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
福 建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编 辑 说 明
为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厅领导指示,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无线电监督检查处、科学技术处、综合规划处、信息化推进处、人事处、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处室(局)配合,对我厅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报材料、程序、收费、文本等进行认真梳理,汇编了《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以供查阅。
本汇编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是省政府法制办文件(闽政法〔2006〕18号),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经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确认(闽政法函〔2006〕68号),行政审批事项是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2006〕45号)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
汇编分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审批事项、附录(文本)等四个部分,涵盖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其它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九个方面,共 77项。
汇编涉及的文件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若今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的文件修订、补充、更改或增加新的事项,按新的文件执行。
编 者
二○○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1
一、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执法依据 1
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依据 5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事项 7
一、行政许可 7
1.无线电频率审批 7
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13
3. 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21
4.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25
5.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29
6.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检测 33
7. 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36
8.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40
9.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44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 48
11.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 50
二、行政处罚 52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52
2.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52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52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2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52
6.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54
7.随意变更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的 54
8.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 54
9、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54
10.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55
11.取得频率使用权连续闲置一年不用的 55
12.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 55
13.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 56
14.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56
15.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57
16.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57
17.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57
18.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57
19.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 57
20.生产、经营、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的 57
21.开发、生产、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和解密软件产品的 57
22.营利性销售软件产品测试版的 57
三、行政强制 58
1.查封设备 58
2.对违法电台进行空中警告或技术性干扰 58
3.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59
4.拆除无线电发射设施 59
5.增收滞纳金 59
四、行政征收 60
频率占用费 60
五、行政确认 63
1.软件企业认定 63
2.软件产品登记 67
六、行政监督检查 70
1、对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0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监督检查 70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监督检查 71
4.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监督检查 71
5.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监督检查 72
6.信息产业和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72
7.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 73
8.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的管理监督 73
七、其它行政执法事项 74
1.“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 74
2.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77
3.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调 80
4.无线电管制批准 82
5.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和频率备案 82
6.税控收款机生产定点单位初审 83
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四级审批 86
8.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二级初审 90
9.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98
1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省市临时资质审批 100
1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初审 102
1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部临时资质初审 107
1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12
14.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12
15.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112
16.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112
17.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112
18.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 112
19.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 113
20.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 114
第三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 115
一、行政许可 115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115
1.软件企业认定 115
2.软件产品登记 115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 115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初审) 118
5.信息产业科研(民品)项目申报审查 122
6.信息产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23
7.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审核 125
8.福建省信息产业名牌产品评定 127
9.工程技术(电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29
10.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134
11.“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 135
12.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135
13.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调 135
14.无线电管制批准 135
第四部分 附录 136
一、无线电业务审批文本 136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137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139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41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42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43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44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45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46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47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48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49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50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51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52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53
福建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154
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登记表 155
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年检表 156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157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158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 159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 160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61
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65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167
行政许可延期审查通知书 169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171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文本 173
(一)一般程序文本 173
行政处罚案卷 174
案卷目录 175
卷内目录 176
立(销)案审批表 177
调查笔录 178
听证笔录 180
封存决定书 182
扣留决定书 183
设备清单 18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内部审批表 18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86
委托保管书 187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8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189
案件讨论记录 190
行政处罚告知书(一) 191
行政处罚告知书(二) 192
责令改正通知书 1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194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95
行政复议决定书 196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197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198
案件移送表 199
送达回证 200
结案报告 201
(二)简易程序文本 202
调查笔录 203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205
送达回证 206
备案报告 207
三、其他文本 208
1.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文本 208
2.软件企业认定文本 208
3.软件产品登记文本 208
4.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文本 208
5.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文本 208
6.信息产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文本 208
7.电子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文本 208
8.信息产业科研(民品)项目申报审查文本 208
9.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审核文本 208
10.税控收款机生产定点单位初审文本 208
1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二级初审文本 208
1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四级审批文本 208
1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文本 208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执法依据
1.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行政法规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3.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4.部门规章10件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 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八条: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05号)第二条:主要职责:……(七)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
(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第十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0)《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详见第6页附表)执法依据
1.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附表:
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序号
单 位 名 称
1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2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
3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
4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
5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6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7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
8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
9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11项
1.无线电频率审批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受理机构: 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管理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分配,按照权限规划和指配无线电频率。
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
(3)频率申请的理由充分,频率资源许可;
(4)频率使用设计符合资源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原则;
(5)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通信任务、频率需求、使用区域、使用期限、拟用设备等。申请文件应为公文格式,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F);
(3)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网络设计方案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5)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国家安全、公安、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许可程序等:
(1)申请与受理
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使用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频率,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具体分工见12页《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
(2)预指配频率
频率台站管理处或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协调,按相关审批程序预指配频率。
(3)指配频率
申请人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通信网络设计、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频率台站管理处或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按相关审批程序指配频率。
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
(4)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转报厅频率台站管理处。
(5)证件时效
准予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使用批复文件。频率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10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内需终止使用频率的,应提前1个月办理注销手续。
(6)许可收费: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62页。
(7)审批流程
1)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审批流程
2)设区市无线电台频率审批流程
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审批流程图
申请者向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管理处
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含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转报的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要求?
