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发表时间: 2009年04月15日 22时50分 阅读次数:简要描述: 本文系转载于李江波律师,本人在2008年和仅几个月陆续办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法律业务,对于本文观点颇为赞同,故此转载,欢迎大家阅读点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摘 要】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并引起高度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会如雨后春笋般产生,这也意味着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迅速扩大,本
2、文拟就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做简单介绍,以与业内及专业律师共同探讨。【关键字】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 法律实务一、律师承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业务概述。小额贷款是一个新生的金融机构,其设立由一套完整的政策规范,作为专业的律师,不仅掌握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拥有商事主体设立经验,因此专业律师能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律师承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人、成员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日常运转、业务开展、清算终止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相关咨询。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
3、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委托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阶段大概有如下工作:1、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工作,组织各方协商、草签设立协议等。2、根据委托,办理设立人资格的审核、出资等事项,协助召开设立大会、整理设立大会纪要和设立大会决议。3、设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4、根据委托,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5、根据委托,代为准备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法律实务。(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设立流程 流程说明一、设立小额贷 拟设立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
4、会,款公司决议 审议通过设立贷款公司的相关决议、投资人或其授权的筹建 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二、制定筹建小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对拟设地的相关情况进行充额贷款公司方案 分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制定筹建工作方案。三、预先核准 申请人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拟名称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四、申请筹建 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申请 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初步审查 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 监局审查、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5、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 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五、验资 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申请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六、起草章程 申请人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贷款草案及各项规 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章制度七、申请开业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向银监 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 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八、工商
6、登记 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 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应事先将贷款公司的开业日期 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律师业务1、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在小额贷款公司筹备阶段,委托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1)相关法律法规释解;(2)国家有关扶持或优惠政策讲解;(3)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的具体工作办理;(4)其他在这一阶段委托律师应着重审核或进行如下工作:协助投资人召开股东会议,确保设立决策合法有效。代表委托方组织各方协商、草签设立协议;主导或共同制定筹建工作方案,设计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
7、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其中应注意如下事项: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及组织形式。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及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非常宽泛,根据指导意见,任何我国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投资设立,但是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8、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审核注册资本。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另外不能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
9、准加点确定。主导或共同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委托律师可以主导或者指导申请人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章程有如下内容:关于经营范围;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关于盈余分配方式;关于附加表决权;关于公积金与公益金提取比例;关于清偿顺序;其他。2、协助召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大会(1)成立筹备组;(2)召开筹备会(确定人员、出资等基本意向,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或推荐程序等);(3)确定会议议程和表决程序;(4)形成纪要和决议。3、整理设立大会纪要和设立大会决议(1)会议纪要:工商登记必备文件;(2)会议决议:起到组织机构产
10、生以及董事长任职证明等作用,也是工商登记必备文件。4、设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1)是否设董事会;(2)是否设监事会;(3)各机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及议事规则(章程中的一部分);(4)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5、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这一阶段委托律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详实、完整。(4)验资报告内容完备,附件齐全。(5)
11、法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有效。(6)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7)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8)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齐全。审核这些内容无误后,委托律师应提示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应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6、工商登记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这一阶段,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准备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代为办理工商登记。(1)代为办理名称核准;(2)相关文件准备:申请表、法人登记表、成员及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
12、及理事任职文件、会议纪要、住所证明、成员名单、出资清单、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3)关于工商登记的费用确定。工商登记办理完毕。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委托律师应提示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一)申请筹建材料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投资人是否符合投资条件、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筹建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13、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规模、盈利状况、网点布局、目标客户、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资本充足率不足等)。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4、投资人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关于设立贷款公司及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6、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近2年监管报告及投资
14、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二)申请开业材料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草案、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验资报告,应包括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特殊审验内容。(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投
15、资人基本情况(含资产规模、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和验资事项说明。(3)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4)投资人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5)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5、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备案材料:(1)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投资人应加盖公章)。(2)投资人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3)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4)个人承诺书(对个人诚信、公正履职及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承诺)。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年龄、从事
