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九十四年度資訊服務業發展計畫
領航輔導申請須知
主辦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受委託單位: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連絡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2號7樓之1
連絡電話:02-2784-4789 #102, #103
傳真號碼:02-2784-4760
網 址:.tw/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錄-
壹、前言 1
貳、申請資格 1
參、提案重點及輔導經費 1
肆、申請應備資料 2
伍、申請注意事項 3
陸、計畫審查 5
柒、計畫簽約 6
捌、計畫管理 6
玖、附件 7
壹、前言
為協助我國資訊服務業者發展先導應用、塑造成功模式、複製成功模式,並促進國內投資,以期加速擴大國內資訊服務業產值,特訂定「資訊服務業發展計畫領航輔導申請須知」,本須知將業者申請時所需之相關資料及作業程序彙整成冊,俾供遵循辦理。
貳、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如下:
一、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 提案業者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經濟部工業局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三、 已通過資訊服務業能量鑑定登錄或於受輔導當年度申請登錄通過者。
四、 目前正接受工業局資訊服務業「領航輔導」、「國際化創新合作體系及個案輔導」、「大型化創新合作體系及個案輔導」及「創新合作體系育成輔導」輔導之業者不得參與提案。
五、 曾接受工業局資訊服務業「領航輔導」、「國際化創新合作體系及個案輔導」、「大型化創新合作體系及個案輔導」及「創新合作體系育成輔導」補助者,欲申請「領航輔導」之業者,須提出顯著不同於以往執行計畫的提案標的。
六、 提案業者不得同時接受「領航輔導」 和參與「資訊服務業旗艦輔導」擔任旗艦業者。
參、提案重點及輔導經費
一、提案標的依資訊服務之經營型態可區分為三類:
¨ 專案型態:包含系統整合與專業服務。
¨ 產品型態:包含套裝軟體與轉鑰系統。
¨ 服務型態:包含網路服務與處理服務。
二、提案重點
(一) 計畫內容須有具體提升企業或人員能力之工作項目,例如:人才培訓、聘請國外顧問、強化市場研究能力、獲得國際認證等。
(二) 提案標的須具備高度市場可行性,並於計畫書內納入目標市場競爭分析和明確的國內外市場拓展計畫。
(三) 提案標的須能帶動國內資訊服務業之產值與促進投資,且將核心能力根留台灣。
(四) 計畫書須完整說明提案標的之核心技術、營運模式、相關產業專業知識,及快速複製可行性。
(五) 須說明提案單位之計畫執行人力質量、計畫管理能力,並檢附過去曾提供與提案標的相關服務及產品銷售的實績證明。
三、 輔導經費
輔導經費應將專案萃取成為產品、並能提升公司體質與核心競爭力為標的。每一輔導案執行期程以二個年度為原則。申請公司提出之自籌款不得低於專案總經費之50%,且政府款經費原則上以800萬元為上限。
肆、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資料
請由計畫網站( .tw )下載取得相關之電子檔案資料,並檢送下列申請資料:
(一) 計畫申請函。(見附件一)
(二) 計畫申請文件查檢表。(見附件二)
(三) 計畫書。(另見計畫書格式)
(四) 計畫書電子檔(以光碟形式儲存)。
(五) 登錄申請資料(選項):申請公司如果尚未申請「資訊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請於領航輔導申請收件截止日前完成繳交相關申請文件。相關申請表格請至本計畫網站 .tw 下載。 如有任何疑問,請參考本計畫網站相關資訊或洽計畫推動辦公室 02-27844789 分機103
計畫書請依規定之計畫書格式,列印初稿1份,連同「計畫申請函」、「計畫申請文件查檢表」以及「計畫書電子檔」各1份送審。經計畫推動辦公室審查無誤或要求限期改正後,再依據計畫推動辦公室通知於期限內寄送計畫書正式版本8份。
二、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為公告日起至94年2月28日下午5時止,請於收件截止前將計畫書及申請文件送達計畫推動辦公室。
三、送件地點
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2號7樓之1,「資訊服務業發展計畫推動辦公室」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94年度資訊服務業領航輔導申請」字樣。
伍、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一) 商品化之軟硬體費用,原則上將不列入補助範圍。
(二) 申請公司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標的並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三) 每一公司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四) 計畫開始之日期應以計畫審議會議通過次日為準。
(五) 申請公司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輔導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六) 計畫經費須依經濟部工業局所訂會計編列原則與辦法規定,區分為政府款及廠商自籌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七) 每一個申請案之計畫執行期程依第四項之說明為原則,並應於該年度之12月5日前結案。
(八) 計畫應指定專責之計畫聯絡人和會計人員負責計畫相關作業事宜,計畫聯絡人和會計人員並須參與本計畫簽約作業暨會計作業說明會。
(九)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十) 申請公司如接受本辦法補助,因外銷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不得向政府要求補償。
(十一) 若因經濟部工業局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輔導案計畫政府款時,得終止契約。
