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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集中、分配体制扭曲和收入差距的扩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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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集中、分配体制扭曲和收入差距的扩大 --分配问题应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中心 本章导读: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并滋生了种种的社会经济问题。收入本质上是一定分配制度的产物,它不是基于贡献原则而是基于社会原则。正因为收入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分配体制和法律制度,因而收入差距的拉大实际上也反映了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因此,完善社会制度、理顺公共领域以缩小收入分配就是政府的核心职能。 一、前言:中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和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增长,但是,这种增长却具有很强的无序性:一方面,经济增长是粗放投入型的,从而导致资源成本的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收入分配是力量博弈型的,从而导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例如,据2005年城乡住户调查,20%的高收入与20%低收入的比较,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为5.7倍,比上年扩大了0.2倍;农民收入差距为7.3倍,比上年扩大了1.4倍;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差距,由上年的6.3倍扩大为6.6倍;最高与最低的行业收入差距由上年的7.5倍扩大为2005年的7.8倍。[1]正因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滋生了当前社会经济的种种问题,从而在当前私人经济繁荣的经济下隐藏了极大的公共领域的贫困,甚至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呈现出明显的二律背反现象。那么,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拉大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又该采取何种对应措施呢?关于这一点,中国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论:社会大众以及大多数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普遍对这种状况表达不满。 然而,作为“专家”的主流经济学却往往为这种情形辩护。(1)一些学者宣称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因而在一切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指导下,我们不应也无暇关注效率问题。例如,厉以宁就宣称,中国的贫富差距还不够大,只有拉大差距,社会才能进步,和谐社会才能有希望。(2)一些学者认为市场交换所获体现了劳动者的贡献,是劳动者的应得权利,因而对市场决定的收入格局进行改革是不公平的。问题是,劳动收入果真体现了一个人的贡献或者反映了其应得权利吗?一个明显的悖论是:一方面,近十几年来中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这也是中国产品具有越来越强大竞争力的原因;另一方面,工人的实际工资却根本没有与生产率同比例提高,甚至就没有上升。那么,又如何理解这类悖论呢?这就涉及到我们的认知思维。 其实,对社会经济现象,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暂时表象,更要深入发掘现象表后的实质。例如,就工资而言,从自然范畴上说,工资应该是劳动者劳动得到的全部报酬,从而工资是与其生产率保持同等比例增长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收入都主要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供求关系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所能运用的资源和力量,而社会制度则是影响供求力量的重要因素。显然,这就产生了现实与本质的脱节:现实社会中的收入状况是一定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结果,它往往不是基于贡献原则而是基于社会原则。正因为现实收入分配与社会的分配体制和法律制度有关,因而收入差距的拉大实际上也反映了分配体制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公正,反映了现实市场机制的缺陷。相应地,通过理顺公共领域关系、完善社会制度、健全分配规则以缩小收入分配就成为当前中国政府的核心职能。是以本文就此作一说明。 二、主流经济学对收入分配的认知误区 在市场化改革的后20年中,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急速拉大的趋势,并由此衍生出日益严重的恶现象、恶行为。