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家政中介和服务规范
第2部分:家政服务(实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实体)的定义、总则、资源管理、基本要求、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评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行业内由社会团体、企业、民营、个体机构等开办的家政服务(实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或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8月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94年07月)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95年396号文件)
《家政服务白皮书》 (国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2年第12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除采用DB 31/T XX.1-2004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政服务(实体)
提供专业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的组织。
4 总则
4.1 服务宗旨
满足顾客(用户)不同的家政服务需求,提高居家生活质量,有利于社区温馨与社会稳定。
4.2 服务承诺
4.2.1 安全可靠。家政服务员应实施岗前培训、定期体检。
4.2.2 保证质量。以顾客(用户)的需求为准则,确保服务质量,让顾客(用户)满意。
4.2.3 多种选择。家政服务员实行预备、初级、中级、高级四个服务等级。
4.2.4 跟踪服务。每月不少于一次上门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家政服务员工作状况,有不满意的,按规定随时协调有关问题或更换家政服务员。
4.2.5热情主动。工作人员、家政服务员应以顾客(用户)为中心,主动服务,文明礼貌,尊重顾客(用户)及其家庭成员。
4.2.6 收费合理。实施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见附录A)
4.3 服务项目
a) 综合家务;
b) 家庭保洁;
c) 烹饪;
d) 婴幼儿、产妇护理;
e) 老人、病人等护理;
f) 接送小孩上学、放学;
g) 少儿、老人托管;
h) 家庭教育;
i) 管家;
j) 手工编织;
k) 陪读、陪练;
l) 家宴;
m) 家庭保健
n) 导游导购(代购);
o) 礼仪、庆典;
p) 其它由顾客(用户)提出的合理服务项目。
以上服务项目均应配备持有相关技术证书(服务证书)的人员。
4.4 用工形式:
a) 全日工(住家型);
b) 半日工;
c) 钟点工;
d) 计件工。
5 资源管理
5.1执业场所
5.1.1房屋结构按机构的资质等级不同,其房屋建筑面积、结构有所不同。
5.1.2室外
a) 应有服务标志;
b) 建筑物正面整洁、门前应无乱设摊,有条件可设立宣传橱窗。
5.1.3室内
a) 室内办公桌椅应整齐、清洁;
b) 室内应张贴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c) 应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消防、防盗设施;
d) 应有健全的卫生防疫制度,保持工作环境卫生、美观;
e) 应有封闭的垃圾桶。
5.2设施
5.2.1硬件
a) 应配置复印机、电话机;
b) 有条件的,可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c) 应配置必备的办公用具、资料柜等。
5.2.2软件(基本要求)
a) 应具备开展家政服务(实体)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资料;
b) 应配置反映家政服务(实体)基本情况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c) 应制订开展家政服务的内容、标准、制度、岗位职责等;
d) 应设置家政服务的各类记录,包括《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见附录B)、《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意见表》(见DB 31/T XX.1-2004附录E)等。
5.3 等级划分
5.3.1 家政服务(实体)划分为三个等级,即A级、B级、C级,A级为最高级。
5.3.2 等级的划分主要以执业场所(房屋)软硬件、人员状况、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被服务的数量及实际效果为依据,并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考核评定。(见附录C)
5.4工作人员
5.4.1 人员组成
a) 设负责人一名,承担相应的职责;
b) 有按相应等级设置的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数名;
c) 有取得家政服务员各类等级证书的家政服务员若干名。
5.4.2 业务能力和技能
a) 负责人应具有职业指导员专业培训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上岗证,掌握有关家政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并负责实施。
b) 工作人员应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证,熟悉有关家政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以及服务标准,并能准确、耐心、和气地为顾客提供规范服务。
c) 家政服务员应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参加相关行业岗位培训,持有上岗证。
6 基本要求
6.1 执业资格
6.1.1 非营利性家政服务(实体)应具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家政服务(实体)的许可证、社区服务证。
6.1.2营利性家政服务(实体)应具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家政服务(实体)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6.2明示制度
家政服务(实体)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家政服务(实体)许可证、社区服务证或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6.3管理要求
6.3.1 人员管理
a) 家政服务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上岗证、健康证、等级证);
b) 本市户籍的家政服务员应提供本人的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
c) 外省市家政服务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明等材料。
