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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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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物价局 目 录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平、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1 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 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价格鉴证人员 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 价格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5 价格类型 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 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 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6 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7 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8 市场中等价格 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9快速变现价格 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司法裁定事项中,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形成在鉴定基准日预期出卖资产可回收的价格。在企业终止时确定的企业或资产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2.10 类似物品 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性能、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2.11 同一供求圈 与鉴证标的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12 无形资产 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2.13 市场比较法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 2.14 收益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5 成本法 以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6 专家咨询法 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2.17 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指重新购置或建造同样生产(服务)能力的资产所要花费的全部支出,是资产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现时(基准日)的新型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购建与鉴证标的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物品所需的费用。 2.18 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是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减少或者丧失之后而造成的籍此财产应当得到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未来可得利益减损)。间接损失可以是因财产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也可以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 2.19 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价格鉴证过程和价格鉴证成果的证明性文件。 3 价格鉴证原则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3.1.1 价格鉴证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原则。 3.1.2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证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 3.1.3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公正地进行价格鉴证。 3.1.4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证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证对象,使鉴证结论经得起检验。 3.1.5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证活动,使鉴证结果准确合理。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3.2.1 价格鉴证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主要有: ⑴替代原则; ⑵预期原则; ⑶贡献原则; ⑷时点原则; ⑸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⑹适用标准原则。 3.2.2 遵循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3.2.3 遵循预期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3.2.4 遵循贡献原则,应以资产的贡献大小确定其价值。 3.2.5 遵循时点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2.6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2.7 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鉴证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遵循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利润率等管理办法进行价格鉴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应依据市场情况、标的实际状况和鉴证目的,选用适当方法进行价格鉴证;司法部门有明确定价标准的,应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4 价格鉴证程序 4.1 价格鉴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委托; (2)价格鉴证准备; (3)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 (4)进行市场调查和搜集所需资料; (5)价格鉴证测算; (6)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7)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 (8)内部审议; (9)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10)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4.2 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4.2.1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4.2.2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 (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 (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采用公历表示,一般应精确到日; (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一。 4.2.3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4.2.4 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一)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二)除国家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以下情形的财物价格鉴证一般不予受理: (1)法律权属资料不清或资料虚假; (2)非法取得、拥有的财物; (3)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 (4)国家规定不允许流通的文物; (5)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 (6)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财物。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应进行价格鉴证的财物或情形。 4.3 价格鉴证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等。 4.3.1 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具体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鉴证业务时,若本机构价格鉴证人员无法独立解决,应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证。 4.3.2 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证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4.4 对鉴证标的进行查勘。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查勘。必要时应到现场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证标的的具体状况,同时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核实。 4.4.1根据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4.4.2 进行现场查勘时,价格鉴证人员应作好现场查勘记录,必要时应对价格鉴证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摄像以及绘制位置图等。现场查勘记录一般应由参加查勘的有关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由参加查勘的价格鉴证人员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说明拒签情况。价格鉴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录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查勘记录可作为价格鉴证的依据。 现场拍摄照片一般应有以下几个角度:正面、侧面、斜侧面(前斜侧面)、背面,另外应根据需要对标的局部、内部细节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摄。 4.4.3 通过现场查勘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测鉴证。对于情况复杂而委托方未提供标的物质量(技术)状况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对查勘中发现缺少资料或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要求变更委托。 4.5 进行市场调查,广泛收集与本次价格鉴证有关的数据资料,并应保证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客观、真实。调查分析和收集资料应贯穿于整个鉴证过程。 价格鉴证标的涉及面宽、种类繁杂,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经常搜集价格鉴证所需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报刊网络登载的价格资料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建立价格数据库。 4.6 价格鉴证测算阶段,应在分析有关资料和现场查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对鉴证标的的了解,并根据鉴证目的、价格类型,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适宜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具体测算。 4.6.1 不同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不同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1)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3)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价格鉴证原则; (5)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是否适宜价格鉴证标的和鉴证目的。 4.6.2 确定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最终结果。 