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杭州市环境投诉受理指南
(修订本)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
前 言
环境管理涉及法律、法规多,工作职能分散在各政府部门,自《杭州市环境投诉受理指南》(2004)印发以来,对我局信访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环境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困难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明晰各单位职责,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环境信访权力,同时确保环境信访受理的准确和高效,我局受理中心根据近年来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近年来信访工作情况,在《受理指南》(2009)版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如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局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目 录
一、环境问题投诉分类表 3
1、水污染投诉 3
2、大气污染投诉 .10
3、噪声污染投诉 10
4、固废污染投诉 18
5、其他污染投诉 20
二、信访办理流程 21
三、投诉常用电话 0
1、环保部门 0
2、其他常用电话 1
四、信访受理问答 2
1、环境信访事项的范围有哪些? 2
2、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有奖举报范围? 2
3、个人或单位在声环境方面享有哪些的权利与义务? 3
4、声环境质量标准含义是什么? 3
5、居民楼内水泵等设备噪声应当如何处理? 3
6、环保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是如何管理的? 3
7、环保部门如何保障高压输变电项目、通讯基站项目等的辐射环境安全? 4
8、光污染如何管理? 4
9、居民是否应当收集废电池统一处理? 4
10、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4
11、企业和市民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5
12、绿色信贷有何作用? 5
一、环境问题投诉分类表
1、水污染投诉
类别
污染情况
责任
部门
有关依据
河
道
工厂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非企业排污引起的河水发黑、发臭
河道养护部门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调配水方案,拟定城市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做好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调配水、景观水位的控制和调度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河道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
1、倾倒垃圾、废料、泥沙等废弃物;
2、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及擅自设立洗车点;
3、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和损毁通讯、照明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及擅自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行为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河道内洗涤、洗澡,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五)在沿河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设施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六)在涵闸闸口、泵站进出水口等禁止停船的范围内抛锚停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沉置船舶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爆破、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
道
河道的清淤、驳坎、截污及综合整治引发的水污染
运河
交通局
《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第四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内河航道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航运管理处和县(市)航运管理所(以下简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疏浚、水生态、调配水设施、河岸环境等养护和改善计划,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疏浚,确保城市河道功能正常运行。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市场化动作,城市河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养护合同的要求,对城市河道进行定期观测、检查、养护,及时维修,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档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河道养护和改善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考核。
其他
河道
城管办
船只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港航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西
湖
向西湖内排放、倾倒污水、粪便、垃圾或在湖边洗车等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西湖水域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西湖水域的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禁止向西湖水域任意排放污水。
钱
塘
江
向钱塘江倾倒垃圾、废土、泥浆,黄沙场采砂
省钱塘江管理局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钱塘江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职责,负责钱塘江部分河段的河道管理工作:
(一)省直管江堤、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一级河段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萧山市闻家堰小砾山与杭州市西湖袁浦东江嘴连线以下的一级河段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的有关河道管理工作;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钱塘江河道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省钱塘江管理机构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城
镇
1.占有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2.车辆清洗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作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3.擅自经营车辆清洗业务的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封堵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水或者未按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
饮食服务单位非法排放污水
有执照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未经隔油、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交由非专业处置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空调装置的。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无执照
工商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投入营业的服务项目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执法主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
城
镇
公共场地流
动的无证摊点污水乱流
城管执
法局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
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市区下水道发生堵塞造成污水横溢地面环境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损坏或发生事故,未及时赶到现场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件》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建筑工地向工地外排放污水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
村
、
农
业
畜禽养殖乱排污水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环
保
局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
村
、
农
业
畜禽养殖乱排污水
非集约化养殖
城管
执法局
或
属地
政府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集约化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
农
村
、
农
业
鱼塘发生死鱼事故
企业排污造成的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非企业排污造成的
农业局
2、废气污染投诉
类别
污染情况
责任
部门
有关依据
工业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
环保局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医药等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公
共
场
所
宾馆、饭店、商店、理发店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
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焚
烧
垃
圾
单位内焚烧垃圾等
环保局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公共场所焚烧垃圾等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扬
尘
拆房工地扬尘
国有土地
房管局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产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集体土地
国土局
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扬尘
市建委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围未设置围挡;
2、道路挖掘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而产生的扬尘污染;3、车辆运输砂石、渣土、泥浆等产生扬尘污染;
4、保洁作业扬尘污染。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公共设施的产权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高层建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任务或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爆破建筑物扬尘;
2.煤炭、煤渣、沙石、灰尘等物料堆放场地扬尘
环保局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设置硬质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确保环境的整洁。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整体爆破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止扬尘污染的施工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方可施工。
饮
食
等
服
务
单
位
无照经营
工商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企业未经排放管道或者处理设施排放粉尘和废气。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餐饮服务业油烟恶臭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宾馆、旅馆服务业附属餐饮的油烟(餐饮无独立营业执照)
环保局
汽
车
机动车冒黑烟
环保局
交警局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下列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一)机动车辆销售单位待销售的机动车辆;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或停放的在用机动车辆。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抽检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抽检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至治理完成。
船
舶
船舶排放废气
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3、噪声污染投诉
类别
污染情况
责任
部门
有关依据
工业
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污染环境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
建筑工地夜间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
已审批的
建设局
交警局
环保局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未审批的
城管
执法局
社
会
生
活
1、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噪声设备;
2、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市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音乐、喧哗、货物装卸搬运、设施等噪声。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之间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解。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社
会
生
活
1、车辆报警器噪声;2、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
3、医院、居民楼等附近和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如跳舞、唱戏、卖唱等;
3、22时后影响休息的室外文体活动,如打球、露天卡拉ok等;
4、室内装修;
5、居民室内娱乐活动,如电视、音响、弹琴、打牌等;
6、宠物吠叫;
7、在非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局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第三款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第三十八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交
通
运
输
市区高架(高架后建)
市建委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降噪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已有的交通干线对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
新建住宅(道路先建)
开发商
高速公路(高速后建)
高速建设或经营单位
已有交通干线
属地
政府
西湖湖面船舶鸣喇叭
景区
管委会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桨机船夜间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航行。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1、进入市区河道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
2、挂浆机船夜间进入市区河道航行。
港航
管理局
铁路机车噪声
铁路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车站、码头装卸指挥喇叭
环保局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民航飞机噪声
民航、
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停车场、停车位、公交车站
设施
设立
部门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4、固废污染投诉
类别
污染情况
责任
部门
有关依据
有
害
固
废
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或倾倒有害固体废物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医疗废物
环保局
卫生局
市
容
卫
生
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遗散或随意倾倒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接受处理并承担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
市
容
卫
生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非工业固废随意倾倒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饮食服务业非法处置餐厨垃圾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中转和处置,不得自行处理。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次
性餐
具
销售、使用泡沫塑料等不可降解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具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本市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液
化
气
残
液
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或排放液化气残液
城管
执法局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规定充装液化气或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的;
电池
废荧光灯管、废旧电池
城管办
废荧光灯管、可充电电池、钮扣电池投放到有害垃圾回收箱;一次性干电池已无汞或低汞,不鼓励集中收集,可投放到其它垃圾回收箱分散处理。
5、其他污染投诉
类别
污染情况
责任
部门
有关依据
光
污
染
幕墙反光污染
规划局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第三条 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夜景灯光污染
城管办
《杭州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定、监督工作。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
磁
辐
射
电磁辐射污染(如电信信号发射塔、100KV以上变压器或输变电工程等)
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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