但是,这些恶行为和恶现象却往往会得到一些“主流”经济学人的合理化鼓吹,并从新古典经济学中寻求理论支持。根据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供求均衡学说,社会制度本身就可以且应该是基于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抗来决定的,从而收入分配结构也应该体现社会力量的对比。例如,中国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就“发明”一套理论来为这种收入分配进行辩护:具有流动性的人员应该获得国际标准的工资,不具流动性的人只能获得国内的竞争性工资,而那些沉迷于理论研究的学者当然更是只能获得生存水平工资。事实上,一些经济院校的院长就宣称,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没有多大意义,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他们的一些所得也只是仰息于其他实用性课程(如MBA课程、EMBA课程、EDP课程、研究生进修班课程以及其他培训班)的“创收”。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受这套工资分层定价理论的支配,当2006年丘成桐先生炮轰一些海归学者回国的目的不是搞科研而是大捞钱财时,北京大学的一位校级领导就挺身而出为那些年薪100万(甚至更多)的海归学者喊冤:这些学者在国外都拿几十万美元的年薪,而北大给他们只不过区区一百万人民币,这些学者都是因为怀有满腔的爱国热情才愿意“半义务式”地回国工作的。类似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向国家申请的一笔经费搞了个讲座班,聘请的主要是一些在国外拿到终身职的华人副教授(也有讲师,很少有名牌大学的正教授),一门课由四个人讲一年,每个人回国三个月,报酬是25万元,但对外却宣称他们是义务性的。呜呼,这套工资分层定价理论本身是多么的荒谬呀!正是基于这种荒谬的理论,中国大学不断推出教师工资分级制、工资双轨制、工资年薪制等改革。在这种体制下,付出相同劳动的教师所获得的报酬就非常悬殊。如在双轨制中,只要达到了既定的工作量,海归教师可以获得高额的年薪,而本土教师即使超出这些工作量所获得的工资也非常低微。显然,这里存在明显的歧视。在现代西方社会,除了工作能力和劳动贡献之外的任何工资差别待遇都受到反歧视的调查,而中国社会那些必称西方,口口声声言与“国际接轨”的主政者却热衷于大搞这些歧视政策。显然,正是基于这种荒谬的理论,导致当前中国高校的每一次工资改革都导致收入差距的更进一步扩大。欧美同一大学的教师工资水平差距很少能够超出2倍,但中国大学中甚至在同一学院中工资差距动辄在10倍以上。 事实上,即使按照国际的工资标准,这些学人在美国能够获得这样的高工资吗?(1)这些人口口声声说美国高级教授的工资是多么高,但这些学人在国外属于何种层次呢?只要看一看邹恒甫对他们的学术所作的评价就行了。(2)这些学人都没有放弃其正职,只是利用假期回国打一些零工,零工的工资能够有正职那么高吗?斯密早就对第一职业和第二职业的工资作了清除的说明。(3)如果考虑到货币的购买能力,那么这些人在中国社会获得的实际工资不是还要更高吗?更不要说,他们在国外的工资要被征调很大一部分税收。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很不合理的工资体系呢?很大程度上就在于,这种体系并没有损害反而增进了这些当政者自己的利益:(1)那些决策者本身就是新体制的获利者,直白说,往往是那些海归在一些院校掌权后开始制定这种有利于他们自身的薪酬体系;(2)主政的校、院长的主要受益不在于显性的金钱收入,而是在于其政绩,这种政绩有利于他们的官位升迁;(3)主政的校、院长的物质收益往往也与这种学术GDP挂钩,这不仅包括董事会在内给与的高额奖励,也包括这些受聘院长们往往拿更高的年薪;(4)为海归学者所支付的高额工资往往并不是这些大学“上层”人物自己投入的,而主要是从其它“底层”的本土教师身上转移出来的,甚至还可以以提升学术为名义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更多的资金。 同时,这些院校制定出这类工资体系并由此向政府申请资金的一个“名正言顺”理由就是,通过高收入来激励这些学人更安心地从事理论研究,从而提高整体的学术水平和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问题是,这类很不公正的工资体系果真能够提高理论研究了吗?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近来很多高校都设立了诸如“高等研究院”之类的机构并实行双轨制工资体系:进“高等研究院”的海归学人可以拿数倍于本土教师的工资。之所以花如此高薪聘请他们,原本也是希望他们能够发表一些国际水平的文章以提升学校的学术层次;但并没过多久,一些所谓的“高等研究院”目前已经开始了目标转型,不但主要从事理论研究,而是以承接各级政府的课题为主。其实,在当前中国学术界,高收入的教授群体中鲜有从事所谓的与国际接轨的理论研究,大多是一群热衷于各种对策研究的人;同时,越是热衷于政、商、学各界的那一群新闻媒体型学者,所获得的收入就越高,相反,那些专心于学术的学人却往往连基本生计都难以维持。试想:当前高校中的那些分配制度体现了任何类型的公平了吗?明显的事实是,主导高校学术或分配制度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往往不会主动而自愿损害自身利益;而且,学院或学校中的绝大多数改革往往会更进一步拉大教师之间的收入,并特别有利于那些“行政官员”、教授、博导这些“上层”人士,而那些急需得到支持的作为弱势群体的青年教师的利益却很少会得到真正的关心。[2] 为了更好地说明当前中国高校中收入分配的问题,这里继续对我们熟视无睹的高校课酬制度作一审视。一般地,教育作为公共品,其价值是很难用市场交换来实现的;而且,越是研究性的课程,老师需要付出的努力越大,对社会产生的正外部性也越强。但是,当前中国大学中的教学课酬体系却往往存在严重的脑、体倒挂现象:体系内的基础性课程的课酬非常低,而那些主要依靠甩嘴皮的体系外课程的课酬却高得惊人。