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 区级优惠政策
湖里区促进工业企业搬迁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及生产基地在湖里区的工业企业或厂房业主。
搬迁岛外入驻《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园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的各项奖励。
搬迁入驻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且符合《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企业入驻暂行办法》的工业企业或厂房业主,经认定后给予以下奖励:
(一)投资入驻奖励。根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方式及成片改造与否,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购买厂房奖励。按该企业购买园区厂房总价的20%予以奖励。
2.自建厂房奖励。按该企业购买园区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计算得出的综合成本(不超过天地公司代建成本)予以20%的奖励。
3.片外改造奖励。未经区政府批准成片改造的厂房业主,按该业主购买园区厂房总价或购买园区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计算得出的综合成本(不超过天地公司代建成本)予以25%的奖励。
4.成片改造奖励。经区政府批准成片改造的工业园区内的厂房业主,按该业主购买园区厂房总价或购买园区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计算得出的综合成本(不超过天地公司代建成本)予以30%的奖励。
(二)搬迁奖励。按该企业或厂房业主搬迁的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三)企业或厂房业主可同时享受上述投资入驻及搬迁两种奖励。奖励所需资金预算由湖里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编制,奖励金由区财政承担。
企业自建或购买厂房,因自身原因造成投产时间拖延,拖延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按奖励金总额的80%给予奖励;拖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按奖励金总额60%给予奖励;拖延12个月以上18个月(含18个月)以内的,按奖励金总额40%给予奖励;超过18个月则不予奖励。
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企业入驻暂行办法
一、入驻条件
产值税收。(一)购买整栋通用厂房的企业,年产值必须不低于1000万元,分层购买厂房的,每层年产值必须不低于200万元。(二)对厂房有特殊要求,需申请购地自建专用厂房的企业,项目年纳税总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总额)不低于10万元/亩。(三)辖区搬迁企业按上述标准下浮30%。
投资强度。购买厂房的企业项目总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1500元,购地自建项目的企业总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2000元(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二、入驻要求。申请入驻企业必须在签订厂房定购意向书或购地意向书之日起2个月内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入驻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强度的50%。否则,取消其购房或购地资格。
申请购地自建企业须在签订购地合同12个月内动工建设,委托代建的企业须在6个月内与园区开发单位签订代建协议,经统一安排后进行建设。
申请购地自建企业原则上安排用地控制在30亩以内,企业税收在每亩12万以上另行约定。企业自建的厂房必须符合园区的整体规划要求,同时在取地之前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做好专用厂房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基本达到报批程度。企业可采取自行组织建设或委托园区开发单位代建模式。
企业购买通用厂房,必须在厂房交付6个月内投产;企业购地自建厂房,必须在交地后24个月内竣工投产。
三、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5万/亩后,按安溪县有关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关于推进高新技术园区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驻湖里高新技术园企业,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都归属湖里区,具体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应用软件、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承接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设计(创意设计、时尚设计、工业设计、建筑工程设计等)、灰机、专利、法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扶持标准
(一) 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区级收入贡献的6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二) 重点企业奖励。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全国软件企业百强“、进入省政府软件骨干企业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定额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定额奖励。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定额奖励。
(三) 场所租金补贴。凡符合条件企业租用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办公,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办公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20元租金补贴;对提供场所出租的业主,给予涉及使用该建筑面积区级房屋税费(仅指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
(四) 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关于支持湖里老工业厂房文创园区建设发展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使用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归属我区,且办公地址必须再湖里老工业厂房文创园的独立法人实体。
产业转型补助。对于为文化产业园区配套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展览厅、展示公布厅、会议室和作为公共技术、信息支撑平台的室内空间建筑面积,自建城使用起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服务补助。
文化企业入驻园区扶持。(一)租金补助。对于符合厦门市重点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以及符合园区导向的文化产业融合发展业态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0元;(二)企业奖励。文化企业或园区文化产业运营商在一个完整年度内关联纳税总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区级财政收入补部分的10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区级财政搜如部分的80%进行奖励,第三年按区级财政收入的60%进行奖励。
文化产业高端创意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奖励。(一)国际级文创大师及行业领军人物所创建的工作室或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40元进行租金补助;最高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租用面积超出最高标准补助面积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0元;(二)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取得国家文化部等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资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取得由省文化厅等相关省级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资格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投资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以及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提升园区品牌知名度的重大产业活动,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
湖里区“550”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优惠政策
厦湖委【2012】29号
湖里区出台《关于实施“550”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的意见》和《湖里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实施细则: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政策最高扶持达1000万元,包括不低于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可提供最高达90万元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对教育、卫生、社会工作人才等民生人才财政扶持最高达200万元;为重点产业人才、台湾专业人才每年提供4.8—1.92万元不等的住房补贴;还为引进人才提供子女入学、健康保健、个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定期评选各个领域的区级拔尖人才。
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
一、扶持条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是税收归湖里区且已纳入区统计的企业,享受资金扶持人员必须是在湖里区纳税的人员;享受资金扶持企业和人员必须遵章守法,无偷税、漏税行为,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反计生政策。
二、资金扶持
(一)业主房屋税费奖励
对自用或提供场所出租作为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使用且合计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业主,给予涉及该使用面积区级房屋税费(仅指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
(二)网络零售额及增量奖励
对电子商务企业首次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对现有电子商务企业中,网络零售额已超过500万元/年且年增长率25%及以上的,给予按当年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全额奖励。
(三)租金奖励
对年财政总收入贡献达5-30万元的(不含30万元),给予企业在本辖区注册地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达 30-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补贴;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电子商务园区奖励
对经营面积达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其第三方服务企业在实际入驻达1.5万平方米及以上经营面积后,除享受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政策外,另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对一经入驻该园区作为配套电子商务服务的物流配送、包装、拍照、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视频营销、人才培训、客服外包等第三方服务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房租补贴,以及对一经入驻园区年财政总收入贡献5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一经入驻园区年财政总收入贡献5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则按照第九条规定政策给予补贴。
(五)引进大型企业奖励
对年营业额10亿元及以上且年财政总收入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给予扶持。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成就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其中重大工程项目仅授予单位)或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授权专利)或者通过查新证明属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3.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与重大工程项目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有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过实施运用,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确保工程达到市内先进水平以上。