二、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一) 專戶之設置:申請公司應在銀行開立以公司為戶名之乙存帳戶。
(二) 本專戶係屬專款專用,款項採先撥款後核銷方式支用。
(三) 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比例核銷,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四) 申請公司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依核銷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
(五)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六) 政府補助款專戶所孳生之利息,一律繳交國庫。
(七) 各年度之核銷事宜應在當年12月5日前辦理完畢。
(八) 計畫經費之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附件三之規定。
陸、計畫審查
一、審查流程示意圖
1. 送件申請:提案廠商可參加提案說明會或上網查詢以瞭解相關規定,並可由 .tw 網站下載申請包括空白計畫書檔案等相關提案申請文件。送件前,務必詳讀申請須知,並依照申請須知所敘備妥「申請應備資料」所列項目,於截止收件期限前繳交書面資料。
2. 資格審查:由計畫推動辦公室審查申請公司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與規定一致。
3. 書面審查:由評審委員進行計畫書書面審查。其餘作業說明請詳閱本申請須知「審查原則」。
4. 初審:提案公司之計畫主持人應出席初審會議並進行簡報。其餘作業說明請詳閱本申請須知「審查原則」。
5. 複審:由與會評審委員決議輔導名單及核估政府補助款金額。
6. 簽約:由計畫推動辦公室發函通知評審結果,進行簽約作業。
二、審查原則
各階段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 資格審查:提案廠商於計畫書收件截止日前繳交專案計畫書1份及其他申請文件至計畫推動辦公室,由計畫推動辦公室負責審查申請公司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若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缺漏者,得依照計畫推動辦公室通知於限期補正,否則喪失提案資格。
(二) 書面審查:通過資格審查之提案廠商得依照計畫推動辦公室通知,繳交專案計畫書1式8份(附含電子檔光碟1片)。計畫推動辦公室將寄交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分數佔總評審分數30%。
(三) 初審:提案廠商之計畫主持人需到場簡報,並接受評審委員詢答。初審會議結果評分佔總評審分數70%。
(四) 複審:由工業局知識服務組邀請評審委員參加,於會中決定輔導廠商通過名單及核估政府補助款金額。提案廠商不必參加。
柒、計畫簽約
經複審會議核定之計畫,應於發函規定時限前,備妥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已用印合約、全程計畫政府補助款半額之銀行履約保證書及相關證照影本,並開具抬頭為申請公司名稱之領據或發票,函送計畫推動辦公室辦理簽約並請領第一期款。
捌、計畫管理
一、 經濟部工業局及計畫推動辦公室,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或帳務查核。
二、 申請公司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面資料函送計畫推動辦公室,再由計畫推動辦公室彙整評審委員意見後逕行核定,必要時得提請計畫審議會議裁核。
三、 於計畫執行期間,若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規定者,計畫辦公室得要求申請公司限期改善,若申請公司未能於限期改善或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計畫推動辦公室提經計畫審議會議裁定屬實者,得予以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款,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四、 申請公司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需配合經濟部工業局及計畫推動辦公室,填報成效追蹤表,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
玖、附件
附件一:計畫申請函
附件二:計畫申請文件查檢表
附件三: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附件一
資訊服務業領航輔導申請函
申請公司發文字號:
(可免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計畫名稱:
二、輔導類別
□領航計畫輔導案
三
、
申
請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公司名稱
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 千元
計畫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計畫主持人
聯絡電話
( ) - 分機
傳 真
E-mail
計畫聯絡人
聯絡電話
( ) - 分機
傳 真
E-mail
行動電話
- -
計畫專責財務會計人員
聯絡電話
( ) - 分機
傳 真
E-mail
四、計畫金額:
政府補助款:新台幣 千元
業者自籌款:新台幣 千元
計畫總經費:新台幣 千元
五、承諾書:
本公司保證無下列情況發生,否則願負一切責任。
申請人保證上列資料及附件均屬正確,並保證不侵害他人之相關智慧財產權。
無與工業局有違約案件財務責任未清者。
申請人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輔導成果,不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申請人保證本計畫不以相同或類似者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之經費。
(公司及負責人章欄位)
回件地址
工業局
收發文字號
收文
(勿填)
發文
(勿填)
資訊服務業領航輔導申請文件查檢表
計畫名稱:
請勾選
文件項目
是
否
□
□
1.