以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的课酬体制为例,2005年的课酬标准是:本科生的课酬是每课时50元,研究生进修班的课酬是每天2000-3000元(6课时),而EMBA的课酬是每天10000元(6课时);其中,制订EMBA课酬标准的依据是:这些课程不是规定的授课任务,因而适用于聘请校外或海外教授的同等薪酬待遇。问题是,这些高报酬的课都是谁在上呢?而且,收入本身难道没有地域性吗?事实上,即使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基于不同的需求弹性,付给的收入也应该有所不同呀!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制订出如此不合理的薪酬体系呢?就在于这些高报酬的课程基本上为那些当权的行政官员和有“名望”的教授所垄断。实际上,如果稍微考虑一下正义原则,那么,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决策和行动顺序:要么这些规则由所有教员基于一致同意原则通过,至少也必须在基于多数民主的基础上实行照顾少数的原则;要么这些标准由当权者制订,而由其他教师优先选择是否愿意授课。与课酬体系相应的是课题研究和论文奖励:每个院校都在大肆奖励各种“应用性”课题承接,课题研究承接下来后不但可以折算成高额的工作量,而且在课题研究上撰写的论文又可以获得高额的奖励,更不要说这些课题往往是新瓶装旧酒,这明显是严重的重复计算。 最后指出的是,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经验科学,经济学理论来自日用人伦,并且要解决周边的现实问题。譬如,大学教师对社会现实最为深切的感受来源也就他身处其中的大学,接触最多的就是学术制度和学校规章。然而,当前中国“主流”经济学人对影响其生活的制度安排却往往毫不关心,对如此切身的经验材料也很少做稍许的反思。相反,绝大多数经济学人都热衷于基于一些无据可查或并非真实的数据以作收入分配的现状研究,在对收入状况形成机理缺乏探究的情况下就基于数据而提出政策建议。那么,这些研究有多少意义呢?事实上,只要反思一下:与这些学人朝夕相关的高校分配体制合理吗?它对学术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有学人就感叹地说,至今为止学术评价体系都搞得一塌糊涂,这些经济学人又如何能够为社会其他事务建立起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呢?既然如此,又为何会形成这种“隔靴捎痒”的学术取向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种研究方式和研究议题是与国际“接轨”的,在“崇洋主义”环境中就可以获得各种资助和奖励。在很大程度上,在当前分配体制的激励下,“生产”出来的往往是搬用特定方法的那些急功近利而华而取宠的文章,而不是真正问题型的研究。譬如,在目前如此众多有关分配的文章中,有多少涉及到研究者自己学校或学院中的收入分配状况?有多少剖析了产生这种分配现状背后权力机制?要知道,高校本身就是中国收入分配急速拉大之现状的一个缩影,而这恰恰是我们学者时刻能够耳闻目染的。进一步地,又有多少文章真正关心当前分配体制中的问题以及试图为建立更为合理的分配机制而努力?由此可以想见,目前这些经济学人的“研究”或“学问”究竟是为何了? 三、收入差距拉大源于分配体制的扭曲 显然,上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出在市场化改革中之所以出现了急速拉大的趋势,主要在于市场化改革所建立的分配体制是扭曲的。由高级“知识分子”组成的高校尚且如此,社会中主导改革的既得利益者更不可能主动致力于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更难以主动承担缓和社会矛盾、建立补偿正义的职责。事实上,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最大化理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提高个人历史的地位等角度看,那些处于最高位的政府官员往往也会希望社会长期稳定,希望缓和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但是,那些仕途前程并没有很大发展空间的下层官员以及相应的既得利益者则没有多大动机来主动而积极地执行来自上面的政策,相反,他们基于个人的私利反而更倾向于人为地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当前那些主政者往往热衷于制定和实施一些有利于他们自身的改革措施,甚至与其他社会强势者相勾结,赤裸裸地以牺牲弱势者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一小点利益。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初,当时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事实上是推动了国有财产向国企管理层的转移:“股权激励”、“贡献工资”等在使得高管获得巨额报酬的同时却使得企业账面上年年亏损,并导致工人与被管理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业迅速被拉大;在国有企业改革之今,又开始发布一系列的重组方案将仅有的一点资本全部转让给富豪大贾,从而实现以牺牲3000万工人的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纵观改革开放30年史,中国社会发生的三次大规模的财富重新分配都是特定的政策所激发的:(1)1989年之前的10年,在“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方针下,有权者利用价格双轨制大肆转移和积聚财富,得利者主要为太子党和官倒,尽管也出现了一批抓住机遇而致富的那些具有开