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湖里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湖里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湖里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隶属区科技局。
入驻对象和条件
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湖里区的科技企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且符合厦门市湖里区产业发展方向、厦门市环保等规定;(三)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20%以上;(四)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经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六)企业产品有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潜质。
优惠政策及服务
企业入驻中心,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标准价的50%、80%、100%交纳租金。租金标准价由中心上报湖里区国资办核定。 中心将协助企业申请科学技术资金的支持。中心将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查新等提供服务。中心还将对企业在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人事等有关方面的需求提供咨询协调等服务。中心将组织入驻企业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一、 财政扶持
1.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五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50%、40%、30%、20%、10%给予同额奖励。2.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40%、30%给予同额奖励。3.增资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增资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20%另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
二、用地保障
1.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25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2.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多个联合共同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3.多个企业合计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可联合共同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
三、购房补贴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申请购买我区统建办公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补贴或优惠,单个企业补贴或优惠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并分三年兑现。
四、 租金补贴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和湖里高新技术园范围内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在其他区域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本租金补贴,可以连续申请两年,每年租金补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五、 高管激励
1.本办法有效的五年内,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同一年度单个总部企业高管奖励累计最高限额为100万元。2.在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同额奖励。3.按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同额奖励。4.子女来厦就学,可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优先入学。
湖里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一、鼓励中小企业入驻商务楼宇
新引进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30%给予同额奖励,第二年起,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给予同额奖励。
二、 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境外上市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实体,合同利用外资达到2000万美元,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6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40%给予同额奖励,第二年起,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给予同额奖励。
三、鼓励开发商务楼宇。
采用只租不售方式的楼宇,在该楼宇入驻的企业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对楼宇业主按入驻的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
采用租售结合方式的楼宇,在该楼宇入驻的企业合计区级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对楼宇业主按入驻的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
二、 市级以上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 号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暂行)
科技政策兑现定额扶持资金金额分别为:
(一)获得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补足 500 万元经费资助。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80 万元经费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补足 100 万元和50 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补足 30 万元经费资助、获得市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申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获得立项且未获得国家项目经费支持的企业,可获得 10 万元产品中试产业化奖励。
(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给予专项资金 10 万元资助。
(五)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为开展产业共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而编制并付诸实施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单位 20-50 万元的补贴。
(六)对获批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升格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补足 200 万元经费资助。
(七)在站博士后生活费补助每人 10 万元。
(八)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补贴比例为:高层次人才利用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免收相关费用;其他检测机构补贴按照•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09】49 号)。
(九)经批准建设的技术研发平台,每成功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 10 万元;每成功引进一名省“百人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 5 万元;每成功引进一名市级“双百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 4 万元。
(十)经确认的在本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提供连续三年的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科技财政资金补助。
(十一)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给予 1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市级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给予孵化器 20 万元资助。
(十二)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我市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 300 万元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 20%、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三)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其开展产业化项目研发且经确认为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 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可高达 2000 万元。
(十四)对于在厦新设立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在经确定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 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可高达 1000 万元。
(十五)对于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产业技术联盟、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后,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追加 10%的补助比例。
(十六)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项目是指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厦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资助。
(十六)对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承担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重大科技项目,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项目经申报、评审、并获立项,并在项目执行完成验收后,按其经过专项审计的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
(十七)联盟如在政府主导下申报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所需投入研发经费的 35%,待项目验收后,按专项审计实际投入的研发经费的 50%予以决算。
(十八)联盟承担的立项项目,联盟秘书处可提取一定比例(不高于 5%)的运行管理费,上限不超过 50 万元(含)。
(十九)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的孵化器,可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十)鼓励技术研发平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组织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取得重要成果并产业化成功的,可给予该团队最高 500 万元的贴息资金支持。
(二十一)为鼓励评估优秀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进一步做强做大,以科技项目无偿资助形式择优予以 50-100 万元滚动资助。
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八)其他项目有利于我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6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 450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不超过 30%)。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 30%。
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一、科研项目启动资助
1.重点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国家、省、市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资助金额 15-20 万元;
2.优秀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我市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资助金额 10-15 万元;
3.启动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科研项目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资助金额 5-10 万元。
二、项目配套资助
对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最高按 1:1 提供配套资助。