檢附計畫申請函1份(已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
2.
檢附計畫書1份。(計畫書格式與本計畫要求之計畫書格式相符)
*經計畫推動辦公室審查無誤或通知更誤後,請依後續通知加送8份計畫書至計畫推動辦公室。
□
□
3.
檢附計畫書電子檔光碟片1份。
□
□
4.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之情形。
□
□
5.
有辦理商業登記。
□
□
6.
有辦理公司登記。
□
□
7.
已檢附/繳交「資訊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文件(選項)
*申請公司如果尚未申請「資訊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請於領航輔導計畫書收件截止日前完成繳交相關申請文件。相關申請表格請至本計畫網站 .tw 下載。 如有任何疑問,請參考本計畫網站相關資訊或洽計畫推動辦公室 02-27844789 # 103
□
□
8.
本查檢表已用印、簽名完成。
此致
經濟部工業局
公司名稱:
(用印)
計畫主持人:
(簽名)
填報人:
(簽名)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附件三
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依工業局專案計畫作業手冊編列至二級科目
會計科目
編列
上限
編列原則
注意事項
應備之原始憑證
人事費
80%
薪資:
1. 僅可編列申請公司因輔導計畫所須支付之人員薪資。
2. 薪資可包括:
(1) 本(底)薪或相類似之給付;
(2) 主管加給;
(3) 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
(4) 上限二個月之年終獎金(以本薪含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
(5) 加班費。
3. 惟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
(1) 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定時、定額發放;
(2) 能提供完整工時記錄;
(3) 不含伙食費、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及公司相對提列項目。
按計畫所須之人月數依不同職級人員月薪計算,待聘人員不得超過總研發人數之30%。
4. 經營階層主管級人員,原則上應依預計投入之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
5. 所列報人員與數量應與計畫書相符,薪資應在原計畫範圍內,如有人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於季報內報備。
6.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之加班費應具備加班記錄,以便認定歸屬。
7. 參與輔導計畫之人員,應提供工時記錄。
8. 薪資清冊及銀行轉帳之支付證明應相符。
9. 年終獎金之提列及發放,一年不可超過二個月限制,其計算方式為兩個月年終獎金乘以投入比率。
10. 所列報之薪資與薪資扣繳相比其差異應具備合理解釋。
11.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12. 薪資清冊
13. 工時記錄
14. 銀行轉帳記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表單
15. 薪資扣繳憑單
差旅費
20%
國外差旅費:
16.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及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或委辦之學術機構、財(社)團法人或廠商於補助或委辦計畫所列之出國計畫案件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報並經審議會議從嚴核定後,得編列國外差旅費。
17. 僅限計畫人員赴國外接受教育訓練或技術移轉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18. 依出差人數、目的、地點、天數及所需旅費計算編列。
19. 出差人員應為計畫書所列之計畫人員。
20. 出差地點、事由、人數、出差日數應與原計畫所核定項目相符。國外出差須與教育訓練或技術移轉有關;國內出差須與計畫執行、教育訓練或技術移轉等有關。
21. 所列差旅費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差旅報告單規定相符,機票金額應與旅行業出具之代收轉付憑證相符。
22. 差旅費之計算應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
23. 與本計畫無關之額外旅程費用應予扣除。
24. 乘坐飛機之旅費,應提供機票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憑證(或購票證明)及機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25. 乘坐輪船旅費,應提供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26. 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27. 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自行開車者可依行程距離乘以當年度申請公司或輔導計畫核定之每公里費用計算。
28. 住宿費收據或發票。
29. 差旅費報告表及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
30.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國內差旅費:
31. 計畫人員因輔導計畫所需,諸如計畫執行、教育訓練或技術移轉等所支出之國內差旅費。
32. 依出差人數、目的、地點、天數及所需旅費計算編列。
33. 自行開車者依旅程數編列油資。
34. 可包含短程車資。
業務費
30%
租金:
1. 租金包含設備租金與場地租金二種。因輔導計畫須租用他人設備或場地時編列。
2. 設備租金不得包含非因計畫而租用或無法明確歸屬為因輔導計畫而租用之設備,如網路頻寬、辦公設備等。
35. 費用之列支,其憑證應依公司授權規定經適當之核准始得認定報支,並與審議會議核定之計畫書相符。
36. 費用之支付應與合約相符。
37. 付款與委辦時間應在廠商與技術人合約,及廠商與計畫合約有效期間內。
38. 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報價單(或收據)及匯兌水單
