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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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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七月 目   录 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1 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补充规定……………………………………………… 7 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13 四、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式…………………………………………………………18 五、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审核关系…………………………………………………68 六、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87 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办法…………………………………………… 164 八、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 173 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决策水平与管理水平,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经济普查。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第八条 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5年1月至5月为填报阶段;2005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年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 第三章 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经济普查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任务。   铁道部负责系统内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所属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的普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按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向国家及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邮政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的财务资料,其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要聘用或抽调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济普查的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单位清查。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基层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二条 基层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普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省、地、县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对经济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开发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经济普查公报,须经上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若干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等法人单位下属的多级法人单位,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通信卫星等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地(市)、县(市)级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系统的省、地(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国家及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财务资料并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为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公司总部作为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应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厂、省级电力(供电)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地(市)级、县(市)级供电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应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   (七)县级行政机关下属的各类站所、中心小学、卫生院等,凡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县级行政机关的产业活动单位。   (八)单位内部食堂、幼儿园、浴室等,如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即使有部分对外经营活动,也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关于普查登记的地域原则   普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三、关于按法人类别填报普查表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按主要业务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应填报的普查表种类。   (二)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社区及居委会和村委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三)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其余单位填报相应的企业普查表。 四、关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问题   (一)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免填《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二)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应包括其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包括跨县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法人单位本部及下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其中: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业以外的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住宿餐饮业部分;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批发零售业部分。 五、关于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问题   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地方普查机构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分别进行汇总,以满足地方统计的需要。 六、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的填报问题   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向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下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七、关于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有关问题 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的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定。 八、关于单位清查工作   (一)清查前要划分普查小区并绘制草图和编号,确认每个小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二)按普查小区进行单位清查。清查对象为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包括跨地区法人单位在当地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单位清查内容原则上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为基础,其中单位名称、代码、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营业状态、执行会计制度类别、机构类型、产业活动单位数、年末从业人数合计、主要经济指标、建筑业资质等级、住宿业星级为必须清查的内容。   (四)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系统负责向各级普查机构提供系统内从事铁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单,供地方普查机构在单位清查中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应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对租用营区内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单位进行清查。 九、关于普查资料报送问题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从县级开始分专业进行审核和汇总,逐级报上级普查机构。个体经营户的综合资料,由省级普查机构上报。 十、关于数据质量控制   (一)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普查的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   (二)从上至下逐级培训普查人员,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持证上岗。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填报人员的培训。   (三)清查摸底要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并准确界定发放普查表的种类。   (四)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   (五)县级普查机构对已填好的普查表要做到“三核对”:部分属性指标与执照或审批手续核对;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收到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表之间关联指标核对。   (六)收回的普查表应按法人单位分类装订,并在每份表上编写顺序号,以备录入后审核和改错。对普查表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合格的表应由审表人签字。   (七)要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及处理;建立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录入员必须对录入的数据与调查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签字;对全部数据必须进行计算机审核并校正错误,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字。   (八)要按照综合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字。 十一、关于数据验收与评估   (一)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上报的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国家普查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综合表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后,及时反馈意见。对验收质量问题较多的数据,将退回报送单位复查校正后重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二)数据验收采取随机抽取单位数据进行审核的方法。差错率高于规定要求的,退回上报单位复查校正后重新上报。数据抽查必须填写报告单,内容包括抽查单位数、差错笔数、指标总笔数、差错原因以及差错率。抽取比例及允许差错率范围如下: 单位基本情况表 抽取比例 财务状况表 抽取比例 其他表 抽取比例 允许 差错率 地市抽查 1% 0.5% 1% <1% 省级抽查 0.5% 0.25% 0.5% <1% 国家抽查 1‰ 0.5‰ 1‰ <1%   备注:差错率=抽查的差错笔数/抽查的指标总笔数×100%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本级经济普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 十二、关于普查资料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资料,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库,做好普查资料的存储、维护和进一步加工、开发利用工作。   普查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普查原始资料应当以电子方式永久保存。