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
首期房源优惠定向销售实施办法
开发建设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振兴苏北的一系列人才战略部署、解决近年来我市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强化徐州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全面加快我市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规范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
首期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人才家园)销售,主要面向近年来我市引进的部分急需人才、稀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等人员,优先解决这部分人才的住房问题;兼顾解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住房问题。同时,视销售情况,适当解决当前我市各单位中部分符合条件优秀人才的住房问题。
二、管理机构
市成立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建设、房管、规划、国土、物价、财政、人事、科技、监察、法制等部门以及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挂“人才家园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等有关日常工作。
三、房源销售
(一)新城区首期限价定销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中铁集团地产公司,建筑面积30万㎡,共2800余套住房、一三种户型。
(二)新城区首期限价定销商品房由新城区国有资严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据开发建设成本测定的优惠价格(3100元/平方米),向中铁集团地产公司回购,并以此作为首期销售房源的基价,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定向优惠销售。
(三)首期限价定销商品房房源,在市区的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行政机关之间按4:3:3的比例进行切块分配。房源销售工作应首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外来引进人才的购房需要。
四、销售对象
在徐州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下同)范围内的事业、企业、机关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具有购房资格。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由外地引进来徐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
1、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
2、拥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并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取得过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排名前三名),或取得过相当于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排名前三名);
3、拥有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并于1998年7月1日后取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或取得过相当于相当于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排名前三名);
4、拥有1项或以上数量发明专利的;或拥有5项及以上数量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至少其中已有2项专利获得推广应用的;或拥有3项及以上外观设计专利,并且至少其中已有1项专利获得推广应用的;或拥有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至少其中已有1项专利获得推广应用的。
以上人员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未享受过徐州市引进单位在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如赠送住房等);或虽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徐州市引进单位在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在购房面积等方面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60%水平的。
(二)企事业、机关单位的正式在职专业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视房源销售的结余情况,给予适当考虑:
1、在事业、企业、机关单位工作2年(含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或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3、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即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
(三)经领导小组认定,在科技、文化、教育、文艺、体育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或重要科研、学术地位的特殊人方。
上述购房资格的审查工作,由领导小组责成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资格确认
(一)申请。申请人领取《徐州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申购表))(见附件),对照购房申请资格条件如实填写,并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务证明、工龄证明、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有关获奖证明等材料,提交所在单位
初审。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凡无异议或异议不实的,即为初审合格,同时由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购表
汇总报送办公室 。
(三)复审。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购表、所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对公示合格的申请人,由办公室按房源切块类别进行归类、汇总。
(四)差选。办公室组织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其各自所在的房源切块类别内,采用电脑派位方式进行差选,入围者即为本期有正式购房资格的人员。
(五)汇总。办公室将复审、电脑派位结果分块汇总。
六、房屋选购
(一)排序。办公室组织取得《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选购证》的人员,进行二次电脑派位,确定选房顺序。
(二)确认。办公室根据每个人的电脑派位结果,在其本人持有的《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选购证》上填写其选房顺序号,并加盖“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专用章”。
(三)选房。办公室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将销售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房屋价格在指定地点公开展示,具有正式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持《选购证》到指定地点选房,选房后由办公室将所选住房在《选购证》上登记、盖章,
予以确认。
(四)购房。购房人员持《选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付购房款,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和“两证”,其“两证”加盖“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专用章”,《选购证》由售房单位持收。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签约、交款的视为放弃购房。
(五)结算。购房结束后,开发建设单位汇总《选购证》、已签订的本期定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会同办公室结算购房款,办理本期定销商品房销售结算手续。
七、销售管理
(一)序时进度。市区各有关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申请、初审、复审以及选房、购房和结算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序时进度。
(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公示栏等,接受社会各界对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违规处理。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购房手续,收回住房,并责成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售后管理。购买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和物业费,接受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购房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政策性贷款或支取住房公积金。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在取得“两证”10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政府有权优先回购。如政府放弃回购权,出售方按照出售时同地段商品房与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差价的10%向政府缴纳出让收益。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限价定销商品房后,不得再购买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
八、其他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徐州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申购表
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
徐州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申购表
编 号:
姓 名
年 龄
二寸免冠
彩色照片
性 别
身份证号
职务/职级
工作单位
学历/学位
联系手机
职 称
配偶姓名
工 龄
配偶工作单位
本人是否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是( ) 否( )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单位联系人
职务
E-mail
工作简历
获奖情况
科技成果
个人自评
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信息及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复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每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并由本单位监察室出具相关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
2、交表时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奖励或科技成果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当场验证后原件带回);
3、个人自评栏主要填写本人符合《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首期房源优惠定向销售实施办法》中哪一条购房规定;
4、申请人被确认为可购房人员,其本人所取得的购房资格不得转让他人;
5、本空白表复印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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