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对测算结果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4.6.3 价格鉴证结果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刑事犯罪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保留到元,其他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万元以下可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按四舍五入进行取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4.7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般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机构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通过邮寄送达的,送达人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并将邮局回执归档备查。 5 价格鉴证方法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5.1.1 价格鉴证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以及这些价格鉴证方法的综合运用。 5.1.2 对同一价格鉴证标的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5.1.3 根据已明确的价格鉴证目的,价格鉴证方法须严格与价格鉴证的价值类型相适应,与鉴证对象相适应。 5.1.4 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5 有收益性的价格鉴证标的,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价格鉴证方法。 5.1.6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7 在对特殊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或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 5.2 市场比较法 5.2.1 运用市场比较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 进行功能(个别)因素修正; (8) 求出鉴证价格。 基本公式: 鉴证价格=参照物市场价格×A×B×C×D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区域因素修正系数;D-功能(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5.2.2 运用市场比较法,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状况和价格鉴证目的,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类似物品; (2) 成交日期与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相近,不宜超过一年; (3)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5.2.3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5.2.4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鉴证标的的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在无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5.2.5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标的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5.2.6 进行功能(个别)因素修正,应根据可比实例与价格鉴证标的的实体功能不同,进行价格差异调整。 5.2.7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功能(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5.2.8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鉴证价格。 5.2.9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价格鉴证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5.3 收益法 5.3.1 运用收益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确定年客观收益额; (3) 选用适当的折现率; (4) 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基本公式:收益价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现值之和 5.3.2 收益额,是指价格鉴证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净收益的期望值,一般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若利用价格鉴证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测算出的收益额与类似资产的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收益额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根据鉴证标的类型和鉴证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5.3.3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应以鉴证标的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证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常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例以上类似资产的价格、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折现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安全利率(无风险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鉴证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鉴证标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特殊情况外,折现率一般不超过15%。 5.3.5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5.4 成本法 5.4.1 运用成本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 (2) 测算重置成本; (3) 测算各种贬值; (4) 求出鉴证值。 基本公式: 鉴证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鉴证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5.4.2 采用成本法价格鉴证的前提条件是: (1)被鉴证标的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应当具备较充足的、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物品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且这些耗费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5.4.3 重置成本的测算,应根据具体的鉴证标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资料选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具体价格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构成内容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中予以说明。 实际价格鉴证中,应注意区分使用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鉴证标的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术变迁,使得旧有物品复原有困难的价格鉴证。复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品的鉴证。 5.4.4 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引起的贬值,测算遵循的原则应以鉴证标的有关事实和环境条件为依据,特别是标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状况,有形损耗的程度最终取决于鉴证标的的实体状态条件与同样的新资产状态条件之间的差别。具体方法可选用观测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 (1)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实际已使用年限 在实际价格鉴证中,总使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鉴证标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06]128号)文件,亦可取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实际已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运转使用状态、资产利用率及分期投资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有形损耗因素等分析确定。 对于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总使用年限即为强制报废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到停用日。 预计残值一般只考虑数额较大的情况。若残值数额相对重置成本较小,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2)修复费用法的测算公式: 实体性贬值率= 物品的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物品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损耗可直接采用修复费用;不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性损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确定。 5.4.5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鉴证标的功能相对落后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使鉴证标的原来的建造成本超过现行(基准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鉴证标的超过目前类似技术进步设备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 5.4.6.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使标的生产能力下降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使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价值损失额。 5.4.7 综合成新率应在全面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5.4.8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预计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5.5 专家咨询法 5.5.1 专家咨询法是市场比较法在实际价格鉴证中的具体运用,又称模拟市场法。 专家咨询法适用于对稀有、异常的物品价值进行鉴证,如书画、古董、珠宝制品等,这些物品的共同特点是市场上没有或极少有交易,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价值的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在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 5.5.2 运用专家咨询法应选择三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 5.5.3 专家应分别独立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价格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价格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6.1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证。 6.2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应注明案件性质,并提供涉案标的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损坏程度等资料,其中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6.3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根据涉案财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6.4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1)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应根据鉴证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2)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3)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的商品鉴证方法计算;半成品,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原材料按进货价格加合理费用计算。 (4)对于已使用过或残损的财物,一般可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并结合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以成本法确定。有条件选用市场法的,也可采用市场法,但应合理进行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 (5)假冒伪劣产品,应区分不同案件确定价格鉴证内涵。在财产型犯罪和贪污贿赂型犯罪中一般应以实际价值鉴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应以被侵权商品的价值确定;在伪劣产品犯罪中应按同类合格产品的价值确定。 (6)含有附加费用的物品,当附加费用随涉案物品转移的,重置价格中应包含附加费。 (7)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出售的,可根据其生产成本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8)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依法可以流通的,可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价格计算,或者根据文物鉴证部门的鉴证结论,采用市价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9)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票面价值(或原值)加适当利息计算。 (10)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儿的不另计价,但应适当考虑配种费、营养费等)。无法采集价格的,可按发生的物质费用、期间费用加合理利税,结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11)花卉、盆景、宠物等,按市场中等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可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专家咨询法确定。 (12)财物损失价值鉴证,全损按损坏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确定;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确定。 (13)失火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一般按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减去火灾发生后财产的尚可利用价值确定。价格鉴证对象是火灾造成的公私财物,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生活资料等动产,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14)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15)外币,按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计算。 (16)汽车、摩托车等运输设备,按基准日市场价格加上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鉴证。 (17)经济果木类价格鉴定,应按生长期的不同阶段,分别不同品种选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树苗按基准日当地同龄幼树的市场成交中等价格确定; ②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 ③盛果期,按盛果期(尚可获益期间)和衰果期的收益现值之和计算。 ④衰果期,按衰果期(尚可获益期间)收益现值之和计算。 (18)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方法,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文书制作应执行本规范的要求。 (19)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方法,分别可参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文书制作应执行本规范的要求。 以上鉴证原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7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 7.1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委托。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不接受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委托。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结论直接影响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的实施,价格鉴证中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结合市场行情进行鉴证。 7.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价格鉴证。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间接损失,指阻断通信给电信部门所造成的通信费用损失。 7.2.1直接损失,一般按照当时、当地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费用计算。通常的鉴证方法是:①按照电信行业定额标准,合理划分工艺流程,选用相应的定额计算工程量;②选用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计算工程直接费用;③按照规定计取间接费用、计划利润、税金等;④计算修复费用。 7.2.2间接损失,一般按照被损坏电信设施阻断通信所减少的通信量计算,计算时应考虑受影响范围内电信企业平均通信收入和阻断通信实际时间。 7.3 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因事故而被毁坏;间接经济损失是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停产、停业等损失。 7.3.1直接经济损失,可根据受损财物的具体状况以及可以获取的有关资料,选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 7.3.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停业损失),通常可以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与产品产量按正比例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辅助材料、动力、外购协作件等)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价格鉴证。 7.4.1涉案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一般可按以下规定计算: (1)涉案产品有标价的,货值金额以涉案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2)涉案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7.4.2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7.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损失价格鉴证。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鉴证,一般应从作物减产或绝收数量和范围、畜禽生病或者死亡的数量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确定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造成的减产或绝收损失,首先应确定其产量(数量)、价格。作物亩产量一般以当地前3年平均亩产量(宜采用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价格一般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7.6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价格鉴证。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7.6.1非法经营数额的确定一般按以下规定进行: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7.6.2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3)价格的确定不考虑侵权产品的自身质量,若侵权产品包装与被侵权产品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被侵权产品价格基础上适当扣减相应的包装费用。 7.7 盗窃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对被盗财物价值进行鉴证一般只包括财物本身的价值,委托机关要求对因盗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鉴证,应予说明。 7.7.1 盗窃物品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结合当时(鉴证基准日)、当地同类物品的实际状况,分别按市场中等零售价格、国家规定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金额,也可根据被盗财物的特殊性,按成本价或进价计算。 7.7.2盗窃物品价格鉴证一般应遵循如下价格标准: (1)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货物、物品),一般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可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根据可获取的资料选用市场比较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 选用重置成本法,应合理确定重置成本及综合成新率。在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市场法,应注意合理确定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数额。 (5)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6)对于残次品、废品及可回收利用的其他物品,按其实际利用价值或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利用价值的可参照相同质量产品的价值确定;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7)盗窃手持移动电话机的,只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占费用及预收电话费。 (8)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转让的,其盗窃数额以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9)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10)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已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前述第(9)项计算;复制他人电话码号供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照前述第(8)项、第(9)项计算方法累计计算。 (11)利用他人话机施打电话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也可参照前述第(9)项计算方法计算。 (12)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盗窃数额只计算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需要鉴证,应由委托机关明确。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8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价格鉴证。若委托书没有特别指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一般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7.8.1全损或无修复价值的,损失数额即被毁坏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 7.8.2部分损坏可修复的,损失数额为恢复至被毁坏前状态的成本费用。 7.9破坏生产经营案中的价格鉴证。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价格鉴证的任务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9.1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该行为造成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现有财产数额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如毁坏机器设备造成机器设备价值减少,残害耕畜造成耕畜死亡、医治费用等。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7.9.2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停产、耽误农时等造成的减产、减收等损失。通常可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10对其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法”。 7.11以上规定与基准日时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按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 8 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8.1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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