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写说明
新旧动能转换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我省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对服务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新增长点有着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我们对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与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编辑成册。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摘编的税收政策截止2018年3月底,内容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并总结各项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我们将适时更新《指引》,政策执行请依据有效文件。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4月
目 录
一、新技术 - 1 -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 1 -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1 -
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 2 -
(二)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升级 - 4 -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 4 -
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 5 -
3.研发机构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7 -
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 9 -
(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 10 -
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10 -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11 -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 12 -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12 -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14 -
(五)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 - 15 -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15 -
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16 -
二、新产业 - 18 -
(一)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 18 -
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 18 -
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8 -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1 -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 23 -
5.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 24 -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 26 -
(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 26 -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6 -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7 -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8 -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9 -
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9 -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0 -
7.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0 -
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2 -
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 33 -
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 33 -
1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34 -
12.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4 -
1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5
1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有关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 37 -
(三)鼓励高端产业装备发展 - 37 -
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 37 -
2.研制大型客机及其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38 -
3.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 39 -
(四)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 - 39 -
1.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 39 -
2.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40 -
(五)扶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 - 40 -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 40 -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41 -
3.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 42 -
4.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 43 -
5.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44 -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 44 -
7.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 45 -
(六)支持现代农业产业 - 46 -
1.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46 -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 49 -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 49 -
4.对糠麸、酒糟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 53 -
5.对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54 -
6.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 55 -
(七)支持文化创意产业 - 57 -
1.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 57 -
2.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58 -
3.其他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60 -
(八)支持旅游教育产业 - 64 -
1.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 - 64 -
2.旅游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 - 65 -
(九)支持现代金融产业 - 66 -
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66 -
2.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68 -
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69 -
4.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 - 71 -
5.依法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免征增值税 - 73 -
6.涉农贷款税收优惠 - 74 -
7.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75 -
8.保险公司税收优惠 - 77 -
9.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增值税 - 79 -
10.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 80 -
11.融资租赁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 81 -
三、新业态 - 82 -
(一)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 82 -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税优惠 - 82 -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所得税优惠 - 83 -
(二)促进互联网物流业发展 - 84 -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特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 84 -
(三)促进特定类型企业外贸出口 - 85 -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免税 - 85 -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 - 86 -
3.特定主体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 88 -
四、新模式 - 90 -
(一)支持创业就业平台 - 90 -
1.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 90 -
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90 -
3.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 92 -
4.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93 -
(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94 -
1.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94 -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95 -
(三)支持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入股 - 96 -
1.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 - 96 -
(四)支持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97 -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 97 -
(五)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 - 99 -
1.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实行递延纳税 - 99 -
五、转型升级 - 100 -
(一)支持企业改制 - 100 -
1.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100 -
(二)支持企业重组 - 101 -
1.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 - 101 -
2.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102 -
3.债务重组收入占一定比例的可分期确认收入 - 103 -
(三)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 - 103 -
1.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 103 -
(四)支持企业资产划转、收购 - 105 -
1.符合条件股权、资产划转不确认所得 - 105 -
2.符合条件的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106 -
3.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8 -
(五)支持环境保护 - 109 -
1.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生产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 - 109 -
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110 -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 112 -
4.符合条件的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 - 112 -
(六)支持资源综合利用 - 113 -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 113 -
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总额 - 115 -
3.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 115 -
4.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 116 -
5.利用废矿物油再生产的油品免征消费税 - 117 -
一、新技术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升级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享受主体】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7)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②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③外资研发中心应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前,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3.研发机构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②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③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3)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上述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
(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五)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
(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轻工领域重点行业
(8)纺织领域重点行业
(9)机械领域重点行业
(10)汽车领域重点行业
【优惠内容】
(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新产业
(一)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
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需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