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四川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892560 上传时间:2025-03-06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72.7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四川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四川省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 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出版物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造成社会一定影响的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单位负责人并受刑事处罚的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出版经营许可证 2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经营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所经营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3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4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一)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7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9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初次违法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社会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除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较大、影响较为恶劣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数量巨大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并处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1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经营额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没收印刷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2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 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或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3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虽验证印刷委托书但未将其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较大的,影响较为恶劣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4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产品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经营额 给予警告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较大的,影响较为恶劣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5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经营额 给予警告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较大的,影响较为恶劣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6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因业务需要,且经委托印刷单位同意保存其他印刷品样品、样张,但没有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责令改正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给予警告 从事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影响较为恶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 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8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0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为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地图出版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3 出版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出版、印刷、批发和零售非法出版物; (二)盗用国家注册登记的出版单位的名称、社号、刊号、书号、版号、翻印、复制出版物销售; (三)对外销售内部图书、报刊和资料。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可并处以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物品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的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出版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6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7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给予警告。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危害后果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继续发行和印制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 责令停止印制、销售,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印制、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吊销图书出版许可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经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在1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并处1-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2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