16、金融工作时间、学历、所学专业和职称等)。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9、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贷管理办法及流程、财务管理办法、审计稽核管理办法等。10、组织结构图。11、业务发展规划。内容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贷款规模、市场份额。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12、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13、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17、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综上,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程序复杂,需要文件繁多,付出的工作量很大,而且相关政策变化频繁,因此委托律师应密切关注最新规定,及时更新知识,这样才能正确、有效的指导当事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及解决加入时间:2009-2-10来源:为拓宽金融领域融资机制,自2005年底,我国就已经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五个省(区)开始进行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进行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民间或半政府性质的机构,通过利用社会筹集资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覆盖了相当一批农村需要贷款的中低收入群体和贫困户。近年
18、来,伴随着货币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突出,使江浙等中小企业集中的省份的经济增长受到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数据,今年1至5 月,东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 15.71%,与上年同期相比,回落3.1 个百分点,经济增速下降明显。为缓解融资难题,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指导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
19、的有效供给。2008年7月2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的安排,我省从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以后分四个阶段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2008年7月2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登记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08年9月28日,浙江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海宁成立,当天即
20、发放贷款300万元。依据以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特征、运行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进行如下探讨。一、小额信贷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分析指导意见中即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据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先,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
21、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要件分析企业类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就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来看,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再有,以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退出市场机制中严格按照
22、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资本制度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就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进行了规定。就资金的来源,指导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二为捐赠资金,其三为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
23、资金。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指导意见这一规定进行了贯彻。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为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履行自己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专门规定,真正坚持这一宗旨进行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经省金融办审核,可以增资扩股。在股份转让方面,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是允许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的,但针对公司的不同成员,转让还是有相应的限制。如主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
24、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原有股东之间股份的转让,出现主发起人发生变化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股权结构如何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方针,出现不能坚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宗旨,背离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衷的行为。从股权结构的设置上,有关文件进行了一些制度性安排。实施意见第四条明确要求,“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就小额贷款
25、公司应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这一优化股权结构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对不同主体所持股份的比例作出了限定。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其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却是“只贷不存”,即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吸收存款;其次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为防止贷款风险,指导意见中要求,发放贷款应
26、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关于贷款利率,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这些规定在管理办法中都有所反映。业务上的只贷不存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由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从不超
27、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构成。管理办法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 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事主体,这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之一是可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指导意见也指出,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一定条件下,改造为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常规业务的村镇银行。信息披露为预防在贷款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有效地采取有关措施化解呆坏帐造成的风险,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
28、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监管体制从外部监管角度而言,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必须要在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才可进行。根据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了诸如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
29、部门以及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都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相应的监管。但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事主体,依据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故以省金融办会同有关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监管机构,有悖于银行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
30、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如何设立及如何运作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就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规范。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涵盖金融服务领域从商事主体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仅是一般的商事主体,而要成为从事金融服务特殊商事主体,还应当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依据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所以,仅仅依据管理办法和暂行登记办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
31、司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引起诸多质疑。不仅如此,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管理办法与暂行登记办法本身是否是政府规章亦引起不同的看法,更无论其具体规定与银行监督管理法这样的法律文件的规定有所抵触了。但除了从商事主体的角度去认识小额贷款公司之外,显而易见,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而是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四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区域性。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宏观数量的控制。以浙江省为例,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
32、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三是稳定性。这体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如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四是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三)其他省份已尝试的运作模式介绍在早期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于2005年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就针对农村客户开发出了新经营方式。在发放贷
33、款的过程中,创新出了“公务员工资担保”、“公司加农户担保”、“村委会担保”、“信用户评定贷款信用”等方式进行发放贷款的运作,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去认真分析和借鉴。在“公务员担保”的模式下,由借款的农户提供公务员作为担保人,由公务员以其出具的工资单复印件为担保凭证, 经过公证, 公司即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公务员年收入的1.5 倍3倍。“公司加农户担保”是由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种养殖基地的农户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如平遥县种植有6000余亩芦笋,产品全部出口西欧。但芦笋种植期有两年,在此期间,农民急需资金投入。贷款公司与芦笋公司达成协议,即农户向贷款公司贷款由芦笋公司担保,芦笋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
34、肥料、农药,农户与芦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芦笋收获时,优先出售给芦笋公司。村委会担保贷款是以村委会收取的关联企业土地占用费为其村民提供的担保。“信用户评定贷款”是由村委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评出信用户,并在全村进行公示,无不良反映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5000元以下的贷款。“信用小组联保贷款”是由村委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审查,由符合发放条件的若干借款人自行组成信用小组,承诺自我守信,相互监督,共担风险,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在发放贷款的流程中,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设置了较为细致的工作步骤。如在传统的“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签批贷后管理”的工作流程中,不仅要搞清贷款的用途,而且要对