拓精神的先驱者;(2)1992年新一轮改革浪潮后的10年,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名义下,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转制”和“重组”,有势者利用国有资产改制大肆掏空国有财产,得利者主要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尽管也有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成长起来;(3)2002年之后一直到现在,在“分税制改革”的刺激下,地方政府依靠土地来吸引资本、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出现土地的资本化浪潮,而“土地加贷款、空手套白狼”富了一大批炒地、囤地的商人和腐败官员,尽管一些原住民也因低价飙升而获利。 公权力和金钱权力相结合并以此来攫取转移收入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通钢事件。2009年7月22日吉林省国资委向通化钢铁集团高层传达了民企建龙集团以10亿元现金及其持有的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控股通钢集团66%的决定,这也是建龙集团二次入股通钢,此前建龙集团在2005年入股通钢到2008年初通钢亏损严重时又以股权分立的形式退出,通过一进一出获得吉林精品钢基地和通钢原有的矿山所有权,并将进口铁精粉造成的巨额亏损转嫁给通钢,但当钢铁行业宏观形势好转且通钢开始重新盈利时,建龙又试图“杀回马枪”控股通钢;因此,这次重组案遭到了通钢职工的普遍反对,而建龙委派到通钢的总经理陈国君又发出“下岗”的威胁,从而引发为保护人均月工资300元的“血汗工厂”的工人的情绪失控并将之围殴致死。尽管如此,吉林省国资委还宣称建龙集团对通钢增资扩股方案是合法和合理的:它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问题是,所谓的合法并不意味着重组过程不存在猫腻,不存在“过失”,或者说在形式正义的表象下隐藏了实质不正义。例如,据披露,2005年对两家公司进行评估的均为建龙集团请来的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六合正旭分成两个组分别在通钢和建龙的明城钢铁厂进行评估,但采取的评估标准却不一样,从而导致通钢资产被低估而明城钢铁厂资产被高估。结果,新通钢集团成立时吉林省国资委以资产形式入股占46.64%,建龙集团出资入股占36.19%,管理层出资入股占2.57%;而且,其中应由管理层出的1亿元,也是来自于通钢的国有资产,这相当于把国有资产转入个人的口袋了。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当前社会分配问题之所以恶化到如此程度,正是那些掌握权力的既得利益者主导舆论并严重扭曲社会分配制度的结果。譬如,尽管百姓对当前的高涨的房价问题已经无法忍受,但各级地方政府却很少采取什么有效的途径来抑制它,相反,它们还不时地发布一些言论来为高位房价进行辩护;究其原因就在于,高房价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有利的,甚至对他们个人也是有利的。有人就说,国资委往往一个文件就造成了财富的大量转移,并快速拉大社会收入差距。因此,要真正研究当前严峻的收入分配问题,就要牢牢抓住拉大收入分配的核心结症,剖析这种症结的社会背景,并分析每一次制度变革前后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同时,要探究这些制度改革为何产生,由谁主导,对谁有利。譬如,我们要了解高校收入分配状况,就必须考虑高校的住房制度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以及工资制度调整以后不同层次的教师收入产生的变化;再如,我们要了解高新阶层收入分配状况及其产生原因,就需要探究每一次国有企业改革条例的颁布以及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不同阶层的员工产生的影响。 然而,当前中国经济学人却很少去分析收入结构的具体变动,分析引起收入分配的制度性因素,却热衷于基于统计年鉴上的数字作些宏观性的趋势分析。试想:如果缺乏对收入分配产生机理的探究,基于数字之间的功能性分析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吗?能够提出有价值的解决途径吗?同时,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的症结,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那么,此类研究又有何意义呢?事实上,尽管各级政府都在设立了大量有关收入分配的课题,尽管经济学界也“生产”了大量有关收入现状的实证文章并从中还提出了似乎具“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但由于他们对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没有甚至也不愿搞清楚,这种研究的“操作性”和有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尤其是,由于深受伦理自然主义思维的影响,中国“主流”经济学人所做的那些实证研究以及所获得的结果大多不是为商业主义辩解,就是为政府行为辩解。譬如,一些经济学人就极力鼓吹,收入分配不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分配现状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问题是,既然“主流”学者基于物竞天择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把现存的收入分配视为合理的,政府不应对现状进行干预,那么,他们为何又要积极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申请此类的课题呢?