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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区常务会议制度与公文处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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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局)常务会议制度 县政府、林业局常务会议由县政府、林业局县长、局长及副县长、副局长组成,由县长、局长或县长、局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林业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主要是审议县政府、林业局发布的规章或重要文件。 (二)听取副县长、副局长分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县政府、林业局阶段性工作。 (三)分析县(局)经济形势,研究讨论县(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林业局各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 邀请县委副书记、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列席会议。组织部、宣传部、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县(局)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财务科、改革和发展局、计划科、人事局、劳动局、企管办、统计局、资源局、产业发展科、信访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会议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办公室经研室、法制办、督办室、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及文秘人员可列席会议。 塔河县(局)保密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县(局)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建立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职责任务是:围绕县(局)和办公室的中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认真贯彻上级的各项保密工作指示,开展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查处失、泄密事件。 (二)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担任专(兼)职保密干部,具体承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故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充实。 (三)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县(局)的保密工作。 (四)各科室应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主动协助县(局)相关领导同志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公文、资料、信息简报;县(局)常务会议、县(局)长办公会议、县(局)党组会议、县(局)办公室党组会议等会议材料和纪录;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党务、人事、纪检材料;印信及档案;涉及秘密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制度 (一)公文、资料 1、县(局)的公文、资料,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均要按规定标明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划定送阅范围。未标明保密期限的,一般按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认定和处理。 2、阅办秘密公文、资料应在办公室或有保密保障的场所内进行,并不得自行横传、抽取、复制。阅办完毕后要按规定及时退还文书室。遇节假日,各科室应将阅办公文退还文书室。 3、不准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参加社交活动或出人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安全措施。 4、县(局)应加强对公文、档案管理,明确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严格查阅、使用制度,防止失密。 5、各种废弃的公文、资料都应作为保密废纸送指定存放地点,统一销毁。 (二)会议 1、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凡涉及绝密级或内部重要事项的会议,必须具体指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人员。会议始前,应核实到会人员,明确会议内容可否传达及传达时间、范围。 2、会议室的设备应符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三)通信 1、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中谈论重要人事、外事、接待、政务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在电报、传真往来中,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 (四)新闻信息 1、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邀请新闻单位采访、向外发布新闻和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稿件,应事先经县(局)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同意。重要的新闻稿件应送县(局)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审阅。 2、向上级机关和向外提供信息,由主管信息的人员审稿。重要信息送县(局)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审签。 (五)办公自动化 维护计算机网络的保密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增挂、更换计算机设备。对送入网络的公文、资料、信息应严格划分密级,确定网络终端的调阅权限。对向办公室以外的计算机网络提供信息资料,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内向外提供各种软件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进网口令。 四、保密教育和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对调进和调出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重要事项,都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五、奖惩 (一)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有关人员应迅速查明失、泄密的内容和密级,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县(局)领导同志和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查清事件主要情节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行政处分。 (三)对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贡献的科室和工作人员,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报县(局)审核同意,予以表彰和奖励。 塔河县(局)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办检查工作,保证县(局)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办检查是县(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县(局)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县(局)中心工作,按照县(局)的决策和部署进行。督办检查部门必须切实增强检查意识,加大督办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 督办检查任务 第四条 督办检查工作主要任务: 1、县(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县(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3、县(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4、上级督办检查室转办、交办的督查事项的落实。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及督促检查。 6、其它需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督办检查方式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方式: 1、跟踪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落实并报告情况。 2、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协调的首先由督查部门进行协调;督查部门难以协调的,则由办公室协调;办公室难以协调的,提交县(局)领导协调。 3、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督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情况,现场协调解决问题。 4、领导督查。督查部门根据县(局)的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县(局)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领导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协助领导加强同被督促检查单位之间的联系,并对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做好汇总反馈。 第四章 督办检查程序 第六条 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1、登记交办。根据列督事项的内容和种类进行分类、登记,以督办通知单形式转交各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内容交叉或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根据内容或领导批示意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协助主办单位共同办理。 2、督促检查。督查任务转交承办单位后,督查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综合反馈。各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必须按要求向督查部门报告落实情况。情况报告可采取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五章 督办检查制度 第七条 领导负责制度。凡列入督查的县(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由主管领导负总责,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它列督事项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单位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 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度。