d) 顾客(用户)应提供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需要服务的内容。
6.3.2 劳动用工
a)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规定;
b)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00年8月颁布)将家政服务员职业等级定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c) 预备级服务员,需经过区、街道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培训或家政机构培训后取得预备级证书后,方可使用。
d) 特殊服务岗位,如母婴护理、护理病人等,需有有关部门或有资质机构颁发的上岗证。
6.3.3 工资待遇
执行指导性工资标准。
6.3.4 社会保险
a) 签订“三方二纸”劳动协议,即家政服务(实体)与顾客(用户)、家政服务(实体)与家政服务员,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见附录D、附录E)
b) 每个家政服务员应参加社会综合保险,若有意外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可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6.4运行摸式
6.4.1家政服务(实体)的运行摸式:实行培训、就业、员工管理一体化运作。主要包括:
a) 组织供给资源;
b) 收集用人信息;
c) 输送合适人员;
d) 提供短期培训;
e) 提供配套服务。
6.4.2 家政服务(实体)应当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
7 服务规范
7.1总则
a) 主动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
b) 规范操作,文明办事,保障顾客(用户)和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
c) 急顾客所急,迅速办事不拖延,耐心解释暂时办不成的事;
d) 对顾客(用户)一视同仁,不因年龄、籍贯、性别而歧视。
7.2 仪表仪态
a) 端庄、大方、整洁;
b) 自然、和蔼、亲切的微笑服务;
c) 工作人员、家政服务员应当佩带统一的服务牌,服务牌上应印有本人照片、姓名、工号等,自觉接受社会和顾客(用户)的监督。
7.3 规范用语
a) 迎送、接待顾客(用户)时,应讲普通话;
b) 用语准确、称呼恰当,热情有度;
c) 应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见DB 31/T XX.1-2004附录F)
7.4 行为举止
a) 主动热情、言谈亲切;
b) 仔细询问,耐心解答。
7.5 岗位职责
7.5.1 负责人
a) 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制定经营管理制度;
b) 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以身作则;
c) 深入社区了解家政方面的需求,改进工作上的不足,拓展家政服务的项目;
d) 工作出现差错时,负责人应接受顾客(用户)的投诉,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 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课时的岗位培训。
7.5.2 工作人员
a) 应具备较好的职业责任感,爱岗敬业,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接受社会的监督;
b) 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对顾客(用户)提出的问题尽量给予满意的答复;
c) 定时接受专业培训。
7.5.3 家政服务员
a) 遵守家政服务职业道德,自尊自爱,尊重顾客(用户)的爱好,习俗、礼节、宗教、信仰和禁忌;
b) 定时参加岗位培训。
7.6 办事程序
家政服务(实体)应按规定流程办事。(见附录F)
7.7 办事时限
a) 日常接待应在36小时内解决或答复。
b) 有效投诉问题应在48小时内解决或答复。
c) 对于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顾客(用户),应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优先、从速办理。
7.8 项目开发
7.8.1积极扩大家政服务项目,提高服务层次,持续发展,是家政服务(实体)追求的目标。
7.8.2 家政服务(实体)根据市场发展和顾客的要求,需要扩大服务项目时,应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执业资格证明、上级部门意见等)到各关部门进行申报,待批复后方可实行。
7.8.3 家政服务(实体)可以独自开发,也可以与其它法人单位合作开发。
7.8.4拓宽服务项目均应配备持有相关技术证书的服务人员。
7.9持续改进
7.9.1根据家政服务的发展要求,采取改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
7.9.2 持续改进的方法
a) 定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措施,保证持续发展;
b) 当顾客投诉、抱怨时,机构应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c) 当改进措施确定后,工作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进要求;
d) 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对已实施的服务质量改进活动进行记录和评定 ,当改进活动确认为有效后,应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的文件。
8 服务质量评定
8.1 考核评定
8.1.1 分类
a) 家政服务(实体)内部进行的年度考评;
b) 顾客(用户)的评议;
c) 行业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考评。
8.1.2 要求
a) 依据本标准制定的机构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b) 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c) 家政服务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d) 工作业绩等。
8.2 内部考评
8.2.1 考评方法可采用有以下几种
a) 家政服务(实体)的工作人员、家政服务员的自评。
b) 机构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对本机构进行自查并做出年度考评。
8.2.2 对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实施。
8.3顾客的评议
8.3.1 工作场所张贴考核内容,接受社会的监督。设立家政服务监督电话,接受顾客的监督。
8.3.2 为顾客(用户)提供服务后,及时发放《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
8.3.3 若发生顾客(用户)投诉,填写《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意见表》并及时处理。
8.3.4不定期召开顾客(用户)座谈会,听取意见。
8.4 资质的考核评定