显然,在某种意义上,这些经济学人从事研究的目的,不是真正基于社会关怀来探究收入分配的现状以及缩小收入差距的原因,而仅仅是为了获得课题、获得资金。当然,目前那些“主流”经济学人的研究成果与现实之间也并非毫无关系。究其原因,社会经济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经济现象的发展本身会受人们认知的影响。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当前中国社会收入分配的现状又是这些学者“研究”所鼓吹的结果,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急速拉大就是主流经济学鼓吹西方式年薪制的产物。 其实,在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中,人们对社会正义往往具有基本共识,这就是个人的所得收入与其劳动贡献应该相对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使每个人的福利与国民财富同比例增长。同时,就一个合理和合法性的政府而言,它应当是弱体群体的保护者,应该确保社会中不存在统治和剥削其他群体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和协调社会利益的功能,才可以促进社会合作和发展。这意味着,社会制度和收入规则的设计不能仅仅是基于力量的较量和博弈所形成的均衡,而是要体现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对弱势者的关怀以及对人类长期发展的责任。但是,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影响下,在一些“主流”经济学人的鼓吹下,政府的这些基本功能被放弃了,而市场机制则得到了过分的推崇,中国社会的市场化改革片面地强调收入分配应该由市场自由交换来决定,以致任何以其力量获得的利益都被合法化了。事实上,市场交易中的供求主要体现为权力之间的较量,从而必然导致收入分配状况由权力结构决定。相应地,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权力分布是极端不平衡的,那么,完全基于力量决定的供求市场就必然出现出明显的掠夺性,相应的社会制度也就缺乏对正义和公平的关怀,从而必然是失范的。 因此,当前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如此急速拉大的趋势,根本上不在于劳动能力和产出贡献的差距,而是源于改革过程收入分配体制的扭曲,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存在明显缺位。事实上,在一个社会制度很不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很不完善的社会中,任何制度的改革往往都是那些当权者或既得利益者发动的,他们往往会有选择地进行市场化改革,从而导致该市场化的地方没有市场化,不应该市场化的地方则大肆市场化。一方面,原先那种兼顾贡献和人道关怀的分配制度——如传统的社会保障、医疗体系等——被刻意地瓦解了,这些制度尽管并不见得是最有效率和合理的,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弱势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人们所期待的那种能够促使机会平等的有效市场又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充斥了金钱霸权和官僚霸权。这也意味着,目前在“市场经济”名义下获得的劳动收入就不可能真正体现劳动者的贡献,相反,它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以及所掌握的信息等密切相关。同时,那些市场化改革的主导者往往也不真正关心社会本质,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因而他们所推出的一些社会经济政策往往不会缩小收入差距,反而会人为地“助长垄断”、“拉大收入差距”。为此,笔者强调,对当前社会的制度改革必须保持一份警惕。 四、分配体制的扭曲根本上源于权力集中 上面的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根本上源于分配体制的扭曲,但分配体制为何会遭到扭曲呢?根本原因又在于,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少数的强势者手中,他们往往会通过改革来维护和强化他们的既得利益。譬如,国企高管薪酬往往是企业自己决定的,而决定性意见又出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从而产生了“打工者”为自己制定高薪酬并在公司内部获高票通过的怪现象;而且,实际的绩效评估过程又基本上掌握在国企高管自己手中,以致绩效考核往往就会蜕变成对高官有利的形式指标,从而高管薪酬当然也就会与绩效相脱节。进一步地,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呢?关键就在于,当前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极度不平等,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般地,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权力越集中,收入分配就越是由少数决策者决定,实际收入分配也就越有利于这些掌权的既得利益者。