不予受理通知单
受理通知单
行政及技术审查
是否需与相关部门
协调?
与相关部门
进行协调
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是否批准?
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签发批准文件
通知申请者
是
是
否
否
二十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协调的除外)
五个工作日内
否
是
各设区市无线电频率审批流程图
申请者向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频率台站处(科)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是否
符合要求?
行政及技术审查
是否需与相关
部门协调?
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是否批准?
通知申请者领取频率批件
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是
否
是否转报审批?
转报省厅频率台站处并通知申请人
否
)
是
是
是
否
否
二十个工作日内(要进行技术审查协调、转报的除外)
五个工作日内
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受理分工
业务
类别
广播电台
高频
电台
甚高频
特高频
电台
船舶
电台
航空器
电台
寻呼基站
集群移动通信系统
蜂窝移动
通信基站
无线接入系统
无线
数据
电台
卫星
地球站
微波
接力站
其它
台站
业余
电台
无线市话基站
固定无线接入
受理
分工
①②
①②
①②③
①③
③
①②
②③
③
②③
①②
①②
③
文件
依据
闽无办
[2003]7号
闽无办[2001]频字17号
闽无办[2005]频字10号
闽无办[2005]频字25号
闽无办[2001]
频字17号
闽无办[2003]
频字33号
闽无办[2001]频字17号
闽无办[2004]
频字31号
说明:
1、业务受理分工
①表示: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所属单位在我省境内设台,由省信息产业厅(省无委办)受理、审查、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表示: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审查后转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无委办)审批,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依省信息产业厅(省无委办)批复办理设台手续。
③表示: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审查、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报备省信息产业厅(省无委办)。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由省信息产业厅(省无委办)受理、审查、审批,属厦门市属单位由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审查、审批。
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初审后转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无委办)审批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审查、审批
3、申请受理方式:
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应通过直接送达或信函邮寄的方式提出。部分项目已实现网上在线办理或以电子邮件等申请方式提出,详见网站
和 。
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受理机构: 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管理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的申请书和主管机构的审核批件。符合条件的,为其预指配频率;符合条件但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或使用军队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批件。取得频率的无线电台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必须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许可条件:
第一类:无线电台(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除外)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条件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类: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
(3)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92)和《发射机频率容限》(GB12572—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4)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5)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申报材料:
第一类: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
(1)申请文件(1份,应为公文格式,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H,2份);
(4)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批文(复印件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规定。
第二类:地面固定业务台(站)
(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TF,2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台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第三类: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文件(1份,应为公文格式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B,2份);
(4)国家或省广电部门关于开通广播电视频道,配置频率资源批复
文件(复印件1份);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规定。
第四类:雷达站
(1)申请文件(1份,应为公文格式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R,2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规定。
第五类: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经国家或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并预指配频率、呼号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17PA,2份);
(2)《30M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H,2份);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LM,2份);或《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E,2份);或《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V,2份);
(3)《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6)设置车载台的还需提供属本人所有权的车辆证明。
第六类: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
(1)申请文件(1份,应为公文格式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C,2份)或《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D,2份);
(4)国家或省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第七类: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C,一式两份)或《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D,2份)和《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LM,2份);
(4)《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2份);
(5)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第八类:陆地移动电台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LM,2份);
(4)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批文(复印件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第九类: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文件(1份,应为公文格式,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T,2份);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V,2份);
(4)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批文(复印件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许可程序等:
(1)申请与受理
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设台申请需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具体分工见12页《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
(2)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台站协调时间);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转报厅频率台站管理处。
(3)证件时效
在设台(站)批复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组织对新设台(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临时台站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停止使用台站的,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等有效措施,保证已停止使用的台站终止发射信号。未经批准,不得重新启用已停止使用的台站。
变更台站站址、频率、发射特性等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4)审批流程
1)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
2)设区市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
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
申请者向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
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含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转报的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要求?
不予受理通知单
受理通知单
行政及技术审查
是否需与相关部门
协调?
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是否批准?
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领取电台执照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二十个工作日内 (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协调除外)
五个工作日内
设区市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
申请者向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要求?
不予受理通知单
受理通知单
行政及技术审查
是否需与相关部门
协调?
与相关部门
进行协调
是否转报?
是否批准?
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领取电台执照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二十个工作日内 (需要进行协调转报除外)
五个工作日内
是
转报省厅频率台站
管理处并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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