8.4.1可分为年度考评和资质等级评定。
8.4.2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由各家政服务(实体)按“家政服务(实体)资质等级评定的划分与评分细则”中规定等级要求进行。
8.4.3资质等级评定
资质等级评定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A级为最高级。
8.4.4组织考评的单位确定考评小组的组成。
8.4.5 考评方法
a) 考评小组对被考评的家政服务(实体)进行资料审查;
b) 考评小组应进行实地考核;
c) 考评小组应根据实地考核状况,内部考评状况和顾客(用户)评议状况等综合清苦进行评定,投票得出该机构服务质量年度考评和资质等级评定的结论。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家政服务收费标准
A.1服务费
A.1.1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分为:
a)计时收费(一般每次服务时间在2小时以上,每周服务次数不超过3次);
b)全月制收费(一般每次服务时间固定在4小时以上,每周服务次数超过4次及以上);
c)计件制收费(一般为一次或一个项目服务为单位)。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顾客(用户) 意见反馈表
表B.1 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
顾客姓名
住址
服务员姓名
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
服务员上班是否有迟到、早退现象。 □没有 □基本没有 □经常有
服务员仪表及礼貌状况 □好 □较好 □一般 □差
是否发现服务员有不良的行为 □没有 □基本没有 □经常有
服务员有事是否做到事先请假和联系 □是 □否 □有时
服务员在服务时,哪一项做到更好 □烹饪 □保洁 □护理病人 □照看小孩 □其他
服务员的综合能力 □低 □中等 □高
您的意见和建议:
年 月 日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监督电话: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家政服务(实体)资质等级评定的划分与评分细则
B.1 定义
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B.1。
B.2 划分依据
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B.2。
B.3 划分方法
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B.3。
B.4 评定程序
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B.4。
B.5 证书的管理
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B.5。
B.6 评分细则
见表C.1。
表C.1 家政服务(实体)资质等级评定的划分与评分细则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审核得分
备注
A级
B级
C级
明示制度
2.5
在合理的位置放置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部门批准,具有家政服务许可证、社区服务证或营业执照(不明示,不得参加评定;摆放不合理,扣0.5分)。
在合理的位置放置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部门批准,具有家政服务许可证、社区服务证或营业执照(不明示,不得参加评定;摆放不合理,扣0.5分)。
在合理的位置放置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部门批准,具有家政服务许可证、社区服务证或营业执照(不明示,不得参加评定;摆放不合理,扣0.5分)。
2.5
应有区级以上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复印件)及收费价格一览表并上墙(不明示,不得分)。
应有区级以上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复印件)及收费价格一览表并上墙(不明示,不得分)。
应有区级以上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复印件)及收费价格一览表并上墙(不明示,不得分)。
3
在执业场所张贴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在执业场所张贴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在执业场所张贴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2
有开展家政服务(实体)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并能认真执行,无违法违规行为(资料齐全得1分)。
有开展家政服务(实体)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并能认真执行,无违法违规行为(资料齐全得1分)。
有开展家政服务(实体)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并能认真执行,无违法违规行为(资料齐全得1分)。
资源管理
分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对其使用权在5年(含5年)以上;建筑面积大于150M2(包括有固定的培训室、实操室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不达标,不得分),服务标志醒目。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对其使用权在5年(含5年)以上;建筑面积大于100M2(包括有固定的培训室、实操室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不达标,不得分),服务标志醒目。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对其使用权在5年(含5年)以上;建筑面积大于50M2(不达标,不得分),服务标志醒目。
*
3
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不达标,不得分)。
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或复印机(不达标,不得分)。
有电脑、传真机或复印机等(不达标,不得分)。
*
1.5
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
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2
有连锁店10家(含)以上,并全部实现计算机管理(有局域网)及本企业网站。
有连锁店3家(含)以上,有本企业网站,使用家政服务管理的专用软件,基本上实现计算机管理。
家政中介服务过程中的内容、资料进入计算机。。
2.5
负责人本科以上文化学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员职称(不达标,不得分)。
负责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职业指导员职称(不达标,不得分)。