例如,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由于权力制衡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健全,权力往往就比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更为集中,从而收入分配往往由那些少数的当政者所决定;相应地,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也就更不平衡,收入分配状况也显得更不公平。 这里,以20世纪末中国高校的住房制度改革为例加以说明。原初改革的指导方针是将福利分房由实物改成货币,从而需要对那些没有享受实物分房的教师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至少价值上与实物不能相差太大;但改革的实际结果却是,各高校长期积累下来的房产几乎免费为划归为那些既得利益者所有,而新进员工的住房福利却几乎得不到任何关注。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我们的政策往往是内部人决策,而未来将进入的相关者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很少有学校在聘用一个教师时会让他为自己的栖息之地而担忧,学校至少可会为他提供暂时的廉租房;但是,当前中国一些高校的改革却不去学习别人的这些经验,反而极力提高校内那些本来就是劣质房屋的房租价,以至青年教员需要将其几乎一大半的工资用来交房租。特别是,在当前房价如此高涨乃至政府都在试图通过各种措施来对应这种困境的时候,一些高校却将校内周转房的房租提高到不可思议的每平方米30元,并宣称要提高到比校外市场价还要高的水平,而目的就是要让教员住不起校内房子而只能搬出去住。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房改政策呢?关键就在于,中国高校的权力结构是极端不平衡的,存在着从校长、院长、院士、博导、教授、副教授以及其他教师的严格等级,而决策权往往是校长、院长等制定,他们制定政策时同时会考虑那些院士、博导的既得利益。譬如,就高校房改而言,与政策制定相关的人都是实物住房的享受者,从而也就不会关心改革本身对青年教师的不公问题。 显然,正是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改革方向和制度设计都是由那些拥有权力的当政者所主导,因而改革的结果往往不会削弱而只会加强这些权势者的利益。事实上,中国社科院的调查就显示,在城乡居民对近十年来获益最多群体的综合排序中,官员以29.2%的最高票选成为居民印象中最获利的群体;演艺人员获得20.2%票数,私营业主获得17.7%票数,分列第二和第三位;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获得16.1%和14.1%的得票;位列最后三位的是农民、工人和农民工,他们分别仅获得1.3%、0.9%和0.5%的微量得票,成为改革收益最少的群体。而且,根据调查报告的主持人李培林的分析,“这个调查数据和2002年以来的多次同类调查结果相同。一方面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官员待遇保障的稳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一些腐败现象的蔓延对官员形象的影响有关。”[3]但主流经济学人往往忽视这一点,反而认为目前的市场化改革缩小了收入差距。例如,张维迎在2006年改革大论争中发表的《理性反思中国改革》一文中就大肆鼓吹两个自相矛盾的观点:(1)官员是在改革中利益受损最大的群体之一;(2)所有的人都是改革的受益者。[4]事实上,固然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工资等级差距以及管理者的在职消费,但试问,国有企业中的工资等级差距比民营企业中更大吗?民营企业中的在职消费会低于国有企业吗? 同时,正是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那些掌握权力的当政者往往“不去解决人民提出的问题,而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民”,他们不是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是试图将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民众关进了规定的笼子。以当前房地产领域为例。随着房叔、房爷、房妹、房姐、房婶以及房祖宗的曝光,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于是,各地政府就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严禁个人查询他人的名下房产,而美其名曰“保护公民隐私权”。[5]固然,“禁止随意查询他人财富信息”的规定本身并没有错,但问题是,当前公众的监督目标主要是指向官员的房子,在当前这种腐败盛行的情形下,“禁止随意查询他人财富信息”的规定恰恰为腐败提供了保护伞。那么,如何监督和阻止腐败呢?一个简单的方案就是公开官员的房产信息,这样,公众无需通过违法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查询就可以甄别官员房产信息的虚假,而监察部门也可以不定式的调查以确保官员的房产信息正确。同时,也应该将官员和普通公民区分开来:官员的房产信息应该允许公众以正当方式进行查询,而一般公众的信息却不能被他人随意查询。实际上,这也是儒家的“德治”观的基本精神,上位者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社会监督。但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却对公众“公开官员房产信息”诉求的假装听不见,不通过“公开官员房产信息”而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却急吼吼地先行关上房产信息查询的门;同时,掌握着决策权的官员们将自己“混同于”平民,把平民当成人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名义下逃避着应受的监督。