支付往账业务是指开户单位(包含人行内部部门)使用信(电)汇凭证或转账凭证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资金汇划业务,包括大额支付往账、小额支付往账。
使用凭证:信(电)汇凭证(ACS专用)/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信(电)汇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信(电)汇凭证,凭证名称为“信(电)汇凭证”;
(2)凭证第二联应加盖汇款人银行预留印鉴;
(3)汇出、汇入地点要素栏中预先印刷的“省”、“市”、“县”,不用者应划掉;
(4)应填写附加信息及用途;
(5)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允许填写为人民银行。
附件
(1)使用电汇凭证发起大额支付往账业务,凭证影像应为电汇凭证第三联,凭证名称为“附件”;
(2)使用信汇凭证发起大额支付往账业务,凭证影像应为信汇凭证第三、四联,凭证名称为“附件”。
转账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国库利息支出业务,付款人应为“暂收款项”科目下的账户,收款人名称、账号应为收款国库户名、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应为“XX国库/代理库”。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3.13准备金管理
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业务概述:在人民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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