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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客观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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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危害行为,第三节,危害结果,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节,犯罪客观要件的其他要素,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二、特征,1、法定性,2、客观性,3、危害性,4、核心性,犯罪客观方面是任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三、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危害行为,一切犯罪的要件;,危害结果,选择性要件,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选择性要件,刑法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四、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意义,(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概念,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一)作为,1、概念:,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特征:,(1)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通常由一系列举动组成,(3)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行为,3、实施方式,(二)不作为,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方式。,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状态犯(持有),不能为作为犯或不作为犯所包容,如,持有犯罪,持有枪支,持有毒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问题:司机某甲在正常驾驶车辆时,因行人违规而致行人重伤,此时某甲是否有救助该行人的法律义务?,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1)法定的义务,(2)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扩展参考文章,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欧美刑法强化精神文明的作法与启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P106,113,关于遗弃自己原无法定义务养护之人,有关规定,法国刑法典第,223,3,条规定:遗弃因年龄或身体状况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于任何场所者,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该法第,223,4,条规定:因遗弃致人身体毁伤或永久性残疾的,处,15,年徒刑;致死者处,20,年徒刑。,该法第,227,1,条规定:遗弃,15,岁以下未成年人于任何场所者,处,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致受伤或残疾的处,20,年徒刑;造成死亡的,处,30,年徒刑。,德国刑法典第,221,条规定:,遗弃因年幼、残废或疾病而无自救能力之人或将受自己保护之人或应照顾其住宿、移动或收容之人,故意置于无人保护之状态者,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父母对子女犯此罪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致死者处,3,年以上自由刑。这一条文中实际上也包括了两种遗弃罪。,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犯,抗税罪对于应缴税而不缴,,属不作为;但暴力抗拒行为,又属作为。,偷税罪对于应缴税而不缴,属不作为,但法律列举的偷税的方式,又属作为。,状态犯不能为作为犯或不作为犯所包容,如持有犯罪,持有枪支,持有毒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例1,司机某甲在正常驾驶车辆时,因行人违规而致行人重伤,此时某甲是否有救助该行人的法律义务?,案例2,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池。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用树枝丈量粪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孩救出,但小孩已经淹死。,案例3,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谈恋爱并同居,乙曾经怀孕后堕胎。后甲想和乙断绝关系,乙不同意,甲坚决不再和乙来往。一日,乙到甲的单身宿舍,要求双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毒药。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长时间。后乙死亡。,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概念,危害结果,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侵害事实。,二、特征,1、客观性,2、因果性,3、侵害性,4、多样性,三、危害结果的种类,(一)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侵犯直接客体所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间接结果,,一般是指在犯罪完成后,通过危害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而连带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二)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又称为有形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可以量化的结果),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又称为无形的危害结果,具有抽象、不可计量等特点。,(三)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四)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实害结果,,即作为实害犯、过失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一般表现为具体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以及可视的客观事实状态的变化。,危险结果,,即作为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指危险行为所引起的足以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发生一定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四、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一)在定罪中的作用,1、属定罪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罪于非罪;,2、属既遂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既遂与未遂;,3、危险结果,划分危险犯的罪与非罪;,4、在转化犯中,不同的结果影响罪名的确定。,(二)在量刑中的作用,1、特定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2、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刑罚增减的依据,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概念,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二、特征,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与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事实因果关系论,先从事实上考证因果关系,这是一种存在论的因果关系,只要该行为事实上发生了某种结果,二者就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因果论,1、从因果关系链条的环节上进行筛选,2、对原因本身进行筛选,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定型性行为”,3、在事实原因行为中找到相当性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找到因果关系的一般性的平均型的模式。,三、刑法因果关系形式及认定,(一)形式,容易认定的因果关系:,因果(一因一果);,因(特异体质)果;,多因果;,因一果另一果,难以认定的因果关系,(1)自然力介入,(2)被害人行为介入,(3)介入他人故意或者过失或者正当,行为,(二),认定,1、判断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即使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还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当性,不能太异常;,3、还要判断初始的原因是否还存在?若存在,认为因果关系还存在。,四、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参见教材,五、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关键点:,因果关系的成立只确立了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代表着刑事责任的成立。,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康某。,(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问:,高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间有无因果关系?,高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一、构成要件的时间,二、构成要件的地点,三、构成要件的方法(或手段),一、犯罪的时间,(一)影响定罪的犯罪时间,(属构成要件,时间犯),如非法狩猎罪,(二)影响量刑的犯罪时间,二、犯罪的地点,(一)影响定罪的犯罪地点,(属构成要件,地点犯),如非法捕捞罪,(二)影响量刑的犯罪地点,三、犯罪方法,(一)影响定罪的犯罪方法,(属构成要件,方法犯),如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等。,(二)影响量刑的犯罪方法,1,、,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2、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3、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4、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没有任何影响。,1、某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某乙杀死,某甲早上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此案中,某甲的行为()。,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有看管好孩子,最后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A,法律的直接规定,B,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1、甲于1998年7月18日带邻居6岁儿童乙去海边游玩,乙初学游泳,跳入海中,愈游愈远,精疲力尽,险情出现,而甲水性极好,完全可以游到海中将乙救回,但他听之任之,导致乙被风浪卷走。甲是否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甲带邻居的6岁儿童去海边游泳,他的这一先行行为使他具有了保护该儿童生命安全的特定义务。因此,他必须时刻关注和保护这一儿童。在该儿童在海边学习游泳出现险情时,他有义务跳入海中将该儿童救回,但他却听之任之,采取了不作为的形式导致该儿童溺死,甲已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2001年3月,浙江省某县农民李某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某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某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提出要跟项分手,并要项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去年9月5日中午,李与项发生争吵,争吵中,李还用打火机扔打项。项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房间。此时,李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试依据刑法客观方面的理论分析李的行为。,(1)李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杀人行为。,(2)李负有救助项某的特定义务,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3)李负有救助的可能性;,(4)李不实施救助行为;,(5)李不救助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1998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孙某携带脚扣、老虎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攀登电杆剪线等手段,先后盗割铁路通讯线4次,盗割地方邮政正在使用的通讯线2次,价值人民币3141元,致使通讯中断6181分钟;还盗割地方邮政尚未使用的通讯铜线3次,价值人民币2320元。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认为杨某等被告人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的行为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盗割尚未使用的通讯线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辩护人认为,杨某等被告人盗割的都是在电线杆上所架设的通讯线,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其主观方面并无破坏通讯设备的故意,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请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的角度分析本案,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定性。,(1)公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是正确的。,(2)盗窃特定对象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盗窃未使用的通讯设备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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