负责人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达标,不得分)。
3
有管理人员20人以上(不达标,不得分)。
有管理人员10人以上(不达标,不得分)。
有管理人员4人以上(不达标,不得分)。
注1
3
家政服务员人数(月在岗)≥500人以上,其中高级服务员人数≥10%;中级服务员人数≥20%(不达标,不得分)。
家政服务员人数(月在岗)≥200人以上,其中高级服务员人数≥5%;中级服务员人数≥10%(不达标,不得分)。
家政服务员人数(月在岗)≥80人以上,其中中级服务员人数≥10%(不达标,不得分)。
3
能够按核定的经营范围提供全面的服务项目,至少在15项以上。
能够按核定的经营范围提供全面的服务项目,至少在10项以上。
能够按核定的经营范围提供全面的服务项目,至少在8项以上。
*
注2
3
家政服务员上岗,必须具备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家政服务员上岗,必须具备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家政服务员上岗,必须具备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
表C.1(续)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审核得分
备注
A级
B级
C级
财务与经营状况
3
持续经营时间5年以上(不达标,不得参加、评定)。
持续经营时间2年以上(不达标,不得参加评定)。
持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不达标,不得参加评定)。
5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报表、帐目清楚,按规定开具相关发票,并分类装订成册且妥善保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报表、帐目清楚,按规定开具相关发票,并分类装订成册且妥善保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报表、帐目清楚,按规定开具相关发票,并分类装订成册且妥善保管。
5
被服务的人次每年不少于5000例(以介绍成功为准)。每增加(减少) 500例,加(扣)0.5分,最多5分;低于
3000例,不计分)。
被服务的人次每年不少于2500例(以介绍成功为准)。每增加(减少)500例,加(扣)0.5分,最多加5分;低于1250例,不计分)。
被服务的人次每年不少于800例(以介绍成功为准)。每增加(减少)100例,加(扣)0.5分,最多加5分;低于600例,不计分)。
*
注3
5
年营业收入(扣除服务员工资)在15万元以上,每增加(减少)1万,加(扣)0.5分;低于12万元,不得参加评定。
年营业收入(扣除服务员工资)在10万元以上,每增加(减少)1万,加(扣)0.5分;低于8万元,不得参加评定。
年营业收入(扣除服务员工资)在6万元以上,每增加(减少)1万,加(扣)0.5分;低于5万元,不得参加评定。
*
2
按时参加年检,及时上报各类考核报表。(超时上报的,扣0.5分/次;不报,扣2分)。
按时参加年检,及时上报各类考核报表。((超时上报的,扣0.5分/次;不报,扣2分)。
按时参加年检,及时上报各类考核报表。(超时上报的,扣0.5分/次;不报,扣2分)。
*
注4
5
被服务人次中长期服务(半年以上)占20%;中期服务(超过3个月)占%30%;短期服务(1个月以上)占50%。(以签订服务协议并实际履行为准)。
被服务人次中长期服务(半年以上)占20%;中期服务(超过3个月)占%30%;短期服务(1个月以上)占50%。(以签订服务协议并实际履行为准)。
被服务人次中长期服务(半年以上)占20%;中期服务(超过3个月)占%30%;短期服务(1个月以上)占50%。(以签订服务协议并实际履行为准)。
服务规范
5
有供需双方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格式规范、责任明确。协议签约率在70%以上,不达标,扣分)
有供需双方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格式规范、责任明确。协议签约率在60%以上,不达标,扣分)
有供需双方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格式规范、责任明确。协议签约率在50%以上,不达标,扣分)
6
有财务管理制度、资料保管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等)并装订成册。
有财务管理制度、资料保管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等)并装订成册。
有财务管理制度、资料保管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等)并装订成册。
1.5
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语言规范、仪表仪态端庄。热情主动、周到细致。
管理人员挂牌服务、语言规范、仪表仪态端庄。热情主动、周到细致。
管理人员挂牌服务、语言规范、仪表仪态端庄。热情主动、周到细致。
3
参加行业组织的岗位培训。培训率不低于100%。负责人不参加培训,扣3分,其它人员不参加,每人次扣0.5分,最高扣5分。
定期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率不低于90%。负责人不参加培训,扣3分,其它人员不参加,每人次扣0.5分,最高扣5分。
定期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率不低于80%。负责人不参加培训,扣3分,其它人员不参加,每人次扣0.5分,最高扣5分。
5
有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信息处理情况表等跟踪服务,填写率100%,并能全部妥善处理(填写率每低于1%,扣1分,低于95%,不得分)。
有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信息处理情况表等跟踪服务,填写率90%,并能全部妥善处理(填写率每低于1%,扣1分,低于85%,不得分)。
有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信息反馈处理情况表等跟踪服务,填写率80%,并能全部妥善处理(填写率每低于1%,扣1分,低于75%,不得分)。
注5
5
资质等级评定前1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有投诉、被查实处理2例的,取消本年度评级。
资质等级评定前1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有投诉、被查实处理3例的,取消本年度评级。
资质等级评定前1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有投诉、被查实处理3例的,取消本年度评级。
注6
5
顾客对本机构的满意率不低于90%(满意率每低于1%,扣2分,低于85%,不得分)。
顾客对本机构的满意率不低于85%(满意率每低于1%,扣2分,低于80%,不得分)。
顾客对本机构的满意率不低于80%(满意率每低于1%,扣2分,低于75%,不得分)。
注7
3
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质量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齐全并整理归档。
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质量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齐全并整理归档。