39.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外幣匯率表
40. 若為分攤,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教育訓練費:
1. 教育訓練費需經審議會議核定後始得編列費用。
2. 應提供教育訓練之課程及開課資料資料以為審查之依據。
1. 所列之教育訓練應為審議會議核定列入執行計畫者。
2. 請預估編列參加工業局所規劃之提升服務能量課程(可參考93年度工業局資訊服務業發展計畫-國際大師系列活動費用)。
1. 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報價單(或收據)及匯兌水單
2. 課程相關資料
其他人事費:
1. 國內個人顧問每人月編列上限為20,000元。
2. 國外顧問或顧問公司需經審議會議核定後始得聘用並編列費用。
3. 應提供顧問之技術背景、學經歷資料以為審查之依據。
1. 所聘顧問應為審議會議核定列入執行計畫者。
2. 所列報之顧問費應與其原定酬勞相符。
3. 所列報之顧問費應與支付證明相符。所列報之顧問費與薪資扣繳憑單相比應相符。
1. 收款收據(應書明受領事由、受領人名、地址、身分證編號,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2. 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報價單(或收據)及匯兌水單
3. 支票存根或銀行轉帳、匯款等支付憑證
4. 薪資扣繳憑單
5.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外幣匯率表
其他業務費:
41. 其他業務費為因執行輔導計畫所直接發生之業務費用,包括文具紙張、郵電、印刷(影印)、運費等。
42. 不在上列之其他業務費得逐項列,經審議會議核定後得列入計畫書。
43. 其他業務費不得超過業務費的5%。
1. 收款收據(應書明受領事由、受領人名、地址、身分證編號,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2. 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報價單(或收據)及匯兌水單
3.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外幣匯率表
技術移轉費:
20%
44. 技術移轉費用係指購入技術智慧財產權授權金或權利金,但不含生產階段之生產報酬。
45. 技術移轉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20%。
1. 技術移轉相關合約
2. 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報價單(或收據)及匯兌水單
3. 若為分攤,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
4. 付款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
5.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外幣匯率表
設備使用費
20%
46. 專為執行本輔導計畫所需而購置或資本租賃之機、儀器設備或軟體,其計算方式以設備購置成本及使用期間估算,而不以租金方式估算。
47. 參考計算式如下:
(4) 設備投入本計畫時之帳面價值為A
(5) 每月攤提使用費B = A ÷ 60 (12月/年 × 5年= 60)
(6) 設備投入本計畫之比例為C (如使用時數或次數)
(7) 設備使用費D = B × C
48. 在計畫開始日(含)以後交貨之設備為新設備,交貨日期國貨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進口貨以進口報單進口日為準。
49. 計畫新增設備之採購需經計畫主持人核准;帳列設備名稱、購入日期、購入成本與原始憑證及財產目錄及支付證明應相符。
50. 舊設備應核對經會計師認證之財產目錄價值。
51. 採購單、驗收單、統一發票,或進口報關結匯單據與報價單
52. 財產目錄
設備維護費
20%
53. 所稱設備維護費係指依據設備維護合約,應按期支付之維護費或實際支付之修繕費用。但編列維護費之設備以專為執行本輔導計畫者為限。
54. 新增設備保固期間內不得編列維護費,以後各年維護費則依維護合約編列。
55. 如申請公司自行維修設備,則其每年所編列維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5%。
56. 所列設備維護費之金額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57. 設備維修費應出具維修廠商憑證,若屬申請公司自行維修,應提供成本記錄以憑認定,惟年維護費不得超出原購入成本之5%。
58. 請購單、驗收單、維護合約、發票或收據等
59. 維護時間紀錄表
材料費
10%
60. 專為執行輔導計畫直接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惟不含一般辦公所需之事務性耗材。
61. 依輔導計畫所需之項目、數量、金額編列,金額大或數量多者應逐項編列,較細微者可合併編列為其他項並註明。
62. 材料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10%。
63.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購、採購、領用須依公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相關業務主管或計畫主持人核准;其計價方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一致適用。
64.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須有內部憑證並經其部門最高主管簽字。
65. 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相符。
66. 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8) 領料者:領料日
(9) 國內購買者:統一發票日
(10) 國外購買者:進口報單之進口日
67. 統一發票、或進口結匯單據與報價單、及內部轉帳憑證
68. 驗收單、請購單、採購單
69. 共通性器材應提供:領料單、材料明細帳或分攤表
備註1:編列上限係指占計畫總經費之比例,非經審議會議核定,各會計科目之費用編列不得超過上限比例。
備註2:申請公司僅得編列以上所列會計科目,並依合理原則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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