35、申请人资产评估,清楚了解贷款户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及信用度情况,保证人的资金收入状况,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流动性;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由审贷小组确认贷与不贷和贷款限额。在随后的放贷期间,信贷员对借款人进行“跟踪”,与借款人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通过近一年的试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发现借款人有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而且也未出现呆坏账,即使有个别借款人未按时还贷,也会讲明原因,及时还款。总体上,借款人表现出的信用度较高。二、存在的法律风险但从目前其他地区的实践及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一)目前尚无可设立从事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
36、据如前所述,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监督管理法都对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构成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应及时向立法机关阐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具备相应的合法性。二)除此之外,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仍然面临风险系统性风险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所主要针对的是“农户”和小企业,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针对农户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周期,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面临相应的系统性风险。基于平遥等地区的试点可以发现,由于受农业经营的特点而可能受到的影响较大。一是受种植业和养殖业本身生产过程的限制,农业自然灾
37、害对农户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如出现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户损失就会影响贷款的收回。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受制于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的信息匮乏的因素,造成农产品价格及供求信息较为稀缺,使借款农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较为严重,而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制约的农户的整体经营能力低下,使得为其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必然承担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恶意违背贷款合同的约定,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所形成的风险。一般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容易形成违约风险。但通过对已经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发现,由于借款人恶意违约而造成所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借款农户与小额贷款公司都相处于
38、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内,使得公司能以多种方式了解借款农户的经营情况,同时,由于这种人员的低流动性及农村固有的道德约束力,因农户违约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相对较少。但小企业不同于流动性较小的农户,如何使小企业在贷款合同的违约风险大大降低却是一个新的问题。仅靠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去加强约束是否可行值得探讨。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运营成本并未给从事追贷提供足够的空间,而确保违约率下降又关乎贷款公司能否切实控制风险的根本性问题。必须有可行的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保证贷款合同的正常履行。三)监管主体不明确可能形成的监管缺失造成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向农村及小企业提供资金的特殊的商事主体,有必要对其
39、经营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前所述,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中都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部门,但应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确立一个真正的监管主体,否则,一方面会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又可能因监管部门众多,而出现真正起监管责任的监管主体的缺失问题。所以,避免监管的形式化是防止小额贷款公司防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同时,现行由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纳入人民银行的动态征信系统进行监管,但仅对此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具体落实仍需要
40、进一步的完善。四)资金注入渠道单一造成的增资障碍根据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注入仅可以通过入股与向银行融资的两种方式,但因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仅可以“只贷不存”,相比较于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来充实资金的方式,其资金注入渠道相对单一,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正因为其贷款操作较为简便,较之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这就必然使其贷款余额在短期内就容易达到有关规定所允许的上限。如此一来,如何尽最大可能发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功能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从现有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仅可能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 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
41、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且不说所谓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在增资扩股时是否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如有外资银行资本进入,其是否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关于主发起人是民营骨干企业的限制及持股比例限制的要求。这将影响到外资进入后的法律地位。同时,我们也希望,外资的进入可以带来更多的先进的管理体制与理念,来改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管理方法。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问题作出前瞻性的规定,同时,可以看到,在现阶段,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登记暂行办法在立法层面都属于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我国在当前由于条件所限,还未制定出专门的国家立法,
42、这也会使外资对自己进入到这一领域的法律地位前景不甚明朗,而保持一定投资谨慎。三、以完善和创新制度的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法律思考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以自己的贷款程序简单、手续便捷而赢得自己的市场,也是我国融资体系创新的产物,因此应当在这样一个前提下看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就是不能如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银行机构的经营方式去经营,否则,采取克隆传统银行的作法,无疑会使其“丧失天然优势,失去发展空间。”所以,应当建立起制度创新的理念,从多个角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进行必要的创新,使之得到健康的发展。一)通过引入中介机构的协同创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提供保
43、障如前所述,在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防控时,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既不能大幅增加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又要将贷款发放及收回中的风险降到最小,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的融资机制实现设立其的基本职能,发挥为“三农”及小企业服务的作用。我们考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些制度设计和尝试:在对农户提供贷款服务中,发挥保险公司的保障功能,降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风险。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户,其生产经营往往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影响较大,如这些农户作为借款人,在经营期间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将会导致贷款的偿还困难,必然会给贷款公司形成呆、坏帐,将会影响其正常经营。可以考虑利用保险公司现在针对种植业
44、养殖业的农户所开发的保险产品,由农户对自己所种植、养殖的农产品所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投保,将贷款公司作为受益人后,由贷款公司审核发放贷款,即使遭遇到灾害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减轻了农户所承担的偿还贷款的责任,同时,也使贷款公司的贷款可以经保险理赔得到收回。借鉴孟加拉国银行家尤努斯所创立的乡村银行的担保机制,来化解贷款风险。2006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了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 为了使小额信贷的需求者能够有能力还款,乡村银行通过建立一些特殊的组织形式来达到这一目的。这种组织形式被称为“支持小组”,支持小组由与贷款申请者具备相近或相同的社会背景及相同目的
45、的人组建而成,并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用以保证小组成员之间建立和维持相互支持的关系。在支持小组之上,又构建起更大高级别的组织,即“中心”。“中心”可由乡村中若干个支持小组组成,每周按时在约定的地点与乡村银行的工作人员开会,用以帮助解决任何单个小组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与银行指派到这个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密切合作。这种方式并不刻意要求申请贷款人一定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担保,而是通过支持小组及中心的团队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每一个人都可能取得经济上的收入,以此激发了成员的潜力, 从而保证了乡村银行的成功运营。正是乡村银行这种公开透明而富有智慧的“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金融创新,既促使借款人积极寻求机会实现收入的增加,又使银行有效降低了由腐败与无效率带来的金融风险。我国原有对农户的小额信贷多是由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的,但这些金融机构对农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并没有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向其借款人提供的丰富和全面,制约了原有小额信贷的发展。在对贷款对象评估方面,乡村银行并未象农村信用社使用较强的公开性和社区性评估,而采取非正规的对象评估方式,但在风险控制方面,乡村银行却要求贷款户通过缴纳风险准备金来控制风险。风险准备金既有小组基金,也有乡村风险基金,前者是用来防备小组内的风险,后者是为防止因个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