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报。督查部门要科学确定任务落实和情况反馈时限,急件随接随办,一般函件7-1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事项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督查部门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下步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 登记备案制度。督查部门和各承办单位要完整、准确地记载督查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健全督查档案,不断提高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督办检查组织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人员对督查事项要做到有批必督,有督必果,有果必报,及时督办,杜绝错漏和延误。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对督查工作要求真务实,把握政策,坚持原则。督办处理的态度要明确,情况反馈要准确,报告文字要简洁、精练。 第十三条 密切工作联系,上下级督查机构要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形成督促检查工作网络。 塔河县(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县政府要严格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严格经过省政府培训,取得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后可以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对重大的监督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对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公开。 四、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统一印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以下事项还应重点监督,一是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在实施行政许可、认证、征收、处罚、强制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可以委托鉴定、检测、勘验、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组织公开听证等。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予配合。 七、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除责令其改正外,有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权,对违法单位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有给予通报批评的权利。 塔河县(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和地区“两会”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部门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7号),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利民便民、公开公平、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根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运转效能,树立服务、高效、法治、勤廉的政府形象,促进县(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县政府、林业局,县直各单位、部门、中省直单位(含其派出机构)以及乡、镇(林场)等具有行政执法、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之外,都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真正使政务公开成为政府行政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和自觉行为。 ——坚持针对性。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县政府、林业局及其工作部门要搞好全面推行工作;乡、镇、林场要搞好规范和完善;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把群众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 ——坚持时效性。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内容必须及时公开。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坚持操作性。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将政务公开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逐步做到内容规范、形式多样、程序严密、机制健全,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 三、公开内容 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政府、林业局政务公开的内容。 1、公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制定及其完成情况。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2)事关全局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决策、审批和实施,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3)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等内容。 2、公开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情况。(3)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执行情况。(4)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5)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事项。(6)行政审批改革情况。 3、公开政策性、原则性强的重大问题。重点对涉及人、财、物,诸如重要经费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标采购,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公用经费使用、工程发包、土地转让、国有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改制、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复员军人和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定、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评选先进,突发公共事件预报、发生和处置等事项,进行阳光操作。 4、公开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关键性问题。主要公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改善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以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全面整治“中梗阻”和违法违规问题。 5、公开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问题。包括领导干部调整、分工、主要职责、重要工作目标、廉洁自律和离任审计情况。 6、本级行政权力清理问题。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和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方式,重点抓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权力的进一步清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县直各单位、中省直各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 1、公开工作责任。(1)领导干部的调整、分工、主要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2)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及分解、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3)本部门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情况。2、公开办事制度。(1)办理事项的内容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3)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4)办事时限。(5)办事结果。(6)便民措施。(7)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包括廉政建设、监督办法及违规违纪的处置措施等。(8)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3、公开执法情况。包括执法依据、权限和处罚依据以及处罚结果、罚没收入及上缴财政情况。 4、公开重要事项。凡是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都要进行公开。 5、公开内部事务。(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情况。(4)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分配和评选先进情况。(5)本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6、部门权力清理问题。包括行政许可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征税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权,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乡、镇、林场政务公开的内容。 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乡、镇重点公开其财政、财务收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林场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林业工作政策,以及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等情况。 (四)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 公用事业单位是指不具备行政职能,为公众提供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组织和行业。公开的内容要与厂务、院务、校务公开相结合,与整顿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相结合,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监督。 1、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投诉监督办法及其处理结果。 4、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的办法。 