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质量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齐全并整理归档。
2.5
根据家政服务的发展趋势,积极扩大服务项目,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持续发展。
根据家政服务的发展趋势,积极扩大服务项目,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持续发展。
根据家政服务的发展趋势,积极扩大服务项目,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持续发展。
表C.1(续)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审核得分
备注
A级
B级
C级
社会效应
3
有对老、弱、病、残、烈军属等特殊顾客提供优惠或无偿服务的措施(每一例得0.5分,最多加2分)。
有对老、弱、病、残、烈军属等特殊顾客提供优惠或无偿服务的措施(每一例得0.5分,最多加2分)。
有对老、弱、病、残、烈军属等特殊顾客提供优惠或无偿服务的措施(每一例得0.5分,最多加2分)。
注8
2
形成一定规模、在某一项目、方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较好的社会效益。
服务上有特色,社会反映较好。
社会反映较好。
注9
标准分: 加分:
总得分: 达标等级:
资质评定总得分达到92以上(其中标准分达85分或以上),即可获得相应等级.
评分计算方法:标准分合计为100分,加分合计最高为15分,合计总分为115分。
有“*”标记,为基本项目,凡其中有一项未达评分标准,即所有加分项无效。
注1: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注1。
注2:服务项目包括:1、综合家务 2、家庭保洁 3、烹饪 4、婴幼儿、产妇护理 5、老人、病人等护理 6、接送小孩上、放学
7、少儿、老人托管 8、家庭教育 9、管家 10、承接手工编织 11、陪读、陪练 12、家宴 13、家庭保健 14、导游导购(代购)15、礼仪、庆典。
注3: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注2。
注4: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注3。
注5:凡第一次提供介绍服务(包括换家政服务员),在30天内,必须填写“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
注6: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注5。
注7: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注6。
注8: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注7。
注9:见DB 31/T XX.1-2004附录B中注8。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家政服务(实体)与顾客(用户)的协议书
甲方:家政服务(实体) 乙方:顾客(用户)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 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愿意共同遵守。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自 年 月 日起,为乙方提供家政服务,月用工为 小时,月工资为 元。
乙方对甲方派出的服务员不满意,可与甲方联系,由甲方予以调换。
乙方对甲方派出的服务员在工作中,侵害乙方利益,乙方可向甲方投诉,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交劳动保障争议仲裁部门按现行劳动保障争议仲裁规定和程序处理。
乙方同意将服务员工资每月5日前汇入甲方帐户,由甲方负责发放,不得交与服务员。
乙方如侵害甲方派出的服务员的合法利益和人身权力,或指派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造成服务员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服务员向乙方追究责任,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交付______元定金,定金从第一个月的劳务费用中扣还给乙方。
乙方不得把服务员随便转让为他人服务,或带往外省市服务。
八、本协议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家政服务(实体)与家政服务员服务协议书
甲方:家政服务(实体) 乙方:家政服务员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 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愿意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服务工作。
三、乙方每日工作 小时。
四、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由乙方与顾客(用户)协商安排休假。
五、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乙方应主动接受检查。
六、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等岗前教育和培训。
七、甲方每月在 日前以货币支付乙方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办法需具体约定。
八、乙方应按政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社会保险费用。
九、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三、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通知甲方。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 在试用期间内;
2、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五、本合同期限届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协议。
十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家政服务(实体)服务流程图
家政服务(实体)安排家政服务员上门服务
参加下一次候选
不满意,
服务员上岗试用
满意
签订三方合约,明确各方责、权、利。
提供服务,向顾客(用户)发出《顾客(用户)意见反馈表》。
若对服务质量有异议,质量改进程序启动。
顾客(用户)信息反馈
若对服务质量无异议,存档保存。
分析、调查,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或处理意见。
及时与有关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完成后反馈顾客(用户)认可。
完善、修订相关的服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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