显然,这就堵上了公众通过网络“曝光房叔”的反腐途径,从而让公众产生了“政府在袒护腐败分子”的焦虑。[6] 在很大程度上,当前中国社会中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结症就在于:权力的过分集中。正是由于权力集中,导致社会监督和权力制衡的缺失;这样,即使许多人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成因,却往往无力改变现状。究其原因,权力集中导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是上层精英主动的制度供给;同时,集中了大量权力的一小部分既得利益者往往不会主动地培育和弱势者的力量,不会主动去解决收入分配急速拉大这类问题。相反,这些权势者往往会交叉地以“中国特色”和“国际接轨”为借口来维护他们自身利益,从而导致其主导的制度变革进一步强化了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即使迫于各种社会压力,一些当政者也推出了一些旨在改善弱势群体处境的举措,但在实践中往往也会蜕变为一种“做秀”之举;同时,一些当政者也引入了西方的一些法律规章,但他们往往也可以视之如无物,这就是目前社会大量的有法不依现象。显然,如果法律和制度本身都很少被真正执行,其好坏也必然难以得到实践的检验,既然如此,制度和法律又如何能够不断完善呢?正因为社会上缺乏足够的力量来促使或逼迫那些强势者关心弱势者的利益,导致制度改革往往从一个极端转到另一个极端,产生了制度改革的破坏性;相应地,要解决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根本途径不是依靠强势者的恩赐,而是要建立机制去制约那些强势者的掠夺性。 然而,尽管尽管权力集中导致市场化改革的不公正已经越来越明显,由掠夺性是市场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越来越扩大,由收入差距扩大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也已经越来越严重;但是,受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一些经济学人却很少会积极去正视它,反而热衷于为这种现象辩护,以成本-收益分析来为之提供理论支持。例如,张五常就强调,尽管1985年以后中国的腐败开始盛行,但他感到的是宽慰而不是担忧,因为中国必然要遇到调控和腐败增加问题,出现得这么快并不是什么坏事。同样,张曙光也认为,既然掌握公共权力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的权力,而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通过腐败与贿赂的钱权交易的方法进行购买,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也即,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及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改革的成本费。同时,由于缺乏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和思维的反思,大量的经济学人热衷于在常规范式的分析框架下进行细枝末节的实证研究。问题是,如果缺乏基本的规范价值,不对社会现象进行权力分析,无论做多少有关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都无法找到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真正原因,也就提不出缩小收入分配的有效措施。 同时,正是由于掌握大量权力的主政者积极推行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经济政策,并出现了“为官不为”乃至腐败成风的局面;为此,社会大众越来越不信任当政者,导致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越来越艰难。然而,针对当前官员形象不佳的现象,一些经济学人不去探究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反而提出所谓的中国人“仇官”的说辞。问题是,中国人真的仇官吗?其实,我们知道,西方社会往往把政府及其代理人视为性恶的,而中国人则往往把地方官视为“父母官”,是值得信任和依赖的。钱穆就说,“中国社会民众对政府常常抱一种信托与期待的态度,而非对立与监视的态度,若我们说西方政权是契约的,则中国政权乃是信托的。契约政权,时时带有监督性。而信托政权,则是放任与期待。”[7]那么,“仇官”这一现象目前为何又主要会在中国社会而不是西方社会出现呢?究其原因,西方思维把官僚以及政府视为恶棍,于是在斗争的基础上逐渐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来制约它,并使得权利尽量分散在民间;而中国社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信任则导致了权力的集中,而权力的集中使得当政者的行为逐渐脱离人们的监督,从而干出了许多与人们利益相悖的坏事。于是,人们的感情也由爱胜恨,出现了所谓的“仇官”现象。显然,当前中国之所以出现一些表面上的“仇官”舆论,也正是重复历史的教训。 四、尾论:缩小分配差距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般来说,维护应得权利和国民财富之间的平衡发展是保障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正如德沃金指出的,“宣称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他们忠诚的政府,如果它对于他们的命运没有表现出平等的关切,他也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所以,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8]不幸的是,现代社会的政府却或多或少地被异化了,以致它越来越丧失了其应尽的责任。