5、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6、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新的政策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教育系统的办事公开要以规范收费行为和加强招生管理为主线,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招生计划、入学条件等情况。卫生系统要重点公开药品价格和医疗价格。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办事公开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等内容。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成行政权力和公用事业单位服务项目清理界定。 对行政权力和公用事业单位服务项目要逐项清理登记,每项行政权力都要明确行使依据、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及不予公开的理由,逐项编制权力运行和服务项目流程图,清理结果报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二)理顺政务公开程序 1、县政府、林业局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制定公开方案报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 2、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公开的事项,要制定公开方案,包括公开内容、依据、程序、时间、公开的方式、具体要求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县直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公开的其他事项,可以向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直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应公开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解释说明。 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按照程序审核后,及时告知公众;县政府、林业局和县政府、林业局各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要分别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资料、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等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五、公开方式 (一)在社区公开。凡是适宜于社区公开的内容,一律要在社区公开。 (二)在网站公开。县政府、林业局和县政府、林业局各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需要公开的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县(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要设立县(局)长电子信箱、网上论坛,随时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 (三)在办事大厅公开。凡涉及到政务公开和公用服务项目的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公开服务大厅,并通过设立大屏幕、宣传栏、办事指南等方式便于群众知晓办事。 (四)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话咨询、短信等各种信息传播媒体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采取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声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实行政务公开。 (五)通过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形式进行公开。采取评议会、听证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和群众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政务公开方式要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六、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林业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县(局)政务公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办,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等日常工作。x:36090一五 同时成立四个推进组。 (一)行政权力清理推进组 组 长:李树军  县法制办主任 副组长:包爱平 县编委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法制办、公安局、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统计局、财政局、财务科、编委办。 (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推进组 组 长:王 忠  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许忠军 教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 (三)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推进组 组 长:戴学勇 县(局)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周丕忠 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副主任 成员单位: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司法局、交通局、农委、营林局。 (四)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组 组 长:赵升德  县(局)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刘爱华 科技与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局)办公室、科技与信息产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 七、推进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3月一八日至30日) 1、召开会议。召开全县(局)政务公开推进会议,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推进措施和阶段性目标,对推进工作做出全面安排部署。 2、制定方案。四个专项推进组要依据总体方案,分别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要依据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方案,方案报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1日至7月31日) 1、完成行政权力和公用事业单位服务项目清理界定(完成时限:2007年4月30日)。 2、完成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完成时限:2007年6月30日)。 3、组织公开运行,将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内容通过多种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完成时限:2007年7月31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 1、检查验收。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政务公开评议、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项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贯彻落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结合起来,与开展“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起来,切实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四)各单位、各部门的办公部门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单位,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塔河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做好县(局)公务接待工作,适应现代公务接待模式,本着注重尺度,掌握标准,确保县(局)经济建设和机关运转正常有序的原则,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局)的公务接待工作。具体负责上级部门来我县从事公务活动的食宿、旅游、交通、参观调研等项工作的安排与落实,为县(局)公务接待提供全面服务。 二、接待范围、接待工作原则 1、全县(局)公务接待仅负责上级从事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友邻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领导及随行人员;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的范围限定在上级从事公务活动人员之内。 2、县(局)所有接待工作的食宿均在新建宾馆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不在新建宾馆安排的,必须经县(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三、接待审批程序 接待来宾由各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办具体落实,并指定接待具体工作人员签单,同时主接待单位也要在相应的票据上签字。特殊或大型接待任务的接待安排,应报请县(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四、接待标准及要求 (一)住宿 来宾宿费一律自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县(局)承担来宾宿费。如情况特殊需县(局)补差的,必须经县(局)各分管领导批准;全额免收的,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政府办根据县(局)规定具体办理。 (二)用餐 1、接待标准为:由正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的,10人以上按350元/餐的标准,10人以下按300元/餐的标准安排就餐;由副处级领导带队的,10人以上按300元/餐的标准、10人以下按250元的标准安排就餐;其他来宾按一五0元/餐的标准安排就餐(以上不含酒水,如需要一律普通酒水)。重要接待,可请示县(局)主要领导批准。 2、尽量减少陪餐人数。随县(局)领导参加接待的主接待单位的人员及人数(限一至二名参加陪餐),由各单位确定并通知政府办,主接待单位不得自行扩大陪同人员范围和自行邀请县(局)领导参加陪餐。随县(局)领导和对口单位领导参加活动的司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安排就餐,如超出饭时则安排工作餐。早餐实行自助餐,主接待单位陪餐人员限制在两人以内,如超出人数限制费用自理。 3、主接待单位必须提前3小时与政府办进行预约,并同时通知就餐人数、领导级别、饮食习惯等,以便于政府办及时安排就餐的时间和地点。如因故取消定餐,必须提前1小时通知政府办,否则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4、主接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接待标准用餐,如随意提高接待标准,高出部分由主接待单位自理。 