普查数据库建成一年后,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普查表可以销毁。 十三、关于地方普查方案与国家普查方案的关系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国家普查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形成地方普查方案,但地方普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普查方案相矛盾,不得影响国家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第三条 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法人包括: (一)公司;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四)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六)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第六条 社会团体法人,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包括: (一)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二)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 (三)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四)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 (五)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六)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第七条 其他法人,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其中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除已在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由相应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外,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中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第十条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以及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个体经营户,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式 普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范 围 报送单位 上报时间 60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全部法人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公室 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4月底前 其余5月底前 602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同上 602-1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同上 B603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同上 4月底前 B604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同上 同上 B605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同上 同上 B606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同上 同上 B606-1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 规模以上有能源加工转换的工业企业 同上 同上 B607 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及水消费 全部工业企业 同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月底前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5月底前 L608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同上 4月底前 L609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同上 同上 B6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同上 5月底前 B611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同上 同上 B612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同上 同上 C613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同上 4月底前 C614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同上 同上 C615 劳务分包及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劳务分包及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同上 劳务分包企业4月底前 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5月底前 H616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 房地产开发业企业 同上 4月底前 H617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 房地产开发业企业 同上 同上 H618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生产经营状况 物业、中介和其他房地产业企业 同上 5月底前 D619 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企业业务活动情况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电信业企业、其他递寄服务企业 同上 5月底前 D620 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企业财务状况 同上 同上 E621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 全部批发零售企业 同上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4月底前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5月底前 表号 表 名 范 围 报送单位 上报时间 E622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同上 4月底前 E623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同上 5月底前 E624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状况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 同上 4月底前 E625 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状况 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 同上 5月底前 G626 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 以下行业中的企业和除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单位: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仓储业,互联网互联网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金融信托与管理,典当 同上 5月底前 G627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中的法人单位以及以下行业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等其他法人单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仓储业,互联网互联网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业 同上 5月底前 628 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汇总表 个体经营户 同上 5月底前 629 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参考) D630 铁路运输业资产负债表 铁道部系统 铁道部 5月底前 D631 铁路运输业损益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D632 铁路运输业运输总支出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D633 国家邮政企业经营状况 国家邮政系统 国家邮政局 5月底前 G634 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表 银行业和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 人民银行 5月底前 G635 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损益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G636 保险业资产负债表 保险业 保监会 5月底前 G637 保险业利润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G638 保险业费用明细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G639 证券业资产负债情况 证券业 证监会 5月底前 G640 证券业损益情况 同上 同上 同上 G641 证券业费用明细情况 同上 同上 同上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 表  号:6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统字(2004)69号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01法人单位代码 — 02法人单位名称: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村)委会 05联系方式 区 号 电话号码 分 机 号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网 址 06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 2 ; 3 行业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0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1国家,2省,3地(市),4县(市)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 机关级别 登记注册号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编制部门 3 民政部门 9 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08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9控股情况(限企业填报) 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9其他 10隶属关系 10中央,20省(自治区、直辖市),40地(区、市、州、盟),50县(区、市、旗), 61街道,62镇,63乡,71居委会,72村委会, 90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 年 月 12营业状态(限企业填报) 1营业,2停业(歇业),3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9其他 13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1企业会计制度,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9其他 14机构类型 1企业,2事业单位,3机关,4社会团体,5民办非企业单位,9其他组织机构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续表(601表) 15工会成立情况 1.未成立工会 2.已成立工会 百万 十万 万 千 百 十 人 加入工会的人数 16产业活动单位数 百 十 个 总计 1农林牧渔业 2工业 百 十 个 3建筑业 4交通运输、电信业 5批发、零售业 百 十 个 6住宿、餐饮业 7房地产业 9其他 17从业人员数 指标名称 代码 总计 女性 甲 乙 百万 十万 万 千 百 十 人 百万 十万 万 千 百 十 人 年末从业人员合计 01 按学历分: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02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 03 3.具有大专学历人员 04 4.具有高中学历人员 05 5.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 06 其中按专业技术职称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07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08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09 其中按技术等级分:高级技师 10 技师 11 高级工 12 中级工 13 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指 标 名 称 千亿 百亿 十亿 亿 千万 百万 十万 万元 千元 全年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资产总计 19计算机使用情况 指 标 名 称 十万 万 千 百 十 台 期末在用计算机数 其中:微机 20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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