三、交流活动资助标准:
1.交通补贴:亚洲地区最高不超过 2000 元,亚洲以外地区最高不超过 5000元;
2.住宿费用补贴标准: 300 元/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5 天;
3.专家咨询费补贴标准:按实际支出的 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流片补贴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的芯片产品,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补贴新研发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
(一)设计企业申请流片补贴资金,按照不高于 MPW 加工费 7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 30%的额度进行资助;
(二)高校或科研单位申请流片补贴资金,按照不高于 MPW 加工费 80%的额度进行资助;
(三)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造服务化
1.支持制造企业为提高专业服务在产品价值中的比重发展社会化的专业服务,组建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 50 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成立起两年内缴交的企业所得税 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的合同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1%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资源,经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工业设计产业
1.鼓励建立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 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 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鼓励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对接交流与合作,对合作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新增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可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工业设计机构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企业或人员(应继续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或国家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企业或人员(应继续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
1.支持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所开展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等信息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 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开展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包括针对研发设计、企业管理、共性技术、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 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3.支持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并在本市制造业企业应用且实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分别给予生产企业、软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生产性中介服务
1.支持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交易、劳务和人才中介、生产资料经纪、货运代理、广告宣传等中介服务的企业为我市重点行业及企业提供专业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 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交流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经认定,可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活动前期经费的 50%。
3.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行业协会开展咨询、培训、信息发布、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等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经核定,可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 50%,单个机构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五)产业集聚发展
1.经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新建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按编制园区规划、建设方案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鼓励建设完善为重点产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元器件和汽车零部件等生产资料市场,可给予投资额 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六)服务体系建设
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制订、行业课题调研、评比表彰,以及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活动。
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 1000 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5000 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 600 元,个人每件资助 400元;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 5000 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50000 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20000 元。同一专利获得 2 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 70000 元,获得 2 个以上其他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 30000 元。
(五)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的,给予不超过所获资金 50%的配套奖励与扶持。
(六)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发明人1000 元。
(七)根据每个专利专题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绩效,每年按资助建库的费用以及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软、硬件投入的 30%以内,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资助。
(八)根据专利预警应急平台建设项目的情况和规模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经费资助。
(九)专利维权援助标准: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 30%的援助,单项最高援助上限 5 万元,优先支持涉外专利纠纷胜诉的当事人。
(十)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两年创建期满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单位的,再给予 10 万元资助。
(十一)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助。
(十二)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助。
(十三)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 3万元资助。
(十四)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第一次复审合格,再给予 5 万元资助;第二次复审合格,再给予 5 万元资助。
(十五) 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资助。
(十六)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 5万元和 3 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资助。
(十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中小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两千元,连续最长期限为五年。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的对象是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各类开发区、科技工业园设立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创业创新基地(下称“落地园区”)创办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扶持资金资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2、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
3、留学人员场地租金减免;
4、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
5、贷款贴息和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扶持。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商务〔2013〕99 号
凡参加厦门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协会或组展机构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和新兴展项的,市重点出口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展位费补助和公共布展费补助,其他企业均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
试点期间,市财政安排 1000 万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预算,作为对试点保险公司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赔付损失中政府分担的最高额度。试点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为一年,在一年内可相应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最高 8 亿元。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控、贷款发放叫停机制,确保贷款不良率控制在 5%以内。
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含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汇融资业务等)净损失部分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按 80%:20%分担。小微企业欠息连续达 3 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 1 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试点银行即可向试点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按照贷款本金扣除依法追回相关赔偿责任后的净损失,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
对于试点保险公司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赔付部分,政府分别以下情况给予分担:
(一)被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技术先进型、节能型、成长型企业,以及重点文化企业,政府分担 50%;
(二)荣获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以上荣誉称号和被评为“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的小微企业,政府分担 40%;
(三)三星以上星级旅游饭店和纳入我市企业征信体系的小微企业,政府分担 30%;
(四)其它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政府分担 20%。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经费安排,首期金额 1000 万元,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用情况及绩效,逐年累积增加。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为以下企业或项目提供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融资服务。
厦门市中小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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