5、政府办要指导新建宾馆,在菜品上努力突出地方特色,为领导和来宾提供可口的饭菜。提倡用地方酒水和饮料,不备香烟。 (三)洗浴及礼品 政府办原则只安排一次洗浴和游泳(不包括泳具等),不安排陪同人员洗浴和游泳。重要来宾确需安排其它项目和陪同的,以及需要在县宾馆以外安排洗浴或需要馈赠礼品的,必须请示县(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塔河县(局)机关小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安排 1、正处级领导用车,司机和车辆予以固定,保证用车及时安全。 2、县(局)办小车分专车和散车,散车县(局)办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度。 3、各科室在县域内公务用车由车队统一安排,优先保证紧急公务、紧急事项的公务用车。去外县(市)、外单位借用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县(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司机有特殊情况县内用车须经队长批准。 二、车辆日常管理  4、县(局)办内车辆统一由车队管理。大型特殊活动由县(局)办负责向外单位调车使用。 5、实行核定费用额度制度,超支不补。 6、加油由技术员现场监督,开据一式两份单据,由技术员和司机分别签字。严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加油,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7、在外地加油报销时,由技术员审核,队长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批。 8、车辆晚间一律入库,特殊情况须经队长批准。值班更夫每天对入库情况进行登记,车队每月对入库情况公示并报办公室主任。节假日除值班车外,其它车辆一律封存。 9、除公务接待用车外,严禁司机驾车回家吃饭;实行专车负责制,未经队长批准不得驾驶其他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或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车队车辆学习驾驶。 三、车辆维修保养 10、司机要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车辆,行车前仔细检查车况。车辆维修要报告队长,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需在外地修理的,队长和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维修后将旧件收回。 11、车辆购件和维修采用四联单制。 12、车内需要增加设备和装饰品,经队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购置。 四、司机管理 一三、工作时间要做到车在人在,不得擅离职守,值班、值宿人员和司机不准空岗,有事要向队长请假。 14、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出车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先出车后向办领导反映。 一五、在县内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车队,应及时向队长报告,并说明原因。到外县(市)出车不能按时返回,须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16、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不开情绪车、霸王车。行车时不准接手机、查短信、吃东西。 17、队长每月对值班值宿、夜间车辆存放、私自驾车回家吃饭、节假日私自出车各进行一次抽查。 塔河县(局)信息采集、上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工作在县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信息采集、上报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层和部门工作及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林业局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各乡镇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努力完善信息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引导作用。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上报机构 第五条 塔河县政府、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全县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乡镇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明确负责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  第七条 信息采集上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   (二)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信息现代化办公手段建设。 (四)组织信息的收集、筛选、编辑、传送、存储等日常工作,办好信息载体和刊物。   (五)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工作,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信息工作任务,指导下级单位的信息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上报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乡镇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负责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信息工作的正常运行,应保持信息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信息采集上报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鲜明,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四)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经济、社会、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熟练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处理信息。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信息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收集、编写、传报、储存信息。 (二)进行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三)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四)及时了解信息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本级和上级信息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议。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工作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主要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制订信息报送要点制度。上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制订并下发“信息报送要点”。网络单位都应按要点要求,努力完成信息的报送任务。 第十三条 重要信息约稿制度。上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单位下发重要信息约稿通知,受约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 信息编辑制度。   (一)信息工作人员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的筛选、分类、加工。   (二)信息质量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1、要全面反映事物的全貌和事态发展的全过程,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防止以偏概全。   2、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3、反映的事件要真实可靠,信息中的数字和单位要准确、规范。   4、行文要主题鲜明,文题目相符,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5、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当有新意。 第十五条 审核签发制度。向上级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要经一把手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上级政府和部门应定期向下级政府和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十七条 情况反馈制度。对有领导批示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信息工作部门应按批示范围,迅速通报领导批示内容,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存档制度。   (一)信息刊物,每年要分类装订立卷,作为档案保存,存档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信息电子数据库,实现对信息的自动化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各乡镇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积极进行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机密的前提下,实现全县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   第二十条 保密制度。   (一)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二)带有密级或较敏感的内部信息,电子数据的,应通过大兴安岭电子内网传输;纸制的,应通过机要传递。 (三)凡进入省政府政务内网信息库的信息或通过行署、林业集团公司OA电子政务内网传输的信息都列为内部信息,各单位在调用时,只可供本级领导参阅,未经发布单位允许,不可公开发表或引用。 第五章 采集上报工作手段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为信息机构配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并要逐步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及信息传输及管理等应用系统。已经建立OA电子网络的单位和部门,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逐步取消纸质信息传递和处理,实现信息的收集、编辑、传递、存储自动化和电子化。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参观考察等方面为信息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为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用于订阅信息资料、支付入网资费、参加信息活动以及改善工作条件等。 塔河县(局)公文处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县(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文是本县(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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