即使是在权力体系相对分散、民主体系相对健全以及监督体系相对健全的西方社会,政府也越来越无力以及无心承担它的这种应尽责任,以致社会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广大社会大众对政府也越来越失去信任。例如,根据盖洛普的调查,1994年只有20%的美国人相信美国政府多数时间在做正当的事情,1992年有75%的人对美国政治过程运作的方式感到不满意,并有75%的人认为政府是由少数几个大的离团控制而不是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9]显然,这种倾向在中国社会更为突出,因为中国社会的权力更为集中,监督体系更不完善,乃至收入差距更为悬殊。 其实,中国传统重视社会的和谐,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人本主义;但是,由于权力的过于集中,当前的社会机构已经逐渐偏离了“民有、民享、民治”的基本宗旨,已经与其所有者越来越疏远了,甚至蜕变成了控制百姓的机构。同时,当前中央政府也认识到了收入差距的存在及其衍生出的问题,从而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和谐社会理念到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当政者以及一些主流学者嘴里则变成了维护现状的一种口实,成了一种时髦的口号。之所以如此,权力的集中使得当前中国社会的改革取向基本上都是由强权者所主导,在缺乏制衡机制的情形下,这些主导者不仅不会自觉地从英美等国的历史发展中获取经验和吸取教训,反而会有选择地进行制度引进或制度“接轨”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正因为带有强烈的私利主义和功利主义因素,西方社会中本该值得学习和借鉴的一些好东西在改革过程中往往就会被无情地“扬弃”,而西方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曾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成为这些当政者为当前社会中那些恶现象、恶行为进行辩护的借口,从而造成了当前社会空前失范的现状。相应地,一些“主流”经济学人还基于所谓的历史主义观点而将中国的当前情形与英国的启蒙时期和美国的拓殖时期加以比较,他们不仅把收入持续扩大视为经济增长的必由之路,并由此来为收入差距的人为拉大提供理论的和经验的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权力分配不平衡的社会问题,根源在于某些组织的力量太强大了。D.米勒就指出,“所有道德上能胜任的成年人都具有使他们能处理好日复一日地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正义感”,[10]因为人类已经积累大量的有关正义的知识;那么,为什么当前出现了如此完全不正义的现象而没有人自觉地加以处理和修正呢?其关键就在于,当前的权力太集中在某些强势者手中,即使那些弱势者遭受再大的非正义对待也没有力量改变它。斯宾塞曾指出,“凡对权力的敬畏心最大的地方就是对个人自由侵犯最严重的地方”;[11]在这种权力集中的情况下,当然人们的应得权利与其贡献及社会财富的增长相背离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政府要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正义、解决贫困失业、防止社会分化的责任,就必须存在一套较为健全的对政府及其官僚进行监督的社会体系;正如达仁道夫指出的,社会“冲突是由于权力分配引起的,而不是由于经济因素引起的,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各利益集团各司其事,这样虽时常会有一些小冲突,但却限制了严重冲突的集中爆发”。[12]显然,这也就是宪政的基本要求,麦克尔文(Mcllwain)就指出,“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最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13] 事实上,早在美国建国之初,麦迪逊就还专门区别了法律和立宪:法律是政府制定的和修改的,而宪政则是由人民制定的、政府不能修改;而且,在奥斯特罗姆看来,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显然,人们要控制政府的权威,就必须关注宪法的基本设计,通过运用宪法性法律来制约政府当局。事实上,只有在真正的宪政体制下,才能促使各级政府官僚转变其政绩观,用群众的标准来衡量政绩,真正关心人们的需要,而对百姓负责,对后代负责:一方面,只有对百姓负责,各级政府才不会专注于GDP等数字指标,因为对普通百姓来说,能获得满意的生活质量要比GDP数字有意义得多;另一方面,只有对子孙后代负责,才不会施行竭泽而渔的政策而大上那些高度污染的、耗能极高的项目和工程。温家宝总理曾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即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只有存在权力制衡体系,才能真正促使各级政府把工作精力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科学发展之路上来的需要,并促使为官者真正关注民生问题,从而为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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